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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城鎮內澇防治技術規范
Technicalcodeforurbanfloodingpreventionandcontrol
GB51222-2017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
中國計劃出版社
2017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城鎮內澇防治技術規范
GB51222-2017
☆
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網址:www.jhpress.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木樨地北里甲11號國宏大廈C座3層
郵政編碼:100038電話:(010)63906433(發行部)
北京市科星印刷有限責任公司印刷
850mm×1168mm1/323.125印張77千字
2017年6月第1版2017年6月第1次印刷
☆
統一書號:155182·0083
定價:20.00元
版權所有侵權必究
侵權舉報電話:(010)63906404
如有印裝質量問題,請寄本社出版部調換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第1444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
《城鎮內澇防治技術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城鎮內澇防治技術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1222—2017,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2.2、4.1.9
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
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7年1月21日
前言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請組織開展城市排水相關標準制
修訂工作的函》(建標〔2013〕46號)的要求,規范編制組經廣泛調
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本規范。
本規范共分7章和2個附錄,主要技術內容是:總則、術語和
符號、城鎮內澇防治系統、源頭減排設施、排水管渠設施、排澇除險
設施、運行維護等。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
由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
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上海市政工程設
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城鎮內澇防治技術規范》編制組(地
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號;郵政編碼:200092)。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主編單位: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
參編單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
中國市政工程中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
中國市政工程東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
上海城市排水系統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北京建筑大學
北京工業大學
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張辰呂永鵬(以下按姓氏筆畫為序)
·1·支霞輝車伍王家卓王磊磊漢京超
呂志成劉子龍劉海燕孫海燕李藝
李玉良李樹苑李俊奇楊紅楊京生
張懷宇張泳張勇張富國陳嫣
陳旭羅凱周玉文周娟娟趙樂軍
賀曉紅徐昊旻謝映霞謝勝潘留明
魏新慶
主要審查人:侯立安杭世珺羊壽生楊向平王洪臣
羅萬申孔令勇唐建國何伶俊李田
賈海峰
·2·目次
1總則…………………
(1)
2術語和符號………………
(2)
2.1術語……………………(2)
2.2符號……………………(4)
3城鎮內澇防治系統………(6)
3.1一般規定………………(6)
3.2技術要求………………(7)
…………………
3.3雨水量(8)
4源頭減排設施……………
(10)
4.1一般規定………………(10)
4.2滲透設施………………(12)
4.3轉輸設施………………(16)
4.4調蓄設施………………(17)
5排水管渠設施……………
(19)
………………
5.1一般規定(19)
5.2管渠系統………………(19)
5.3管渠調蓄設施……………(22)
6排澇除險設施……………(23)
6.1一般規定………………(23)
………………
6.2城鎮水體(23)
………………
6.3調蓄設施(24)
6.4行泄通道………………(25)
7運行維護…………………(27)
7.1一般規定………………(27)
·1·7.2日常維護………………(27)
7.3應急管理………………(28)
附錄A內澇防治設計報告…………………
(30)
附錄B內澇防治設計校核…………………(32)
本規范用詞說明………………(35)
引用標準名錄…………………
(36)
附:條文說明…………………(37)
·2·Contents
1Generalprovisions…………
(1)
2Termsandsymbols…………
(2)
2.1Terms…………………(2)
2.2Symbols…………………(4)
3Urbanfloodingpreventionandcontrolsystem……………(6)
3.1Generalrequirements……(6)
3.2Technicalrequirements……(7)
………
3.3Stormwaterquantity(8)
4Sourcecontrolfacilities……
(10)
4.1Generalrequirements……(10)
4.2Infiltrationfacilities………(12)
4.3Conveyancefacilities……(16)
4.4Detentionandretentionfacilities…………(17)
5Stormsewersystem………
(19)
……
5.1Generalrequirements(19)
5.2Stormsewer……………(19)
5.3Sewerdetentionandretentionfacilities……(22)
6Excessstormwaterpreventionandcontrol
facilities……………………(23)
……
6.1Generalrequirements(23)
……………
6.2Waterbodies(23)
6.3Detentionandretentionfacilities…………(24)
6.4Emergencystormwaterconveyance…………(25)
7Operationandmanagement………………(27)
·3·7.1Generalrequirements……(27)
7.2Routinemanagement……(27)
……
7.3Emergencymeasures(28)
AppendixADesignreportforurbanflooding
preventionandcontrol…………(30)
AppendixBDesignverificationforurbanflooding
preventionandcontrol…………(32)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35)
Listofquotedstandards………(36)
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
(37)
·4·1總則
1.0.1為有效防治城鎮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
全,保護環境,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城鎮內澇防治設施的建
設和運行維護。
1.0.3城鎮總體規劃應包含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內容,并應
在城鎮總體規劃編制階段為內澇防治設施預留地上、地下空間和
通道。
1.0.4城鎮內澇防治設施的建設,應以城鎮總體規劃和城鎮內澇
防治專項規劃為依據,并與海綿城市、城鎮排水、城鎮防洪、河道水
系、道路交通和園林綠地等專項規劃相協調。
1.0.5應按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相關要求,確定內澇防治設
施的設計標準、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因地制宜進行內澇防
治設施的建設。對近期難以達到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的地區,可
結合地區的整體改造和城鎮易澇點治理,分階段達到該標準,并應
考慮應急措施。
1.0.6城鎮內澇防治設施按用途可分為專用設施和兼用設施,內
澇防治設施的類型和形式應根據新建地區和建成地區的不同條
件,結合場地空間、用地、豎向等選擇和確定,并應與城鎮景觀、綠
地、水體、運動場、廣場、地鐵、道路等設施和自然調蓄空間統籌考
慮、相互協調。
1.0.7城鎮內澇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維護,除應符合本規范
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2術語和符號
2.1術語
2.1.1內澇localflooding
一定范圍內的強降雨或連續性降雨超過其雨水設施消納能
力,導致地面產生積水的現象。
2.1.2城鎮內澇urbanflooding
城鎮范圍內的強降雨或連續性降雨超過城鎮雨水設施消納能
力,導致城鎮地面產生積水的現象。
2.1.3城鎮內澇防治系統urbanfloodingpreventionandcon-
trolsystem
用于防止和應對城鎮內澇的工程性設施和非工程性措施以一
定方式組合成的總體,包括雨水滲透、收集、輸送、調蓄、行泄、處理
和利用的自然和人工設施以及管理措施等。
2.1.4設計雨型designrainfalldistribution
典型降雨事件中,降雨量隨時間的變化過程。
2.1.5凈雨量netrainfalldepth
扣除蒸發、下滲、洼蓄和植物截留等作用之后,完全轉化成地
面徑流的雨量。
2.1.6凈雨過程線hyetograph
降雨事件中,凈雨量隨時間變化的過程曲線。
2.1.7土壤滲透系數permeabilitycoefficientofsoil
單位水力梯度下水在土壤中的穩定滲透速度。
2.1.8入滲率infiltrationrate
單位時間內滲入單位面積土壤的水量。
2.1.9初始入滲率initialinfiltrationrate
·2·入滲開始時,雨水在土壤中的入滲率,與土壤類型、濕潤程度
和植被覆蓋情況有關。
2.1.10穩定入滲率minimuminfiltrationrate
入滲后期,雨水在飽和土壤中的入滲率。
2.1.11源頭減排sourcecontrol
雨水降落下墊面形成徑流,在排入市政排水管渠系統之前,通
過滲透、凈化和滯蓄等措施,控制雨水徑流產生、減排雨水徑流污
染、收集利用雨水和削減峰值流量。
2.1.12不透水面積imperviousarea
由混凝土、瀝青、石材等不透水材料覆蓋的下墊面面積。
2.1.13透水路面permeablepavement
采用透水材料或透水結構鋪設的具有一定下滲能力的路面。
2.1.14生物滯留設施bioretentionfacility
通過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統滯蓄、滲濾、凈化徑流雨水的
設施。
2.1.15植草溝grassswale
用來收集、輸送、削減和凈化雨水徑流的表面覆蓋植被的
明渠。
2.1.16綠色屋頂greenroof
在建筑物屋頂鋪設種植土層并栽種植物,收集利用雨水、減少
雨水徑流的源頭減排設施,又稱種植屋面或屋頂綠化。
2.1.17邊溝gutter
街道路面邊緣處,由立緣石與平緣石或鋪裝路面形成的用于
收集和排除路面積水的側溝。
2.1.18下凹式綠地sunkengreenbelt
低于周邊匯水地面或道路,且可用于滲透、滯蓄和凈化雨水徑
流的綠地。用于源頭減排時,主要功能為徑流污染控制,兼有削減
峰值流量的作用;用于排澇除險時,主要功能為削減峰值流量。
2.1.19排澇除險設施localfloodingcontrolfacilities
·3·用于控制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下超出源頭減排設施和排水管
渠承載能力的雨水徑流的設施。
2.1.20下沉式廣場sunkenopenarea
高程低于周邊匯水地面標高的廣場,當降雨超出源頭減排設
施和排水管渠的承載能力時,可臨時調蓄周邊地區的雨水徑流,起
到排澇除險作用。
2.1.21路面積水寬度widthofflow,spread
路緣石到道路中心線方向積水的寬度。
2.2符號
2.2.1雨水設計流量
D———截留和洼蓄量;
o
E———蒸發量;
f———穩定入滲率;
c
f———初始入滲率;
0
f———土壤入滲率;
m
i———設計降雨強度;
k———地面截留系數;
k———衰減常數;
0
L———地面集水距離;
n———粗糙系數;
0
q———設計暴雨強度;
R———凈雨量;
o
S———地形坡度;
t———降雨歷時;
t———地面集水時間;
a
t———下滲時間。
x
2.2.2源頭減排設施設計
A———橫斷面面積;
h
·4·A———有效滲透面積;
s
d———全透水鋪裝透水路面厚度;
pp
d———半透水鋪裝透水路面地下集水管下方透水基層厚度;
rpp
H———設計降雨量;
i———縱向坡度;
1
J———水力坡降;
K———土壤滲透系數;
n———透水路面平均孔隙率;
i
Q———設計流量;
r———透水路面周邊地面匯水面積與透水路面面積之比;
R———橫斷面的水力半徑;
t———滲透時間;
s
t———放空時間;
o
T———與設計降雨量對應的時間;
f
V———滲透設施的有效儲存容積;
s
V———滲透設施進水量;
i
W———滲透量;
p
β———安全系數。
2.2.3排水管渠設施設計
E———雨水口正面截流分數;
0
Q———道路表面流量;
0
Q———雨水口寬度范圍內縱向流量;
w
Q———雨水口寬度范圍外縱向流量;
s
S———道路橫向坡度;
x
S———邊溝縱向坡度;
L
S———邊溝橫向坡度;
w
T———路面積水寬度;
W———雨水口寬度。
·5·3城鎮內澇防治系統
3.1一般規定
3.1.1城鎮內澇防治系統應包括源頭減排、排水管渠和排澇除險
等工程性設施,以及應急管理等非工程性措施,并與防洪設施相
銜接。
3.1.2城鎮內澇防治系統的規劃和設計應在流域范圍和城鎮排
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并應符合下列
規定:
1當城鎮內澇防治設施跨行政區劃時,不應以行政區劃作為
界限;
2應為城鎮雨水徑流提供空間和出路,對于內澇防治設計重
現期下超出源頭減排設施和排水管渠承載能力的雨水,應預設城
鎮水體、調蓄設施和行泄通道并核實下游的受納能力;
3應遵循就地解決本區域內澇問題的原則,不宜把內澇問題
從一個地區轉移到另一個地區,或將上游的問題轉移到下游;
4宜采用或模擬自然排水方式,利用城鎮水體、綠地、廣場和
道路等現有設施,提高內澇防治能力;
5應考慮上游的過境流量。
3.1.3城鎮內澇防治系統除應滿足規劃確定的內澇防治設計重
現期外,尚應考慮超過該重現期時的應急措施,并應符合下列
規定:
1保護既有的河道和明渠等敞開式的雨水調蓄、行泄通道;
2保持雨水調蓄、行泄通道和河道漫灘的暢通,不得非法
占用。
3.1.4城鎮內澇防治設施應便于維護管理,且不應對公眾健康和
·6·安全產生影響,并應在安全設施、安全防護和危險部位、危險場所
等設警示標志。
3.1.5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內澇防治設計文件,應符合下列
規定:
1應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編制內澇防治設計篇(章);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論證結論中,應提出初步設計階段編
制內澇防治設計報告的要求,對城鎮內澇防治系統影響較大的工
程應編制內澇防治設計報告,其他工程可編制內澇防治設計報告,
并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有關規定。
3.1.6源頭減排設施、排水管渠設施和排澇除險設施應通過整體
系統校核,滿足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的要求。內澇防治設計校核
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有關規定。
3.1.7新建、改建和擴建地區,應根據當地水資源情況和經濟發
展水平,合理確定雨水綜合利用的方式和規模。雨水利用設施的
設置、運行和管理,應與其他內澇防治設施相協調。
3.2技術要求
3.2.1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應在工程范圍內匯水區的出口處
設置固定的雨水排放點。
3.2.2當地區整體改建時,對于相同的設計重現期,改建后的徑
流量不得超過原有徑流量。
3.2.3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應根據城鎮類型、積水影響程度和
內河水位變化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按表3.2.3的規定取值,
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人口密集、內澇易發且經濟條件較好的城鎮,宜采用規定
的上限;
2目前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分期達到標準;
3當地面積水不滿足表3.2.3的要求時,應采取滲透、調蓄、
設置行泄通道和內河整治等措施;
·7·4對超過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的降雨,應采取應急措施。
表3.2.3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
城鎮類型重現期(年)地面積水設計標準
超大城市100
1.居民住宅和工商業建筑物的底層不
特大城市50~100
進水;
2.道路中一條車道的積水深度不超
大城市30~50
過15cm
中等城市和小城市20~30
注:1表中所列設計重現期適用于采用年最大值法確定的暴雨強度公式。
2超大城市指城區常住人口在1000萬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區常住人口
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上500萬
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城市;小城
市指城區常住人口在50萬以下的城市(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3本規范規定的地面積水設計標準沒有包括具體的積水時間,各城市應根據
地區重要性等因素,因地制宜確定設計地面積水時間。
3.3雨水量
2
3.3.1當匯水面積大于2km時,應考慮區域降雨和地面滲透性
能的時空分布的不均勻性和管網匯流過程等因素,采用數學模型
法確定雨水設計流量,并校核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下地面的積水
深度等要素。
3.3.2地面集水時間應根據匯水距離、地形坡度、地面種類和暴
雨強度等因素通過計算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地面匯水距離不大于90m時,可按下式計算:
0.6
10.41(n·L)
0
t=(3.3.2-1)
a
0.40.3
qS
式中:t———地面集水時間(min);
a
n———粗糙系數;
0
L———地面集水距離(m);
q———設計暴雨強度[L/(s·ha)];
S———地形坡度。
·8·2當地面匯水距離大于90m時,可按下式計算:
L
t=(3.3.2-2)
a0.5
60kS
式中:k———地面截留系數,用混凝土、瀝青或磚石鋪裝的地面取
6.19,未鋪裝地面取4.91。
3.3.3進行城鎮內澇防治設施設計時,降雨歷時應根據設施的服
務面積確定,可采用3h~24h。
3.3.4進行城鎮內澇防治系統設計時,應采用符合當地氣候特點
的設計雨型。當缺乏設計雨型資料時,可采用附近地區的資料,也
可選取當地具有代表性的一場暴雨的降雨歷程,采用同倍比放大
法或同頻率放大法確定設計雨型。當設計降雨歷時小于3h時,可
根據暴雨強度公式人工合成雨型。
3.3.5凈雨量和凈雨過程線的確定應扣除集水區蒸發、植被截
留、洼蓄和土壤下滲等損失,并應按下式計算:
R=(i-f)t-D-E(3.3.5)
omo
式中:R———凈雨量(mm);
o
i———設計降雨強度(mm/h);
f———土壤入滲率(mm/h);
m
t———降雨歷時(h);
D———截留和洼蓄量(mm);
o
E———蒸發量(mm),降雨歷時較短時可忽略。
3.3.6土壤下滲能力隨時間的變化過程,可按下式計算:
-ktx
0
3600
f=f+(f-f)e(3.3.6)
mc0c
式中:f———穩定入滲率(mm/h);
c
f———初始入滲率(mm/h);
0
-1
k———衰減常數(h),可取2~7;
0
t———下滲時間(s)。
x
·9·4源頭減排設施
4.1一般規定
4.1.1源頭減排設施的建設應根據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并應
與其他內澇防治設施相互協調,合理確定各項設計參數。
4.1.2城鎮內澇防治應按低影響開發理念,在雨水進入城鎮排水
管渠設施前,采取滲透和滯蓄等措施。
4.1.3源頭減排設施的設置宜保持或模擬自然水文和生態過程。
4.1.4源頭減排設施的類型,應根據該地區的地理位置、水系特
征和場地條件等因素確定。同一地區或項目,可采用單一形式或
多種形式組合的源頭減排設施。
4.1.5綠地和廣場等場所兼作雨水源頭減排設施時,其標高應低
于周圍匯水地區,并應設置地表或地下雨水通道。
4.1.6源頭減排設施的設計程序,應包含下列內容:
1調查分析相關規劃要求、可用空間、土壤滲透性能、地下水
位、地形坡度和排水現狀等技術因素;
2確定源頭減排目標,并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源頭減排
方案;
3進行源頭減排設施設計;
4對設計結果進行校核。
4.1.7源頭減排設施可用于徑流總量控制、降雨初期的污染防
治、雨水利用和雨水徑流峰值削減,設計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源頭減排設施用于徑流總量控制時,應按當地相關規劃
確定的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目標計算設施規模,并宜采用數學模
型進行連續模擬校核;當降雨小于規劃確定的年徑流總量控制要
求時,源頭減排設施的設置應能保證不直接向市政雨水管渠排放
·10·未經控制的雨水;
2降雨初期的污染物削減要求,應根據匯水面積、降雨特征、
地表狀況和受納水體環境容量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3雨水利用量應根據降雨特征、用水需求和經濟效益等
確定;
4雨水徑流峰值流量削減應滿足本規范第3.2.2條的要求。
4.1.8源頭減排設施設計規模的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
鎮雨水調蓄工程技術規范》GB51174的有關規定。
4.1.9嚴禁在地表污染嚴重的地區設置具有滲透功能的源頭減
排設施。
4.1.10具有滲透功能的源頭減排設施,設施邊界距離建筑物基
礎不應小于3m,設施底部滲透面距離季節性最高地下水位或巖石
層不應小于1m;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災害的
發生。
4.1.11滲透設施的有效儲存容積,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V=V-W(4.1.11-1)
sip
W=KJAt(4.1.11-2)
pss
3
式中:V———滲透設施的有效儲存容積(m);
s
3
V———滲透設施進水量(m);
i
3
W———滲透量(m);
p
K———土壤滲透系數(m/s);
J———水力坡降;
2
A———有效滲透面積(m);
s
t———滲透時間(s)。
s
4.1.12當人工景觀水體兼作源頭減排設施時,其設計水位應根
據景觀和內澇防治要求綜合比較后確定,調蓄水深應根據安全性、
水量平衡、豎向關系和景觀設計要求等因素確定。
4.1.13當植草溝等雨水轉輸設施用于排除一定設計重現期下的
雨水徑流時,其設計流量應為該重現期下的徑流峰值流量。
·11·4.1.14當調蓄設施以雨水利用為主要目的時,調蓄量應根據當
地氣候條件、雨水利用的途徑和場地條件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
后確定。當用于地下水補給時,應防止地下水污染等次生災害的
發生。
4.2滲透設施
Ⅰ透水路面
4.2.1透水路面宜采用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透水瀝青路面或透
水磚路面。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可用于新建城鎮輕荷載道路、園
林綠地中的輕荷載道路、廣場和停車場等;透水瀝青路面可用于各
等級道路;透水磚路面可用于人行道、廣場、停車場和步行街等。
4.2.2透水路面應根據土基透水性要求,采用全透水或半透水鋪
-6
裝結構。當土基滲透系數大于1×10m/s時,宜采用全透水鋪裝
-6
結構;當土基滲透系數小于或等于1×10m/s時,宜采用半透水
鋪裝結構,并應在土基中設置地下集水管,排入下游雨水管渠或其
他受納體。
4.2.3透水路面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人行道、廣場、室外停車場、步行街、自行車道和建設工程
的外部庭院等宜采用滲透性鋪裝;
2新建地區硬化地面中可滲透地面面積比例不宜小于
40%,易發生內澇災害的地區不宜小于50%;
3有條件的地區應對既有硬化地面進行透水性改建。
4.2.4當透水路面接納周邊地面的徑流時,周邊地面的面積不宜
大于透水路面面積的1.2倍。
4.2.5透水路面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透水路面結構層應由透水面層、基層、墊層組成,功能層包
括封層、找平層和反濾隔離層等;
2寒冷與嚴寒地區透水路面應滿足防凍厚度和材料抗凍性
要求;
·12·3嚴寒地區、濕陷性黃土地區、鹽漬土地區、膨脹土地區、滑
坡災害等地區的道路不得采用全透式路面;
4表層排水式和半透式路面應設置邊緣排水系統,透水結構
層下部應設置封層。
4.2.6透水路面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養護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
《透水磚路面技術規程》CJJ/T188、《透水瀝青路面技術規程》CJJ/
T190和《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術規程》CJJ/T135的相關規定。
4.2.7采用半透水鋪裝結構時,地下集水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集水管應設置沉泥井等預處理設施;
2集水管管徑宜為100mm~150mm;
3檢查井之間的管道敷設坡度宜為0.01~0.02;
4滲透檢查井出水管內底高程應高于進水管內頂高程,并低
于上游相鄰井的出水管管底高程;
5集水管設在機動車道下時,覆土厚度應大于700mm;
6集水管可采用穿孔塑料管、聚乙烯絲繞管、無砂混凝土管
等,塑料管開孔率宜為1%~3%,無砂混凝土管的孔隙率宜大于
20%,孔間距不宜大于150mm;
7集水管四周應填充礫石或其他多孔材料。
4.2.8全透水鋪裝透水路面的厚度應滿足道路荷載的要求,并應
按下式計算:
Hr+H-βfT
mf
d=(4.2.8)
pp
n
i
式中:d———全透水鋪裝透水路面厚度(mm);
pp
H———設計降雨量(mm);
r———透水路面周邊地面匯水面積與透水路面面積之比;
β———安全系數,可取0.5;
T———與設計降雨量對應的時間(h);
f
n———透水路面平均孔隙率,一般取0.1~0.4。
i
4.2.9半透水鋪裝透水路面的基層厚度,應按下式計算:
·13·βft
mo
d=(4.2.9)
rpp
n
i
式中:d———半透水鋪裝透水路面地下集水管下方透水基層厚度
rpp
(mm);
t———放空時間,可取48h。
o
4.2.10透水路面的透水基層底部應比當地季節性最高地下水位
高1m。當不能滿足要求時,透水路面下方應采取防滲措施。
4.2.11當透水路面下方不采取防滲措施時,透水路面應和周圍
建筑保持安全距離,并可按表4.2.11的規定取值。
表4.2.11透水路面與周圍建筑的安全距離
2
透水路面面積(m)與周圍建筑地面高程的關系安全距離(m)
高于周圍建筑地面高程8.0
<100
低于周圍建筑地面高程1.5
高于周圍建筑地面高程16.0
≥100,≤1000
低于周圍建筑地面高程3.5
高于周圍建筑地面高程32.0
>1000
低于周圍建筑地面高程8.0
4.2.12透水路面應設置觀察井。觀察井的水平間距不應大于
50m。當設有地下集水管時,觀察井底部宜與集水管連通。
Ⅱ綠色屋頂
4.2.13當屋面坡度不大于15°時,可設置綠色屋頂。
4.2.14應根據建筑物的結構強度、景觀和內澇防治需求等因素,
合理確定綠色屋頂的類型。
4.2.15既有建筑設置綠色屋頂設施,應校核屋頂的荷載和防水
性能。
4.2.16不具備設置綠色屋頂條件的建筑,可采取延緩和減少
雨水進入雨水斗、落雨管和地下排水管渠的措施。雨水斗的數
量和布置,應根據單個雨水斗的過水能力和設計屋頂積水深度
確定。
·14·4.2.17綠色屋頂自上而下宜設置土壤層、過濾層、排水層、保護
層、防水層和找平層,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土壤層宜選擇輕質、適宜植物生長的材料,其鋪設厚度應
根據種植植物的類型確定;當種植喬木時,其厚度應大于600mm;
當種植其他植物時,其厚度不宜大于150mm;
2過濾層應采用透水且能防止泥土流失的材料;
3排水層宜采用卵石、碎石或具有儲水能力的合成材料,孔
隙率宜大于25%,厚度宜為100mm~150mm;
4保護層厚度應能防止被植物根系穿透;
5防水層宜選擇對屋頂變形或開裂適應性強的柔性材料;
6找平層宜由水泥砂漿鋪成,厚度宜為20mm~30mm。
4.2.18綠色屋頂應設置屋面排水溝或排水管等設施。
Ⅲ下凹式綠地
4.2.19用于源頭減排的下凹式綠地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選用適合下凹式綠地運行條件,并滿足景觀設計要求的
耐淹植物;
2綠地土壤的入滲率應滿足現行行業標準《綠化種植土壤》
CJ/T340的相關規定;
3綠地應低于周邊地面和道路,其下凹深度應根據設計調蓄
容量、綠地面積、植物耐淹性能和土壤滲透性能等因素確定,下凹
深度宜為50mm~250mm;
4宜采用分散進水的方式,進水集中的位置應采取消能緩沖
措施;
5應設置具有沉泥功能的溢流設施;
6在地下水位較高的地區,應在綠地低洼處設置出流口,通
過出流管將雨水緩慢排放至下游排水管渠或其他受納體。應根據
快進緩出的原則確定出流管管徑,綠地排空時間宜為24h~48h。
Ⅳ生物滯留設施
4.2.20生物滯留設施的位置和形式,應根據設施功能、場地條件
·15·和景觀要求等因素確定。
4.2.21生物滯留設施的調蓄面積和深度應根據匯水范圍和徑流
控制要求綜合確定。
4.2.22生物滯留設施自上而下宜設置蓄水層、覆蓋層、種植層、
透水土工布和礫石層,各層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雨水
調蓄工程技術規范》GB51174的有關規定。
4.2.23生物滯留設施應設置溢流裝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溢流口標高應根據當地土壤的下滲能力和植物的耐淹程
度等因素確定;
2超過表面雨水滯留層積水深度的雨水,應通過溢流裝置排
至下游排水管渠或其他受納體;
3溢流裝置應設置在遠離進水口的位置。
4.2.24生物滯留設施宜設置雨水徑流預處理設施。
4.2.25生物滯留設施應設置水位觀察井(管)。水位觀察井
(管)頂端的高度應高于生物滯留設施的溢流高度。
4.3轉輸設施
Ⅰ植草溝
4.3.1植草溝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植草溝應采用重力流排水;
2應根據各匯水面的分布、性質和豎向條件,均勻分配徑流
量,合理確定匯水面積;
3豎向設計應進行土方平衡計算;
4進口設計應考慮分散消能措施;
5植草溝的布置應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4.3.2植草溝的設計參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淺溝斷面形式宜采用倒拋物線形、三角形或梯形;
2植草溝的邊坡坡度不宜大于1∶3;
3植草溝的縱向坡度不宜大于4%;
·16·4植草溝最大流速應小于0.8m/s,曼寧系數宜為0.2~0.3;
5植草溝內植被高度宜為100mm~200mm。
4.3.3植草溝的設計流量,應按下式計算:
1
0.6670.5
Q=ARi(4.3.3)
h1
n
0
3
式中:Q———設計流量(m/s);
2
A———橫斷面面積(m);
h
R———橫斷面的水力半徑(m);
i———縱向坡度。
1
4.3.4當植草溝的縱向坡度大于4%時,沿植草溝的橫斷面應設
置節制堰。
Ⅱ滲透管渠
4.3.5當采用滲透管渠進行雨水轉輸和臨時儲存時,應符合下列
規定:
1滲透管渠宜采用穿孔塑料、無砂混凝土等透水材料;
2滲透管渠開孔率宜為1%~3%,無砂混凝土管的孔隙率
應大于20%;
3滲透管渠應設置預處理設施;
4地面雨水進入滲透管渠處、滲透管渠交匯處、轉彎處和直
線管段每隔一定距離處應設置滲透檢查井;
5滲透管渠四周應填充礫石或其他多孔材料,礫石層外應包
透水土工布,土工布搭接寬度不應小于200mm。
4.4調蓄設施
4.4.1新建、改建和擴建地區,應就地設置源頭調蓄設施,并應優
先利用自然洼地、溝、塘、渠和景觀水體等敞開式雨水調蓄設施,或
通過豎向設計營造雨水滯蓄空間。
4.4.2源頭調蓄設施的設計容積,應根據當地的內澇防治設計標
準、其他源頭減排設施的有效容積和位于下游的排水管渠、街道、
·17·內河、湖泊等受納體的調蓄能力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雨水調蓄工程技術規范》GB51174
的有關規定。
4.4.3敞開式調蓄設施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前端宜設置攔污凈化設施;
2調蓄水體近岸2.0m范圍內的常水位水深大于0.7m時,
應設置防止人員跌落的安全防護設施,并應有警示標志;
3敞開式雨水調蓄設施的超高應大于0.3m,并應設置溢流
設施。
4.4.4在人口和建筑物密集或地上空間緊張的地區,宜設置地下
雨水調蓄設施。地下雨水調蓄設施宜由預處理設施、主體調蓄池
和出水井等構筑物組成。每個構筑物單元應單獨設置人孔或檢
查口。
4.4.5地下雨水調蓄設施宜建在綠地、廣場和停車場下方,應滿
足與周圍地面相同的荷載要求。調蓄設施周圍和上方應留有檢修
通道和空間。綠地內的地下調蓄池應滿足綠地建設的總體要求,
調蓄池覆土厚度應根據綠地種植要求確定。
·18·5排水管渠設施
5.1一般規定
5.1.1城鎮內澇防治系統中排水管渠設施可由管渠系統和管渠
調蓄設施組成。
5.1.2排水管渠設施除應滿足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標準外,尚應
和城鎮內澇防治系統中的其他設施相協調,滿足內澇防治的要求。
5.1.3排水管渠按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進行校核時,應按壓力流
計算。
5.1.4易受河水或潮水頂托的排水管渠出水口應設置防倒灌
設施。
5.2管渠系統
Ⅰ雨水口
5.2.1雨水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雨水口的高程、位置和數量應根據現有道路寬度和規劃道
路狀況確定;
2道路交叉口、人行橫道上游、沿街單位出入口上游、靠地面
徑流的街坊或庭院的出水口等處均應設置雨水口,路段的雨水不
得流入交叉口;
3雨水口間距宜為25m~50m,重要路段、地勢低洼等區域
距離可適當縮小;
4當道路兩側建筑物或小區的標高低于路面時,應在路面雨
水匯入處設置雨水攔截設施,并通過雨水連接管接入雨水管道。
5.2.2雨水口和雨水連接管設計流量應為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
計算流量的1.5倍~3.0倍,并應按該地區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
·19·進行校核。
5.2.3路面積水寬度應根據道路表面的構造形式進行計算,并應
符合下列規定:
1當道路具有單一橫坡斷面(圖5.2.3-1),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3/8
nQ
??
00
?÷
T=(5.2.3-1)
1.670.5
è?
0.376SS
xL
0.376
1.670.52.67
Q=SST(5.2.3-2)
sxL
n
0
式中:T———路面積水寬度(m);
3
Q———道路表面流量(m/s);
0
S———道路橫向坡度;
x
S———邊溝縱向坡度;
L
3
Q———雨水口寬度范圍外縱向流量(m/s)。
s
圖5.2.3-1單一橫坡斷面(三角溝型)
2當道路具有復合過水斷面(圖5.2.3-2),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Q=Q+Q(5.2.3-3)
0ws
Q
w1
E==(5.2.3-4)
0
QS/S
0wx
1+
2.67
S/S
??
wx
?÷
-1
1+
è?
T/W-1
·20·0.376
1.670.52.67
Q=SS(T-W)(5.2.3-5)
sxw
n
0
3
式中:Q———雨水口寬度范圍內縱向流量(m/s);
w
E———雨水口正面截流分數(%);
0
W———雨水口寬度(m);
S———邊溝橫向坡度。
w
圖5.2.3-2復合過水斷面
5.2.4雨水口的泄水能力,應根據其構造型式、所在位置的道
路縱向和橫向坡度以及設計道路積水深度等因素綜合考慮
確定。
Ⅱ泵站
5.2.5管渠系統中排水泵站的設計規模,應與城鎮內澇防治系統
的其他組成部分相協調,在滿足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要求的前提
下,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5.2.6泵站宜設在地勢低洼、易匯集區域雨水的地點,且宜靠近
受納水體。
5.2.7泵站出水口宜設置消能設施,出水口流速應小于0.5m/s。
5.2.8用地緊張的地區可采用節地型泵站。
5.2.9泵站配電、自控等設備的安全高度,應按該地區內澇防治設
計重現期進行校核。不滿足要求時,應采取防止設備受淹的措施。
·21·5.3管渠調蓄設施
5.3.1當需要削減城鎮管渠系統雨水峰值流量時,宜設置雨水調
蓄池。
5.3.2管渠調蓄設施的建設應和城鎮水體、園林綠地、排水泵站
等相關設施統籌規劃,相互協調,并應優先利用現有設施。有條件
的地區,調蓄設施應與泵站聯合設計,兼顧徑流總量控制、降雨初
期的污染防治和雨水利用。
5.3.3管渠調蓄設施用于削減峰值流量時,其調蓄量的確定應符
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雨水調蓄工程技術規范》GB51174的有關
規定。
·22·6排澇除險設施
6.1一般規定
6.1.1排澇除險設施宜包括城鎮水體、調蓄設施和行泄通道等。
6.1.2排澇除險設施應以城鎮總體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
劃為依據,并應根據地區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統籌規
劃,合理確定建設規模。
6.1.3排澇除險設施具有多種功能時,應明確各項功能并相互協
調,并應在降雨和內澇發生時保護公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城鎮
安全運行。
6.2城鎮水體
6.2.1城鎮水體應包括河道、湖泊、池塘和濕地等自然或人工水
體。城鎮內澇防治系統的規劃和設計宜利用現有城鎮水體,作為
排澇除險設施。
6.2.2城鎮水體的規劃、水系修復與治理,應滿足城鎮總體規劃
中藍線和水面率的要求,不應縮減其現有的調蓄容量,為達到內澇
防治設計重現期標準,應保證一定的水面率。
6.2.3城鎮區域內自然水體調蓄容量應根據其地理位置、功能定
位、調蓄需求、水體形狀、水體容量和水位等特點,經綜合分析后
確定。
6.2.4城鎮河道應按當地的內澇防治設計標準統一規劃,并與防
洪標準相協調。城鎮內河應具備區域內雨水調蓄、輸送和排放的
功能。
6.2.5應對河道的過流能力進行校核。當河道不能滿足城鎮內
澇防治設計標準中的雨水調蓄、輸送和排放要求時,應采取提高其
·23·過流能力的工程措施。
6.2.6當城鎮內河通過閘、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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