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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第25頁招投標大師監理、咨詢及其他合同編制日期:編制單位: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1)"工程"是指業主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額外工作。(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8)"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第二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第三條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監理單位的義務第四條由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第五條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第六條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第七條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業主的義務第八條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商,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第九條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并保證該資料的準確性。第十條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第十一條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第十二條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并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第十三條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第十四條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第十五條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監理單位的權利第十六條業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選擇工程分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7)報經業主同意后,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發布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條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準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業主。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第十八條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業主的權利第十九條業主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定權。第二十條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業主同意。第二十二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第二十三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監理單位的責任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單位過失而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數(除去稅金)。第二十六條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向業主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單位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業主的各種費用支出。業主的責任第二十八條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第二十九條業主如果向監理單位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單位的各種費用支出。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第三十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一條由于業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第三十二條在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單位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單位應當立即通知業主。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天的時間用于恢復執業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酬金。第三十三條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當業主認為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單位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業主發出通知后21天內沒收到滿意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業主在約定期限內未行使其解除權的,該權利消滅。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業主又未對監理單位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或根據第32條或第33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半年時,監理單位可向業主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發出后14天內未得到業主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后42末內仍未得到業主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第三十五條監理單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第三十六條合同的協議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監理酬金第三十七條正常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第三十八條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單位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第三十九條支付監理酬金所采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第四十條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監理單位發出異議的通知,但業主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一條委托的工程建設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經業主同意后其所需費用由業主負擔。第四十二條監理單位如須另聘專家咨詢或協助,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范圍以外,其費用由業主承擔。第四十三條監理機構在監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經濟效益,業主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具體獎勵方法參見"專用條件"。)第四十四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單位均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第四十五條除業主書面同意外,監理單位及職員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有關的報酬。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爭議的解決第四十六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損失和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規及監理依據:第四條監理業務:第八條外部條件包括:第九條雙方約定的業主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第十條業主應在____天內對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第十四條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監理單位自備的,業主給予經濟補償的設施如下:第十五條在監理期間,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____名職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并免費提供____名服務人員。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第三十七條業主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單位的酬金:業主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酬金:業主同意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酬金:第三十九條雙方同意用____支付酬金,按____匯率計付。第四十三條獎勵辦法:第四十六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業主與監理單位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附加協議條款《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使用說明《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為《標準條件》、《專用條件》)。《標準條件》適用于各個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委托,各個業主和監理單位都應當遵守。《專用條件》是各個工程項目根據自己的個性和所處的自然和社會環境,由業主和監理單位協商一致后進行填寫。雙方如果認為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現對《專用條件》的填寫說明如下:《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序進行填寫。例如:"第二條",要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填寫所適用的部門、地方法規、規章。"第四條",在協商和寫明其"監理工程范圍"時,一般要與工程項目總概算、單位工程概算所涵蓋的工程范圍相一致,或與工程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范圍相一致。在寫明"監理業務"時,首先要寫明是承擔哪個階段的監理業務,或設計階段的監理業務,或施工和保修階段的監理業務,或全過程的監理業務;其次要詳細寫明委托階段內每項具體監理工作,應當避免遺漏。其辦法可按照《建設監理規定》中所列的監理內容和《監理大綱》所列的監理內容進一步細化。如果業主還要求監理單位承擔一些咨詢業務和事務性工作,也應當在本條款中詳細列出。例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編制概預算、編制標底、提供改造交通、供水、供電設施的技術方案等。又例如,辦理購地拆遷,提供臨時設施的設計和監督其施工等。"第十四條",在填寫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監理單位自備的設備時,一般是指下列設施與設備:(1)檢測試驗設備;(2)測量設備;(3)通信設備;(4)交通設備;(5)氣象設備;(6)照相錄像設備;(7)電算設備;(8)打字復印設備;(9)辦公用房;(10)生活用房。在寫明業主給予監理單位自備設備經濟補償時,一般應寫明補償金額。其計算方法為: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上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率×設施原值+管理費。"第十五條",如果雙方同意,可在專用條件中設立此條款。在填寫此條款時應寫明提供的人數和時間。"第二十六條",在寫明"賠償額"時,應寫明其計算方法。"第三十七條",在寫明"監理任務酬金"時,按照國家物價局和建設部(92)價費字497號文《工程建設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的規定計收。其支付時間應當寫明某年某月某日支付數額。在寫明"附加工作酬金"時,應當寫明如果業主未按原約定提供職員或服務員,或設施,業主應當按照監理實際用于這方面的費用給以完全補償。還應寫明,如果由于業主或第三方的阻礙或延誤而使監理單位發生附加工作,也應當支付酬金。計算方法為:酬金=附加工作日數×監理任務平均酬金額。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當寫明在其發生后的多少天內支付。在寫明"額外工作酬金"時,應當寫明如果由于非監理單位的原因所發生的監理業務暫停,其暫停時間和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時間為額外工作時間。如果中途中止委托合同而必須進行的善后工作時間也屬于額外工作時間。額外工作時間均應收取酬金。其計算方法為:酬金=額外工作日數×監理業務日平均酬金額。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寫明其后的多少天內支付。"第四十三條",如果雙方同意,可以在專用條件中設立此條款。在填寫此條款時應當寫明在什么情況下業主給予獎勵以及獎勵辦法。例如,由于監理單位的合理化建議而使業主獲得實際經濟利益,其獎勵辦法可參照____獎勵辦法。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1)"工程"是指業主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額外工作。(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8)"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第二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第三條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監理單位的義務第四條由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第五條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第六條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第七條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業主的義務第八條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商,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第九條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資料并保證該資料的準確性。第十條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第十一條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第十二條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并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第十三條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第十四條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單位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第十五條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則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增加與此相應的條款。監理單位的權利第十六條業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選擇工程分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并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7)報經業主同意后,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發布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條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準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業主。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第十八條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業主的權利第十九條業主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定權。第二十條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業主同意。第二十二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第二十三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監理單位的責任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單位過失而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數(除去稅金)。第二十六條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向業主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單位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業主的各種費用支出。業主的責任第二十八條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第二十九條業主如果向監理單位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單位的各種費用支出。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第三十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一條由于業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第三十二條在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單位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單位應當立即通知業主。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天的時間用于恢復執業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酬金。第三十三條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當業主認為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單位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業主發出通知后21天內沒收到滿意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業主在約定期限內未行使其解除權的,該權利消滅。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業主又未對監理單位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或根據第32條或第33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半年時,監理單位可向業主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發出后14天內未得到業主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后42末內仍未得到業主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第三十五條監理單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第三十六條合同的協議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監理酬金第三十七條正常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第三十八條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單位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第三十九條支付監理酬金所采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第四十條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監理單位發出異議的通知,但業主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一條委托的工程建設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經業主同意后其所需費用由業主負擔。第四十二條監理單位如須另聘專家咨詢或協助,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范圍以外,其費用由業主承擔。第四十三條監理機構在監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經濟效益,業主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具體獎勵方法參見"專用條件"。)第四十四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單位均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第四十五條除業主書面同意外,監理單位及職員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有關的報酬。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爭議的解決第四十六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損失和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規及監理依據:第四條監理業務:第八條外部條件包括:第九條雙方約定的業主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第十條業主應在____天內對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第十四條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監理單位自備的,業主給予經濟補償的設施如下:第十五條在監理期間,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____名職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并免費提供____名服務人員。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第三十七條業主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單位的酬金:業主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酬金:業主同意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酬金:第三十九條雙方同意用____支付酬金,按____匯率計付。第四十三條獎勵辦法:第四十六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業主與監理單位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附加協議條款《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使用說明《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為《標準條件》、《專用條件》)。《標準條件》適用于各個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委托,各個業主和監理單位都應當遵守。《專用條件》是各個工程項目根據自己的個性和所處的自然和社會環境,由業主和監理單位協商一致后進行填寫。雙方如果認為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現對《專用條件》的填寫說明如下:《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序進行填寫。例如:"第二條",要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填寫所適用的部門、地方法規、規章。"第四條",在協商和寫明其"監理工程范圍"時,一般要與工程項目總概算、單位工程概算所涵蓋的工程范圍相一致,或與工程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范圍相一致。在寫明"監理業務"時,首先要寫明是承擔哪個階段的監理業務,或設計階段的監理業務,或施工和保修階段的監理業務,或全過程的監理業務;其次要詳細寫明委托階段內每項具體監理工作,應當避免遺漏。其辦法可按照《建設監理規定》中所列的監理內容和《監理大綱》所列的監理內容進一步細化。如果業主還要求監理單位承擔一些咨詢業務和事務性工作,也應當在本條款中詳細列出。例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編制概預算、編制標底、提供改造交通、供水、供電設施的技術方案等。又例如,辦理購地拆遷,提供臨時設施的設計和監督其施工等。"第十四條",在填寫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監理單位自備的設備時,一般是指下列設施與設備:(1)檢測試驗設備;(2)測量設備;(3)通信設備;(4)交通設備;(5)氣象設備;(6)照相錄像設備;(7)電算設備;(8)打字復印設備;(9)辦公用房;(10)生活用房。在寫明業主給予監理單位自備設備經濟補償時,一般應寫明補償金額。其計算方法為: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上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率×設施原值+管理費。"第十五條",如果雙方同意,可在專用條件中設立此條款。在填寫此條款時應寫明提供的人數和時間。"第二十六條",在寫明"賠償額"時,應寫明其計算方法。"第三十七條",在寫明"監理任務酬金"時,按照國家物價局和建設部(92)價費字497號文《工程建設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的規定計收。其支付時間應當寫明某年某月某日支付數額。在寫明"附加工作酬金"時,應當寫明如果業主未按原約定提供職員或服務員,或設施,業主應當按照監理實際用于這方面的費用給以完全補償。還應寫明,如果由于業主或第三方的阻礙或延誤而使監理單位發生附加工作,也應當支付酬金。計算方法為:酬金=附加工作日數×監理任務平均酬金額。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當寫明在其發生后的多少天內支付。在寫明"額外工作酬金"時,應當寫明如果由于非監理單位的原因所發生的監理業務暫停,其暫停時間和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時間為額外工作時間。如果中途中止委托合同而必須進行的善后工作時間也屬于額外工作時間。額外工作時間均應收取酬金。其計算方法為:酬金=額外工作日數×監理業務日平均酬金額。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寫明其后的多少天內支付。"第四十三條",如果雙方同意,可以在專用條件中設立此條款。在填寫此條款時應當寫明在什么情況下業主給予獎勵以及獎勵辦法。例如,由于監理單位的合理化建議而使業主獲得實際經濟利益,其獎勵辦法可參照____獎勵辦法。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規及監理依據:第四條監理業務:第八條外部條件包括:第九條雙方約定的業主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第十條業主應在____天內對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第十四條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監理單位自備的,業主給予經濟補償的設施如下:第十五條在監理期間,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____名職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并免費提供____名服務人員。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第三十七條業主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單位的酬金:業主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酬金:業主同意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酬金:第三十九條雙方同意用____支付酬金,按____匯率計付。第四十三條獎勵辦法:第四十六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業主與監理單位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附加協議條款《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使用說明《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為《標準條件》、《專用條件》)。《標準條件》適用于各個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委托,各個業主和監理單位都應當遵守。《專用條件》是各個工程項目根據自己的個性和所處的自然和社會環境,由業主和監理單位協商一致后進行填寫。雙方如果認為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現對《專用條件》的填寫說明如下:《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序進行填寫。例如:"第二條",要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填寫所適用的部門、地方法規、規章。"第四條",在協商和寫明其"監理工程范圍"時,一般要與工程項目總概算、單位工程概算所涵蓋的工程范圍相一致,或與工程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范圍相一致。在寫明"監理業務"時,首先要寫明是承擔哪個階段的監理業務,或設計階段的監理業務,或施工和保修階段的監理業務,或全過程的監理業務;其次要詳細寫明委托階段內每項具體監理工作,應當避免遺漏。其辦法可按照《建設監理規定》中所列的監理內容和《監理大綱》所列的監理內容進一步細化。如果業主還要求監理單位承擔一些咨詢業務和事務性工作,也應當在本條款中詳細列出。例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編制概預算、編制標底、提供改造交通、供水、供電設施的技術方案等。又例如,辦理購地拆遷,提供臨時設施的設計和監督其施工等。"第十四條",在填寫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監理單位自備的設備時,一般是指下列設施與設備:(1)檢測試驗設備;(2)測量設備;(3)通信設備;(4)交通設備;(5)氣象設備;(6)照相錄像設備;(7)電算設備;(8)打字復印設備;(9)辦公用房;(10)生活用房。在寫明業主給予監理單位自備設備經濟補償時,一般應寫明補償金額。其計算方法為: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上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率×設施原值+管理費。"第十五條",如果雙方同意,可在專用條件中設立此條款。在填寫此條款時應寫明提供的人數和時間。"第二十六條",在寫明"賠償額"時,應寫明其計算方法。"第三十七條",在寫明"監理任務酬金"時,按照國家物價局和建設部(92)價費字497號文《工程建設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的規定計收。其支付時間應當寫明某年某月某日支付數額。在寫明"附加工作酬金"時,應當寫明如果業主未按原約定提供職員或服務員,或設施,業主應當按照監理實際用于這方面的費用給以完全補償。還應寫明,如果由于業主或第三方的阻礙或延誤而使監理單位發生附加工作,也應當支付酬金。計算方法為:酬金=附加工作日數×監理任務平均酬金額。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當寫明在其發生后的多少天內支付。在寫明"額外工作酬金"時,應當寫明如果由于非監理單位的原因所發生的監理業務暫停,其暫停時間和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時間為額外工作時間。如果中途中止委托合同而必須進行的善后工作時間也屬于額外工作時間。額外工作時間均應收取酬金。其計算方法為:酬金=額外工作日數×監理業務日平均酬金額。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寫明其后的多少天內支付。"第四十三條",如果雙方同意,可以在專用條件中設立此條款。在填寫此條款時應當寫明在什么情況下業主給予獎勵以及獎勵辦法。例如,由于監理單位的合理化建議而使業主獲得實際經濟利益,其獎勵辦法可參照____獎勵辦法。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合同
訂立合同雙方:__省__縣__(單位),以下簡稱委托方;__省__設計院,以下簡稱承包方。經雙方協商,由委托方委托承包方承擔__工程的可行性研究,特訂立本合同。第一條委托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__天以內,向承包方提供所有與研究工程有關的數據和資料,并對資料的準確性負責。1.提供數據、資料的內容如下:__(略)。2.在合同期內,委托方進行與本工程有關的討論、詢價、對外談判、調研考察等所得的信息資料,應及時提供給承包方,必要時可吸收承包方參加本工程可行性研究的人員參加。第二條承包方應在__年__月__日以前,向委托方提交本合同工程的可行性報告,并對此承擔責任,可行性報告內容應包括:1.經營評價指標:(1)投資內部收益率:____。(2)投資回收期:____。2.貸款償還能力分析:____。3.外匯償還能力分析:____。4.盈虧平衡、靈敏度分析與風險評價:____。5.結論:____。承包方應向委托方提交可行性報告____份。委托方如在合同期間對____工程提出重大變更,甚至原始資料、數據有重大變動,有可能導致承包方對可行性報告作修改甚至返工時,須經雙方協商,對本合同進行修改,或增加任務變更附件,或另訂合同。第三條費用支付條款1.本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費為人民幣____元整。于合同生效之日,委托方應向承包方付給上述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下余金額于合同期滿時全部付清。2.委托方中止合同時,無權要求承包方退還定金。3.承包方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責任與義務時,應雙倍償還定金。第四條違約罰金1.承包方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每拖期一天,應扣除其所應得費用的千分之五,作為違約罰金。2.承包方提供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出現錯誤,且此等錯誤純屬承包方造成者,應扣除其所應得費用的10-30%,視錯誤性質嚴重程度而定。3.因委托方責任造成的可行性研究重大修改,或返工重作,應另行增加費用,其數額由雙方商定。4.委托方超過合同規定日期付費時,應償付給承包方以逾期違約罰金,以每逾期一天按合同規定費用的5‰計算。第五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修改或補充規定。修改或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送__各一份備案。委托方:____(蓋章)地址:____負責人:____(簽名)聯系人:____(簽名)開戶銀行:____帳號:____電話號碼:____電報掛號:____承包方:____(蓋章)地址:____負責人:____(簽名)聯系人:____(簽名)開戶銀行:____帳號:____電話號碼:____電報掛號:______年__月__日訂立建設工程技術咨詢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簽訂合同雙方:建設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咨詢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為使____建筑安裝工程的構想科學,設計和施工經濟、合理,建設速度快,誤差小,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第一條甲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將規劃局紅線圖、政府部門批文、委托書以及建筑安裝工程的建筑面積、安裝項目、消防方式、庫房每層凈高等資料提交乙方。第二條乙方根據甲方要求,對____建筑安裝工程的地形、地質條件、建筑安裝構想等進行可行性研究,最后編制出設計任務書及匡算表,于____年____月日以前交付甲方。第三條甲方根據國家計委頒發試行的《工程設計收費標準》,承付乙方咨詢費____元。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甲方先付給乙方____元,待乙方將設計任務書及匡算表交付甲方后____日內,再付給乙方____元。第四條為本咨詢工程需要到外地進行調研、收集資料人員的差旅費,由甲方負擔。第五條甲方的違約責任:1.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向乙方送交有關文件、圖紙和資料,乙方可按耽誤的時間順延交付設計任務書及匡算表的時間。2.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向乙方交付咨詢費,遲延一天,按遲延交付款額支付違約金___‰。3.甲方如果中途中斷咨詢請求,乙方咨詢工作已經過半的,應付給乙方全部咨詢費;咨詢工作尚未過半,按總咨詢費的___%收費。第六條乙方的違約責任: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交付設計任務書及匡算表,遲延一天,按總咨詢費金額數罰款____‰。2.乙方如中途中斷咨詢,應按總咨詢費向甲方交付罰款。3.乙方所提供的技術咨詢服務,因質量缺陷或過錯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人應負責賠償。第七條其他。本合同一經簽訂后不得隨意更改。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分別交建筑工程主管部門、建委、____等單位各一份。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傳真:_______電話: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說明:1、本合同示范文本只是提供給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的一種參考,當事人須根據具體實際情況正確選擇適用的條款并作相應的調整,切勿套用。訂立重大合同或者內容復雜的合同最好咨詢相關的法律專業人士。2、本合同示范文本由中國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提供。基本建設貸款合同(1)訂立合同雙方:____,以下簡稱甲方;____,以下簡稱乙方。根據<>和<>(以下簡稱<>、<>規定外,特簽定本合同:第一條本合同書議定貸款人民幣(大寫)____元,限用于____項目的勘察設計等前期工作所需費用,不得移作他用。第二條貸款利息按年息百分之__計算,按年由乙方通知甲方支付。第三條如貸款項目撤銷,甲方應償還貸款本息;甲方無力償還時,甲方主管部門負責償還。第四條甲方貸款項目初步設計批準后,再正式辦理申請貸款合同,本協議同時失效。第五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甲方主管部門各執一份。甲方:乙方:單位名稱____單位名稱____負責人___負責人___地址___地址___甲方主管部門__(公章)乙方審批單位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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