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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成都市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職業道德行為準則(2023年8月21日成都市教育局印發,成教法〔2023〕6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等文獻的規定,結合成都教育實際,特制定《成都市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職業道德行為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二條本《準則》合用于成都市中小學、幼兒園、中檔職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的教師。第二章職業道德規范第三條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不得有違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第四條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育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教師職責和義務,行使教師權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妨礙教育教學工作和干擾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第五條忠誠于人民教育事業,志存高遠,勤懇敬業,甘為人梯,樂于奉獻。服從學校工作安排,對工作認真負責,切實履行崗位職責,維護學校榮譽,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第六條愛生如子,關心愛惜全體學生。保護學生安全,關心學生身心健康,自覺維護學生權益。不以任何方式剝奪學生在校學習和參與活動的權利。第七條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慈相濟,做學生的良師益友。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第八條遵循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實行素質教育,因材施教,不以分數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堅持以人為本,培養學生良好品行,增強學生社會責任感,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第九條加強個人修養,形成良好的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關心集體,團結協作,與領導、同事、家長建立互相尊重、平等和諧的人際關系。第十條作風正派,廉潔奉公。不運用職務之便牟取私利,不向學生推銷或變相推銷學習資料和其他商品,不索要、收受學生和家長的錢物,不組織或參與有償招生活動。公辦中小學在職教師不得舉辦或參與社會舉辦的各類針對學生的收費培訓班和補習班,不得組織或參與有償補課,不得私自在校外有償兼課、兼職,或誘導、暗示、強制學生參與校外培訓機構輔導培訓。第十一條崇尚科學精神,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拓寬知識視野,更新知識結構。積極參與繼續教育,潛心鉆研業務,敢于探索創新,積極參與教育改革和教學研究,不斷提高專業素養和教育教學水平。第三章獎懲第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大力宣傳模范遵守《準則》的教師和職業道德建設成績顯著的集體。第十三條年度師德考核結果要作為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行獎懲的依據。對模范遵守《準則》的教師應在職稱評審、崗位聘用、評優獎勵時,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第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教師職業信用系統,并對教師師德進行定期測評,將測評結果和信用評級作為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業績考核、職稱評審、崗位聘用、評優獎勵的首要內容,對教師職業道德失范者實行一票否決。第十五條對違反《準則》的公辦中小學在職教師,依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本《準則》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分別予以警告、記過、減少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撤消教師資格等處分,并扣發獎勵性工資或津貼。導致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所在學校及主要負責人兩年內不得評優評先。對違反《準則》的民辦學校教師,依據《教師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及所簽訂的《勞動協議》,由所在學校予以解決,情節嚴重的予以解聘。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違反工作紀律失職瀆職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減少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故意不完畢教育教學任務,并給教育教學工作導致損失,或通過煽動、組織或參與罷課罷教活動等侵害學生受教育權益的;(二)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時,擅離職守或不按規定報告、不采用措施處置或處置不力的;(三)因違規操作或工作失職,致使學生受到傷害的;(四)破壞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給學校或公共利益導致損失的;(五)其他違反工作紀律失職瀆職的行為。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對于公辦中小學在職教師從事有償補課的,年度考核評估為“不合格”等次;情節較重的,給予減少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或各類招生學校錢物,或運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為本人或別人謀取不合法利益的;(二)違反國家、省、市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或從事有償補課的;(三)違規向學生推銷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教輔資料目錄》之外的教輔資料;強制學生購買教輔資料;違規向學生推銷其他商品;在規定收費項目外另立名目收取費用的;(四)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第十八條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歧視、欺侮學生,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記過、減少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導致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處分;影響惡劣的,依法撤消教師資格。第十九條警告、記過、減少崗位等級或撤職等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作出決定,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開除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作出決定,并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部門備案。符合撤消教師資格情形的,由頒發教師資格證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撤消。對違反《準則》的學校負責人的處分,按組織人事管理權限,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決定或解決建議,并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二十條學校應當以本《準則》為基本內容,與教師簽訂《教師職業道德承諾書》;民辦學校應將《準則》的相關內容在學校章程中予以規定,在《勞動協議》中予以約定。第四章解決程序及申訴第二十一條違反《準則》的解決,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限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解決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準則》的公辦中小學在職教師的處分,按照以下程序辦理:(一)經學校重要負責人批準或有關部門批準,對違反《準則》的情況進行調查,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二)作出處分決定的單位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教師,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教師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信;(三)按照處分決定權限,作出對該教師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撤消案件的決定;(四)作出處分決定的單位印發處分決定;(五)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送達受處分教師本人和有關單位,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六)將處分決定存入受處分教師的檔案;(七)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三條受到處分的公辦學校教師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進行復核和申訴。受理單位應按規定做出復核和解決決定。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準則》的民辦學校教師的解決及申訴程序,按照各民辦學校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第二十五條受處分教師的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該人員的崗位等級或工資待遇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教師的處分決定被撤消的,應當恢復該教師的崗位等級、工資待遇,按照原崗位等級安排相應的崗位,并在適當范圍內予以宣布。被撤消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教師工資待遇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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