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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證據法學

TheLawofEvidence

主講:魏小偉

安徽大學法學院訴訟法教研室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刑事訴訟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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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郵:adzjf2012@163.com

密碼:20122012

第四章證據的學理分類

本章主要內容證據分類概述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控訴證據與辯護證據

一、證據分類概述(一)證據分類的概念證據分類,是指在理論上按照一定的標準,從不同角度對證據所作的不同劃分。分類是人們認識和研究客觀事物的一種邏輯思維方法。

(二)證據分類的由來

對證據分類的研究,最早始于18世紀英國法學家邊沁。

英美法系國家注重判例在審判中的作用,因此一般將證據的種類和分類混雜在一起,二者并無嚴格的界限。

大陸法系國家注重成文法的作用,一般在法典上規定證據的種類,而在理論上對證據進行分類研究。

(三)證據分類與證據種類的關系1、聯系:分類以證據種類作為研究對象,它不能離開種類而存在分類是種類的豐富和深化2、區別:1.性質不同。法定還是學理2.依據的標準是否統一有別。是統一標準還是多重標準。3.劃分的類型不同。4.效力不同,即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5.對證據特點反映程度不同(四)證據分類的作用1.理論上,可以認識訴訟中各種證據的不同特點,從而提出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各類證據的一般規則。2.實踐上,通過對證據的科學分類,能夠使各種復雜具體的證據材料系統化、條理化。二、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實物證據所提供的,好比是一張張孤立、靜止的“照片”;而言辭證據所提供的,則是一幕幕連貫的、生動的“電影”。(一)概念和特點劃分標準:根據證據的內容和表現形式不同。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語言陳述為內容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如口供、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民事及行政訴訟當事人陳述等。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實物證據:是指以實物形態為內容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如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勘驗檢查筆錄等。言詞證據的特點:能夠系統全面地證明案件事實證據源不易滅失容易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失實的情況實物證據的特點:客觀性和穩定性較強實物證據本身容易滅失證明范圍較狹窄(二)劃分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的意義通過這種劃分,可以揭示這兩種證據不同的特點,使司法人員和當事人有針對性地加以收集和審查判斷,并用以證明各類訴訟案件的真實情況。(三)運用規則1.言詞證據的運用規則

不得采用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并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知道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提供證據的條件

注意有無影響其真實性的主客觀因素

在法庭調查階段,言詞證據通過訊問、詢問或宣讀等方式提出,必須由雙方當事人進行質證并經過法庭查證屬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實物證據的運用規則收集時應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并及時進行應注意有無偽造、變造或者由于客觀環境影響而發生變形、損壞或滅失的情況,同時還要考慮人員的業務素質及使用的技術設備等情況在法庭調查階段,實物證據由一方當事人向法庭和對方當事人出示或播放,雙方進行質證并經過法庭查證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的運用,最佳途徑和方法是把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結合起來使用,相互印證,相互補充,發揮各自的優勢,避免各自的弱點三、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在美國,有一句廣為流傳的俗語,叫做“直接來自馬嘴”。究其淵源大概是來源于馬場的賭徒。賭徒們對自己的賽馬預測極為自信,因為他們得到了“直接來自馬嘴”的信息。

——(美國證據法學家)喬恩.華爾茲

(一)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的劃分標準根據證據的出處或信息的來源不同,即證據是否直接生成于案件中的有關行為或活動。凡是來源于第一手的證據是原始證據,凡是來源于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證據都是傳來證據原始證據: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證據,也稱原生證據、第一手證據。傳來證據:凡不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證據,也即經過轉述或者轉抄、復制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證據,也稱派生證據。注意:證據本身表現為復制的形式并不影響其成為原始證據。考察一個證據屬于原始證據還是傳來證據,有時還需要看該證據的證明對象(目的)。

如:張三在法庭上作證稱:李四曾于2008年3月10日晚上告訴我,他買了一只手槍。

——如要證明李四是否買過手槍,張三的證言屬于傳來證據(當然也是傳聞證據);——如要證明李四是否說過買手槍的話或者該晚李四有沒有和張三在一起,則張三的證言屬于原始證據。(2008.35)甲致乙重傷,收集到下列證據,其中既屬于直接證據,又屬于原始證據的是哪一項?A.有被害人血跡的匕首B.證人看到甲身上有血跡,從現場走出的證言C.匕首上留下的指印與甲的指紋同一的鑒定結論D.乙對甲傷害自己過程的陳述(2002.67)李某在法庭上作證說,他曾聽徐某講述其如何殺害高某的經過。李某向法庭提供的證言,屬于證據分類中哪些證據?A.傳來證據B.直接證據C.有罪證據D.言詞證據2010.24.下列哪一選項既屬于原始證據,又屬于間接證據?A.被告人丁某承認傷害被害人的供述B.證人王某陳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發現場擦拭手上血跡的證言C.證人李某陳述被害人向他講過被告人丁某傷害她的經過D.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鑒定結論的抄本(二)特點原始證據的特點:與案件事實有直接的關系其證明價值一般大于傳來證據證明價值不是固定不變的eg.熱敏紙傳真的原件字跡會逐漸淡化,因此其原件的證據效力可能會低于復印件。傳來證據的特點:與案件事實沒有直接聯系必須有確切的出處或經過查證屬實(三)運用規則1、原始證據應當盡量收集和使用對于親自感知案件事實的證人和當事人,司法人員應當盡可能地親自詢問,或應讓其出席法庭作證,以保證原始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凡是能夠將其附卷的,都應當附卷作為定案的根據必須依法進行審查確認2、傳來證據必須查明其來源和出處必須與其他證據互相印證盡可能收集和運用最接近于原始證據的傳來證據四、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有人曾說間接證據就像一個鏈條,每一個間接證據就是這個鏈條上的一環。其實不然,因為任何一環斷開,整個鏈條就會斷掉。間接證據更像是許多股細繩擰成的繩索。一股繩子或許不能承受重量,但許多股繩子合起來可能就足夠結實有力了。——(英國法官)波洛克(一)劃分標準劃分標準:根據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確定案件爭議或解決訴訟糾紛具有關鍵意義的事實)的證明方式。直接證據: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如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視聽資料等。間接證據: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物證、勘驗筆錄、鑒定結論等。刑事案件中的主要事實:犯罪人是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事實。刑事案件中直接證據的范圍:①能夠指出犯罪人是誰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辯解。③在特定情況下,能直接證明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為的物證。如:某人隨身攜帶槍支、彈藥、毒品等違禁品,這時上述物品以其所處的位置證明行為人實施了私藏槍支、彈藥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從而成為直接證據。④能直接證明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為的書證和視聽資料。(1999年司考76題)某縣公安機關偵破一起敲詐勒索案件的過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通過電話進行敲詐勒索的錄音磁帶一盤。請問,該錄音帶屬于下列選項所列證據種類和證據分類中的什么證據?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B視聽資料C直接證據D間接證據民事案件中的主要事實:民事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否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民事案件中直接證據的范圍:①當事人的陳述或承認。②能夠證明民事法律關系是否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證人的證言。③能夠證明民事法律關系是否發生、變更或消滅的部分書證。④在特定情況下能夠直接證明民事法律關系是否發生、變更或消滅的物證。如:當場購買的貨物能夠直接證明民事法律關系是否發生、變更或消滅,亦為直接證據。

(2010年司考83題)周某與某書店因十幾本工具書損毀發生糾紛,書店向法院起訴,并向法院提交了被損毀圖書以證明遭受的損失。關于本案被損毀圖書,屬于下列哪些類型的證據?A.直接證據B.間接證據C.書證D.物證

行政案件中的主要事實: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事實。行政案件中直接證據的范圍:①當事人的陳述。②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工作人員或其委托的人關于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陳述。③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在場人員所作的關于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證言。④能夠證明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書證。(二)特點1、直接證據的特點直接證據的優點,是它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是直截了當的,直接證據無須借助于其他證據,就可以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直接證據的缺點在于:①直接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判斷較為困難。②直接證據大多表現為言詞證據,容易受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虛假或失真,客觀真實性、穩定性較差,只靠直接證據定案,一旦翻供翻證,案件的質量就沒法保證。2、間接證據的特點間接證據的依賴性。任何一個間接證據本身并沒有單獨的證明作用,它必須依賴其他證據,并且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具有證明作用。間接證據的關聯性。任何一個間接證據的證明意義,都是由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客觀聯系,以及與其他證據在證明過程中互相結合所決定的。間接證據與直接證據相比,其證明過程復雜,必須有一個判斷和推理的過程。間接證據的排他性。各個間接證據所能證明的須是互相一致的,不能互相矛盾,必須是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因此決定了在運用證據時,需要具體分析和綜合分析。(三)作用直接證據:其內容與案件主要事實的內容是重合的,一經查證屬實,就可有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因此證明力強,運用方便,有利于迅速查明案情,但數量有限,在很多案件中難以獲得。間接證據:是查明案件主要事實的向導和發現直接證據的媒介是鑒別直接證據真偽的重要手段間接證據對于排除作案嫌疑有重要的意義在直接證據無法取得的情況下,依靠確實、充分的間接證據,可以認定案件事實(2005年司考第26題)下列哪一種證據屬于直接證據?A韓某殺人案,證明被告人到過案發現場的證人證言B馬某盜竊案,被害人陳某關于犯罪給自己造成物質損害的陳述C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電器短路引起的錄像D吳某投毒案,證明被噶人指紋與現場提取的指紋同一的鑒定結論(四)劃分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意義有利于司法人員全面而充分地收集證據有利于案件的正確及時處理有利于加強人權保障(五)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運用規則1、直接證據的運用規則不得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所有直接證據必須有其他證據加以印證。任何一個證據都不能自己證明自己是真實的,直接證據也必須依賴其他證據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只有當事人一方的陳述,一般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2、間接證據的運用規則客觀性:定案的每一個間接證據都必須經過查證屬實,即都必須是客觀真實的。關聯性:必須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系,對證明案件事實有實際意義。充分性:必須達到能夠證明案件全部事實所需要的量。協調性:間接證據之間以及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完整性:間接證據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系,所有的證明對象都應有相應的間接證據證明;排他性:運用間接證據構成的證明體系得出的結論必須是惟一的,并具有排他性。五、控訴證據與辯護證據(一)控訴證據與辯護證據的概念及其辨析劃分標準:在刑事訴訟中,根據提出證據的需要以及證據對于犯罪疑人、被告人的不同利害關系,可以將證據分為控訴證據與辯護證據。控訴證據:凡是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證據。辯護證據:凡是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未實施犯罪行為或者雖構成犯罪行為但具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的證據。爭議:有的以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為標準,將證據劃分為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有的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利為標準,將證據劃分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證據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證據。控訴證據與辯護證據劃分的相對性控訴證據與辯護證據在認識上可能發生轉化。(如同一個證據在案發時被看作是控訴證據,在訴訟過程中卻變成了辯護證據,或者相反)(二)控訴證據與辯護證據劃分的意義有利于控辯雙言正確地收集和提出證據,實現各自所的訴訟職能有利于審判人員正確地認定證據和運用證據認定案情,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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