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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道路物資運輸及站場治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道路物資運輸和貨運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物資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物資運輸安全,愛護道路物資運輸、貨運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物資運輸和道路物資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道路物資運輸,是指除了道路危險物資運輸以外的物資運輸,包括道路一般物資、特種物資運輸。本規定所稱的貨運站,是指為社會提供道路物資運輸有償服務的貨運站、貨源集散地等經營場所。包括道路綜合貨運站(場)、道路零擔貨運站、

2、集裝箱道路中轉站、道路貨運交易市場、貨運停車場、物資裝卸場和物資儲存、保管場所及貨運配載中心等。 第三條 道路物資運輸和貨運站應當依法經營,老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四條 道路物資運輸和貨運站治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國家鼓舞道路物資運輸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物資運輸市場。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物資運輸和貨運站治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治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物資運輸和貨運站治理工作。第二章 經營許可第一節 許可條件第七條 申請從事道路物資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有與

3、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辦公、生產、生活場所、設備、設施;生產場所許多于200平方米的面積,租用的辦公、生產場所應當有簽定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二)有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條件的運輸車輛(三)有符合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四)有道路物資運輸安全生產責任、安全生產操作、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安全事故隱患消除等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第八條 從事道路物資運輸的車輛應當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符合下列條件:(一)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總質量應當滿足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04)的要求;(二)車輛新度系數不低于85%;(三)一般物資運輸的車輛技術

4、等級應當達到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198-2004,以下簡稱等級劃分要求)規定的二級以上標準;(四)一般物資運輸以外的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等級劃分要求的一級標準。第九條 從事道路物資運輸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治理機構對有關道路物資運輸法律法規、規章、機動車維修和物資裝載保管差不多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第十條 申請從事大型對象運輸經營的,除了滿足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承運一類大型對象的,具有20噸以上10

5、0噸以下的超重型車組;(二)承運二類大型對象的,具有100噸以上200噸以下的超重型車組;(三)承運三類大型對象的,具有200噸以上300噸以下的超重型車組;(四)承運四類大型對象的,具有300噸及以上的超重型車組;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除了滿足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與運輸物資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集裝箱運輸經營的,除了滿足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條件外,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第十三條 申請人為貨運企業的,應當至少有五輛以上貨運車輛。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6、)有經道路運輸治理、公安消防、環境愛護等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驗收合格的貨運站;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治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四)有合法的法定代表人及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不相適應的治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五)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治理制度。 (六)等級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運輸站及危險物資運輸站還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第二節 許可程序第十五條 申請從事道路物資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治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符合本

7、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申請從事大型對象、集裝箱、冷藏保險運輸的,還應當分不提供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具體材料如下:(一)道路物資運輸經營申請表(附件一); (二)法人代表身份證明;(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鑒定證書或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復印件;(四)車輛新度系數證明;(五)駕駛員的身份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復印件;(六)生產場地證明或簽定的一年以上有效租用合同(七)大型對象、冷藏保鮮運輸可行性研究報告;(八)各項安全生產治理制度;(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第十六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治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一)

8、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申請登記表(附件二);(二)法人代表身份證明;(三)經營道路物資運輸站(場)的土地使用證及產權證明。租用他人房屋、場地設施的,要提供1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四)等級道路物資運輸站(場)驗收證明;(五)資信證明或驗資報告;(六)業務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治理等制度; (七)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八)專業人員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治理機構,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道路運輸治理機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治理機

9、構應當自受理道路物資運輸經營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道路物資運輸經營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道路運輸治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貨運站經營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貨運站經營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物資運輸站(場)經營許可證。對道路物資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講明理由。道路物資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分不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物資運輸站(場)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治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

10、治理機構應當將道路物資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許可事項、許可條件、許可實施主體、許可程序、申請文書及申請材料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的要求公布、公示。第二十條 鼓舞進展道路物資專用車運輸,申請從事集裝箱、廂式、罐式貨車等封閉式運輸的,應當優先予以許可。第二十一條 道路物資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在取得經營許可后180日未經營或者停業時刻超過180日的,由許可其經營的道路運輸治理機構注銷其經營許可和其它相關證件。道路物資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內告知許可其經營的道路運輸治理機構辦理有關注銷手續。第三章 貨運經營第二十二條 道路物資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

11、營范圍從事貨運經營。第二十三條 道路物資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定期進行物資運輸業務知識、操作規程考核。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舞大型貨運車輛安裝、使用行車記錄儀,貴重物品運輸車輛安裝GPS裝置,保障物資運輸安全。從事長途物資運輸的車輛,道路物資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雙配駕駛員或者其它有效的技術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刻超過4個小時。第二十五條 道路物資運輸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車輛從事物資運輸經營,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使用車輛,按時做好車輛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二級維護周期和作業項目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確保車輛技術狀況符合國家規定

12、的技術標準。成建制的道路物資運輸經營者應當對車輛二級維護進行監督治理,確保車輛定期進行維護。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它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物資運輸經營。禁止道路物資運輸經營者擅自改裝、拼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運輸車輛。第二十六條 道路物資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車輛營運證不得轉讓、出租,不得涂改、偽造。第二十七條 道路物資運輸經營者使用的貨運車輛應當定期參加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確保在用貨運車輛符合等級劃分要求的規定。一般貨運車輛技術等級應當達到等級劃分要求的三級以上,集裝箱、大型對象、冷藏保險、罐式、廂式運輸等其它貨運車輛技術等級應當達到等級

13、劃分要求的二級以上。第二十八條 禁止貨運車輛超載、超限運輸。運輸的物資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物資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道路運輸治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貨源集散地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時,發覺貨運車輛超載的,應當立即制止,并采取措施強制卸貨。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禁止旅客、物資混裝運輸。第二十九條 道路物資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物資。道路物資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物資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承運。物資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條 禁止道路物資運輸經營者采取不正當手段強行招攬物

14、資,不得壟斷貨源。 第三十一條 依照公平競爭、擇優托運的原則,道路物資運輸經營者和貨主自愿訂立道路物資運輸合同。道路物資運輸經營者與物資托運人按照道路物資運單簽訂運輸合同,應當逐項如實填寫,不得簡化、涂改。道路物資運單經承、托運雙方簽章后有效。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舞實行封閉運輸,以保證環境衛生和物資運輸安全。道路物資運輸經營者在運輸物資時,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物資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第三十三條 道路物資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對象,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向沿途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公安主管部門申報并經其同意后,才能夠按核定的路線運輸。第三十四條 道路物資運輸出租車輛載貨后,應當按照

15、貨主指定的目的地和線路行駛,貨主未指定線路的,應當選擇合理的線路行駛,并按照稅控計程計價器顯示的金額和規定的搬運費結算,給付合法收費憑證。 未經貨主同意,道路物資運輸出租車輛不得招攬運輸其它物資。空車待租不得拒載。第三十五條 從事大型對象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大型對象運輸車輛白天行駛時,應當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設置標志燈。出租貨運車輛應當裝置標識性頂燈和稅控計程計價器。第三十六條 道路物資運輸車輛車身不得噴涂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標識、廣告。第三十七條 道路物資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難以及其它突發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

16、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第三十八條 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難以及其它突發事件,道路物資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道路物資運輸經營者參加上述事件的運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給予運費補償。第三十九條 道路物資運輸經營者在注冊地以外經營三個月以上的,應當服從經營地的道路運輸治理機構的治理。第四十條 道路物資運輸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承托雙方自行確定。道路物資運輸經營者不得惡意壓價競爭。第四章 貨運站經營第四十一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物資的性質、保管要求和有效期限,對物資包裝和分類存放,保證物資完好無損。第四十二條 貨運站經營者

17、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安全操作規程組織物資的搬運裝卸,保證作業質量。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第四十三條 貨運站經營活動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四條 貨運站經營實行有償服務,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按照規定向經營者收取費用。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五條 貨運站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物資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第四十六條 貨運站經營者不準欺行霸市、壟斷貨源、搶裝物資。 第四十七條 貨運站經營者受理物資要按汽車物資運輸規則與托運人辦理托付手續。 物資運輸包裝應按照國家規定的物資運輸

18、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發生商務事故需要賠償的,貨運站經營者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先行賠償,并有權向相關責任人追償; 第四十八條 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業務大廳布置美觀大方,工作人員要衣帽整潔、持證上崗。第四十九條 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與貨運站經營者簽定合同。第五十條 貨運配載服務須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真實、準確、及時,能最大限度地滿足貨主選擇運力和車主選擇貨源的需求。第五十一條 貨運站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證照或證照不全者提供物資配載服務;物資配載不得混裝危險物資或國家禁運物品。第五十二條

19、 貨運站應當嚴格執行車輛進出站(場)安全檢查和登記檢驗制度,防止超限、超載車輛的車輛出站,禁止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第五十三條 貨運站倉儲、存車等經營場所必須符合消防安全條件,各種消防器材、設施配備齊全有效。第五十四條 存車場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配備安全治理人員,保障停放車輛的秩序和安全。第五章 信譽考核第五十五條 道路物資運輸和貨運站經營實行信譽考核制度,由當地的道路運輸治理機構負責考核。第五十六條 信譽考核周期為一年,信譽考核內容按照道路運輸信譽考核治理規定執行。第五十七條 道路運輸治理機構應當定期公布道路運輸業戶信譽考核記錄和結果,并經營者提供各種查詢途徑。第五十八條

20、 道路物資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在信譽考核周期內,違章記錄超過信譽考核規定的要求的,道路運輸治理機構能夠責令其整頓,改正違章行為第六章 執法檢查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道路運輸治理機構實施道路運輸治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第六十條 道路運輸治理機構應當對道路物資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實施日常、定期監督檢查,第六十一條 道路運輸治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在貨運站(場)、物資集散地和公路路口等地,對道路物資運輸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有權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同意道路運輸治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第六

21、十二條 道路運輸治理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覺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超載貨運車輛的經營者應當就近或者到道路運輸治理機構指定的卸貨場所自行卸載,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超載車輛經營者拒絕自行卸載的,道路運輸治理機構可實行強制卸載,為卸載物資提供保管場所,并書面告知超載車輛經營者有關物資保管事項,責令超載車輛經營者在規定時刻內取走物資。超載車輛經營者逾期不取走物資的,道路運輸治理機構可依法變賣。變賣價款扣除強制卸載費、保管費等相關費用后,余款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時刻內領取。逾期不領取的,按照有關規定上繳財政第六十三條 貨運經營者在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治理機構管轄區域外

22、違法從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治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治理機構。第六十四條 道路運輸治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它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予以暫扣的,并出具暫扣憑證。道路運輸治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暫扣車輛,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刻內到指定地點同意處理。逾期不同意處理的,道路運輸治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治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

23、依法拍賣暫扣的貨運車輛,拍賣價款扣除拍賣費用、抵扣罰款、滯納金后,余款退還違法當事人。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六十五條 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物資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治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六條 道路物資運輸經營者超過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范圍從事貨運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治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七條 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條件的人員駕駛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

24、輸治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物資運輸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治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同意非法轉讓、出租許可證件的,按本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處罰。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物資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治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物資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治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

25、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峻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強行招攬物資的; (二)壟斷貨源、欺行霸市的; (三)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經營的; (四)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物資脫落、揚撒的; (五)貨運出租車輛空車拒載或招攬運輸其它物資的。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大型對象、出租貨運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治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出租貨運車輛未裝置稅控計價器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治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元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參加每年一次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治理

26、機構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進行車輛二級維護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治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元罰款,一年內二次(含二次)以上未進行車輛二級維護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車輛二級維護的檢驗不得在道路上檢查時進行。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貨運經營者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它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貨運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治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規定,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治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

27、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貨運經營者對從事長途貨運的車輛,未采取雙配駕駛員或者其它有效技術措施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治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物資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未按期參加質量信譽考核的,由道路運輸治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道路物資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治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28、責任。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物資運輸站(場)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治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有下列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治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同意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對出站車輛不進行安全檢查或對超限、超載車輛不加制止,放行出站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 第八十條 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治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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