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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全生產資料模版**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前言為全面貫徹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夯實燃氣企業安全生產基礎,不斷提升安全治理水平,規范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提升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水平,**燃氣行業協會、***燃氣協會組織編制本標準。本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建議或意見》(安委[*]4號)、《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在燃氣行業貫徹貫徹《燃氣系統運行安全評估標準》(GB/T50811-*)、《燃氣服務導則》(GB/T28885-*)依照《職業健康安全治理體系要求》(GB/T28001-*)、《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和其他有關行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結合城鎮燃氣行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以及開展城鎮燃氣安全評定工作的基礎上,結合城鎮燃氣行業特點,認真總結生產實踐經驗編制而成。本標準共5章和5個附錄,主要內容:總則、術語、一般要求、核心要求、附則等內容。目錄1總則 12術語 23一般要求 43.1概述 43.2原則 43.3實施 44核心要求 64.1方針與目標 64.2組織機構和職責 64.3安全生產投入及工傷 74.4法律法規與安全治理制度 84.5教育培訓 114.6生產運行治理 124.7作業安全 154.8危險源辨識與治理 184.9隱患排查與治理 204.10職業健康 214.11應急治理 224.12事故治理 234.13績效評定和延續改進 245附則 25附錄A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分表 26附錄B自評報告樣表 34附錄C自評分表 37附錄D第一次會議簽到表 38附錄E末次會議簽到表 39本標準用詞說明 40引用標準目錄 411總則1.0.1為了指導城鎮燃氣場站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特擬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范圍內所有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1.0.3本標準規定了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工作原則、過程和治理要求。2術語2.0.1安全生產標準化Safetyproductionstandardization通過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擬定安全治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排查治理隱患和監控重大危險源,建立預防機制,規范生產行為,使各生產環節符合關于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人、機、物、環處于良好的生產狀況,并延續改進,不斷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2.0.2安全績效Safetyperformance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目標,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測量結果。2.0.3有關方Relatedparty與企業的安全績效有關聯或受其影響的團體或個人。2.0.4資源Resources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所需的人員、資金、設備、材料、技術和方法等。2.0.5城鎮燃氣工程Citygasengineering城鎮燃氣的生產、輸配和關于應用的工程。2.0.6燃氣設備Gasfacilities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政燃氣設備、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備以及戶內燃氣設備等。2.0.7城鎮燃氣場站Citygasstation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的總稱。2.0.8場站工藝設備Stationprocessingfacilities場站高低壓燃氣管道、閥門、計量器具、調壓設備、壓縮機、加氣機、加注機、加氣柱、卸氣柱、增壓機、儲氣設備、低溫泵、汽化器、低溫增壓機、冷卻系統等。2.0.9安全設備Safetyfacilities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設備、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2.0.10危險源DangerousSource可能致使人身傷害和(或)健康損害的根源、狀況或行為,或其組合。2.0.11運行Function從事燃氣供應的專業人員,依照工藝要求和操作規程對燃氣設備進行巡視、操作、記錄等常規工作。2.0.12維護Maintain為保障燃氣設備的正常運行,預防事故發生所進行的檢查、修理修繕、保養等工作。2.0.13搶修Rushtorepair燃氣設備發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停氣、中毒、火災、爆炸等事故時,采納緊急措施的作業。2.0.14降壓Depressurization燃氣設備維護和搶修時,為了操作安全和保持部分供氣,將燃氣壓力調節至低于正常工作壓力的作業。2.0.15停氣Stopgas在燃氣供應系統中,采用關閉閥門等方法切斷氣源,使燃氣流量為零的作業。2.0.16動火Fire在燃氣管道和設備上或其他禁火區內進行焊接、切割等造成或產生明火的作業。2.0.17監護Custody在燃氣設備運行、維護、搶修作業時,對作業人員進行的監視、保護;或由于其它工程施工等可能引起危及燃氣設備安全而采納的監督、保護。3一般要求3.1概述3.1.1本規范采用計劃(P)、實施(D)、檢查(C)、改進(A)動態循環、延續改進的治理模式(即PDCA動態循環、延續改進的治理模式)。3.2原則3.2.1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應結合自身特點,依據本規范的要求,建設安全生產標準化。3.2.2

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建設,應當以危險源、有害因素辨識和風險評估為基礎,樹立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預防的理念,與企業其他方面的治理有機地結合起來,注重科學性、規范性和系統性。3.2.3

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實施,應表現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監督治理原則,通過有效方式實現信息的交流和溝通,不斷提升安全意識和安全治理水平。3.2.4

安全生產標準化采納企業自主創建,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機構考評、政府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監督的治理模式,延續改進燃氣場站經營企業的安全績效,實現安全生產長效機制。3.3實施3.3.1

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建立過程,包括初始評估、策劃、培訓、實施、自評、改進與提升等6個階段。3.3.2初始評估階段:依據法律法規及本規范要求,對燃氣場站經營企業安全治理現狀進行初始評估,了解場站安全治理現狀、業務流程、組織機構等基本治理信息,找出差距。3.3.3策劃階段:依據有關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范的要求,針對初始評估的結果,確定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方案,包括資源配置、進度、分工等;進行風險分析;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臺帳、檔案、記錄等;確定燃氣場站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3.3.4培訓階段:對全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有關內容培訓。3.3.5

實施階段:依據有關策劃結果,貫徹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所有要求。3.3.6自評階段:應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實施情形進行檢查和評估,發現問題,找出差距,提出完善措施。3.3.7改進與提升階段:依據有關自評的結果,改進安全生產標準化治理,不斷提升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水平和安全績效。4核心要求4.1方針與目標4.1.1方針政策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針。主要負責人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組織擬定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政策。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政策應滿足:1符合或嚴于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2與企業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相適應;3形成資料文件,并得到本單位所有從業人員的貫徹和實施;4按時進行評估,以確保其與企業的安全生產相適應;5職工或員工及公眾易于獲取。4.1.2年度目標計劃與考核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應確定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標,逐級簽訂各級組織的安全目標責任書,覆蓋到各個治理層級和崗位,予以考核,保證年度安全目標的有效履行。4.2組織機構和職責4.2.1主體合法性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依法設立,證照齊全有效。燃氣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核準許可范圍,無超范圍或超期經營,無違規轉讓、出租證照等行為。4.2.2組織機構1應建立安全生產治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設置安全生產治理部門,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治理人員,并按有關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2安委會(領導小組)每季度應至少召開一次安全專題會,溝通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問題。會議紀要應下發至各單位,各單位對有關要求進行貫徹。3城鎮燃氣場站應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例會,對當月的安全生產工作情形進行分析和總結,同時對下月有關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安排。4應建立從安委會(領導小組)到基層班組的安全生產治理網絡。4.2.3職責1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擬定安委會(領導小組)和各單位的安全職責,明確主要負責人、各級治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職責,全員簽訂安全(消防)責任書。2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1)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并保證有效執行;2)組織擬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保證其有效實施;3)組織擬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4)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5)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6)組織擬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8)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的其它安全職責。3應對各級治理部門、治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安全職責的履行情形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貫徹情形進行按時考核。4.3安全生產投入及工傷4.3.1安全生產費用燃氣場站經營企業應依據國家《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治理辦法》的關于規定,提取符合要求的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于安全生產。4.3.2安全投入治理應建立安全生產費用科目,擬定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計劃,建立安全生產費用科目和臺賬,監督治理安全投入的有效使用。4.3.3工傷保險應依法為職工或員工采辦工傷社會保險,及時足額支付工傷保險費。4.4法律法規與安全治理制度4.4.1法律法規1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應建立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制度,明確主管部門,確定獲取的渠道、方式,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2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各職能部門應及時識別和獲取本單位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規范性資料文件,并跟蹤、把握關于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修訂情形,及時提供給安所有門匯總。3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及時傳達給職工或員工,對各級職工或員工進行宣傳、培訓和考核,提升安全守法意識,規范安全生產行為,并傳達給有關方。4應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并依照有關要求適時地擬定符合本單位客觀實際的規章制度,加以貫徹。5應每年至少一次對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的執行情形進行符合性評估,形成評估報告或總結。4.4.2規章制度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治理流程,包括(但不限于):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2崗位安全職責制度;3安全生產獎懲考核制度;4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及費用治理制度;5風險治理制度;6安全生產會議制度;7安全培訓教育制度;8安全生產檢查及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制度;9安全生產目標治理和責任窮究制度;10隱患辨識與治理制度;1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12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體系治理制度;13特種作業人員治理制度;14職業衛生治理制度;15勞動防護用品(具)治理制度;16消防治理制度;17承包商和供應商治理制度;18設備設備治理制度;19作業安全治理制度;20要害裝置、重點部位安全治理制度;21用戶設備檢查、維護和報修治理制度;22檢修理修繕治理制度;23安全設備“三同時”治理制度、變動治理制度;24燃氣搶險治理制度;25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治理制度;26消防、運輸、儲存、防災等其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4.4.3操作規程應依據有關燃氣儲存、輸配和應用工藝、技術、設備設備的特點和危險性,編制作業操作規程。操作規程包括(但不限于):1燃氣管線及附屬設備的運行維護;2場站設備設備的運行維護;3特種設備的運行維護;4壓力表、安全閥、報警裝置的運行維護;5防雷、防靜電裝置、防爆電氣的運行維護;6消防設備器材的運行維護;7監視和測量設備(儀器)、監控及數據采集系統的運行維護;8供配電系統的運行維護;9停氣、降壓、動火及通氣作業;10搶修理修繕作業;11置換、放散作業;12帶壓開孔、封堵作業;13加臭作業;14管道通球、吹掃、試壓作業。4.4.4資料文件和檔案治理1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應將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放到有關工作崗位,并對職工或員工進行宣貫培訓。2應按時對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執行情形和適用情形進行檢查、評估、修訂。在發生以下情形時,應及時對有關的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進行評估:1)當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廢止、修訂或新頒布時;2)當企業歸屬、體制、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時;3)當生產設備設備新建、擴建、改建時;4)當工藝、技術路線和裝置設備發生變動時;5)當上級安全監督部門提出有關整改建議或意見時;6)當安全檢查、風險評估過程中發現涉及到規章制度層面的問題時;7)當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復事故原因,發現制度性因素時;8)其他有關事項。3燃氣場站經營企業應依據有關評估情形、安全檢查反饋的問題、生產安全事故案例、績效評定結果等,對安全生產治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修訂,確保其有效和適用,保證每個崗位所使用的為有效版本。4燃氣場站經營企業應建立資料文件和檔案治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人員、流程、形式、權限及各類安全生產檔案及保存要求等,確保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編制、使用、評估、修訂的效力。4.5教育培訓4.5.1教育培訓治理1燃氣場站經營企業應嚴格執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依據國家、地方及行業規定和崗位需要,擬定適宜的安全培訓教育目標和要求。按時收集、匯總安全培訓教育需求,依據有關實際情形和培訓目標,擬定并實施安全培訓教育計劃。2應組織安全教育培訓,保證教育、培訓人員、資金和場地的貫徹。3應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檔案。4應對從業人員培訓教育效果進行評估。5應對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再教育培訓。4.5.2安全生產治理人員教育培訓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治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治理能力,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4.5.3操作崗位人員教育培訓1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應對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生產技能培訓,使其熟悉關于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2新入職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培訓。3操作崗位人員轉崗或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場站、班組級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4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備投入使用前,應對關于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5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資質證書,方可上崗作業。6應確立終身教育的觀念和全員培訓的目標,對在崗的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培訓教育。4.5.4其他人員教育培訓1應對有關方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包括:承包商、供應商、以及臨時外聘人員。2應對外來檢查、參觀、學習等人員進行關于安全規定、可能接觸到的危害及應急知識的警示教育。4.6生產運行治理4.6.1設備設備日常治理1燃氣場站經營企業設備設備的使用、檢測、修理修繕,應符合關于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2應對設備設備實行全過程治理和可靠性治理,嚴格執行設備設備投產驗收和報廢治理制度,貫徹設備設備治理責任制,保證其運行、運轉達到完好狀況。3應依照規定建立完整、準確的設備設備技術檔案和臺賬。設備實施技術檔案應隨設備設備遷移而轉移,隨設備設備報廢而封閉。4應擬定并嚴格執行設備設備維護治理制度,貫徹維護周期、維護內容、維護程序、維護保養標準。5設備設備操作人員應對所使用的設備設備要做到:懂設備設備工作原理,會操作技能;懂安全操作規程,會嚴格執行;懂崗位風險,會防范措施;懂應急預案,會應急處置。4.6.2特種設備1燃氣場站經營企業應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治理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設計資料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資料文件以及安裝技術資料文件資料;按時檢驗和按時自行檢查的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關于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2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10日內,企業應向特種設備監督治理部門登記注冊。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3應對在用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監控儀器儀表進行經常性檢查維護和按時校驗、檢修,并保存記錄。4應在特種設備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按時檢驗要求,不得使用未經按時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5應擬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現場處置預案,并按時演練。6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修繕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企業應及時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監督治理部門辦理注銷。4.6.3要害裝置、重點場所及部位1燃氣場站經營企業應建立要害裝置、重點部位檔案,明確詳細治理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對要害裝置、重點部位實行重點治理。企業可依據有關實際生產經營情形劃定要害裝置、重點場所及部位,可將下列裝置及區域作為要害裝置及重點部位,(但不限于)以下:1)儲氣設備;2)壓縮機組或壓縮機房;3)裝卸站臺;4)監控室。2應將要害裝置、重點部位作為安全檢查的重點,按時進行監督檢查,督促隱患治理。3應對要害裝置和重要設備制訂綜合檢修理修繕計劃,計劃應定檢修方案、定檢修人員、定檢修期間安全監控措施、定檢修質量標準、定檢修進度安排。在進行檢修理修繕作業時,應執行下列程序:1)檢修理修繕前,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編制檢修理修繕方案;辦理工藝、設備設備交付檢修理修繕手續;有關方資質評定;對檢修理修繕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檢修理修繕前對安全監控措施進行確認;為檢修理修繕作業人員配備適當的勞動保護用品;辦理各種作業許可證;2)對檢修理修繕現場進行安全檢查;3)檢修理修繕后辦理檢修理修繕交付生產手續。4.6.4場站運行與維護治理1城鎮燃氣場站應嚴格執行外來人員、外來車輛進入場站登記治理以及安全保衛值班、生產運行操作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規范從業人員日常行為,保障場站安全穩定運行。2應嚴格執行設備設備治理制度,建立場站安全設備、設備臺賬。企業應確保安全設備配備符合國家關于規定和標準:燃氣泄漏檢測報警裝置;防雷設備;防靜電設備;消防設備與器材;安全防范設備;個體防護設備;監控與數據采集設備: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聲或光報警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備。3各種安全設備應專人負責治理,按時檢查和維護保養。安全設備應編入設備設備檢修理修繕計劃,按時檢修理修繕。安全設備嚴禁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理修繕拆除的,檢修理修繕完畢后應立刻復原。應對監控和數據采集設備進行規范治理,按時進行校準和維護,并保存校準和維護活動的記錄。4城鎮燃氣場站有關治理及作業人員應把握輸配氣工藝安全信息,主要包括:燃氣基本特性;輸配運行工藝以及輸配設備操作、日常檢查維護有關知識。5應依照《城鎮燃氣標志標準》(CJJT153)的規定對重要的燃氣設備或重要部位設置警示、識別標志。燃氣設備著色應符合關于著色標準。6城鎮燃氣場站內的各種介質道閥門應統一編號,現場閥門編號應與工藝流程圖中閥門編號一致,工藝流程圖應張貼在值班室或工藝區。進、出場站的每根燃氣管道上應有醒目的氣流方向標志。7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對工藝參數運行出現的偏離情形及時分析和更正糾正,保證工藝參數監控不超出安全限值。8燃氣設備運行工況應正常、安全可靠,無超壓、泄漏、油污、銹蝕、腐蝕及損毀失效等情形,運行部件應平穩,無異響、異常振動、過熱、泄漏等。9燃氣場站經營企業應結合場站危險源辨識、分析,編制場站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并按時開展預案演練,按時檢查應急物資完好情形,對缺損的應急物資及時更換、補充。4.6.5消防與安防監控設備設備1應當確保各場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暢通,防火防間距等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標志和應急照明設備。2消防檢查的主要內容至少包括:消防設備、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形、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和完好有效情形、火災隱患的整改和防范措施貫徹、消防水源和消防通道情形、用火用電情形、進出口暢通情形、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在崗情形、職工或員工對消防知識的把握情形、防火巡查的貫徹以及消防檔案建立情形、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擬定以及消防演練情形等。3安防設備、設備應有專人按時維護和測試,監控系統由專業企業按時維護和測試,保障有關系統正常運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規定,采集的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10日。4.6.6拆除報廢1應擬定生產設備拆除和報廢治理制度。拆除作業前,應進行拆除作業危險有害因素辯識,擬定拆除計劃或方案。2欲拆除報廢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仍存有危險物質的,按有關規定先對危險物質進行處置。3拆除的設備設備應按規定進行處置。拆除的設備設備涉及到危險物飾的,須擬定處置方案和應急措施,并嚴格按規定組織實施。4.7作業安全4.7.1作業許可1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應對危險性作業活動實施作業許可治理,嚴格履行分級審批手續和現場許可程序;作業方案應有危險有害因素辯識、安全措施、應急措施等內容。危險性作業活動包括(但不限于):1)動火作業;2)置換作業;3)高處作業;4)臨時用電作業;5)有限空間作業;6)起重吊裝作業;7)高壓設備修理修繕作業。2應制訂作業方案和應急方案,在作業現場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具)、消防器材、檢測儀器等。作業活動的負責人應嚴格按關于規定指揮作業;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作業活動安全監護人員應具備基本救護技能和作業現場的應急處理能力,作業過程中嚴禁離開監護崗位。4.7.2警示標志1應依照《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4)及《城鎮燃氣標志標準》(CJJ/T153)規定,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安全標示、標志。2應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3應按關于規定在生產區域道路設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標志。4應在檢修理修繕、施工、搶修、動火、吊裝等作業現場設置警戒區域和安全警示標志,在檢修理修繕、施工現場的坑、井、洼、溝、陡坡等場所設置圍欄、便道和警示燈。5應在可能造成或產生嚴重職業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符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規定的職業危害警示標識和告知牌。6應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安全標志、職業危害警示標識,確保無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并保存檢查記錄。4.7.3作業現場治理及過程監控1應在實施危險性作業活動前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擬定監控措施,在作業現場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具)、消防器材、檢測儀器等。2作業活動的負責人應嚴格按關于規定科學指揮,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堅決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現象。企業作業活動安全監護人員應具備基本救護技能和作業現場的應急處理能力,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監護崗位。3同一作業區域內有兩個以上承包商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時,應組織并監督承包商之間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治理職責和應當采納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治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溝通協調。4燃氣設備停氣、降壓、動火、置換、通氣、搶修等作業應符合《城鎮燃氣設備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的規定。4.7.4有關方治理1應執行承包商、供應商等有關方治理制度,對其資格/資質預審、選擇、服務前籌備、作業過程、提供的產品、技術服務、表現評估、續用等進行治理。2應建立合格有關方的名錄和檔案,依據有關服務作業行為按時識別服務行為風險,并采納行之有效的監控措施。3應對進入同一作業區的有關方進行統一安全治理,并貫徹詳細安全措施。4不得將項目委托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條件的有關方。企業和有關方的項目協議應明確規定各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企業應與有關方簽訂安全協議。4.7.5作業變動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應對作業過程、施工工藝等實施變動治理,履行審批及驗收程序,對變動過程及變動可能造成或產生的隱患進行分析和監控。開展風險治理與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4.8危險源辨識與治理4.8.1危險源辨識與評估1評估范圍與方法:應組織擬定風險評估治理制度,明確危險源辨識與評估的目的、范圍和準則。2風險評估的范圍應包括(但不限于):1)規劃、設計和建設、投產、運行等階段;2)常規和異常活動;3)事故及潛在的緊急情形;4)所有進入作業場所的人員的活動;5)原材料、產品的運輸和使用過程;6)作業場所的設備、設備、車輛、安全防護用品;7)人為因素,包括違反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8)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置;9)氣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災難。3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可依據有關需要,選擇有效、可行的風險評估方法進行風險評估。常用的評估方法有:1)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LEC);2)安全檢查表分析(SCL);3)故障樹分析(FTA);4)事件樹分析(ETA);5)工作危害分析(JHA);6)工作安全分析(JSA);4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應依據以下內容擬定風險評估準則:1)關于安全生產法律、法規;2)設計規范、技術標準;3)企業的安全治理標準、技術標準;4)企業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等。5)企業應依據風險評估準則,選定合適的評估方法,按時和及時對作業活動和設備設備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和風險評估。企業在進行風險評估時,應從影響人、資產和環境三個方面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分析。6)企業各級治理人員應參加風險評估工作,鼓勵從業人員積極參加風險評估和風險監控。5風險監控1)應依據有關風險評估結果及經營運行情形等,確定不可接受的風險,擬定并貫徹監控措施,將風險尤其是重大風險監控在可以接受的程度。企業在選擇風險監控措施時,應考慮可行性、安全性、可靠性,應包括工程技術措施、治理措施、培訓教育措施、以及個體防護措施。2)應將風險評估的結果及所采納的監控措施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培訓,使其熟悉工作崗位和作業環境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把握、貫徹應采納的監控措施。6風險信息更新1)應適時組織風險評估工作,識別與生產經營活動關于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隱患。2)應按時評估或檢查風險評估結果和風險監控效果。3)應在下列情形發生時及時進行風險評估:①新的或變動的法律法規或其他要求;②操作條件變化或工藝改變;③技術改造項目;④有對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認識;⑤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4.8.2重大危險源監控1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應依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辯識》(GB18218)辨識并確定重大危險源,建立重大危險源治理檔案。重大危險源治理檔案內容包括:1)物質名稱和數量、性質;2)地理位置及周邊環境;3)治理制度;4)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記錄;5)評估報告;6)檢測報告;7)監控檢查記錄;8)重大危險源備案記錄等。2應將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預案報送本地*(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和關于部門備案。3應依照關于規定對重大危險源設置安全監控報警系統。企業應對重大危險源的設備、設備按時檢查、檢驗,并做好記錄。4應擬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救援器材、裝備,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演練。企業重大危險源的防護距離應滿足國家標準或規定。4.9隱患排查與治理4.9.1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應嚴格執行安全檢查治理制度,按時或不按時進行安全檢查。4.9.2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應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內容和計劃,并有詳細的檢查記錄。4.9.3應依據有關安全檢查計劃,開展綜合檢查、專項檢查、日常檢查和節假日檢查,主要負責人應組織并參加安全檢查,并建立安全檢查臺賬。4.9.4應依據有關隱患排查和安全檢查發現的結果,對隱患進行分析評估,確定隱患等級,登記建檔,擬定隱患治理方案,對隱患及時進行治理。所有的安全隱患從提出、整改、回復到復查確認必須形成“閉環治理”,并建立詳細的隱患及隱患整改檔案。4.9.5隱患治理方案應包括目標和任務、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機構和人員、時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隱患在治理前應采納臨時監控措施并擬定應急預案。4.9.6隱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術措施、治理措施、教育措施、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治理履行后,應對治理情形進行驗證和效果評估。4.10職業健康4.10.1職業危害辨識與治理1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應依照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職業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配備與職業健康保護相適應的設備、工具。2應按時對存在職業危害的場所、作業項目(如場站的噪音、焊接現場的錳元素等)進行檢測和評估,在檢測點設置標識牌予以告知,并將檢測結果存入職業健康檔案。3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置報警裝置,擬定應急預案,配置現場急救用品、設備,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4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專人負責保管,按時校驗和維護。5應對現場急救用品、設備和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修理修繕,按時檢測其性能,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況。6應貫徹崗前、崗中和離崗的職業健康體檢,及時對患職業病的職工或員工進行治療,及時調離患職業禁忌癥的職工或員工,并將結果存入職業健康檔案。4.10.2職業危害申報企業應按規定,及時、如實向本地主管部門申報生產過程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監督。4.10.3職業危害告知和警示1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協議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造成或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和防護措施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協議中寫明。2應采用有效的方式對從業人員及有關方進行宣傳,使其了解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3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依照GBZ158要求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載明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救治措施。4.10.4勞動防護用品1業應依據有關接觸危害的種類、強度,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和器具,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準確佩戴、使用。2應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備及個體防護用品治理臺帳,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形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4.11應急治理4.11.1應急機構和隊伍1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應建立應急指揮系統,實行分級治理。2應建立與安全生產規模和特點相適應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明確職責。4.11.2應急保障1應按國家關于規定,配備足夠的應急救援設備、裝備、物資,包括:搶險搶修器材、個體防護用品、通訊器材、交通運輸工具等。2應做好應急救援器材的保管、檢查和維護保養,保證其完好有效。3應建立應急通訊錄,有關應急單位、部門及人員的電話號碼應置于明顯位置,保證有關人員熟悉把握。4應完善應急救援信息治理,按規定發布應急指令。4.11.3應急預案和搶險1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應依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擬定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體系。2應在接到搶險指令后,應立刻啟動應急處置程序,組織搶險急修,及時妥善處置險情,避免事故發生。3應組織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救援預案的培訓,按時演練,評估演練效果,評估應急救援預案的充份性和有效性,并形成記錄。4應按時評估應急救援預案,尤其是在重大險肇事故發生后,并及時修訂完善。5應將應急救援預案報本地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和燃氣管部門備案,并通報本地應急協作單位,建立應急聯動機制。4.12事故治理4.12.1事故報告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關于人員應當立刻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治理職責的關于部門報告。2情形緊急時,事故現場關于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治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治理職責的關于部門報告。3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形;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納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形。4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形的,應當及時補報。4.12.2事故調查和處理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積極配合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的事故調查,負責人和關于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嚴禁擅離職守,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關于情形。2應按規定設立事故調查組,依據有關“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廣大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沒有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過”的原則,開展調查處理。3應貫徹事故整改和預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整改和預防措施應包括工程技術措施、培訓教育措施、安全治理措施等。4.12.3事故檔案1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應建立事故檔案,事故檔案包括事故調查處理報告等有關資料文件資料。2應建立事故治理臺帳。4.13績效評定和延續改進4.13.1績效評定1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應每年至少一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實施情形進行評定,驗證所有安全生產制度措施的適宜性、充份性和有效性,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目標、指標的履行情形。2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對績效評定工作全面負責。評定工作應形成正式資料文件,并將結果向所有部門、所屬單位和從業人員通報,作為年度考評的重要依據。3發生一般事故等級以上事故后,應重新進行評定。4.13.2延續改進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應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評定結果,對安全生產目標、指標、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進行修改完善,延續改進,不斷提升安全績效。5附則5.0.1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實行企業自主評定、外部評估的方式。5.0.2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應當依據有關本評定標準,對本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情形進行評定。5.0.3安全生產標準化評級分為:一、二、三級,一級屬于最高。本規范適用于二、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實行100分制。三級:70-80分;二級:81-90分。5.0.4否決項、空項及評定,申請評估企業若在申請評估之日前一年內發生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或者不具備相應燃氣經營許可資質的,未能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級。5.0.5二級由*級行政建設主管部門公告,頒發證書;三級由*級行政建設主管部門或燃氣主管部門公告,頒發證書。5.0.6本標準評分標準、自評報告附后。附錄A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分表考評類型考評項目考評內容標準分值考評辦法評估描述空項實際得分1.方針與目標(6分)1.1方針政策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針。主要負責人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組織擬定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政策。31.制度無該項內容的,不得分;2.未以資料文件形式發布生效的,不得分;安全生產目標治理制度缺少擬定、分解、實施等內容的,扣1分;1.2年度目標計劃與考核應確定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標,逐級簽訂各級組織的安全目標責任書,覆蓋到各個治理層級和崗位,予以考核,保證年度安全目標的有效履行。31.無確定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標的,不得分;2.未逐級簽訂各級組織的安全目標責任書,覆蓋到各個治理層級和崗位,未予以考核,保證年度安全目標的有效履行的,每項缺少扣1分。2.組織機構與職責(8分)2.1主體合法性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依法設立,證照齊全有效。燃氣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核準許可范圍,無超范圍或超期經營,無違規轉讓、出租證照等行為。2無證照的不得分,缺少的每項扣0.5分。2.2組織機構1.應建立安全生產治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設置安全生產治理部門,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治理人員,并按有關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2.安委會(領導小組)每季度應至少召開一次安全專題會,溝通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問題。會議紀要應下發至各單位,各單位對有關要求進行貫徹。3.城鎮燃氣場站應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例會,對當月的安全生產工作情形進行分析和總結,同時對下月有關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安排。41.未建立安全生產治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設置安全生產治理部門,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治理人員,并按有關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不得分。不全的扣0.5分。2.未執行安委會(領導小組)每季度應至少召開一次安全專題會,溝通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問題。會議紀要應下發至各單位,不得分,不全的扣0.5分。3.未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例會,對當月的安全生產工作情形進行分析和總結,同時對下月有關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安排。不全的扣0.5分。2.3職責1.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擬定安委會(領導小組)和各單位的安全職責,明確主要負責人、各級治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職責,全員簽訂安全(消防)責任書。2.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3.應對各級治理部門、治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安全職責的履行情形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貫徹情形進行按時考核21.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擬定安委會(領導小組)和各單位的安全職責,明確主要負責人、各級治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職責,全員簽訂安全(消防)責任書。不得分。不全的扣0.5分。2.未貫徹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不得分。3.未對各級治理部門、治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安全職責的履行情形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貫徹情形進行按時考核。不得分。不全的扣0.5分。續表考評類型考評項目考評內容標準分值考評辦法評估描述空項實際得分3.安全生產投入及工傷(6分)3.1安全生產費用燃氣場站經營企業應依據國家《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治理辦法》的關于規定,提取符合要求的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于安全生產。3未依據國家《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治理辦法》的關于規定,提取符合要求的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于安全生產。不得分。未專款專用的扣2分。3.2安全投入治理應建立安全生產費用科目,擬定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計劃,建立安全生產費用科目和臺賬,監督治理安全投入的有效使用。21.未建立安全生產費用科目,擬定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計劃,建立安全生產費用科目和臺賬,監督治理安全投入的有效使用。不得分。2.未計劃、未臺賬等每項扣0.5分。3.3工傷保險應依法為職工或員工采辦工傷社會保險,及時足額支付工傷保險費。1未依法為職工或員工采辦工傷社會保險,及時足額支付工傷保險費。不得分。4.法律法規與安全治理制度(9分)4.1法律法規1.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應建立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制度,明確主管部門,確定獲取的渠道、方式,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2.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各職能部門應及時識別和獲取本單位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規范性資料文件,并跟蹤、把握關于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修訂情形,及時提供給安所有門匯總。3.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及時傳達給職工或員工,對各級職工或員工進行宣傳、培訓和考核,提升安全守法意識,規范安全生產行為,并傳達給有關方。3.應每年至少一次對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的執行情形進行符合性評估,形成評估報告或總結。31.未建立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制度,明確主管部門,確定獲取的渠道、方式,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不得分。2.未對各職能部門應及時識別和獲取本單位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規范性資料文件,并跟蹤、把握關于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修訂情形,及時提供給安所有門匯總。扣1分。3.未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及時傳達給職工或員工,對各級職工或員工進行宣傳、培訓和考核,提升安全守法意識,規范安全生產行為,并傳達給有關方。扣1分3.未每年至少一次對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的執行情形進行符合性評估,形成評估報告或總結。扣1分。4.2規章制度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治理流程。并上墻。2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治理流程。不得分。不全的,未上墻的扣1分。4.3操作規程應依據有關燃氣儲存、輸配和應用工藝、技術、設備設備的特點和危險性,編制作業操作規程。并上墻。31.未依據有關燃氣儲存、輸配和應用工藝、技術、設備設備的特點和危險性,編制作業操作規程。不得分;2.不全的,未上墻的扣2分。4.4資料文件和檔案治理應建立資料文件和檔案治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人員、流程、形式、權限及各類安全生產檔案及保存要求等,確保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編制、使用、評估、修訂的效力。1未建立資料文件和檔案治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人員、流程、形式、權限及各類安全生產檔案及保存要求等,確保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編制、使用、評估、修訂的效力。不得分。續表考評類型考評項目考評內容標準分值考評辦法評估描述空項實際得分5.教育培訓(7分)5.1教育培訓治理1.燃氣場站經營企業應嚴格執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依據國家、地方及行業規定和崗位需要,擬定適宜的安全培訓教育目標和要求。按時收集、匯總安全培訓教育需求,依據有關實際情形和培訓目標,擬定并實施安全培訓教育計劃。2.應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檔案。3.應對從業人員培訓教育效果進行評估。4.應對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再教育培訓。21.未嚴格執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依據國家、地方及行業規定和崗位需要,擬定適宜的安全培訓教育目標和要求。按時收集、匯總安全培訓教育需求,依據有關實際情形和培訓目標,擬定并實施安全培訓教育計劃。不得分,不全的扣1分。2.未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檔案。扣0.5分。3.未對從業人員培訓教育效果進行評估。扣1分。4.未對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再教育培訓。扣0.5分5.2安全生產治理人員教育培訓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治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治理能力,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2未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治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治理能力,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不得分。5.3操作崗位人員教育培訓1.城鎮燃氣場站經營企業應對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生產技能培訓,使其熟悉關于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2.新入職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培訓。3.操作崗位人員轉崗或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場站、班組級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4.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備投入使用前,應對關于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5.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資質證書,方可上崗作業。21.未對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生產技能培訓,使其熟悉關于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不得分。2.未對新入職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培訓。扣0.5分。3.未對操作崗位人員轉崗或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場站、班組級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扣0.5分。4.未對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備投入使用前,應對關于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扣0.5分。5.未對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資質證書,方可上崗作業。扣0.5分。5.4其他人員教育培訓1.應對有關方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包括:承包商、供應商、以及臨時外聘人員。2.應對外來檢查、參觀、學習等人員進行關于安全規定、可能接觸到的危害及應急知識的警示教育。11.未對對有關方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包括:承包商、供應商、以及臨時外聘人員。扣0.5分。2.未對外來檢查、參觀、學習等人員進行關于安全規定、可能接觸到的危害及應急知識的警示教育。扣0.5分。續表考評類型考評項目考評內容標準分值考評辦法評估描述空項實際得分6.生產運行治理(15分)6.1設備實施日常治理1.應對設備設備實行全過程治理和可靠性治理,嚴格執行設備設備投產驗收和報廢治理制度,貫徹設備設備治理責任制,保證其運行、運轉達到完好狀況。2.應擬定并嚴格執行設備設備維護治理制度,貫徹維護周期、維護內容、維護程序、維護保養標準。21.未對設備設備實行全過程治理和可靠性治理,嚴格執行設備設備投產驗收和報廢治理制度,貫徹設備設備治理責任制,保證其運行、運轉達到完好狀況。扣0.5分。2.未貫徹維護周期、維護內容、維護程序、維護保養標準。每缺少一項扣0.5分。6.2特種設備1.燃氣場站經營企業應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治理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2.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10日內,企業應向特種設備監督治理部門登記注冊。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3.應對在用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監控儀器儀表進行經常性檢查維護和按時校驗、檢修,并保存記錄。4.應擬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現場處置預案,并按時演練。21.未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治理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扣0.5分。2.未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10日內,企業應向特種設備監督治理部門登記注冊。不得分。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扣1分。3.未對在用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監控儀器儀表進行經常性檢查維護和按時校驗、檢修,并保存記錄。扣0.5分4.未擬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現場處置預案,未按時演練。扣0.5分。6.3要害裝置、重點場所及部位燃氣場站經營企業應建立要害裝置、重點部位檔案,明確詳細治理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對要害裝置、重點部位實行重點治理。企業可依據有關實際生產經營情形劃定要害裝置、重點場所及部位,可將下列裝置及區域作為要害裝置及重點部位。2未建立要害裝置、重點部位檔案,明確詳細治理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對要害裝置、重點部位實行重點治理。企業可依據有關實際生產經營情形劃定要害裝置、重點場所及部位,可將下列裝置及區域作為要害裝置及重點部位。不得分,不全未貫徹的每項扣0.5分。6.4場站運行與維護治理1.城鎮燃氣場站應嚴格執行外來人員、外來車輛進入場站登記治理以及安全保衛值班、生產運行操作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規范從業人員日常行為,保障場站安全穩定運行。2.應嚴格執行設備設備治理制度,建立場站安全設備、設備臺賬。3.各種安全設備應專人負責治理,按時檢查和維護保養。安全設備應編入設備設備檢修理修繕計劃,按時檢修理修繕。4.應依照《城鎮燃氣標志標準》(CJJT153)的規定對重要的燃氣設備或重要部位設置警示、識別標志。燃氣設備著色應符合關于著色標準。51.未嚴格執行外來人員、外來車輛進入場站登記治理以及安全保衛值班、生產運行操作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規范從業人員日常行為,保障場站安全穩定運行。缺少每項扣0.5分。2.未嚴格執行設備設備治理制度,不得分,未建立場站安全設備、設備臺賬。每項缺少扣0.5分3.未對各種安全設備應專人負責治理,按時檢查和維護保養。安全設備應編入設備設備檢修理修繕計劃,按時檢修理修繕。每項不全扣0.5分。4.未依照《城鎮燃氣標志標準》(CJJT153)的規定對重要的燃氣設備或重要部位設置警示、識別標志。燃氣設備著色應符合關于著色標準。每少一個扣0.5分。續表考評類型考評項目考評內容標準分值考評辦法評估描述空項實際得分6.生產運行治理(15分)6.5消防與安防監控設備1.應當確保各場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暢通,防火防間距等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標志和應急照明設備。2.安防設備、設備應有專人按時維護和測試,監控系統由專業企業按時維護和測試,保障有關系統正常運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規定,采集的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10日。21.未當確保各場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暢通,防火防間距等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不得分。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標志和應急照明設備。扣1分。2.未對安防設備、設備應有專人按時維護和測試,監控系統由專業企業按時維護和測試,保障有關系統正常運行,3.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規定,采集的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10日。扣1分。6.6拆除報廢1.應擬定生產設備拆除和報廢治理制度。拆除作業前,應進行拆除作業危險有害因素辯識,擬定拆除計劃或方案。2.欲拆除報廢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仍存有危險物質的,按有關規定先對危險物質進行處置。3.拆除的設備設備應按規定進行處置。拆除的設備設備涉及到危險物飾的,須擬定處置方案和應急措施,并嚴格按規定組織實施。21.未擬定生產設備拆除和報廢治理制度。不得分。拆除作業前,未進行拆除作業危險有害因素辯識,擬定拆除計劃或方案。不得分。不完整的不得分。2.未對欲拆除報廢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仍存有危險物質的,按有關規定先對危險物質進行處置。扣1分。3.未對拆除的設備設備應按規定進行處置。拆除的設備設備涉及到危險物飾的,須擬定處置方案和應急措施,并嚴格按規定組織實施。扣0.5分。7.作業安全(15分)7.1作業許可1.應對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吊裝等危險性較高的作業活動建立治理制度,實施作業許可治理,嚴格履行分級審批手續。2.作業許可證中應有危險有害因素辯識、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措施。21.未建立制度的,不得分。2.審批手續不全的,每項扣1分。3.作業許可證中無風險分析、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應急處置措施內容的,每缺一項扣1分。7.2警示標志1.應在生產區域道路設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標志。2.應在檢修理修繕、施工、搶修、動火、吊裝、受限空間等作業現場設置警戒區域和安全警示標志,在檢修理修繕、施工現場的坑、井、洼、溝、陡坡等場所設置圍欄、便道和警示燈。安全標志牌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修正或更換。31.未按規定設置標志,每處扣0.5分。2.未按規定設置警戒區域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每處扣0.5分;未在檢修理修繕、施工現場的坑、井、洼、溝、陡坡等場所設置圍欄、便道和警示燈的,每處扣0.5分3.安全標志牌沒有檢查記錄的,扣1分。續表考評類型考評項目考評內容標準分值考評辦法評估描述空項實際得分7.作業安全(15分)7.3作業現場治理及過程監控1.應在實施危險性作業活動前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擬定監控措施,在作業現場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具)、消防器材、檢測儀器等。2.作業活動的負責人應嚴格按關于規定科學指揮,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堅決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現象。企業作業活動安全監護人員應具備基本救護技能和作業現場的應急處理能力,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監護崗位。3.同一作業區域內有兩個以上承包商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時,應組織并監督承包商之間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治理職責和應當采納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治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溝通協調。4.燃氣設備停氣、降壓、動火、置換、通氣、搶修等作業應符合《城鎮燃氣設備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的規定。51.未在實施危險性作業活動前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擬定監控措施,在作業現場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具)、消防器材、檢測儀器等。扣2分。2.作業活動的負責人應嚴格按關于規定科學指揮,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堅決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現象。企業作業活動安全監護人員應具備基本救護技能和作業現場的應急處理能力,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監護崗位。扣2分。3.同一作業區域內有兩個以上承包商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時,應組織并監督承包商之間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治理職責和應當采納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治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溝通協調。每次扣0.5分4.燃氣設備停氣、降壓、動火、置換、通氣、搶修等作業應符合《城鎮燃氣設備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的規定。扣3分。7.4有關方應擬定有關方治理制度,對承包商、供應商等有關方的資格/資質預審、選擇、服務前籌備、作業過程監督、提供的產品、技術服務、表現評估、續用等進行治理,建立有關方的名錄和檔案。31.未建立有關方信息檔案(包括資格/資質預審、業績評估資料文件資料)的,扣1分;2.未與有關方未簽訂委托協議(或協議)的,扣2分;未簽訂安全協議的,扣2分7.5作業變動應對作業過程、施工工藝等實施變動治理,履行審批及驗收程序,對變動過程及變動可能造成或產生的隱患進行分析和監控。開展風險治理與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21.無審批和驗收報告的,不得分;2.未對變動致使新的風險或隱患進行辨識、評估和監控的,每項扣1分。8.危險源辨識與治理(6分)8.1危險源辨識與評估有關規定對本單位的生產設備或場所進行危險源辨識、分類和風險評估、分級,確定重大危險源(包括企業確定的重大危險源)。31.未進行辨識、評估、分類、分級的,不得分;2.未按制度規定嚴格進行的,不得分;3.未辨識和評估不充份、準確的,每缺少一項扣0.5分。8.2重大危險源監控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牌(內容包含名稱、地點、責任人員、事故模式、監控措施等)。31.無安全警示標志的不得分;2.設置不全的每處扣0.5分;內容不全的,每處扣0.5分;警示標志污損或不明顯的,每處扣1分。續表考評類型考評項目考評內容標準分值考評辦法評估描述空項實際得分9.隱患排查與治理(6分)9.1隱患排查隱患排查的范圍應包括所有生產經營場所、環境、人員、設備設備和活動。3隱患排查范圍每缺少一類,扣2分。9.2治理1.建立隱患治理臺賬;2.對查出的隱患下達隱患治理通知,明確責任人、治理時限;3.重大隱患項目應擬定治理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治理前的監控及應急預案“五到位”;4.按時履行隱患治理。31.未建立隱患治理臺賬,扣2分;2.未向有關部門下達隱患治理通知,或通知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每項扣1分;3.重大隱患項目未做到“五到位”的,每項扣1分;4.隱患項目未按時治理的,每項扣1分。10.職業健康(4分)10.1職業危害辨識與治理建立企業職業健康治理制度。應將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和工作過程中可能造成或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待遇等如實以書面形式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協議中寫明。企業應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備及勞動防護用品治理臺賬。21.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制度與關于法規規定不一致的,扣1分。2.未書面告知的,扣2分;告知內容不全的,每項扣1分;未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備治理臺賬的,扣2分;未建立勞動防護用品治理臺賬的,扣2分。10.2職業危害申報按規定,及時、如實地向本地主管部門申報生產過程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21.未申報材料的,不得分;2.申報內容不全的,每缺少一類扣1分11.應急治理(8分)11.1應急機構和隊伍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治理制度。建立與本單位生產安全特點相適應的專兼職應急隊伍。3無該項制度的,不得分;制度內容不全或針對性不強的,扣2分。沒有建立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的,不得分;專人能力未能滿足要求的,扣1分。

隊伍或人員未能滿足要求的,不得分。11.2應急保障1.按應急預案的要求,建立應急設備,配備應急裝備,儲備應急物資。

2.對應急設備、裝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可靠。21.未建立應急設備的,扣1分;未配備應急裝備的,扣1分;未儲備應急物資的,扣1分。2.無檢查、維護、保養記錄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項記錄的,扣1分;有一處不完好、可靠的,扣1分。11.3應急預案與搶險1.按應急預案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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