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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建筑監管與日本的建設業法2012年3月與確保建筑物施工質量相關的法律制度–日本的建筑監管與日本的建設業法-12略稱BSL建筑基準法MLIT國土交通省大臣國土交通省大臣與BSL相關的組織名稱關于責任的解說大臣3-2指定行政機構3-3(2)指定確認和檢查機構3-4(2)指定結構計算審查機構3-4(4)指定評估機構4-1(3)指定認證機構4-4(2)目錄第1章背景第2章建筑監管相關法律第3章建筑監管體系第4章建筑法規的構成第5章結構安全方面的建筑法規第6章消防安全方面的建筑法規第7章其他方面的建筑法規第8章地方法規附錄日本的建筑監管日本的建設業法3目錄第1章背景1-1建筑類型1-2大火1-3地震1-4火災1-5其他因素4(1)

房屋的建筑類型傳統的日本建筑方法是木質結構。即使在現在,大多數新建的獨立房屋都是木質結構的。另一方面,大多數住宅樓,包括公寓在內都是鋼筋混凝土結構或者鋼結構的,這是由于日本的建筑法規在原則上要求3層或以上的住宅樓要為防火建筑。日本用于建造獨立房屋的三種主要木結構建筑法:柱梁木結構建筑法(右圖):這是在日本最流行的木結構建筑法。

它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在過去的一百年間,木質支撐一直得

到普遍應用。而它的結構穩定性在過去50年中也通過下列方式得到了改善:-增加承重墻的數量;使用結構性膠合木;

在接頭處使用金屬件。(b)木框架建筑(輕型木結構建筑):這種建筑法在北美非常流行。

日本于1974年發布了關于這種方法的建筑標準,然后,它也開始在

日本流行。(c)木質預制建筑:這種方法是用來在現場通過組裝預制板來建筑房屋的。預制板是事先在工廠通過將膠合木等襯砌在木質框架中制作而成的。1-1建筑類型5

木質預制:13,028(1.3%)<3.1%>柱梁木質:66,744(6.4%)<10.9%>非木質預制:48,240(4.6%)<11.4%>鋼,

鋼筋混凝土等:12,633(1.2%)<3.0%>2×4:59,107(5.7%)<9.6%>鋼、鋼筋混凝土等:402,010(38.7%)<65.4%>柱梁木質:305,303(29.4%)<72.0%>2×4:45,110(4.3%)<10.6%>木質:363,441(35.0%)<85.7%>非木質:60,873(5.9%)<14.3%>木質:129,460(12.5%)<21.1%>非木質:485,406(46.7%)<78.9%>木質預制:3,609(0.3%)<0.6%>非木質預制:83,396(8.0%)<13.6%>2008年度

新住房建設開工物業總數:1,039,180

住宅樓:614,866棟(59.2%)注:“2×4”指一種在北美被稱為“輕型木結構建筑”的流行木結構建筑法。獨立房屋424,314棟(40.8%)6東大寺,

木質建筑高46.8m,

1709年姬路城,

木質建筑從石墻頂部算高31.5m1608年(2)大型建筑的建筑類型在十九世紀六十年代日本引入磚混結構,以及1900年至1920年間引入鋼結構和鋼筋混凝土結構之前,木質結構是最主要的結構類型,它被應用在包括公共用途、寺廟、神社以及商業用途等各種建筑的結構上。其中一些一直保存至今。自十九世紀末開始,木結構建筑法以外的建筑法開始得到推行,尤其是在大型建筑上。這是因為木質建筑被認為容易遭受火災,并且在耐久度上比較差。因此,大型的木質建筑的建設工程急劇減少。二十世紀八十年代,

日本人重新審視了木質建筑,

并且采取了一些工程及行政措施,使得大型木質建筑的建設再次能為可能。其統計趨勢如下頁所示。7日本各建筑類型的建筑面積比例

(年度統計)8日本的

木質建筑區9?稚內消防局傳統的日本的建筑方法是木質結構。即使在今天,大多數新建的獨立房屋都是木質結構。而另一方面,日本的氣候具有冬天風干物燥、季節性強風以及由于多山地形而在某些地區造成的焚風現象等特點。密集建造的木質建筑以及氣候特點形成了非常大的火災威脅——小規模的以及大規模的。因此,

在建筑管制工作中,通過用不燃材料覆蓋屋頂和外墻的方法預防大火一直都是一個關注重點,在城市中心區域尤其如此。這種限制在日本已經實行了大約350年了。1-2大火(1)

關東大地震(1923)

此次地震襲擊了東京及其周圍地區,并且在很多地方同時引發了火災。大約有450,000座建筑毀于火災,并且有大約143,000人死亡或失蹤。建筑管制工作的關注重點之一就是如何建造能夠抵御地震的建筑。日本的

建筑法從1924年起(關東大地震后第二年)便要求在考慮地震力時要進行結構計算。這是在世界上第一次提出這樣要求。1-3地震東京被毀壞的地區10(2)阪神淡路大地地震(1995)這次地震襲擊擊了神戶市及及其周邊地區區,并且有104,906座建筑物倒塌塌,6,148座建筑物遭到到嚴重損壞,,造成6,433人死亡。據估計,80%的死亡原因都都是掉落的建建筑或家具。。大多數倒塌建建筑都是在1981年之前建成的的。而新的地震建建筑規定就是是在那一年開開始執行的。。因此,對老舊建筑的的抗震加固成成為日本的一一個迫在眉睫睫的課題。1112(3)東日本大地震震(2011)此次地震襲擊擊了日本東北北地區的太平平洋沿岸。考考慮到地震的的規模,建筑筑物所遭受的的地震損壞并并不是很大。。但極具破壞壞力的海嘯波波浪襲擊了日日本東北地區區沿岸,并造造成了大約20,000人的死亡或失失蹤。在建筑領域關關注的是如下下問題:-在海嘯危險區區域對建筑物物的限制-海嘯避難建筑筑的設置(能夠幫助人們們在垂直高度度上進行海嘯嘯避難的建筑筑)?國土交通省國國土技術政策策綜合研究所所/建筑研究所在洪水深度達達到2m以上的地區,,海嘯造成的的損壞情況比比洪水深度不不足2m的地區要嚴重重得多。世界板塊邊緣緣圖日本周邊日本位于四大大板塊的邊緣緣上歐亞板塊太平洋板塊非洲板塊納斯卡板塊科科斯板塊圣安德烈亞斯斯斷層胡安·德·富卡板塊菲律賓海板塊塊澳大利亞板塊塊南美板塊北美板塊加勒比海板塊塊伊朗板塊歐亞板塊阿拉伯板塊南極洲板塊南極洲板塊菲律賓板塊太平洋板塊歐亞板塊北美板塊(??)131950197119811995制定《建筑基準法》(BSL)BSL修訂(新地震法規)197819951968在中規模地震震中不受損在大規模地震震中不倒塌1964制定《建筑物抗震改改建促進法》2004200620052007《建筑物抗震改改建促進法》修訂2008抗震措施的發發展趨勢1998許多1981年前建造的建建筑物不符合合目前的地震震標準。BSL修訂強化鋼筋混凝凝土標準BSL修訂由私營部門進進行建筑確認認,引入中期期檢查,基于于性能的標準準通過抗震改建建規劃由當地政府制制定促進抗震震改建的計劃劃《大規模地震》十勝近海地震震福岡縣西方近近海地震能登半島地震震新瀉中越近海地震巖手縣沿岸北部地震巖手宮城內陸地震新瀉地震阪神淡路大地地震新瀉中越地震震宮城近海地震震關東大地震東日本大地震震考慮地震力時時的結構計算算規定(在世界上首次次提出該要求求)201119241923141-4火災在大型建筑普普及后,在這這些建筑中有有時就會發生生大火。因此,日本對建筑法法規進行了修修訂,以加強強這些建筑物物的消防安全全。(1)1973年,考慮到如右右圖所示的火火災的情況,,對關于必要的樓梯數數量、內部裝裝飾材料等的的消防規定進行行了強化。(2)二十世紀八十十年代,考慮到如下下圖所示的火火災的情況,,對關于自動噴水滅火火系統等的消防規定進行行了強化。千日商場(1972)118人死亡大洋商場(1973)100人死亡川治王子酒店店(1980)45人死亡新日本酒店(1982)33人死亡151-5其他因素(1)臺風和降雪日本還位于臺風的經路之上。建筑物將面臨臨臺風帶來的的強風威脅,,而且依山而而建的建筑物物也受到了臺臺風的強降雨所引起起滑坡的威脅。因此,建筑物物必須能夠抵御臺風所帶帶來的強風。而且,在對依依山建筑進行行規劃時,必須考慮到滑滑坡的可能性性。另外,在日本本北部,還必必須考慮到積雪的重量。(2)健康為了確保居住住者的健康以以及所有公眾眾的健康,建建筑必須配備備充分的衛生系系統,以防止止病態樓宇等等問題。(3)城市規劃從城市規劃的的角度來看,建筑物的高度度需要設計在在一定范圍以以下,以符合合土地利用規規劃等。在許多國家都都是由獨立于于建筑法規體體系之外的體體系提出這樣樣的要求的((地方性法規規)。關于這兩種體體系之間的聯聯系,將在后后面進行闡述述。16目錄第2章建筑監管相關法律

1-1建筑監管相關法律1-2建筑基準法1-3消防法1-4無障礙法1-5節能法1-6城市規劃法1-7建筑士法17建筑法規項目以及

相關領域限制性法律

(強制性要求)促進性法律消防安全消防滅火設備等耐火,疏散等結構安全衛生安全可達性節能建筑基準法抗震改建法無障礙法消防法節能法1-1建筑監管相關關法律BSL是建筑法規方方面的主要法法律。而其他還有一一些與建筑法法規領域相關關的法律。相相關領域如下下表所示。建筑管理法181-2建筑基準法(1)BSL的目的BSL制定于1950年,其目的是通過過提出關于建筑的用用地、施工、、設備以及使使用的最低標標準,保護人們的的生命安全、、健康和財產產,并以此為為促進公眾福福利作出貢獻獻。(2)面向所有建筑筑物BSL適用于日本全全國的所有建建筑物。然而而,它所提出出的標準卻并并非全國一致致的,因為需要根據各地地方的情況確確定附加標準準。例如,結構構計算和消防防安全的方法法必須要考慮慮到諸如積雪雪、地震活動動以及其他各各地情況等因因素。19(3)限制性法律BSL是通過行政程程序強制執行行的,并且所有建筑筑物必須都要要符合BSL所確定的要求求以及依據BSL的文件。例如如:(a)要求由一名建筑官員或者者一家公平而而公正的私營營機構(一家指定檢驗驗檢查機構)進行建筑確認和檢檢查,以確定定該建筑物是是否遵守BLS以及建筑相關關法律。(b)另外,還規定定指定行政機機構(參見第3章)擁有中斷被判判斷為違反BSL的建筑物的施施工,或者命命令對其進行行拆除或禁止止其使用的權權力。(4)涵蓋各建筑法法規的主要內內容基于BSL的技術要求涵涵蓋了如下領領域:(a)結構安全(b)消防安全(c)衛生安全這些是各建筑法規規的主要內容,但但是并不是全部。。例如,BLS并沒有涵蓋對消防防滅火設備的技術要求。它們被涵蓋于《消防法》之中。20(5)涵蓋各地方性法規規的領域基于BSL的技術要求,除涵涵蓋了各建筑法規規的主要內容外,,還有對地方性法法規的基本要求。BSL及依據BSL的文件涵蓋了地方方性法規的基本要要求,分別是:(a)適用于位于城市規規劃指定的城市規規劃區域以及準城城市規劃區域中的的每一座建筑物,,并強制其遵守;;(b)旨在確保建筑物實實現城市規劃,并且其中包括了:-對建筑物用途的規規定;-從地面景觀/城市景觀角度出發發對高度進行的規規定;其他規定。(6)從建筑物的施工開開始,到其破壞或或拆除為止在一座建筑物從施施工之時起,到它它被破壞或拆除為為止,BSL毫無遺漏地適用于于整個過程。因此,該法律中提提出了對建筑物進進行維護以及定期期檢查的規定。211-3消防法《消防法》的目的是:(a)防止、發現和撲滅滅火災,并保護人人員生命安全、健健康和財產不受火火災侵害(b)將火災、地震以及及其他災害所帶來來的損壞控制在最最小。該法律要求某些建建筑物必須配備諸諸如自動噴水滅火火系統等消防滅火火設備。當地政府的消防部部門負責該法律的行政管理理。221-4無障礙法在《無障礙法》中有如下條款和建建筑監管有關。(a)限制性標準當進行一座建筑面積達到到或超過2,000m2的特別特定建筑物物*1的某些特定類型的的施工時,必須遵遵守可達性和機動性標標準*3。(b)促進性標準建筑業主在進行一座特定建筑物*2的某些特定類型的的施工時,必須努努力符合可達性和機動性標標準*3.*1.特別特定建筑物是指所有由不特定定多數人群,或者者主要由老年人或或殘障人士所使用用的特定建筑物*2。例如醫院、劇場、、議會廳、百貨商商場、酒店以及養養老院等。*2.特定建筑物是指由多數人群所所使用的建筑物,,如學校、醫院、、劇場、議會廳、、百貨商場、酒店店、寫字樓、住宅宅樓以及工廠。*3.可達性和機動性標標準的示例包括:-確保走廊有足夠一一名輪椅使用者和和一名路人通過的的寬度;-至少安裝有一座供供輪椅使用者使用用的便器。23建筑物的可達性和和機動性標準在日本,如果要建設建筑面積達到或超超過2,000m2的建筑,如醫院、、劇場、議會廳、百百貨商場、酒店以以及養老院等,該建筑必須設計得得符合可達性和機機動性標準。下圖展示了該標準準的一些重點。在在標準中對數值、、寬度、長度等進進行了規定。可供輪椅使用者通通過的入口為輪椅使用者準備備的停車位無樓梯通路視障人士用的盲道輪椅使用者用的衛生間寬走廊電梯帶扶手的樓梯241-5節能法在《節能法》中有如下條款和建筑筑監管有關:(1)能源效率標準經濟產業省大臣以及國土交通通省大臣都針對非住宅建筑物和房房屋的設計和施工工發布了指南。(后面將會給出示例例)(2)建筑業主付出努力力的義務建筑業主必須努力力為建筑物中的能能源使用的合理化化作出貢獻。主管管行政機構*1為從事特定建筑物物的建筑或裝修的的建筑業主在建筑筑設計、施工以及及維護方面規定了了指南和建議。*1:“主管行政機構””是《節能法》中所定義的術語。它們大多是指BSL中所定義的“指定定行政機構”。25(3)強制性申報建筑面積超過300m2的建筑(包括住宅建筑物)的業主,若要實行行新的施工或大規規模裝修工程的話話,則必須向主管管行政機構就節能能措施進行強制性性申報。<若申報建筑的建筑筑面積達到或超過2,000m2的話>如果在申報內容中中包含了遠不能達達到大臣發布的判判斷標準的事項,,主管行政機構將將會發出指示。如果業主不遵從指指示,主管行政機構應該該公布此事實或或者發出命令。如如果業主不遵從命命令,該業主將被被課以罰款。對于已經向主管行行政機構申報過的的建筑業主,它們必須提交有關關維護狀態的定期期報告;如果該報告中包含含了遠不能達到判判斷標準的事項,主管行政機構將會會提出建議。26非住宅建筑物的能能源效率標準●非住宅建筑物的能能源效率標準包括括針對建筑圍護結結構保溫的PAL,以及針對建筑設設施能源效率的CEC。PAL:全年熱負荷系數((PerimeterAnnualLoad),CEC:能耗系數(CoefficientofEnergyConsumption)●CEC為每種建筑設施都都設置了標準。例例如:CEC/AC(空調)、CEC/V(通風)、CEC/L(照明)、CEC/HW(熱水供應)以及CEC/E(電梯)。●PAL和CEC的標準根據建筑物物的目的不同而有有所不同,如寫字字樓、酒店、醫院院、商店、餐館、、學校、社區中心心以及工廠等。PAL–示例–CEC–示例-外墻等的保溫日照控制百葉窗(遮陽簾)照明(通過利用日光,減少照明所用能量量)電梯(使用高效節能系統統)熱水供應系統(利用高效節能系統統系統以及管道保保溫)空調(風量控制等)日照室外側室內側減少日照量日光20%50%70%點燈點燈點點燈27將日本劃分為6個地區,為各地區區規定了與隔熱保保溫、氣密性、遮遮陽等相關的標準準值。房屋的能源效率標標準房屋能源效率標準準例(1)(特定標準,木質房屋,區域IV,包括東京)外墻隔熱保溫(若使用玻璃棉,則則為100mm)連續防潮氣密層頂棚保溫(若使用玻璃棉,則則為180mm)為東西向窗戶進行的遮陽地板保溫(若使用玻璃棉,則則為100mm)24小時通風系統西南側窗口的屋檐檐窗戶上的多層玻璃璃(可能的話使用隔熱保溫窗框)由空調器提供的制制熱和制冷28QR從屋頂/頂棚逃逸的熱量QF從地板逃逸的熱量量QW從墻/窗戶逃逸的熱量QV通風口中逃逸的熱熱量1℃室內外溫差(1)熱損系數:Q值當室內外的溫差在在1°C時從房屋內部逃逸逸到外部的熱量。。地區I地區Ⅱ地區Ⅲ地區Ⅳ地區Ⅴ地區ⅥW/(㎡·K)1.61.92.42.72.73.7(2)熱損系數的標準值值(Q)房屋能源效率標準準例(2)(基于性能的標準)熱損系數(Q)應該低于為各地區區設定的標準值。。Q=QR+QW+QF+QV建筑面積291-6城市規劃法《城市規劃法》對如下方面進行了了規定:(a)城市規劃中所要確確定的事項;(b)決定它們的過程;;(c)有關城市規劃的限限制;(d)城市規劃工程。其目的是為了實現現城市的良好發展展和系統改善。由城市規劃確定的的事項被分為三類類,如下頁所示。。一些根據BSL規定的地方法規與與基于《城市規劃法》的城市規劃有關。。30基于《城市規劃法》在城市規劃中確定定的項目總體規劃(建設、開發、保護護政策)土地使用控制區域劃分-地區-其他公共設施規劃-道路、公園、下水水道-水處理設施-其他城市開發項目-土地整理項目-市區重建項目-其他與基于《城市規劃法》進行的城市規相關的BSL地方法規監管:-建筑高度,-建筑用途-其他對在規劃了公共設設施的區域所進行行的建筑施工進行限制制。對在規劃了城市開開發項目的區域所所進行的建筑施工進行限制制。《城市規劃法》和BSL之間的關系311-7建筑士法建筑士制度是根據據《建筑士法》所制定的一個國家家資格制度。取得建筑士的資格格是為了:-設計建筑物(參見(1));實行工程管理(參見(2))。建筑士制度與建筑筑監管相聯系,以以確保建筑的安全全。(1)設計建筑物建筑物的設計工作包括了:-建筑師的角色,如設計建筑圖紙和和規格;-建筑工程師的角色,如進行結構計算以以及MEP(機械、電氣、水暖暖)系統的設計。這樣,建筑士便擁有了建建筑師和建筑工程程師的雙重身份,而許多國家采取的的是對建筑師和建筑工程程師分別認證的制制度。32(2)實行工程管理在日本,對建筑工工程的檢查是由業業主方和一個建設設方一起進行的。。他們所要承擔的的責任如下:(a)建筑方負責人應該是一名建設方方的員工,并且代表施工方負責監督建筑施工工,以確保良好質質量。(b)還要有另一個個人人實行工程管理,他將代表建筑業主檢查建筑施工,確確定該施工在哪里里遵守/沒有遵守由建筑士士制作的圖紙/規格。在日本,建筑商可可以參與他們自行行設計的建筑工程程。實際上,許多多建筑(尤其是小小型建筑物如獨立立房屋等)是由同同一家公司設計和和建筑的。幾乎在在所有情形下,都都會從這些公司中中任命一個人實行行工程管理。33(3)各種建筑士的認認證以及工作范范圍建筑士的資格被被分為三種類型型:(1)一級建筑士;(2)二級建筑士;(3)木造(木質結構)建筑士.原則上,如果一一個人具備了如如下條件:具有所需教育背背景以及建筑工工作經驗通過正式考試;他就可以:由大臣注冊為一級建筑士,以以及由都道府縣知事事注冊為二級建建筑士和木造建建筑士.《建筑士法》規定了建筑物的的用途、結構、、高度等,并且且規定只有建筑筑士可以進行如如下一頁所示的的設計和工程管理工作。。34高度和結構建筑面積

(S:m2)建筑物高度≦13m并且檐高≦9m建筑高度>13m或

檐高>9m

木質非木質1層2層3層2層或

以下3層或

以上

S≦30任何人均可從事

任何人

30<S≦100

100<S≦300一級、二級或木造可以從事

300<S≦500只有一級或二級可以從事

500<S≦1,000一般用途的

建筑物

特殊用途的

建筑物

1,000<S一般用途的

建筑物一級、二級

只有一級可以從事

特殊用途的

建筑物

各類建筑士的工工作范圍注:特殊用途的的建筑物是指學學校、醫院、劇劇場、電影院、、看臺、公共會會堂、帶禮堂的的議會廳以及百百貨商場。35(4)結構設計一級建建筑士和MEP設計一級建筑士士原則上,如果一一個人:作為一級建筑士士從事結構設計計(MEP設計)業務在5年以上,并且完成了指定培訓訓課程的話,就可以申申請成為結構設設計一級建筑士士(MEP設計一級建筑士士).(a)結構設計一級建建筑士如果建筑物的大大小超過一定程程度(*1),則需要如下條件件之一:(i)由一名結構設計計一級建筑士設設計此建筑,并并檢查確認該建建筑符合相關建建筑結構法規及及標準。(ii)由一名一級建筑筑士設計此建筑筑,并且由一名名結構設計一級級建筑檢查確認認該建筑符合相相關建筑結構法法規及標準。(*1)-4層或以上的鋼結結構建筑(基礎除外);-20m或以上的鋼筋混混凝土或鋼骨鋼鋼筋混凝土結構構建筑;-建筑高度在13m以上或檐高在9m以上的木質建筑筑-其他內閣政令所所規定的建筑36(b)MEP設計一級建筑士士如果建筑物超過過了5,000㎡,并且在3層以上,則需要要滿足如下條件件之一:(i)需要由一名MEP設計一級建筑士士設計此建筑,,并檢查確認該該建筑符合相關關建筑設備法規規及標準。(ii)由一名一級建筑筑士設計此建筑筑,并由一名MEP設計一級建筑士士檢查確認該建建筑符合相關建建筑設備法規及及標準。37目錄第3章建筑監管體系

3-1立法3-2中央政府的作用3-3地方政府的作用3-4監管程序3-5針對違章建筑的措施3-6不滿意聲明383-1立法(1)中央政府在日本,中央政政府根據BSL為建筑監管立法法。建筑監管體系以以及建筑法規(技術要求)基本上在全國范范圍內都是通用用的。并且根據BSL的規定,應由地地方政府實行相相應的行政管理理工作。(2)地方政府另一方面,各地地的情況不同,,如氣候以及地地震風險等。因因此,當地政府府被授權確定一一些項目,諸如如:(a)用于結構計算的的數值,如積雪雪、風壓和地震震力等。(b)對于一些特定地地區,設置了關關于外部裝飾的的限制,以防止止建筑物發生火火災。(c)施工中的一些需需要進行中期檢檢查的特定工序序。并且,地方政府府可以在特定的的權限范圍之內內,且要在不影影響建筑物安全全性的范圍之內內,樹立比全國國通用的標準更更加嚴格或者更更加寬松的規定定。39發行機關文件主要目錄中央政府國家議會BSL(《建筑基準法》)-確認、許可、認證制度等的程序-罰則-技術要求(概要)內閣執行令-技術要求MLIT省實施細則-程序(細節,如申請表等)MLIT省通知-技術要求(細節)地方政府地方議會細則-針對其當地情況的附加技術要求知事或

市長實施細則

程序(詳細)-技術信息,如積雪、地震風險等(3)文件下表中所列的文文件中給出了相相關條款40根據BSL,大臣的權利和和職能包括:(a)向日本國會提交交BSL修訂建議;(b)向內閣提交執行行令修訂建議;;(c)發布如下文件::-MLIT實施細則;-與指定資格考試試機構以及其他他相關的省令;;-MLIT通知;(d)為建筑監管合規規檢查員舉辦資資格考試,并且且認證合格人員員;(e)指定(i)確認及檢查機構構,(ii)性能評估機構,(iii)審批機構,以及(iv)其他。(工作范圍限定于于某個特定都道道府縣的確認及及檢查機構,是是由都道府縣知知事進行指定的的。)(f)向(f)中所提到的指指定機構發出必必要的命令;(g)對符合性能條件件,但是不滿足足樣品規格、認認為滿足(Deemed-to-Satisfy)條款以及常規規檢驗方法的建建筑材料、建筑筑構件以及建筑筑設計進行批準準;(h)其他3-2中央政府的作用用41(1)日本的地方政府府在日本有兩個級級別的地方政府府:都道府縣以以及基本地方政政府。(a)日本由47個都道府縣組成成。(b)日本由1,742個基本地方政府府組成,包括785個市,750個町,184個村,以及東京京都的23個區。(地方政府數量截截至2011年10月。)(2)指定行政機構所有的都道府縣縣以及許多基本本地方政府都作作為指定行政機機構進行建筑管管制方面的行政政管理。指定行行政機構中的建建筑官員主要負負責:(a)建筑確認;(b)現場檢查。指定行政機構負負責:(c)接收定期檢查報報告;(d)對違規采取措施施。每個地區的負責責機構如下頁所所示。3-3地方政府的作用用42建筑地區(1)(2)大型建筑(除(2)以外的建筑)小型建筑,如不高于2層的獨立房屋等(A)

221個基本地方政府的所在地區

它們為日本的主要城市,由市長作為指定行政機構。大多數都擁有100,000以上的人口。基本地方政府負責建筑管制.(B)

176個基本地方政府的所在地區

它們大多數為小城鎮,由市長作為指定行政機構,僅負責小型建筑的建筑管制。都道府縣政府負責建筑管制。基本地方政府負責建筑管制。(C)

其他地區

在大約1,300個日本基本地方政府的周邊地區,包含了大多數的町村。都道府縣政府負責建筑管制。對各個建筑及地地區負責的指定定行政機構地方政府數量截截至2011年4月。43建筑流程監管程序(1)建筑設計(5)建筑施工(8)入住(6)中期檢查由權威機構進行行(4)結構計算審查由另一家權威機機構進行(2)建筑確認由權威機構進行行(7)最終驗收由權威機構進行行(3)得到消防局局長長批準(9)定期檢查報告由專家進行檢查查,建筑業主提提交地方政府進進行審核。藍色的程序適用于所有的建建筑。綠色的程序適用于:諸如百貨商場以以及酒店等建筑筑物超過一定規模的的建筑物。3-4監管程序帶括號的數字部部分提及了每一一個程序。44(2)建筑確認一般來說,當新新建、增建或者者改建、搬遷某某一座建筑物的的時候,建筑業業主必須向如下下方面申請并得得到建筑確認::-指定行政機構中中負責本地區建建筑管制事務的的建筑官員,或或者-一家指定確認和和檢查機構(參見下一頁)由該官員或機構構確定該建筑的的規劃是否符合合法律中規定的的技術條文(不不限于BSL)。(1)建筑設計《建筑士法》規定除了小型建建筑之外,只有有建筑士才可以以進行建筑設計計。BSL規定如果圖紙的的制作違反了《建筑士法》的話,則禁止進進行建筑施工。。45指定確認和檢查查機構指定確認和檢查查機構將實行::(a)建筑確認(b)現場檢查它應該作為一家家公平而公正的的私營機構實行行上述兩種活動動。指定工作將由大大臣或者都道府府縣知事完成。。指定確認和檢檢查機構的工作作將由通過合格格建筑監管合規規檢查員資格考考試的合規檢查查員進行。該制度于1999年開始實行。另另一方面,指定定行政機構的建建設官員,如同同2-2(2)中所提到的那那樣,也會負責責上述的(a)和(b)。由指定確認認和檢查機構發發行的證書和指指定行政機構的的建設官員所發發行的證書是具具有相同效力的的。雙方的工作作成果如下表所所示:指定行政機構以及指定確認和和檢查機構機構數量(2011年6月)建筑確認的數量(日本的2010年度)指定行政機構444104,496(19%)指定確認和檢查機構123441,793(81%)合計557546,2894647日本進行的建筑筑確認數量(10,000件)指定確認和檢查查機構建筑官員年度(3)得到消防局局長長的同意在對建筑物給予予確認之前,建建筑官員和指定定確認和檢查機機構必須獲得如如下方面的同意意:(a)相應管轄區域的的消防局的局長長;或者(b)消防檢查員。(如果是沒有消防防部門的市町村村的話,則為該該市町村長)然而,如果需要要進行確認的建建筑物是一間位位于防火區劃或或準防火區劃之之外區域的獨立立房屋的話,則則上述內容不適適用。48(4)結構計算審查正如在(2)中所提到的,,對于建筑確認認的申請將提交交到:-指定行政機構的的建筑官員;或或者-一家指定確認和和檢查機構。對于某種類型的的建筑物,諸如如:-高度達到或高于于13m,或者檐高達到到或高于9m的木質建筑或鋼鋼結構建筑;-高度達到或高于于20m的鋼筋混凝土建建筑;-除基礎層之外,,達到4層或以上的鋼結結構建筑。建筑官員以及指指定確認和檢查查機構必須請求求都道府縣知事事或者一家指定定結構計算審查查機構(見下))對建筑規劃進進行計算審查,,然后才可以給給予建筑確認。。注:高度超過60m的建筑物(以及及其他一些建筑筑物)例外,因因為從結構安全全的觀點出發,,這些建筑物需需要得到大臣的的批準。指定結構計算審審查機構指定確認和檢查查機構將會應建建筑官員或者指指定確認和檢查查機構的要求,,進行結構計算算審查。該機構構由都道府縣知知事制定。這項項制度于2007年開始實行,在在日本,截至2010年3月,共有64家機構得到了指指定。49(5)建筑施工BSL和《建筑士法》規定了與工程程管理相關的的條款,如下下頁所示。這這樣,設計者者和建設者在在進行建筑物物設計和施工工時可以按照照BSL所規定的技術術要求進行。。與工程管理相相關的條款建筑施工必須須按照下頁所所示的BSL以及《建筑士法》中的相關條款款進行。注:標有(*)的要求不適用用于小型建筑筑的施工(不超過2層并且不超過過100m2的木質建筑,,以及不超過過2層并且不超過過30m2的非木質建筑筑)。50設計者-只有建筑士才才可以進行建建筑物的設計計。(*)(《建筑士法》)-建筑士必須根據相關法律所規規定的技術要求對建建筑物進行設設計。(《建筑士法》)建設者-建設者只可以以進行由建筑筑士設計的建建筑工程。(*)(BSL)建設者-建設者必須在施工現場明明確展示設計者(*)、建設者、現現場管理者以以及實行工程管理理的人員(*)的名稱。(BSL)-建設者只能進進行已經任命命了實行工程程管理的人員員的建筑工程程。(*)(BSL)建筑業主–建筑業主必須須任命一名建建筑士以實行行工程管理。(*)(BSL)實行工程管理理的人員-當實行工程管管理的人員發發現建筑施工工并未遵照由由建筑士制定定的圖紙/規格時,-他/她必須馬上通知建設者;如果建設者沒沒有遵從指示示的話,他/她必須向建筑筑業主進行報告。(《建筑士法》)一旦建筑工程程已經完成,,他/她必須將結果向向實行建筑最最終驗收的檢檢查員進行報報告。與工程管理有關的條款51(6)中期檢查當建筑施工包包括下面(a)和(b)其中的任何何一道工序,,并且該工序序已經完成的的話,建筑業業主必須在工工序完成4天之內請求由由如下方面進進行檢查:本地區負責建建筑管制的指指定行政機構構的建筑官員員;或者一家指定確認認和檢查機構構。(a)為下列部分分安裝鋼筋的的工序:第二層樓的樓樓板,以及在3層或以上的住住宅樓中支撐撐上述樓層的的梁。(b)由指定行政機機構規定的工工序(7)最終驗收當建筑施工完完成后,建筑筑業主必須向向如下方面進進行申報:-本地區負責建建筑管制的指指定行政機構構的建筑官員員;或者-一家指定確認認和檢查機構構;該申報必須在在竣工日期起起4日之內進行。。建筑必須經經過檢查,以以確認其符合合相關規定。。52(8)入住如果建筑物屬屬于新建的情情形的話,相相關建筑業主主不可使用或或讓任何人使使用該建筑物物,直到獲得得最終驗收證證書為止。例外情況:如果符合下列列項目之一的的情形,建筑筑業主可以在在獲得驗收證證書之前使用用或讓其他人人使用該建筑筑。(1)小型建筑,如如2層或以下的木木質獨立房屋屋等。(2)指定行政機構構(或者是一名接接受了最終驗驗收申請的建建筑官員)在從安全、防防火或避難角角度出發確認認沒有異議并并允許臨時使使用的情形。。(3)最終驗收申請請書被接受之之日起7天以后。建筑物的業主主、管理人或或者居住者應應該努力維護護建筑物的用用地、施工及及建筑設備等等,保證它們們處于符合法法律要求的狀狀態。53(9)定期檢查報告告由指定行政機機構所指定的的建筑物以及及建筑設備的的業主必須每每隔一定期間間就請建筑士士或其他具有有資質的人士士進行徹底的的安全檢查((指定期間為為6個月到3年),并且檢檢查結果必須須向指定行政政機構報告。。許多指定行行政機構指定定了如下設施施:-超過一定規模模的醫院、酒酒店、百貨商商場、劇場、、住宅樓和寫寫字樓;-自動扶梯和電電梯;為必須進行報報告的建筑物物以及建筑設設備。5455如果一座建筑筑物違反了BSL,或者基于BSL的命令或條例例,指定行政政機構有權采采取措施,向向建筑業主或或建筑工程的的承包商、現現場管理者,,或者建筑物物或其用地的的業主、管理理人或居住者者發布如下命命令:-暫停相關的建建筑施工;或或者-拆除、搬遷、、重建、增建建、修理、重重構相關建筑筑,以及禁止止或者限制其其使用;或者者采取其他措施施以糾正違反反前述條款及及要求的現象象。為了確保對BSL以及基于BSL的命令或條例例的遵守,制制定了各種罰罰則條文。3-5針對違章建筑筑的措施56根據BSL的條款規定,,可以向當地地管轄政府的的建筑審查會會提出審查請請求,對:-指定行政機構構;-建筑官員;或或者-指定確認和檢檢查機構;的問題或者不不作為進行審審查。如果建建筑審查會接接受了這樣的的請求,它將將有義務在接接受請求后的的一個月之內內舉行公開聽聽證,之后作作出裁決。如如果對建筑審審查會所做出出的裁決有任任何不滿的話話,可以向大大臣提出對此此裁決的申訴訴。3-6不滿意聲明目錄第4章建筑法規的構成4-1基于性能的法規4-2替代建筑方案4-3材料的質量4-4型式認證以及對特定類型產品制造商的認證574-1基于性能的法法規(1)在2000年之前從歷史上看,,日本的建筑筑監管主要是是通過一系列列的特定條款款,對建筑物物的建造方法法進行規定,,包括所使用用的材料等。。并且,如果果想要使用不不符合特定條條款的材料、、設備、設計計或者建筑法法的話,在沒沒有得到大臣臣的特別批準準的前提下,,將無法使用用。(2)在2000年之后作為BSL在1998年的修訂的一一部分(于2000年6月生效),在在建筑法規中中設置了一些些基于性能的的條款,以確確保:根據建筑法規規,能夠在基基于性能的設設計方面得到到更多的靈活活性;糾正扭曲的成成本結構;使從海外引進進技術創新及及材料的過程程變得更加順順利。并且,還設立立了一種新的的評估體系。。58(3)評估體系在建筑法律中中設立的基于于性能的條款款,提出了一一些性能要求求(性能條件件),闡述了了材料、設備備、設及或建建筑法必須滿滿足的性能水水平。如果想想要使用不符符合特定條款款的材料、設設備、設計或或者建筑法的的話,只要接接受了指定評評估機構的評評估,并且得得到了大臣的的批準的話,,就可以使用用。指定評估機構構指定評估機構構在接受了建建筑業主/制造商的請求求后,將會進進行評估,以以確定建筑方方案是否滿足足性能要求((性能條件))。在得到大大臣的批準之之前,要求必必須由指定評評估機構進行行評估。指定定評估機構由由大臣進行指指定,截至2011年11月1日,已有27家機構(25家位于日本,,2家位于國外))得到了指定定。59大臣批準的動動向合計347合計1,959合計3,128合計4,026合計2,663合計2,612合計2,303合計3,449合計3,969合計3,822建筑材料等建筑物等602000年度2001年度2002年度2003年度2004年度2005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4-2替代建筑方案案替代建筑方案案制度的結構構根據2000年設立的基于于性能的條款款,建立了一一些替代建筑筑方案制度。。作為一個例例子,下一頁頁展示了耐火火方面的替代代建筑方案制制度。61方法的選擇性能標準例:當建筑主體部部分在普通的的火災中被產產生的熱量加加熱時,該部部分必須不會會發生變形、、熔化或破裂裂,也不能發發生任何不利利于結構強度度的損壞。性能要求例:建筑主體部分分必須能夠承承受預想發生生在建筑物內內部的火災的的熱量,直到到火災結束為為止。外墻必必須能夠承受受發生在建筑筑物周邊區域域的普通火災災的熱量,直直到火災結束束為止。特定條款確定建筑方案案是否符合各各示例規格中的一項。例:鋼筋上覆蓋了了符合要求厚厚度的混凝土土保護層的鋼鋼筋混凝土建建筑的主體部部分將被認為為是耐火的。。常規驗證方法法通過常規驗證方法法,確定建筑方方案是否符合合在建筑法規規中所述的性性能標準。例:經過耐火驗證證方法確認的的建筑主體部部分是符合耐耐火性能標準準的。高級驗證方法法通過高級驗證方法法,確定建筑方方案是否符合合性能標準。。由指定評估機機構進行評估得到大臣批準準建筑確認和檢檢查通過特定條款款對建筑方案案進行檢查通過常規驗證證方法對建筑筑方案進行檢檢查在建筑方案中中除已經過大大臣檢查的部部分之外的部部分將會接受受檢查。耐火替代建筑筑方案制度的的結構62(2)常規驗證方法法和高級驗證證方法在執行令和MLIT通知中對常規規驗證方法的的細節做出了了規定。示例例如下。另一一方面,政府府尚未發布高高級驗證方法法的細節。指指定評估機構構將使用得到到大臣批準的的手冊,對建建筑物的設計計及建筑方案案進行評估。。然后,申請請人將把評估估機構的意見見和圖紙一同同提交給大臣臣進行審批。。63(3)耐火驗證方法法耐火驗證方法法是基于執行行令和MLIT通知中所規定定的技術標準準等制定而成成的。它被用用來設想在房房間里發生的的火災,并驗驗證建筑主體體部分可以承承受火災帶來來的熱量,直直到火災結束束為止。當耐耐火性能通過過此方法得到到驗證之后,,耐火的認為為滿足建筑方方案將不會應應用于該建筑筑方案。此方方法的各個步步驟如下所示示:(a)計算火災持續續時間;考慮可燃性材材料的體積,,以及開口部部位的大小等等因素,計算算從火災開始始到結束的預預計時間。(b)計算建筑主體體部分承受熱熱量的期間;;計算建筑主體體部分可以承承受火災造成成的熱量的期期間,要考慮慮在建筑主體體部分上所使使用的結構方方法類型,以以及火災的熱熱量等因素。。(c)對(a)和(b)進行比較;;(b)承受熱量的期期間必須要比比(a)火災持續時時間要長。64(4)疏散安全性的的驗證方法疏散安全性的的驗證方法是是基于執行令令和MLIT通知中所規定定的技術標準準等制定而成成的,它被用用來檢查火災災中的疏散安安全性,主要要通過比較如如下兩項:(i)疏散建筑物中中人員所需的的預測時間;;(ii)樓層或建筑物物將處于煙霧霧及氣體等所所造成的危險險中的時間。。這種方法的依依據是建筑物物的設計(人員數量、疏疏散途徑的位位置、防火及及防煙的方法法等)。當疏散安全性性通過此方法法得到驗證后后,一些關于于疏散安全性性的認為滿足足建筑方案將將不會應用于于該建筑方案案。其各個步步驟如下所示示:(a)計算直至疏散散完成的所需需時間;疏散時間將按按照下列三項項的合計時間間計算:(i)從火災發生到到疏散開始的的時間;(ii)步行至出口的的時間;(iii)在出口處損耗耗的時間。(b)計算煙霧及氣氣體造成危害害的所需時間間;計算火災所導導致的煙霧及及氣體從天花花板下沉,到到達可以危害害疏散的水平平所需的時間間。在計算中中考慮如下因因素:(i)建筑面積以及及天花板高度度;(ii)排煙裝置;(iii)天花板和墻體體的飾面材料料類型。(c)對(a)和(b)進行比較;;(a)直至疏散完成成的所需時間間,必須短于(b)煙霧及氣體造造成危害的時時間654-3材料的質量(1)對材料質量的的要求當由大臣指定定的建筑材料料(如混凝土土、鋼材以及及隔震設備等等)被用在建建筑的重要部部分(如基礎礎、柱、承重重墻以及防火火門等)上面面時,(a)這些材料必須須符合由大臣臣指定的日本本工業標準((JIS)或者日本農農業標準(JAS);(b)或者它們必須須得到大臣的的批準。在(b)的情形中,,在申請大臣臣批準之前,,必須先由指指定評估機構構根據由MLIT通知所規定的的相應材料技技術標準,進進行性能評估估。安裝部位材料建筑的重要部分(參見(2))其他由大臣指定的建筑材料(參見(3))材料必須滿足如下條件之一:材料符合指定JIS*以及JAS*標準材料得到大臣批準無規定其他無規定無規定注:此外還有一些些對建筑材料料的要求進行行闡述的條款款,如關于耐耐火性能、甲甲醛、石棉以以及其他方面面的要求。66(2)與建筑材料要要求相關的建建筑重要部分分從安全性、防防火以及衛生生的觀點出發發,建筑的重重要部分包括括如下項目::(a)結構抗力所必必須的組件(b)進行了耐火、、準耐火或者者防火建筑的的部分(c)第109條指定的開放放性防火部件件,或者其一一部分(d)由大臣從安全全性或防火的的觀點出發指指定為重要部部分的建筑物物內部或外部部部件(e)除被大臣從防火的觀點點出發指定為重要的的建筑主體部部分之外的一一些部件,如如隔斷墻、活活動地板、底底層部分的樓樓板、小梁、、屋頂、局部部用小樓梯、、外樓梯、陽陽臺或其它類類似部件(f)建筑設備或其其一部分(不不包括在《消防法》中指定的需要要認證的設備備,以及在《電氣用品取締締法》第2條第1款中所定義的的電器用品等等)67(3)由大臣指定的的建筑材料與建筑材料要要求相關的、、得到大臣指指定的建筑材材料如下所示示:(1)結構鋼和鋼鑄鑄件(2)高強螺栓和螺螺栓(3)結構鋼纜(4)鋼筋(5)焊接材料(碳鋼、不銹鋼鋼以及鋁合金金的焊接)(6)螺絲扣(7)混凝土(8)混凝土砌塊(9)隔震設備(10)木基膠合軸向向材料(11)木基復合軸向向材料(12)木基復合絕熱熱板(13)木基膠合復合合板(14)自攻螺釘以及及其他類似零零件(僅限于在結構構鋼上形成內內螺紋的,或或者那些切過過或穿過結構構鋼的)(15)消防螺栓(指被打入結構構鋼的螺栓,,下同)68(16)鋁合金(17)立體框架結構構的機械式接接頭(18)膜材料以及帳帳篷倉庫用的的膜材料(19)陶瓷砌塊(20)石棉密封材料料(21)預應力筋(22)蒸壓輕質加氣氣混凝土板694-4型式認證以及及對特定類型型產品制造商商的認證(1)型式認證在基于性能的的條款被添加加到建筑法規規中的同時,,新的型式認認證以及對特特定類型產品品制造商的認認證制度也同同時被建立起起來,以減少少申請者的負負擔,并增加加檢查過程的的可行性。例如,許多預預制房屋都具具有很多相同同的設計特點點,并且許多多建筑物都具具有很多相同同類型的設備備,如量產型型的電梯以及及水處理設施施等。對每一一座建筑物中中的這些產品品逐一進行檢檢查是不現實實的。因此,,BSL規定應由大臣臣指定審批機機構,并且他他們要:(a)對建筑物、建建筑物的一部部分、或者建建筑物的組件件/構件進行檢查查,確定它們們是否符合建建筑法規的相相應部分;然然后(b)在建筑確認機機構進行檢查查之前,頒發發型式認證。。當型式認證被被辦法后,對對每一座建筑筑物的建筑確確認檢查將會會被簡化,因為并不是是每一座建筑筑物都需要針針對建筑法規規的每一個部部分實行檢查查。截至2011年11月1日,共有8家指定審批機機構。70(2)特定類型產品品制造商的認認證此外,指定審審批機構還被被允許對通過過良好的質量量管理供應上上述受到型式式認證產品的的制造商進行行認證。在這這種情形下,,除了建筑確認認檢查之外,,連對每座建建筑物的現場場檢查都得到到了簡化。71性能標準方法的選擇特定條款高級驗證方法法高級驗證方法法的程序大臣批準由指定評估機機構進行評估建筑確認及檢檢查選擇性程序型式認證效果:簡化建建筑確認的檢檢查工作特定類型產品品制造商認證證效果:簡化建建筑確認及檢檢查的整個過過程常規驗證方法法型式認證以及及對特定類型型產品制造商商的認證72目錄第5章結構安全方面的建筑法規5-1結構法規的構成5-2結構規格5-3結構計算方法735-1結構法規的構構成(1)基本思路關于結構安安全的基本本思路是,,結構必須須針對以下下因素確保保安全:(a)永久荷載(恒荷載);(b)附加荷載(活荷載);(c)雪荷載;(d)風壓;(e)地震力;(f)其他。(2)概念在混凝土方方面,根據據如下概念念提出了技技術要求::(a)永久荷載和和附加荷載載要得到安全全的支撐,,并且不會會造成過度度的變形或或振動,影影響建筑物物的使用。。(b)建筑物不會會因為較少發生的的中規模降雪、風暴暴、地震或或其他災害害而造成損損壞。(c)建筑物不會會因為極少發生的的大規模降雪、風暴暴、地震或或其他災害害而發生倒倒塌或者其其他重大事事故。74(3)結構設計的的一般流程程(a)建筑物分類類每一棟建筑筑物都可以以被分為下下列各項中中的一類::第一類(超超高層建筑筑物);第二類(大大規模建筑筑物);第三類(中中規模建筑筑物);第四類(小規模建筑筑物)。以上分類的的依據是建建筑類型、、高度以及及建筑物的的規模,如如“結構設設計(1/2)”中所示。(b)結構檢查組組合結構檢查組組合一共有有6種(從A到F,如“結構設計(2/2)”中所示。組合的排列列順序是從從A(最高的)遞減到F。一些結構規規格的要求求并不適用用于A、B和C的組合,這這是因為這這些規格要要求可以通通過A、B和C的結構計算算進行檢查查。在所有有的組合中中都已經完完成了對屋屋頂材料的的結構計算算或檢查。。75(c)各類建筑的的相應結構構檢查組合合對每一類建建筑來說,,可使用的的組合項目目如“結構構設計(2/2)”的圖中中所示。允許使用比比要求的組組合更加精精細的結構構檢查組合合。(i)對于第四類類建筑(小規模建筑筑)來說,要求它只需需要符合結結構規格即即可。不要要求進行結結構計算。。另一方面面,允許使使用其他的的結構組合合。如果該該建筑物的的結構安全全得到了結結構組合A或B的確認之后后,那么只只需要在該該建筑物上上應用關于于耐久性等等的結構規規格即可。。(ii)對于第二類類建筑(大大規模建筑筑)以及第三類建筑筑(中規模模建筑)來來說,要求進行結結構計算。。與第四類類(小規模模建筑)一一樣,如果果該建筑物物的結構安安全得到了了結構組合合A或B的確認之后后,那么只只需要在該該建筑物上上應用關于于耐久性等等的結構規規格即可。。(iii)對于第一類類建筑(超超高層建筑筑),只允許使使用組合A,并且要求求由指定評評估機構進進行性能評評估,并且且需要得到到大臣的批批準。76類型(比例)建筑物的結構、高度以及規模木質建筑木質建筑以外的建筑(I)

超高層建筑(0.1%)建筑高度

>60m(II)大規模建筑(2.5%)-建筑高度

>13m,或者-檐高>9m,除(I)以外除(I)之外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筑:-4層或以上的鋼結構建筑(除基礎外);-高20m或以上的鋼筋混凝土或者鋼骨鋼筋混凝土建筑物-由內閣政令規定的建筑物,如高13m以上,或者檐高9m以上的鋼結構建筑(III)

中規模建筑(25%)-層數>3,

或者-建筑面積

>500m2除(I)和(II)以外層數>2,或者建筑面積

>200m2高度為13m以上,或者檐高在9m以上的砌體結構等除(I)和(II)以外(IV)

小規模建筑(超過70%)除(I)、(II)和(III)之外。指符合以下要求的木質建筑:-層數≦2;-建筑面積

≦500m2;-建筑高度

≦13m;-檐高≦9m。除(I)、(II)和(III)之外的建筑物結構設計(1/2)77結構規格(II)大規模建筑筑程序結構計算方方法結構設計(2/2)(IV)小規模(III)中規模(I)超高層大臣批準h>31mh≤31m保有水平耐耐力計算由建筑官員員/指定確認和和檢查機構構進行檢查查78性能評估部分條款除外只有耐久性性等BCDEF時程分析響應和極限限承載力計計算檢查剛度系系數、偏心心率等容許單位應應力計算檢查層間位位移角A所有條款(根據建筑物物的結構類類型適用)由指定結構構計算審查查機構進行行檢查(B或C)組合的排列列順序是從從A(最高的))遞減到F。允許使用用比要求的的組合更加加精細的組組合。5-2結構規格結構規格是是根據普通通的建筑類類型進行規規定的,即即:-木質結構;;-砌體結構;;-鋼筋混凝土土砌塊結構構;-鋼結構;-鋼筋混凝土土結構;-鋼和鋼筋混混凝土復合合結構;-普通混凝土土結構。此外,對于于:上述提及的的普通結構構類型的特特殊結構法法(如木框架結結構等)上述提及的的普通結構構類型之外外的結構類類型(如膜膜結構等))會在MLIT通知中確立立并公布其其結構規格格。7980(1)木質結構在木質結構構方面,法規對如下下項目進行行了規定::窗臺和基礎礎的結構;;柱的尺寸;;支撐以及結結構框架的的必要強度度及質量;;使用接頭/接合的方法法;保全措施的的質量;其他。在這里,木木質結構指指的是柱梁梁結構,它它是日本傳傳統的建筑筑方法(見見下頁),,而木框架架結構則是是依據另一一套不同的的結構規格格。柱和梁梁的截面尺尺寸較大的的大型木質質結構建筑筑物也有其其結構規格格。傳統的日本本木質房屋的結構來源:建筑筑工程學教教材1995,日本建筑筑學會81柱板窗戶板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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