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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2024版)》宣貫培訓標準出臺背景及原則01標準制定法律依據及重大事故隱患的涵義02施工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03現場實體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04執行標準原則建議05標準出臺背景及原則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總量依然較高,重特大事故依然沒有杜絕在房屋市政工程領域,近年來的施工安全生產形勢總體平穩,2021年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15起,是有統計以來首次低于20起,相較2020年下降31.82%,相較2012年下降48.27%。同時,我們也要清醒看到,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總量依然較高,重特大事故依然沒有杜絕。特別是廣東珠海“7·
15”隧道透水和貴州畢節“1·
3”工地山體滑坡兩起重大事故,損失十分慘重、教訓極其深刻。廣東珠海“7·
15”隧道透水事故貴州畢節“1·
3”工地山體滑坡事故1012840967781802684772627758592624487674520648522554442735634807692840734910779794796897154120010008006004002000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14435187429121125291102512129102251052985229427902387221072389622
155050事故起數 死亡人數房屋市政工程事故起數及死亡人數(2007~2021)200150100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事故起數 死亡人數房屋市政工程較大及以上事故(2007~2021)4根據群死群傷事故原因,聚焦施工現場高危環節,完善了相關法律法規我國刑法第一次對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未造成其他嚴重后果,但存在重大現實危險的違法行為“提出追究刑事責任”(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這里所稱的嚴重后果現實危險,是指現實存在的緊迫的危險,如果這種危險持續存在,就有可能隨時發生事故,主要強調“隱患就是事故”理念,推動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條款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新的生產安全罪名,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的將追責入刑!修改了“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的行為。修正案三,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已發生或已經造成嚴重后果)。修改了“危險作業罪”,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犯罪。修正案四第(二)項,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未發生,但有現實危險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6根據群死群傷事故原因,聚焦施工現場高危環節,完善了相關法律法規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最新)修訂款第七十四條
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導致重大事故,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第一百一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一百八十日內三次或者一年內四次受到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第一百零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刑法修正案(十一)》相配套,新版《安全生產法》也多處作出規定,拒不改正類型涉及多個條款(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第三十五條:(二)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的;(五)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7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最新)修訂款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
施工單位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零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落實崗位安全責任,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與《刑法修正案(十一)》相配套,新版《安全生產法》也多處作出規定,拒不改正類型涉及多個條款根據群死群傷事故原因,聚焦施工現場高危環節,完善了相關法律法規8重大事故隱患等同于事故后果承擔刑事責任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發生后,從國家層面開始重新思考和定位當前全生產監管模式和企業事故預防水平問題。借鑒“醉駕入刑”的立法思路提出研究修改刑法有關條款。主觀故意、極易導致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違法行為納入刑法調整范圍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國務院安委辦2016年10月9日印發《關于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要求堅持風險預控、關口前移,全面推行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進一步強化隱患排查治理。中共中央國務院2016年12月9日印發《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個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出臺的安全生產工作的綱領性文件,對推動我國安全生產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義。重點:將生產經營過程中極易導致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違法行為納入刑法調整范圍。9的嚴重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如果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為了維護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檢察機關也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隨著風險社會的到來,安全問題成為正常關注的核心,人們寄希望于刑法有更多作為,并日益影響刑法體系的設定,由此而促成預防導向的刑法。在當今,展開以預防一即在事故出現之前進行積極預防為主導的刑事立法,已是大勢所趨。重大事故隱患等同于事故后果承擔刑事責任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危險作業罪(新增加)【危險作業罪】定義: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刑事責任:是指有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危險作業罪的主體范圍董事長/總經理分管負責人現場負責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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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都有可能犯危險作業罪特別是主要負責人、作業組織者,違章指揮者!日前,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對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涉嫌以危險作業罪進行刑事拘留。這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施行以來,首起危險作業犯罪案件。2021年3月8日,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浙江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在檢查過程中,廠區管片車間東面一倉庫內有滿瓶二氧化碳、氧氣瓶、乙炔瓶、混合氣體、氮氣等氣瓶共計176瓶。更令人感到后怕的是,該倉庫緊鄰公司員工宿舍樓,宿舍樓里還住著數十個工人,一旦發生爆炸,后果不堪設想。經現場詢問得知,這些氣瓶屬杭州蕭山某氣體有限公司,但該公司并未取得帶儲存設施危化品經營許可證,不具備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條件。執法人員當即依法開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生產作業,對上述氣瓶進行扣押,由專門車輛轉運至安全地帶。隨后,區應急管理局與區公安分局積極對接,經過立案偵查,區公安分局于3月9日晚對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涉嫌危險作業罪進行刑事拘留。10重大事故隱患等同于事故后果承擔刑事責任11典型事故案例:事發前,監理和甲方在微信群內多次說有危險!但未能制止悲劇,造成3人死亡!項目經理、現場負責人、監理等人被追究刑責!上海七寶生態商務區18-03地塊商辦項目工地,發生一起基坑內局部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施,如今被住建部追責。事故直接原因(依據事故調查報告):坑內臨時邊坡挖土作業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要求進行分級放坡,實際放坡坡度未達到技術標準要求,當發現存在坍塌風險時采取措施不力,導致事故發生,造成3名作業人員死亡。事故間接原因:相關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責任制不落實。未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相關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事故發生前幾天,監理和建設方多次在微信群中指出有坍塌風險,然后并未做出有效的措施,悲劇還是發生了。據調查報告顯示,項目部經理、現場負責人和監理均被追究刑責。這起事故本應能夠避免,但悲劇還上海七寶生態商務區18-03地塊商辦項目“12·29”
是發生了。監理單位雖然在口頭上和微信群要求整改,但并未做出有效的措坍塌較大事故重大事故隱患等同于事故后果承擔刑事責任12典型事故案例:安全員因涉嫌危險作業罪,被刑拘一、事情經過2021年5月16日,杭州市蕭山區應急管理局聯合住建、公安等部門對某建筑施工項目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項目施工單位杭州XX集團有限公司在塔吊頂升作業中存在違法行為:塔吊司機邵某某持有的建筑起重機械司機特種作業操作證已過期注銷;項目安全員吳某某違反規定未將塔吊頂升作業情況告知監理單位,未對塔吊頂升作業現場進行全程管理;塔吊安拆維保業務中介尹某某違反規定,未通過具有安拆維保資質的單位擅自將無工作單位的人員安排至工地從事塔吊頂升作業。二、處理結果上述違法行為系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建筑施工高度危險生產作業活動,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已涉嫌危險作業罪。6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依法對塔吊司機邵某某、項目安全員吳某某、塔吊安拆維保業務中介尹某某以涉嫌危險作業罪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F實執法過程當中考量因數:很多人有個誤區,以為出了事故才會追究責任!注意!不是出了事故才會追責!涉嫌危險作業,可能造成嚴重后果,也是犯罪!過去我們常見的“關閉”“破壞”“篡改”“隱瞞”“銷毀”以及“拒不執行”“擅自”活動等違法行為,將不再只是行政處罰,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重大事故隱患等同于事故后果承擔刑事責任13《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修訂原則堅持問題導向。深刻汲取重特大事故教訓,認真分析近年來上百起群死群傷事故成因,以避免頻發生產安全事故為導向,將事故原因作為判定依據。聚焦高危環節。充分體現房屋市政工程行業特點,確保覆蓋施工高危環節和重點部位,聚焦建筑起重機械、基坑工程、模板及支撐體系工程、腳手架工程、拆除工程、隧道工程、鋼結構吊裝工程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聚焦危大工程)考慮現實危險。將整改難度大、需要立即全部或局部停產停工方能整改到位,否則隨時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項目的安全管理缺失、人的不安全行為或物的不安全狀態作為判定原則。廣泛征求意見。《標準》征求了全國31個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社會公眾意見,匯集了全國建設施工、設計、監理等相關單位以及高等院校、研究機構的經驗和智慧,凝聚了行業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共識。14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與(2022版)比較一、適用范圍與總體框架兩版標準均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的房屋市政工程,用于判定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以保障施工安全并減少事故發生。二、新增與修訂條款1. 新增條款(1)2024版新增了“超(無)資質承攬工程”情形,明確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屬于重大事故隱患
。強調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的有效性,要求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增加了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如未編制或未審核合格即進入施工程序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新增了關于使用大型機械設備未校核運行路線及作業位置承載能力,以及在惡劣天氣條件下違規作業的情形。2.修訂條款(1)明確了基坑工程、邊坡工程、模板支撐體系等領域的具體要求,如土方超挖處理、第三方監測要求等(2)對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等環節增加了更嚴格的安全管控措施,例如高處作業未設置防護設施或有限空間作業未履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原則(3)針對隧道工程、拆除工程等新增了關鍵環節和節點的風險管控要求。15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與(2022版)比較三、具體條款的差異1. 施工安全管理(1)2024版更加強調施工企業資質管理,如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施工被列為重大事故隱患;(2)
對施工人員資質要求更加嚴格,特別是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資格證書;(3)增加了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核要求,未經驗收合格不得進入下一工序。2. 工程領域細化(1)2024版在基坑工程、邊坡工程中增加了對第三方監測的要求,并明確了土方超挖處理的規范;在模板支撐體系及腳手架工程中,增加了對模板支撐高度和跨度的具體限制
;針對高處作業和有限空間作業,新增了防護設施設置和監護人員配備的要求。3. 設備與工藝(1)2024版明確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限制使用的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如使用危害程度較大的設備或工藝導致重大事故隱患
;(2)新增了對大型機械設備運行路線及承載能力校核的要求,以及惡劣天氣下違規作業的情形
。標準制定法律依據及重大事故隱患的涵義17《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主要內容法律依據、重大事故隱患的涵義、《標準》適用范圍(共3條,第一條、二條、三條未變化)第一條
為準確認定、及時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傷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標準。1
法律依據 2
重大事故隱患的涵義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3
《標準》適用范圍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h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依照本標準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施工安全管理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19施工安全管理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施工安全管理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共2條,第四條、十七條)。該部分聚焦項目的安全管理缺失、人的不安全行為,明確企業不持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危大工程施工方案不論證及嚴重違反房屋市政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強制性標準等情形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20第四條
施工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共五條,修改兩條,增加一條)(一)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或超(無)資質承攬工程。判定標準依據納入標準考量因數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
第397號];(2004年1月31日)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
[建設部令
第128號];(2004年7月7日)關于印發《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
建質[2004]148號;(2004年8月27日)關于嚴格實施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的若干補充規定建質[2006]18號;(2006年1月25日)《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建質[2008]121號。(2008年6月30日) 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目的: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的規定均是圍繞安全生產條件設定的。住建部2008年6月30日發布了《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后,加大了對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通過檢查發現,大部分出現事故的項目,都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可見建設市場違法違規行為仍是事故發生的根源所在。是從源頭上控制市場準入。(二)建筑施工企業未按照規定要求足額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其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取得有效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從事相關工作。
(三類人員證書是安全管理人員具備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的基本條件)《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治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己瞬坏檬召M。《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住建部17號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安管人員”,參加安全生產考核,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以及對其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符合本規定。《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住建部23號令)
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主要負責人、項且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21判定標準依據足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12.0.3條,根據住建部有關規定,施工項目部配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數量應符合下列要求:1.總承包單位配置項目專職安全員、生產管理員應滿足下列要求:1.建筑工程、裝飾工程按照建筑面積配置,1萬平方米及以下工程不少于1人;1萬到5萬平方米工程不少于2人;5萬平方以上的工程應該配備不少于3人。第四條
施工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共五條,修改兩條,增加一條)22納入標準考量因數2020及2021年發生較大事故34起,34起事故中,直接原因有24起涉及總承包單位,間接原因全部涉及總承包單位,其中主要管理人員管理缺陷原因占比達到81%,可見管理缺陷是造成事故發生的重要間接原因。近年來,在建筑施工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幾乎所有的事故間接原因都存在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法律意識與安全風險意識淡薄、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足、安全生產管理知識欠缺、安全生產管理能力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等共性問題。實踐中重點:通過溝通、交流、考核約談等方式,掌握三類人員是否具備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加大對三類人員的動態考核。取證容易,但是否真正掌握安全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管理經驗更為重要。(取證容易,實踐難)(二)建筑施工企業未按照規定要求足額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其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取得有效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從事相關工作。2020及2021年事故類型統計27%21%18%9%9%7%
7%2%施工不符合規范要求未按方案施工材料未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事故救援不規范違章指揮作業方案無針對性或未編制方案機械設備安全裝置缺失危險作業未安排專人監督直接原因31%16%12%9%10%12%8%2%安全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落實不到位分包管理不到位違法分包缺少定期安全檢查隱患整改未落實到位違法違規建設其它間接原因第四條 施工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共五條,修改兩條,增加一條)(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特種作業證書是特種人員具備現場特種作業能力的基本條件)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三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并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393號令)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建質2008]75號:建筑電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高處作業品籃安裝拆卸工及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特種作業。23判定標準依據加大推廣應用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電子證照建筑特殊工種目錄第四條施工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共五條,修改兩條,增加一條)24(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所從事工作接觸的危險因素較多,危險性較大,很容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一旦發生事故,不僅對作業人員本人,而且會對他人和周圍設施造成很大傷害。通過歷年事故統計看,因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違章作業等原因造成過多起生產安全事故
。
玉林施工升降機高處墜落5·16較大事故武漢“9·13”施工升降機墜落重大事故第四條 施工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共五條,修改兩條,增加一條)
。如2020年5月玉林施工升降機高處墜落5·16較大事故(死亡6人),2012年湖北武漢“9·13”施工升降機墜落重大事故(造成19人死亡、1人重傷。)。
事故共性原因:租賃安拆單位無資質證書,無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人員進行違規安裝、維護和保養。施工升降機租賃安拆單位施工現場管理缺失。25判定標準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37號令)規定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危大工程實行分包的,專項施工方案可以由相關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第十一條
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第十二條
危大工程實行分包并由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未審核專項施工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存在嚴重缺陷的,或未按規定組織專家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第四條 施工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共五條,修改兩條,增加一條)26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機械危大工程是施工高危環節和重點部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仍時有發生,通過對近三年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較大及以上事故類型統計: 為代表的危大工程占總數的72.86%,是當前防范遏制較大及以上事故的重點和難點。納入標準考量因數52.86%20%1.413.41%3.4%32%.86%7.14%2.85%10%坍塌起重機械傷害高處墜落火災和爆炸中毒和窒息車輛傷害觸電其他機械傷害其他
如廣東珠海石景山隧道“7·15”透水重大事故,上海長寧“5·16”廠房坍塌重大事故等,這些事故造成了嚴重的生命財產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究其原因,都與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有關,有的方案中,施工風險管控措施不當、應急措施針對性不強,甚至還出現違反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等問題,無法有效指導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上海長寧“5·16”廠房坍塌重大事故廣東珠海石景山隧道“7·15”透水重大事故(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未審核專項施工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存在嚴重缺陷的,或未按規定組織專家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第四條 施工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共五條,修改兩條,增加一條)27(五)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經驗收合格即進入下一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第四條 施工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共五條,修改兩條,增加一條)判定標準依據1.
法律法規《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37號)第十六條:危大工程實施時,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現場履職,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明確要求:危大工程驗收合格是進入下一工序的前提。第二十一條: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組織專家論證專項施工方案;未通過論證或未按論證意見修改的,不得施工。隱含要求:專家論證通過的方案需嚴格按方案組織驗收。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未對危大工程進行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仍進入下一工序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導致事故的,暫停投標資格或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規定:未經驗收即施工的法律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在隱蔽工程隱蔽前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隱蔽工程(如基坑樓層后澆帶中工字鋼、換撐帶等)屬于危大工程范疇,驗收是強制性程序。2.
技術標準《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3.1.3條:危大工程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按方案組織施工并嚴格按程序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后續作業。將驗收作為施工流程的強制性節點。28(五)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經驗收合格即進入下一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第四條 施工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共五條,修改兩條,增加一條)驗收的法定程序與要求1.必須驗收的工程范圍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目錄》(住建部2021年修訂),以下工程必須驗收:深基坑(開挖深度≥3m,或雖未超3m但地質條件復雜);模板支撐體系(搭設高度≥5m,或跨度≥10m,或施工總荷載≥10kN/m2);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100kN);腳手架工程(搭設高度≥24m落地式鋼管腳手架、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懸挑腳手架等);拆除爆破工程(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有限空間涉及到的分部分項工程其他高風險工程(如鋼結構安裝、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等)。2.驗收的核心要求驗收主體: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等共同參與。驗收內容:專項施工方案執行情況(如基坑支護參數、腳手架連墻件設置);關鍵部位實體質量(市政模板支架的預壓驗收);安全防護措施(如臨邊防護、臨時用電接地)。驗收文件:填寫《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記錄表》,各方簽字蓋章;隱蔽工程需留存影像資料3.未經驗收的禁止性規定嚴禁進入下一工序:如深基坑支護未驗收即進行土方開挖,或腳手架未驗收即投入使用,支模架未驗收就綁扎鋼筋、澆筑砼等嚴禁投入使用:如起重機械安裝后未驗收即開始吊裝作業,或基坑未監測即進行主體施工。29(五)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經驗收合格即進入下一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第四條 施工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共五條,修改兩條,增加一條)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直接依據1.違反驗收程序的典型情形情形1: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未通過審批或專家論證,直接組織施工且未驗收。情形2:驗收記錄造假(如簽字不全、檢測數據篡改),實際未進行驗收。情形3:驗收中發現安全隱患(如基坑位移超標、支模架、腳手架基礎沉降),未整改即強行施工。2.高風險工程未驗收的后果判定結構安全風險:例如,模板支撐體系未按方案搭設(步距超限、剪刀撐缺失)即澆筑混凝土,可能導致整體坍塌。人員傷亡風險:例如,起重機械未經載荷試驗即投入使用,可能引發重物墜落事故。法律明文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上述行為屬于“拒不執行整改指令”,可直接判定為重大隱患。3.直接判定為重大隱患的條件:涉及深基坑、高大模板、超限支模架、起重機械等高風險工程未驗收即使用;驗收文件缺失或造假,且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監管部門已下達整改通知仍強行施工。30第十七條 其他嚴重違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強制性的標準,且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實危險,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如: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布的《江西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贛建安〔2019〕11
號)附件2中“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增加:(三)特殊部位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地下室中板及頂板,或雨篷,或屋面挑檐,或屋頂構架,或高度8m以上獨立柱(墩)。未編方案、未經審批、或者專項施工方案存在嚴重缺陷的者都可以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施工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共五條,修改兩條,增加一條)現場實體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32現場實體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現場實體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共十二條,第五條至第十六條)。該部分聚焦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在深刻分析近年來群死群傷事故原因的基礎上,明確了基坑工程、模板工程、腳手架工程、建筑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高處作業類、施工臨時用電類、有限空間類、拆除工程、隧道工程、施工臨時堆載、冒險作業及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十二類重大事故隱患包含的情形。33第五條:基坑工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共四條八款,增加邊坡內容)(一)對因基坑、邊坡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重要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2023年2月22日,廣東某項目旁邊有多棟民房出現了不同程度的傾斜。在多棟受損的民房中,最嚴重的有兩棟。一棟是灰白色外觀的6~7層自建房,房屋整體向前傾斜了10~20度。基坑結構采用的是排樁+內支撐的支護形式。事故初步原因:現場基坑圍護樁間出現了滲漏。滲出的水是渾濁的,意味著土顆粒出現了流失。
基坑滲漏引起房屋傾斜的可能性最大。地勘報告反饋,地層淺表處分布有砂層,基坑的防滲是比較關鍵的一環。一旦防滲環節沒有做好,往往會出現涌水涌砂,掏空地層,引發沉降。判定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三十九條: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吡鄰區域內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規范》3.0.4條:基坑工程施工前應做好準備工作,分析工程現場的工程水文地質條件、鄰近地下管線、周圍建(構)筑物及地下障礙物等情況。對鄰近的地下管線及建(構)筑物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JGJ311-2013第11.3.7條:滲漏損傷時,應立即采取措施,阻止滲漏并應進行加固修復,排除危險源。典型事故案例34典型事故案例(一)未對因基坑、邊坡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重要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南寧“6·8”
基坑坍塌事故典型事故隱患基坑變形超設計值
2019年6月8日,廣西南寧某項目基坑坍塌事故:塌方區域長約60米,寬約15米,塌方量4500立方米左右,造成東葛路延長線交通中斷。事故直接原因(依據事故調查報告):基坑變形破壞了自來水管,使基坑出現涌水,最終導致圍護體系整體傾覆失穩。
事故間接原因:基坑支護工程的設計單位,未按工程建設規范和標準進行設計。項目施工單位,未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國家建設規范和標準施工;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未進行專家論證提前施工;超挖基坑;建筑材料、構配件未經檢驗合格擅自使用;未送檢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第五條:基坑工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共四條八款,增加邊坡內容)35(二)基坑、邊坡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判定標準依據《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180-2009第6.3.2條:基坑支護結構必須在達到設計要求的強度后,方可開挖下層土方,嚴禁提前開挖和超挖。施工過程中,嚴禁設備或重物碰撞支撐、腰梁、錨桿等基坑支護結構,亦不得在支護結構上放置或懸掛重物。
《建筑與市政地基基礎通用規范)GB55003--2021第7.43第1款:基坑土方開挖的順序應與設計工況相一致,嚴禁超挖。2019年4月10日,揚州市某項目處于停工,擅自進行基坑作業時發生局部坍塌,造成5人死亡、1人受傷。事故直接原因(依據事故調查報告):未按施工設計方案,未采取防坍塌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在緊鄰基坑邊坡腳垂直超深開挖電梯井集水坑,降低了基坑坡體的穩定性,且坍塌區域坡面掛網噴漿混凝土未采用鋼筋固定。揚州
“4·10”基坑局部坍塌較大事故典型事故隱患坑邊超挖坡腳挖排水溝第五條:基坑工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共四條八款,增加邊坡內容)2017年5月11日,深圳某基坑發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45萬元。事故發生前,基坑正在挖土,基坑內15—18軸附近北側土體突然發生滑塌,滑塌土方約200立方米,導致15軸第四層鋼管支撐移位,造成在基坑15軸附近的3名作業人員瞬間被埋(后確認死亡),1名作業人員輕傷。事故直接原因(依據事故調查報告):擅自組織實施的土方開挖作業,未按照施工方案進行,開挖面開挖坡度偏陡,挖掘機作業時局部超挖,坡頂超載。在此情況下,由于場地地質條件較差,受5月9日至10日深圳市普降中到大雨影響,基坑開挖面土體含水量增加,土體強度有不同程度的降低,開挖面失去穩定,造成了本次邊坡滑塌事故。36典型事故案例深圳“5·11”基坑坍塌較大事故典型事故隱患坑邊超挖坑邊堆載(二)基坑、邊坡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第五條:基坑工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共四條八款,增加邊坡內容)(三)深基坑、高邊坡(一級、二級)施工未進行第三方監測;判定標準依據《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標準》第3.0.3條:基坑工程施工前,應由建設方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第三方對基坑工程實施現場監測。監測單位應編制監測方案,監測方案應經建設方、設計方等認可,必要時還應與基坑周邊環境涉及的有關管理單位協商一致后方可實施?!督ㄖc市政地基基礎通用規范)GB55003--2021第7.1.4條:基坑開挖與支護結構施下、基坑工程監測應嚴格按設計要求進行,并應實施動態設計和信息化施工。37第五條:基坑工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共四條八款,增加邊坡內容)劃分標準依據深基坑一級開挖深度:≥10m(部分地方標準可能放寬至7m)。周邊環境:臨近重要建(構)筑物、地下管線、地鐵隧道等,或基坑側壁安全等級為一級的場地。地質條件:復雜地質(如軟土、高水位、巖溶等),或支護結構失效可能引發嚴重次生災害。《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
120-2023)第3.1.1條:《基坑安全等級劃分標準驗收規范》等二級開挖深度:5m<深度<10m(或7m<深度<10m,依地方規定)。周邊環境:臨近一般建(構)筑物或道路,無特殊保護要求。地質條件:中等復雜地質,支護結構失效風險可控。高邊坡一級一級高邊坡高度:≥30m(土質邊坡)或≥25m(巖質邊坡)。結構特征:坡體結構復雜(如順層、破碎帶),或存在滑坡、崩塌歷史。環境影響:威脅重要設施(如高速公路、橋梁)或居民區安全?!督ㄖ吰鹿こ碳夹g規范》(GB
50330-2013)第3.2.1條:邊坡工程安全等級劃分依據。二級二級高邊坡高度:15m≤高度<30m(土質)或10m≤高度<25m(巖質)。結構特征:坡體結構較簡單,但存在局部失穩風險。環境影響:威脅一般道路或低風險區域。38392021年6月15日,位于南京某項目北側三)深基坑、高邊坡(一級、二級)施工未進行第三方監測;
基坑發生局部坍塌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輕傷,1人輕微傷,1輛渣土車和5臺挖掘機被埋,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989.73萬元。事故直接原因(依據事故調查報告):場地工程地質條件復雜,巖面傾向坑內且傾角較大,對基坑臨空面的穩定性產生不利影響?;娱_挖面積較大,北側基坑較深,時空效應影響明顯?;又ёo體系的實際承載能力不能滿足基坑安全性要求,事故部位樁錨體系失效而導致的坍塌。重點:未組織參建各方對監測數據持續報警、基坑北側BC段冠梁與排水溝出現裂縫等風險隱患進行分析研判和妥善處置。典型事故案例南京“6·15”基坑坍塌事故典型事故隱患第三方監測形同虛設第五條:基坑工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共四條八款,增加邊坡內容)40(四)有下列基坑、邊坡坍塌風險預兆之一,且未及時處理:1.支護結構或周邊建筑物變形值超過設計變形控制值;2.基坑側壁出現大量漏水、流土;3.基坑底部出現管涌;4.樁間土流失孔洞深度超過樁徑。支護結構超過設計變形控制值漏水、流土管
涌樁間土流失孔洞深度超過樁徑第五條:基坑工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共四條八款,增加邊坡內容)(四)有下列基坑、邊坡坍塌風險預兆之一,且未及時處理:1.支護結構或周邊建筑物變形值超過設計變形控制值;2005年7月21日,廣州某深基坑發生滑坡,基坑西南角的臨建內人員由于未能及時逃走,造成基坑倒塌時,5人受傷,6人被埋,其中3人被消防人員救出,另3人不幸遇難?;拥顾?個小時,施工單位測量的擋土樁加鋼管支撐部分最大位移為4cm。監測單位在倒塌前兩天測出的基坑南側噴錨支護部分的最大位移接近15cm。事故直接原因(依據事故調查報告):超挖:原設計4層基坑17米,后開挖成5層基坑(20.3米)挖孔樁成吊腳樁;超時:基坑支護結構服務年限一年,實際從開挖及出事已有近三年;超載:坡頂泥頭車、吊車、鉤機超載;地質原因:基坑開挖深度內的巖層中存在強風化軟弱夾層,而且南側巖層向基坑內傾斜,軟弱強風化夾層中有滲水流泥現象,客觀上存在不利的地質結構面。監測不規范:監測方雖然提供了基坑水平位移監測數據但未做分析提示,業主方知道變形數值但也未予以重視,沒有及時對基坑作有效加固處理。41典型事故案例廣州
“7·21”基坑坍塌較大事故典型事故隱患基坑圍護漏水第五條:基坑工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共四條八款,增加邊坡內容)(四)有下列基坑、邊坡坍塌風險預兆之一,且未及時處理:
2.基坑側壁出現大量漏水、流土;2016年7月8日杭州某基坑進行地連墻堵漏施工時,發生一起死亡4人、受傷2人的基坑涌土事故,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32萬元。事故直接原因(依據事故調查報告):1.主體W24幅連續墻與ZQ5幅封堵墻的接縫存在嚴重質量缺陷,形成事故隱患。實際施工中主體W24幅連續墻采用了一字型式,未按設計圖紙規定的十字型式施工,且施工時未能有效控制主體W24幅連續墻與ZQ5幅封堵墻的接縫質量,形成沿豎向通長、最大寬度達900毫米的質量缺陷區域、形成明顯的滲漏通道和受力薄弱部位。2.針對墻幅接縫的嚴重質量缺陷而采取的補救措施不當?;娱_挖過程中該部位出現滲水流砂現象后,使用鋼板在坑內隨挖隨堵的補救措施,且鋼板與地連墻連接不牢靠,受力性能差,未能從根本上解決安全隱患,滲漏通道依然存在,導致封堵墻北側水土流失嚴重,土體空隙加大,形成涌土通道。42典型事故案例杭州“7.8”基坑涌土較大事故典型事故隱患地下連續墻槽段接頭漏水第五條:基坑工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共四條八款,增加邊坡內容)43基坑工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納入標準考量分析總結1、近三年(2019~2021)建設部備案的重大施工坍塌事故中,基坑坍塌約占坍塌事故總數的約達50%。塌方事故造成了慘重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基坑坍塌共性問題:1、超挖、基坑周邊超載、未嚴格按施工方案施工。2、與水有關:暴雨滲入、管道漏水等對基坑有很大的危害。水患是造成許多基坑工程事故的直接或間接的客觀原因之一,據統計,與水有關的基坑事故約占基坑總事故的約70%。基坑坍塌預防措施:1、基坑支護方案設計階段,在考慮造價及工期的同時,不能忽視安全問題。2、制定嚴格的施工方案,嚴格按方案實施。3、要結合信息化監測,以數據指導現場施工,不要盲目憑經驗。工業與民用建筑,
54.00%道路、排水管線溝槽,38%橋涵、隧道,8%工業與民用建筑道路、排水管線溝槽橋涵、隧道放坡不合理或支護失效57%未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引發的事故43%放坡不合理或支護失效未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引發的事故坍塌基坑深度1.9米~10米78%坍塌基坑深度10米~20米17%坍塌基坑深度20米以上5%坍塌基坑深度1.9米~10米坍塌基坑深度10米~20米坍塌基坑深度20米以上44第六條:模板工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共四條,其中增加一條)(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典型事故隱患支撐立桿基礎懸空支模架立桿支撐在回填土上,回填土未夯實,未做地基加固處理(未澆筑砼墊層),采用普通模板墊在立桿下面,澆筑砼時潤濕模板,多余的水軟換地基,一澆筑砼承受荷載時土體變形,產生不均勻沉降,導致質量事故發生45(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載超過設計值;典型事故隱患支撐體系集中荷載超載支模架封頂處未雙向設置水平桿的坍塌類似問題支架泵管固定在支撐體系上無剪刀撐或剪刀撐太少的坍塌類似問題支架第六條:模板工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共四條,其中增加一條)2020年1月5日,武漢某開發項目一期二標段發生一起高支模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6人受傷。事故直接原因(依據事故調查報告):1、模板支撐體系架體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進行搭設,沿梁跨度方向掃地桿、第一步水平桿缺失,梁支架的穩定性不滿足設計承載要求。2、混凝土澆筑未按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未采取對稱澆筑,產生附加彎矩,增加了梁支架立桿承受的壓力,導致梁支架穩定性不滿足設計承載要求。3、現場澆筑完豎向結構強度未達到50%隨即開始梁板澆筑,導致梁鋼筋隨支架變形下撓,將框架柱拉倒。4、模板支撐體系架體材料(鋼管、扣件、可調頂托)部分材料不合格,導致架體承載力及穩定性低于專項方案的設計預期。46典型事故案例武漢“1·5”模板坍塌較大事故(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載超過設計值;典型事故隱患縱向掃地桿未設置1·8
m步高1·8
m處未設雙向水平桿第六條:模板工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共四條,其中增加一條)47(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時,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或規范要求。典型事故案例判定標準依據《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第4.5.2條:底模及支架應在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要求后再拆除;當設計無具體要求時,同條件養護的混凝土立方體試件抗壓強度應符合表4.5.2的規定?!痘瑒幽0骞こ碳夹g標準》第6.6.3條:初滑時,宜將混凝土分層交圖澆筑至500mm~700mm(或模板高度的1/2~2/3)高度,待第一層混凝土強度達到0.2MPa~0.4MPa或混凝土貫入阻力值為0.30kN/cm2~1.05kN/cm2時,應進行(12)個千斤頂行程的提升,并對滑模裝置和混凝土凝結狀態進行全面檢查,確定正常后,方可轉為正常滑升。《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第6.4.3條:大模板爬升時,新澆混凝土的強度不應低于1.2N/m2。支架爬升時的附培架穿墻螺栓受力處的新澆混凝土強度應達到10N/mm2以上。
2019年10月28日,位于貴陽一在建地下停車場發生模板坍塌較大事故,造成8人死亡,2人受傷。
事故直接原因(依據事故調查報告):地下室回填過早,導致部分結構單面懸臂受力,整體剛性不足,造成剪力墻及柱子整體斷裂;約束節點構造在設計及施工方面存在缺陷。地下室結構混凝土強度尚未達到規范要求即拆除支模架,結構承載力不足導致坍塌。貴陽“10·28”模板支架坍塌較大事故第六條:模板工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共四條,其中增加一條)48(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時,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或規范要求。典型事故隱患后澆帶獨立支撐體系不規范第六條:模板工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共四條,其中增加一條)2016年11月24日
,江西豐城電廠冷卻塔施工平橋坍塌
,事故直接造成74名工人死亡、1人受傷。49(四)危險性較大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未按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的順序和或者分層厚度澆筑混凝土。判定標準依據(一)相關技術標準《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37號)第16條: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方案。第34條:未按方案施工導致事故的,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安全生產法》從嚴處罰。《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JGJ
162-2008)第6.1.2條:混凝土澆筑應分層對稱進行,每層厚度不得超過設計值的110%。第6.2.4條:當采用泵送混凝土時,分層厚度宜控制在300~500mm,并確保下層混凝土初凝前完成上層澆筑?!督ㄔO工程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導則》(建質〔2009〕254號)明確要求高大模板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或跨度18m及以上)必須編制專項方案并專家論證,澆筑過程需實時監測支撐系統變形。(二)設計計算依據
模板支撐系統的承載力、剛度和穩定性驗算均基于分層澆筑、對稱加載的假設條件。若實際澆筑順序或分層厚度與設計不符,可能導致荷載分布與計算模型偏差,引發支撐系統局部屈曲或整體失穩。
第六條:模板工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共四條,其中增加一條)50(四)危險性較大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未按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的順序和或者分層厚度澆筑混凝土。第六條:模板工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共四條,其中增加一條)案例1:某商業綜合體施工項目,項目階段:主體結構混凝土澆筑階段
事故經過:施工過程中,高支模(高大模板支撐體系)突然失穩坍塌,導致正在作業的3名工人被埋壓,經搶救無效死亡,另有數人受傷。坍塌范圍涉及約800㎡的作業區域,直接經濟損失約1200萬元。原因:事故直接原因(技術層面)(1)模板支撐體系缺陷:①立桿間距超標:實際搭設間距超過方案設計的900mm,局部達到1200mm,導致支架整體剛度不足;②水平桿缺失:未按規范設置縱橫向水平桿,剪刀撐搭設不連續,支架穩定性不足;③地基處理不當:支架底部未硬化或未設置墊板,局部地基沉降導致荷載傳遞不均。
(2)施工工藝違規:①混凝土澆筑順序錯誤:未分層對稱澆筑,單側堆載導致偏心荷載過大;②超速澆筑:泵送速度過快,沖擊力超過支架承載力;③未進行預壓試驗:支架搭設完成后未進行預壓驗證其承載能力。后果:3人死亡、1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超千萬元。典型事故案例51第七條:腳手架工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共三條,原有五條,撤出兩條、部分內容修改)(一)腳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典型事故案例判定標準依據《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第7.2.1條:腳手架地基與基礎的施工,應根據腳手架所受荷載、搭設高度、搭設場所土質情況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的有關規定進行。《建筑與市政地基基礎通用規范》GB55003-2021第4.11條:各類工程結構地基計算均應滿足承載力計算的要求。對地基變形有控制要求的工程結構應按地基變形設計,控制地基變形也成為地基基礎設計的主要原則,在滿足承載力計算的前提下,應按控制地基變形的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設計。地基基礎受水平力作用時應進行地基穩定性驗算。《施工腳手架通用規范》GB55023-2022第4.1.3條:4.1.3腳手架地基應符合下列規定:1
應平整堅實,應滿足承載力和變形要求;2021年9月10日,柳州某項目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腳手架坍塌較大事故,導致4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91萬元。
事故直接原因(依據事故調查報告):腳手架使用不符合施工方案的構件,未按施工方案搭設,導致架體基礎不牢、受力不均、結構不穩,腳手架搭設至一定高度后,上方質量增大,受力變化,變形失穩,進而膨脹鉤受力變形,拉結繩脫鉤,或者把膨脹鉤拉脫離開巖面,逐步造成連鎖反應,最終造成腳手架坍塌。柳州
“9·10”腳手架坍塌較大事故52(一)腳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中學支模某架和腳手架混搭,而且立桿落在軟弱地地基上典型事故隱患外架基礎不規范第七條:腳手架工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共三條,原有五條,撤出兩條、部分內容修改)53(二)未設置連墻件或連墻件整層缺失;典型事故案例判定標準依據《施工腳手架通用規范》GB55023-2022第5.4.2條3款:作業腳手架連墻件應隨架體逐層、同步拆除、不應先將先將連增件整層或數層拆除后再拆架體?!妒┕つ_手架通用規范》GB55023-2022第5.2.2條:1連墻件的安裝必須隨作業腳手架搭設間步進行,嚴禁滯后安裝。《建筑施工腳手架安全技術統一標準》GB51210-2016第9.0.5條:2當作業腳手架操作層高出相鄰連墻件2個步距及以上時,在上層連墻件安裝完畢前,必須采取臨時拉結措施?!督ㄖ┕つ_手架安全技術統-一標準》GB51210-2016第9.0.8條中第3款:作業腳手架連墻件必須隨架體逐層拆除,嚴禁先將連墻件整層或數層拆除后再拆架體。拆除作業過程中,當架體的自由端高度超過2個步距時,必須采取臨時拉結措施。2018年5月4日,龍崗某項目,正在施工的屋面鋼結構及雨棚鋼結構防腐工程腳手架于搭設過程中發生坍塌事故,造成16名現場施工工人受傷。事故直接原因(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作業腳手架未設置連墻件、豎向剪刀撐,不符合規范要求;架體搭設過程中頂部作業面材料堆放過于集中,架體局部受力過大;腳手架基底支撐受力不均、部分扣件老化,導致支架不夠牢固;當作業面不斷升高,壓力過大,扣件無法承受巨大壓力導致架體整體坍塌。龍崗“5·4”腳手架坍塌較大事故典型事故隱患連墻件的數量不足第七條:腳手架工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共三條,原有五條,撤出兩條、部分內容修改)54(二)未設置連墻件或連墻件整層缺失;第七條:腳手架工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共三條,原有五條,撤出兩條、部分內容修改)55(三)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防傾覆、防墜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裝置不符合設計要求、失效、或殘缺壞;典型事故案例判定標準依據《建筑施工工其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第4.5,1條: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必須具有防傾覆、防墜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裝置?!督ㄖ┕すぞ呤侥_手架安全技術規范》第4.5.3條:
防墜落防墜落裝置必須符合下列規定:1.防墜落裝置應設置在豎向主框架處并附著在建筑結構上,每一升降點不得少于一個防墜落裝置,防墜落裝置在使用和升降工況下都必須起作用。2.防墜落裝置必須是機械式的全自動裝置,嚴禁使用每次升降都需重組的。3.防墜落裝置技術性能除應滿足承載能力要求外,還應符表4.5.3的規定。4.防墜落裝置應具有防塵、防污染的指施,并應靈敏可靠和運轉自如。5.防墜落裝置與升降設備必須分別獨立固定在建筑結構上。6.鋼吊桿式防墜落裝置,鋼吊桿規格應由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中25m?!督ㄖ┕すぞ呤侥_手架安全技術規范》第4.8,6條:螺栓連接件、升降設備、防傾裝置、防墜落裝置、電控設備、同步控制裝置每月進行維護保養。2011年9月10日,西安某項目發生一起附著式腳手架墜落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2人重傷。事故直接原因(依據事故調查報告):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防墜性能失效;未安裝智能控制系統,未能及時發現各提升點受力不均勻,局部受力過大;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提升時,未撤離架上作業人員;升降過程中未將架體上的材料進行清理。西安“9·10”腳手架坍塌重大事故典型事故隱患防墜裝置頂桿未卡入齒槽(上)第七條:腳手架工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共三條,原有五條,撤出兩條、部分內容修改)56(三)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防傾覆、防墜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裝置不符合設計要求、失效、或殘缺壞;;防傾覆裝置(確保架體的平穩升降保證架體垂直方向的穩定性)防墜落裝置(異常下墜時使架停止下滑,達到止墜目的)附墻支座(架體提升工作中起到了固定點與受力點的作用)升降機構荷載控制系統:機位實際荷載超過動態基準值報警值時,報警并停止整組運行第七條:腳手架工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共三條,原有五條,撤出兩條、部分內容修改)57
典型事故案例:2019年3月21日,揚州某項目在附著式升降腳手架下降作業時發生墜落,墜落過程中與交聯立塔底部的落地式腳手架相撞,造成7人死亡、4人受傷。事故直接原因(依據事故調查報告):違規采用鋼絲繩替代爬架提升支座,人為拆除爬架所有防墜器防傾覆裝置,并拔掉同步控制裝置信號線,在架體鄰近吊點荷載增大,引起局部損壞時,架體失去超載保護和停機功能,產生連鎖反映,造成架體整體墜落,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作業人員違規在下降的架體上作業和在落地架上交叉作業是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直接原因。揚州“3·21”腳手架坍塌較大事故(三)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防傾覆、防墜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裝置不符合設計要求、失效、或殘缺壞;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核心部件是防墜裝置!第七條:腳手架工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共三條,原有五條,撤出兩條、部分內容修改)58模板、腳手架工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納入標準考量分析總結1、近二年(2020~2021)建設部備案的重大施工坍塌事故中,模板、腳手架坍塌約占坍塌事故總數的約21%。坍塌事故造成了慘重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模板架坍塌共性問題:1、材料不合格:事故直接原因中,構成架體主要材料不合格占比達到100%。2、未按方案施工:事故間接原因中,未按施工方案施工占比達到100%。(剪刀撐、立桿間距、縱橫向水平桿等)3、現場檢查不到位:事故間接原因中,現場監督管理不到位占比達到100%。4、澆筑方式錯誤:事故直接原因(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梁板柱同時澆筑占比達到30%。腳手架坍塌,12%支模架坍塌,9%基坑坍塌,
14%起重機械,
26%鋼結構坍塌,9%其他,隧道坍 12%塌,
6%類型腳手架坍塌共性問題:1、連墻件偏少:事故直接原因(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占比達到100%。2、裝修階段:事故直接原因(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違規拆除連墻件占比達到100%。3、超載:事故直接原因(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作業腳手架施工荷載超載占比達到50%。75%外架事故原因占比100% 100%25%25% 50%連墻件問題超載問題違章作業材料問題第八條:建筑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共九條,調整增加2條)(一)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設備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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