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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附件3《水質水生態監測規范》(征求意見稿□送審稿□報批稿)制定說明主編單位: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簽章)主持機構:水利部水文司(簽章)2024年11月28日制定說明一、工作簡況1.1標準修訂必要性1.1.1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要求需要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要求,要統籌好發展和安全,落實好防范化解房地產、地方政府債務、中小金融機構等重點領域風險的各項舉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完善自然災害特別是洪澇災害監測、防控措施,織密社會安全風險防控網,切實維護社會穩定。要加強輿論引導,有效防范化解意識形態風險。要有效應對外部風險挑戰,引領全球治理,主動塑造有利外部環境。水質水生態監測工作在這一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通過監測水質變化,可以預測和評估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為防洪減災提供科學依據。1.1.2落實《國家水網建設規劃綱要》需要當前,我國踏上了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進軍的新征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正處于關鍵時期,需要有堅實的水安全支撐和保障。我國經濟已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推動經濟體系優化升級,構建新發展格局,迫切需要加快補齊基礎設施等領域短板,實施國家水網重大工程,充分發揮超大規模水利工程體系的優勢和綜合效益,在更高水平上保障國家水安全,支撐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加快構建國家水網,是解決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更大范圍實現空間均衡的必然要求。形成全國統一大市場和暢通國內大循環,促進南北方協調發展,迫切需要加強水資源跨流域跨區域科學配置,解決水資源空間失衡問題,增強水資源調控能力和供給能力,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加快構建國家水網,是解決生態環境累積欠賬、實現綠色發展的必然要求。目前,全國仍有3%國控斷面地表水水質為Ⅴ類、劣Ⅴ類,全國地下水超采區面積28萬平方公里,年均超采量158億立方米。河湖水域空間保護、生態流量水量保障、水質維護改善、生物多樣性保護等面臨嚴峻挑戰,迫切需要系統謀劃水資源優化配置網絡,發揮水資源綜合效益,既保障經濟社會用水需求,又實現“還水于河”,復蘇河湖生態環境。加快構建國家水網,是有效應對水旱災害風險、更高標準筑牢國家安全屏障的迫切要求。隨著全球氣候變化影響加劇,需要加快完善水利基礎設施網絡,提升洪澇干旱防御工程標準,維護水利設施安全,提高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推動建設高質量、高標準、強韌性的安全水網,保障經濟社會安全運行。水質水生態監測標準可以確保不同地區、不同時間點的監測數據具有可比性,從而更好地評估水環境的質量變化和污染狀況。統一監測標準,可以更好地預測水環境污染的發展趨勢,為日常監督管理、污染預防和控制提供依據?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有助于國際間的合作和交流。通過與國際接軌,可以更好地參與國際環境治理項目,共享資源和經驗,提升國家在水環境保護方面的國際影響力?。可以確保水質檢測的規范性和一致性,及時發現和處理水污染問題,保障公眾健康和生態安全,可以更好地評估水體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影響,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1.1.3發展水利新質生產力與落實水利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六項機制”需要李國英部長強調,要強化水利基礎研究,加快重大水利科技問題攻關,加快實現高水平水利科技自立自強,健全水利技術標準體系。為加快推動水利領域新質生產力的形成和發展,還必須強化各種創新型水利科技成果應用,包括先進衛星雷達遙感技術應用,無人機、無人船、水下機器人以及人工智能技術應用,各類水利信息自動監測和感知技術應用,先進的水利施工和抗洪搶險技術、水流計量、工程測量等技術應用,污水處理及再生水生產技術應用,網絡信息、大數據、云計算等智慧管理和決策支持技術應用等。水利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六項機制”,是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落實2024年全國水利工作會議部署要求,全面推動水利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六項機制”落地見效的具體體現。李國英部長多次對建立安全生產風險查找、研判、預警、防范、處置、責任等全鏈條管控機制作出部署,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持續抓緊抓細抓實,逐項逐環節落實管控措施,真正做到預防為主、管住為王。各地各單位高度重視,充分發揮主動性創造性,積極推動“六項機制”走深走實,在有關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水利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六項機制”持續落地見效,水利行業管控安全風險的意識和能力明顯提高。先進實用的《水質水生態監測規范》必將在預警、防范、處置等環節發揮重要作用。1.2任務來源為扎實推進水利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標準支撐,進一步規范水質、水生態監測工作,2024年4月,水利部水文司印發《關于開展<水環境監測規范>修訂工作的通知》(水文便字〔2024〕37號)水利標準修訂計劃,下達了《水環境監測規范》SL219-2013(以下簡稱《規范》)修訂工作任務。由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承擔該標準規范的修訂任務。1.3工作過程1.3.1組建編制組2024年4月,接到《規范》修訂任務后,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立即成立標準編制組,有序開展標準修訂的前期準備工作,編制組成員包括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水利部水環境監測評價研究中心)、水利部信息中心、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流域水質監測中心)、黃河水利委員會(中游水文水資源局)、海河水利委員會水文局、太湖流域水文水資源監測中心、北京市水文總站、遼寧省河庫管理服務中心(遼寧省水文局)、重慶市水文監測總站、江西省水文監測中心、云南省水文水資源局(云南省水環境監測中心)等具有多年水質水生態監測工作的專家。1.3.2項目啟動2024年4月23日,標準編制單位在北京組織召開項目啟動會,組織專家進行開題論證,確定標準修訂原則和技術路線等。主編單位就標準修訂工作的工作任務、工作形式、時間安排等方面進行匯報,各編制組專家就相關問題進行溝通、討論,就標準修訂任務分工及具體技術細節達成一致意見。1.3.3初稿編制2024年5月-6月編制組成員根據任務分工,分別別進行資料收集和調研,形成《規范》各章初稿;7月-8月主編單位對初稿進行了匯總,對表述、格式等進行了統一;9月初,為保證初稿的規范性、準確性,主編單位在京召開研討會,編制組成員對《規范》初稿逐條進行完善,并提交召開大綱(含初稿)審查會申請。1.3.4召開標準制修訂大綱審查會2024年9月19日,標準主編單位在北京組織召開《規范》工作大綱審查會議,參加會議的有水利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水利部水文司、北京師范大學、海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局、山東省水文中心、河北省水文勘測研究中心、河南省水文水資源測報中心和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分析測試所等單位的專家和代表。評審組對標準工作大綱及初稿進行審查,通過質詢、討論,形成評審意見,并一致同意本標準通過工作大綱審查,建議編制單位按照審查會議意見盡快完成標準的編制。1.3.5征求意見稿的編制2024年10月-11月,編制組對專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認真的討論和研究,對初稿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規范》征求意見稿,并相主持機構提交征求意見申請。1.4標準主要起草人及任務分工(1)劉曉波作為項目負責人對標準編制各階段材料進行整體把關。(2)劉晉和萬曉紅作為技術負責人對標準各階段文本進行匯總,對標準內容的一致性和銜接性、體力格式的符合性進行把關,負責對各階段會議的申請和實施、材料的報送等。(3)各章節的編制工作分別由吳文強、司源、張盼偉、錢寶、金喜來、吳樹寶、鄧燕青、徐東昱、張敏、楊青惠、徐楓、郭偉、呂平毓、韓朝光、李旭春、孫燕利、郎杭、渠曉東、高博等人共同完成。二、主要內容及來源依據2.1主要內容本標準修訂總體原則體現標準的科學性、可行性、先進性和可操作性,以最佳樣品采集、前處理、質量保證與控制及數據管理技術為依據,在參考國際先進水平的前提下,針對國內實驗室的實際情況,制訂可操作性強的標準方法,實現水質水生態監測工作全鏈條可控。使修訂定的標準既充分考慮國際接軌程度,又在我國具有實用性。根據水利技術標準制修訂計劃安排,按照SL/T1—2024《水利技術標準編寫規程》,對SL219—2013《水環境監測規范》進行修訂,并更名為《水質水生態監測規范》。本標準共14章和5個附錄,主要技術內容有:——標準涉及的定義和術語;——監測站網規劃與管理及監測斷面、點的布設原則和方法;——地表水、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大氣降水、水體沉降物監測,水生態調查與監測、水質風險源調查與監測,應急監測、移動檢測、自動監測與遙感監測,以及實驗室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數據處理與管理的主要技術內容、要求與指標。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新增了定義和術語;——修訂和補充了監測站網有關技術內容與要求;——修訂和補充了地表水監測有關技術內容與要求;——修訂和補充了地下水監測有關技術內容與要求;——新增了飲用水水源地監測有關技術內容與要求;——修訂和補充了大氣降水監測有關技術內容與要求;——修訂和補充了水體沉降物監測有關技術內容與要求;——修訂和補充了水生態調查與監測有關技術內容與要求;——原入河排污口調查與監測,修改為水質風險源調查與監測;——修訂和補充了應急監測有關技術內容與要求;——修訂和補充了移動監測與自動監測有關技術內容與要求;——新增了遙感監測技術內容與要求;——修訂和補充了實驗室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有關技術內容與要求;——修改和補充了數據處理與資料整、匯編有關技術內容與要求。2.2依據和預期效果《水環境監測規范》(1984年、1998年、2013年)作為水利行業第一部規范水質監測行為與活動的行業標準,為統一我國水環境監測工作活動,保證水環境數據質量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經過近十年的應用,《水環境監測規范》(SL219-2013)已經成為水利行業水環境調查、評價、監測、管理等工作不可或缺的標準資料和行為準則。當前,我國對水環境的保護由單純的水體化學污染指標控制逐步轉變為水環境、水生態、水資源、水安全的統籌治理。生態環境監測在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中起到了關鍵的基礎性和支撐性作用。水環境監測不僅能夠及時發現和評估水資源質量的變化,還能為政策制定者提供必要的支持,使其能夠迅速應對各種水污染事件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隨著人們對環境問題認識的加深以及科技的快速發展,水環境監測行業必須不斷創新,以適應日益變化的環境需求。大數據、物聯網和人工智能等新興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為水環境監測的進一步提升帶來了巨大的機遇,推動該領域朝著數字化和智慧化方向邁進。
隨著傳感器技術的不斷進步,我國正致力于制定統一的傳感器技術標準,以確保在水質監測中使用的設備具備一致的性能與可靠性。這一措施旨在提升數據的可比性和可重復性,確保監測結果的科學性。同時,針對水環境監測過程中的各個環節,將建立一套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該體系將包括技術審核、數據驗證、結果評估等內容,確保數據采集、分析和報告的精確性與可信度。目前,我國水環境監測的發展趨勢體現在采用更先進的技術、建設集成化監控平臺以及加強政策支持等方面。修訂《水環境監測規范》,將大數據、物聯網和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的融合應用,實現對水質的實時、準確監測和分析預警,有效地提升水資源管理的科學性和精確性,可為水利高質量發展提供重要的標準參考和技術支撐。三、國內外相關標準對比分析3.1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或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的有關數據對比情況。工作組調研了國內外有關水質水生態監測方面的標準,主要包括:WHO水質監測國際標準:WHO是聯合國下屬的專門機構,負責全球衛生事務,包括水資源安全。WHO發布的《飲用水質量指南》是最常用的水質監測國際標準之一,該指南規定了飲用水允許存在的各種污染物的最高濃度限制,涵蓋了細菌、重金屬、有機物等指標。ISO水質監測國際標準:ISO是國際標準化組織,對水質監測制定了國際標準。ISO發布了多項與水質監測的相關標準,如ISO5667系列標準,其中規定了水樣采集、傳輸、保存和分析方法等方面的要求。EU水質監測標準:歐盟也制定了針對水質監測的標準,其中最重要的是《水資源管理指令》和《水質標準指令》。這些指令規定了歐盟成員國在水資源管理和水質監測方面應遵循的標準,對水體的質量要求進行了詳細的規定。美國的水質監測標準主要由美國環境保護署(EPA)負責制定,主要包括《水資源保護法》(CWA)和《國家水質監測手冊》(NEMC)等。美國的水質監測標準較為完善,涉及了監測項目的選擇、采樣和分析方法、數據管理和質量控制等方面,同時還規定了監測頻次和報告要求。加拿大的水質監測標準主要由國家環境和氣候變化部制定,主要包括《加拿大水質監測規范》(CCME-WQMS)和《加拿大水質監測數據報告指南》(CCME-WQDR)等。這些標準規定了水質監測的項目、采樣和分析方法、質量控制和數據管理等方面,同時還要求監測數據的可比性和可信度。英國的水質監測標準主要由國家環境署(EA)制定,其中包括》《環境質量標準技術文件》(EQS-TG)和《環境質量標準用戶手冊》(EQS-UM)等。這些標準主要規定了水質監測的項目和采樣方法、分析和質量控制要求,同時還規定了監測數據的管理和報告要求。德國的水質監測標準主要由國家環境部制定,其中包括《水質監測指南》(WQM)和《德國水質監測對列》(DEKS)等。這些標準涵蓋了水質監測的項目和采樣方法、分析和質量控制要求,還規定了監測數據的管理和報告要求,以及監測設施和人員的要求。總的來說,各國對水質監測標準的制定都采取了類似的原則和方法,主要包括監測項目的選擇、采樣和分析方法的指導、質量控制和數據管理等方面。這些標準的制定旨在確保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可比性,以便進行跨國比較和評估。然而,盡管各國的水質監測標準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水質監測的準確性和可比性,但仍存在一些問題和挑戰。如不同國家的水體特點和環境背景差異較大,因此,在監測項目選擇和監測方法上可能存在一定差異。此外,監測數據的管理和報告要求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3.2與國內相關標準協調性分析本標準是在《水環境監測規范》(SL219—2013)基礎上,對相關內容的修訂和補充,使得發標準更好地滿足國家、行業對水質水生態監測的新要求、新規定,更好地為水利高質量發展提供技術支撐。本標準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重新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2022年)、《水質監測質量和安全管理辦法》(水文〔2022〕136號)和《水利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水國科〔2022〕297號)等的規定進行修訂,并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協調一致。水利部從1984年就制定了《水質監測規范》。原國家海洋局也執行其《海洋監測規范》(GB17378.1~.7-2007),該規范共七部分,包括總則、數據處理與分析質量控制、樣品采集貯存與運輸、海水分析、沉積物分析、生物體分析、近海污染生態調查和生物監測。農業部執行《漁業生態環境監測規范》(SC/T9102.1~4-2007),該規范共四部分,即總則、海洋、淡水和資料處理與報告編制。生態環境部則根據其監測領域分別制定了相應的技術規范,如《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4-2004、《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6-2004、《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442.1~10-2020等一系列技術規范。四、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無五、標準中尚存在主要問題和今后需要進行的主要工作需盡快進行標準意見征集,盡快形成標準送審稿。六、標準實施建議《水環境監測規范》(SL219)在2013年進行了修訂和擴展,涵蓋了地表水、地下水、大氣降水、水體沉降物、水生態等多方面的監測內容,并明確了監測網站規劃與管理、實驗室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數據處理與資料整編等技術問題?。修訂后的規范適應了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和先進方法儀器的要求,促進了自動監測、移動監測、應急監測等多元化監測形式的發展?。隨著機構改革及各部委職能重新劃分、新技術新方法不斷涌現,水質監測技術不斷進步,新的技術和改進的傳感器使得檢測精度大幅提高。近年來,無人機、無人船等先進技術應用于水質水生態監測工作中,極大的提高了水質水生態監測工作的效率,將這些先進技術在本標準中予以標準化規定,將極大促進我國水質水生態監測工作發展,為發展水質水生態新質生產力提供技術支撐。該標準的修訂,將統一規范水利行業水質水生態監測工作。水利部現有水環境監測站(點)3240個,覆蓋了全國主要江河湖庫,約有包括部中心和30個省級的水環境監測中心的近260個監測分析實驗室,提供統一、高效、適用的標準將極大促進我國水利高質量發展工作,所以應大力推廣本標準。七、其他說明事項無附表1《水質水生態監測規范》修訂部分新舊條款對比說明序號原標準章節內容修訂后標準章節修訂后11.0.1為規范水環境與水生態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成果的客觀公正性、系統性和科學性,制定本標準。1.0.1為規范水質與水生態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成果的客觀公正性、系統性和科學性,制定本標準。21.0.2本標準適用于水環境與水生態監測,不適用于海洋水體
監測。1.0.2本標準適用于除海洋以外的水質與水生態監測。31.0.4本標準主要引用以下標準: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1.0.4本標準主要引用以下標準:
GB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T14848地下水質量標準
GB50296管井技術規范
GB50027供水水文地質勘測規范41.0.5水環境與水生態監測工作除應符合本標準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1.0.5水質與水生態監測工作除應符合本標準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52增加術語一章62.1.1監測站網是指在流域內或者區域內,由適量的水質監測實驗室與地表水、地下水、大氣降水水質站和水生態監測站組成的水環境與水生態監測活動和監測信息收集系統。2.0.1以術語形式調整到第2章72.1.2水質站是為掌握水環境與水生態變化動態,收集和積累水體的物理、化學和生物等監測信息而進行采樣和現場測定位置的總稱。2.0.2以術語形式調整到第2章82.1.2在監測目的、對象和內容方面可具有單一或多重性,在自然地理空間分布上具有唯一性。位置確定后,應設置站點標志物或固定的參照物,不得任意變更。3.1.1水質站在監測目的、對象和內容方面可具有單一或多重性,在自然地理空間分布上具有唯一性。位置確定后,應設置站點標志物或固定的參照物,不應任意變更。92.1.3水質站按設站目的與作用,分為國家基本水質站和專用水質站。
1為公共服務目的、經統一規劃設立,能獲取基本水環境與水生態要素信息的水質站為國家基本水質站。
2為科學研究、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等特定目的服務而設立的水質站為專用水質站。3.1.3國家基本水質站確定原則應包括:
——代表性原則:優選具有流域、區域空間代表性,能反映所在河湖水系水資源質量與水生態狀況及其動態變化的水質站;
——重要性原則:優選對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資源優化配置調度、江河湖庫生態保護治理具有重要支撐作用,服務于水利中心工作需求的水質站;
——穩定性原則:優選能夠連續穩定監測自然環境演變、分析人類活動對水資源與水生態的影響而設立的水質站;
——同步性原則:優選和水文站結合的水質站,充分考慮水文情勢特征,突出水資源監測量質同步的優勢與特點。102.1.41重點水質站是為流域或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與管理、防災減災等提供重要的水資源質量、水環境與水生態要素信息;長期和系統監測自然環境演變、分析人類活動對水資源與水生態環境的影響而設立的。2.0.3以術語形式調整到第2章112.1.42一般水質站為重點水質站以外的國家基本水質站。2.0.4以術語形式調整到第2章122.1.5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國家基本水質站應確定為國家重點
水質站: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干支流的控制河段、人海河口;重要湖泊控制水域;重要地下水漏斗區、超采區、海水人侵區和大型地下水水源地等控制區。——流城面積大于10000km2,年徑流量大于3億m3的河流控制河段;流域面積不小于5000km2,年徑流量大于5億m3的河流控制河段;流域面積小于5000km2,年徑流量大于25億m3的河流控制河段。——常年蓄水量大于10億m3的湖泊;庫容大于5億m3的水庫;常年蓄水量或庫容大于1億m3,周邊或下游有大中城市、大型廠礦,對水資源管理有重要作用的湖泊和水庫。
——具有代表性,能反映流域水系水生態環境背景值基本情況的源頭水域。
——涉及水生態環境等水事敏感區域的國家級自然生態保護區、跨流域調水水源保護區,供水人口大于50萬的飲用水水源地,對水資源管理和防災減災有重大影響的省界緩沖區和其他地表水與地下水功能區。——國家確定的重要水工程和水污染防治工程所涉及的江河湖庫水域,對區域水環境與水生態有重大影響的人河排污口附近水域。
——有交換水文資料活動的河流出入國境河段或水域,流域面積大于1000km2的河流出、入國境控制河段或水域。3.1.5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國家基本水質站應確定為國家重點水質站:
1國家重要江河干支流的控制河段;重要湖泊控制水域;重要地下水漏斗區、超采區和大型地下水水源地等控制區。
2流域面積大于1×104km2,年徑流量大于3×108m3的河流控制河段;流域面積大于5000km2,年徑流量大于5×108m3的河流控制河段;流域面積小于5000km2,年徑流量大于25×108m3的河流控制河段。
3常年蓄水量大于1×109m3的湖泊;庫容大于5×108m3的水庫;常年蓄水量或庫容大于1×108m3,周邊或下游有大中城市、大型廠礦,對水資源管理有重要作用的湖泊和水庫。
4具有代表性,能反映流域水系水資源質量背景值基本情況的源頭水域。
5國家級水生態敏感區、跨流域調水水源保護區,全國及流域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名錄中的飲用水水源地,對水資源管理和水生態保護修復有重大影響的水域。
6國家水網重大引調水工程、國家重大水資源配置工程、區域重要水資源配置工程、水源調蓄工程等所涉及的水域及區域。
7有交換水文資料活動的河流出入國境河段或水域,流域面積大于1000km2的河流出、入國境控制河段或水域;涉外事務中水事敏感河流。132.2.32與水文站網(雨量觀測站網、地下水觀測井網)規劃、流域水資源綜合管理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相結合。3.2.32與國家水網規劃、水文站網(流量站網、水位站網、降水量站網、泥沙站網等)規劃、流域水資源綜合管理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相結合。142.2.33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以滿足水資源管理的要求為目標,完善現有監測站網。3.2.33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以滿足水資源管理和水生態保護修復的要求為目標,完善現有監測站網。152.2.34應布局合理、作用明確、相對穩定,適度超前、避免重復、具有較強的代表性。3.2.34應覆蓋全面、布局合理、功能齊全、作用明確、相對穩定,適度超前、經濟高效、具有較強的代表性。162.2.35與監測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實驗室監測、移動監測與自動在線監測相結合;常規監測、動態監測和應急監測相結合。3.2.35與監測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實驗室監測與移動監測、自動在線監測、遙感監測等相結合;常規監測、動態監測和應急監測相結合。172.2.5地下水監測站網規劃范圍和要求如下:1地面沉降區、海水入侵區域、次生鹽漬化區。2以地下水作為主要飲用水水源地的地區和實施地下水功能區管理的其他區域。3重要水源補給區、礦產開發區、地方病發病區、生態脆弱區。4以淺層地下水監測為重點,兼顧地下水不同類型區。3.2.5地下水監測站網規劃范圍和要求如下:1地面沉降與地裂縫區、地下水超采區、海水入侵區、次生鹽漬化區、泉域保護區、巖溶塌陷區、重要水源補給區、地下水儲備區和水源涵養區、礦產開發區、地方病發病區、生態脆弱區、地下水污染及污染風險區、生態補水區。
2以地下水作為主要飲用水水源地的地區和實施地下水功能區管理的其他區域。
3以淺層地下水監測為重點,兼顧地下水不同類型區。182.2.63庫容大于1億m3的水庫和面積大于100km2的湖泊。3.2.63大型湖泊、水庫區。193.2.64新增款:酸雨控制區、二氧化碳控制區。203.2.65新增款:重要供水水源地等地區。212.2.7水質監測實驗室規劃應根據需要,宜按水系或設區市的范圍確定。3.2.7水質水生態監測實驗室規劃應根據需要,宜按水系或設區市的范圍確定。222.2.8監測站網規劃應當根據江河湖庫的水環境與水生態變化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適時修改。修改監測站網規劃,應當按照規劃編制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3.2.8站網規劃應當根據江河湖庫的水資源、水生態變化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適時修改。修改站網規劃,應按照規劃編制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232.3.3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全國水利系統水質監測站網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所屬水質監測站網規劃、建設與管理工作,并在所管轄范圍內按照規定的權限對水質監測站網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省級水文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水質監測站網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3.3.3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全國水利系統水質監測站網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所屬水質監測站網規劃、建設與管理工作,并在所管轄范圍內按照規定的權限對水質監測站網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省級水文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水質監測站網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242.3.43入河排污口監測、水污染動態監測與公共水事件應急水質監測等其他監測資料,按管理權限向省級水文機構或流域管理機構匯交。刪除252.3.5國家基本站監測資料由流域管理機構按年度整、匯編刊印成年鑒,并報送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3.3.5國家基本站監測資料由流域管理機構按年度整、匯編,刊印成年鑒,并報送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2.4增加第5款:針對調蓄型的大型水庫或者湖泊,宜在其消落帶位置合理布設監測斷面。273.1.6,3.1.7,3.1.8,3.1.9保護區監測斷面布設應符合以下要求,保留區監測斷面布設應符合以下要求,緩沖區監測斷面布設應符合以下要求,開發利用區監測斷面布設應符合以下要求刪除相關內容,之后的條款號相應調整283.1.10受水工程控制或影響的水域監測斷面布設應符合以下要求:4.1.6受水、調水工程控制或影響的水域監測斷面布設應符合以下要求:293.1.11河流、湖泊、水庫在監測斷面上采樣垂線的設置應符合表3.1.11的規定;北方地區封凍期,應以斷面冰底寬度作為水面寬度設置采樣垂線。4.1.7河流、湖泊、水庫在監測斷面上采樣垂線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
1應避開污染帶;考慮污染帶時,應增設垂線。
2數量設置按照表4.1.7的規定。
3北方地區封凍期,應以斷面冰底寬度作為水面寬度設置采樣垂線;解凍期采樣時,可調整采樣垂線。303.1.12河流、湖泊、水庫在采樣垂線上采樣點的設置應符合表3.1.12的規定。4.1.8河流、湖泊、水庫在采樣垂線上采樣點按照表4.1.8設置,并符合以下規定:
1潮汐河段應分層設置采樣點。
2封凍時在冰下0.5m處采樣,有效水深不足1.0m處時,在水深1/2處采樣。
3多點采樣應單點樣品檢測,遇特殊條件(如洪水期等應急條件下)可采用混合樣品檢測。313.2.12符合水功能區管理與水資源保護的要求。3.2.12符合水功能區、入河排污口及水質高風險源管理等水資源保護的要求。323.2.2河流、湖泊、水庫采樣頻次和時間規定,其中6-9部分涉及水功能區采樣要求。4.2.2合并成第7款:水功能區斷面應根據其不同管理功能合理布設采樣頻次,一般應每月采樣1次,全年不少于12次;對于重要飲用水源區應按旬采樣,每月3次,全年不少于36次;發生水事糾紛或水污染嚴重時,應增加采樣頻次。之后款號相應調整。333.2.3采樣容器應有足夠強度,且使用靈活、方便可靠,與水樣接觸部分應采用惰性材料,如不銹鋼、聚四氟乙烯等制成;采樣容器在使用前,應先用洗滌劑洗去油污,用自來水沖凈,再用10%鹽酸蕩洗,自來水沖凈后備用。4.2.3采樣器應有足夠強度,且使用靈活、方便可靠,與水樣接觸部分應采用惰性材料,如不銹鋼、聚四氟乙烯等制成。采樣容器在使用前,應進行清洗,特殊項目(如石油類)除外。343.2.4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以及涉水、橋梁、船只、纜道和冰上等采樣方式,可選擇以下之一的采樣器:1聚乙烯桶。2有機玻璃采樣器。3單層采樣器。4直立式采樣器。5泵式采樣器。6自動采樣器。4.2.4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以及涉水、橋梁、船只、纜道、冰上和無人機(船)等采樣方式,可選擇以下之一的采樣器:1直立式采樣器。2橫式采樣器。3泵式采樣器。4自動采樣器。5專用采樣器,如石油類采樣器等353.2.5根據監測目的與要求,可選用以下自動或人工采樣方法之一采集樣品:1定流量采樣。2流速比例采樣。3時間積分采樣。4深度積分采樣。4.2.5根據監測目的與要求,可選用自動或人工采樣方法采集瞬時水樣、混合水樣或綜合水樣。363.2.62測定有機及生物項目的樣品容器選用硬質(硼硅)玻璃容器,測定金屬、放射性及其他無機項目的樣品容器選用高密度聚乙烯或硬質(硼硅)玻璃容器,測定溶解氧及生化需量(BOD)使用專用樣品容器。4.2.62根據監測項目和分析方法的要求,選擇相應材質的樣品容器,測定溶解氧、五日生化需氧量、硫化物及有機物等使用專用樣品容器。373.2.71采樣人員應通過崗前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切實掌握采樣技術,熟知水樣固定、保存、運輸條件。4.2.71采樣人員應通過崗前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切實掌握采樣技術,熟知水樣固定、保存、運輸條件。383.2.76細菌總數、大腸菌群、糞大腸菌群、油類、生化需氧量、有機物、硫化物、余氯、懸浮物、放射性等有特殊要求的檢驗項日,應單獨采集樣品;溶解氧、生化需氧量和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水樣應將水充滿容器,密閉保存;油類的水樣應在水面下300mm單獨采集,全部用于測定,不得用采集的水樣沖洗采樣器(容器)。4.2.76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類、硫化物、懸浮物、有機物、游離氯、微生物指標、放射性等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單獨采集樣品;溶解氧、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水樣應將水充滿容器,密閉保存;石油類的水樣應在水面下0.3m單獨采集,全部用于測定。393.2.77水樣裝入容器后,應按規定要求立即加人相應的固定劑搖勻,貼好標簽;或按規定要求低溫避光保存。4.2.77水樣裝入容器后,應按規定要求立即加入相應的固定劑或保存劑搖勻,密封容器,貼好標簽。或按規定要求低溫避光保存。403.2.78采樣時應用簽字筆或硬質鉛筆做好現場采樣記錄,填寫“水質采樣記錄表”,字跡應端正、清晰,項目完整。4.2.78采樣時應做好現場采樣記錄,字跡應端正、清晰,信息應完整。413.2.8樣品預處理應注意以下事項:
1含有沉降性固體(如泥沙等)的水樣,應將所采水樣搖勻后倒入簡形玻璃容器(如量筒),靜置30min;在水樣表層50mm以下位置,用吸管將水樣移人樣品容器后,再加入保存劑;測定總懸浮物和油類的水樣除外。4.2.8樣品預處理應符合檢測方法的要求或滿足以下規定:
1含有沉降性固體(如泥沙等)的水樣,應將所采水樣搖勻后倒入沉降容器,靜置30min;在水樣表層5cm以下位置,用吸管將水樣移入樣品容器后,再加入保存劑;測定懸浮物和石油類的水樣除外。423.2.9現場測定與觀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1水溫、pH值、溶解氧、電導率、透明度、感官性狀等監測項目應在采樣現場采用相應方法觀測或檢驗。
2現場使用的監測儀器應經檢定或校準合格,并在使用前進行儀器校正。
3采用深水電阻溫度計或顛倒溫度計測量時,溫度計應在測點放置5~7min,待測得的水溫恒定不變后讀數。感官指標的觀測:用相同的比色管,分取等體積的水樣和蒸餾水作比較,對水的顏色進行定性描述。現場記錄水的氣味(嗅)、水面有無油膜和泡狀等。
5水文參數的測量應符合現行國家和行業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潮汐河流各點位采樣時,還應同時記錄潮位。
6測并記錄氣象參數,如氣溫、氣壓、風向、風速和相對濕度等。4.2.9現場測定與觀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1水溫、pH值、溶解氧、電導率、透明度、感官性狀等監測項目應在采樣現場采用相應方法觀測或檢測。現場記錄水的顏色、氣味(嗅)、水面有無油膜和泡狀等。
2現場使用的監測儀器應經檢定或校準合格,并在使用前進行儀器校正。
3采用深水電阻溫度計或顛倒溫度計測量時,溫度計應在測點放置不少于5min,待測得的水溫恒定不變后讀數。
4水文參數的測量應符合現行國家和行業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潮汐河流各點位采樣時,還應同時記錄潮位。
5宜同時測量并記錄氣象參數,如氣溫、氣壓、風向、風速和相對濕度等。433.2.102保存劑可預先加入樣品答器中,也可再采樣后立即加入,但應避免對其他測試項目的影響和干擾;易變質的保存劑不宜預先添加。刪除。443.3.1監測項目的選擇應符合以下原則:
國家和行業地表水環境、水資源質量標準中規定的監測項目。
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要求控制的監測項目。.1監測項目的選擇應符合以下原則:
1根據監測目的選擇國家標準GB3838、GB5749或GB8978規定的監測項目。
2其他關于水資源質量、地表水環境規定的監測項目。45表3.3.2地表水監測項目表4.3.2地表水監測項目(進行了更新和補充)464.1.15與地下水水文監測井相結合,并優先選用符合監測條件的民井或生產井。5.1.15與地下水水文監測井相結合,水質水量同時監測。474.1.16監測井密度在主要供水區密,一般地區稀。污染嚴重區密,非污染區稀。刪除。484.1.24超采區、次生鹽漬和污染嚴重區。5.1.24超采區、次生鹽漬和海(咸)水入侵區等污染嚴重區。494.1.31區域地下水類型區、自然水文地質單元特征、地下水補給條件、地下水流向及開發利用情況。5.1.31區域地下水類型區、自然水文地質單元特征、地下水補給條件、地下水水位及開發利用情況。504.1.33采樣井有關參數,如井位、鉆井日期、井深、成井方法、含水層位置、抽水試驗數據、鉆探單位、使用價值、水質資料等。5.1.33采樣井有關參數,如井位、成井日期、井深、成井方法、含水層位置、抽水試驗數據、鉆探單位、使用價值、水質資料、濾水管形式等。514.2.15國家基本采樣井的采樣時間統一規定在采樣月的20日前完成。同一水文地質單元的監測井采樣時間應基本保持一致。5.2.15國家基本監測井的采樣時間宜在采樣月的20日前完成。同一水文地質單元的監測井采樣時間宜保持一致。524.2.3采樣器與樣品容器應符合以下要求:1地下水水質采樣器分為自動式與人工式,自動式用電動泵進行采樣,人工采樣方式分為活塞式與隔膜式,可按當地實際情況和監測要求合理選用。5.2.3采樣器與樣品容器應符合分析方法要求或滿足以下規定:
1地下水水質采樣應避免人為對水質的干擾,采樣器分為自動式與人工式,自動式用電動泵進行采樣,人工式分為活塞式與隔膜式,可按當地實際情況和監測要求合理選用。534.2.41利用水位測量井采樣時,應先量測地下水位,然后再采集水樣。5.2.41利用水位測量井采樣時,應先掌握(量測)井的基本參數,然后再采集水樣。544.2.44用機井泵采樣時,應待抽水管道中停滯的水排凈,新水更替后再采樣。5.2.44用機井泵采樣時,應待抽水管道中停滯的水排凈,地層水更替后再采樣。554.2.52每次檢驗工作結束后,樣品容器應及時清洗。5.2.52每次采樣前,應準備無污染的樣品容器。564.2.53地下水水樣容器和其他污水樣品容器應分類存放,不得混用。刪除,后面款號相應調整5.11增加款1:國家標準GB/T14848規定的監測項目。其他款號相應調整。58表4.3.2地下水監測項目表5.3.2地下水監測項目按照(GB/T14848-2017)修訂596飲用水水源地監測新增章605.1監測站布設7.1采樣點布設615.1.11根據本地區氣象、水文、地形、地貌等自然條件7.1.11根據本地區氣象、水文、風向、地形、地貌等自然條件625.1.13與現有水文雨量觀測站網相結合,統一規劃與布設大氣降水采樣點。7.1.13與現有水文雨量觀測站網相結合,充分利用現有設施設備等資源,統一規劃與布設大氣降水采樣點。635.1.14具有較好的代表性。7.1.14具有較好的代表性,能反映監測區域范圍內降水水資源質量的時空變化與分布狀況特征。645.1.21監測站四周(25m×25m)無遮擋雨、雪、風的高大樹木或建筑物,并考慮風向(順風、背風)、地形等因素,避開主要工業污染源及主要交通污染源。7.1.21采樣點四周(25m×25m)無遮擋雨、雪的高大樹木或建筑物,并考慮風向(順風、背風)、地形等因素,避開局部污染源,如主要工業污染源、主要交通污染源。655.1.3刪除。后面條款號相應調整。665.1.5監測站點選擇與采樣器安裝應符合以下要求7.1.4采樣器安裝應符合以下要求675.1.51采樣點選擇在開闊、平坦、多草、周圍100m內沒有樹木的地方。刪除。后面條款號相應調整。685.2.14和54與水文雨量觀測時段相結合,少雨季節,按1段8時采樣或2段8時與20時采樣;多雨季節,按4段14時、20時、2時與8時采樣。5每次采樣以24h作為一次采樣周期,若一天中有幾次降雨(雪)過程,可合并為一個樣品測定;若遇連續幾天降雨(雪),則將上午9:00至次日上午9:00的降雨(雪)視為一個樣品。7.2.14合并:取每次降水的全過程樣(降水開始至結束)。若一天有幾次降水過程,可合并為一個樣品測定。若遇連續幾天降雨,可收集上午8:00至次日8:00的降水,即24h降水樣品作為一個樣品進行測定。695.2.21國家重點監測站點逢降雨(雪)即測。刪除。后面條款號相應調整。705.2.51采樣器具與樣品容器在使用前,應用10%(V/V)鹽酸浸泡24h后,再用去離子水多次洗凈。7.2.51采樣器具與樣品容器在使用前,應用10%(V/V)鹽酸浸泡24h后,再用去離子水多次洗凈。然后加少量去離子水振搖,用離子色譜法檢測水中氯離子濃度,若和去離子水相同,即為合格。晾干,然后加蓋保存。718.2.36增加款6:采樣人員應通過崗前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切實掌握采樣技術,熟知沉降物采樣流程、保存和運輸條件。726.3樣品保存與預處理8.3樣品保存與制備73表6.3.1表8.3.1測定項目中把汞、砷、六價鉻單獨列出來;有機污染物測定項目進行了細化,把原表格中的有機污染物分為可萃取有機污染物、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半揮發性有機污染物以及難揮發性有機污染物746.3.2、6.3.3、6.3.4、.2合并成1條。756.3.66選擇背景結構、組分、含量水平盡可能與待測沉降物樣品一致或近似的標準樣品,如ESS系列、GSS系列和GSD系列等土壤與水系沉積物標準樣品,進行準確度控制;每批樣品每個監測項目標準樣品測試,不少于2次。8.3.36選擇背景結構、組分、含量水平盡可能與待測沉降物樣品一致或近似的標準樣品,進行準確度控制;每批樣品每個監測項目標準樣品測試,不應少于2次。76表6.4.2水體沉降物監測項目,常規項目中總氮、總磷表8.4.2水體沉降物監測項目,常規項目中總氮、總磷改成全氮、全磷;分常規項目增加有機硫農藥等根據監測區域地表水污染特征和監測區域水安全管理的需求確定沉降物的監測項目;微塑料、抗生素等新污染物以及影響水質安全的高風險內源污染物可根據監測區域保護的管理需要確定。777.1.1水生態調查與監測涉及水質、沉降物、水生生物監測與河岸帶(包括湖濱帶)調查等四個方面。開展水生態調查與監測前,應調查和收集待調查與監測區域范圍內河流、湖庫的有關基礎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9.1.1水生態調查與監測主要內容包括水生生物監測與其物理生境調查兩個方面。水生生物監測主要包括浮游植物、浮游動物、水生維管束植物、著生藻類、大型底棲無脊椎動物和魚類等類群。物理生境調查主要包括河岸帶(包括湖濱帶)調查、河湖沉積物調查、水文地貌形態調查、河岸帶周邊人類活動情況等四個方面開展水生態調查與監測前,應調查和收集待調查與監測區域范圍內河流、湖庫的有關基礎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789.1.12增加款2:河流水質狀況基本信息,監測區域內(或河流上游、湖庫最靠近監測區域)代表性水質監測斷面的水質監測資料。之后的款號相應調整。799.1.14增加款4:流域內工農業生產布局、土地利用、水土流失與植被分布狀況。807.1.2監測斷面(垂線、點)布設應符合以下原則:
1根據全國河流水生態分區和全國湖泊地理分區確定的不同水生態類型與特征,開展水文水資源、物理結構、水質、生物以及社會服務功能等方面的調查監測工作。
2與水生生物生長及分布特點相結合。
3與水文站、水質站和水體沉降物監測斷面(線、點)相結合。
4符合經濟、方便性和長期監測的連續性要求。
5具有較好的代表性,能反映調查與監測水域范圍內不同水域實際狀況。
具有較好的完整性,既能反映調查與監測水域水生生物狀況,又能反映人類活動對水體生態狀況的影響。9.1.2水生態調查與監測斷面布設應符合以下原則:
1應具有足夠的代表性;當監測目的為大范圍、全面的流域水生態監測與質量評估時,斷面需覆蓋整個流域范圍;當監測目的為評估人類活動(采砂、河道整治、涉水工程建設等)或者污染事故的影響時,則需在受影響及可能受影響區域及其上下游設置斷面。
2應根據監測區域的重要性設定監測斷面,重要區域應根據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重要區域分類確定,包括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等區域。
3應沿用歷史監測斷面,與其他監測(水文或水質)站點相銜接,保持監測數據的連續性和可比性。
4應在確保達到監測目的、保證采樣精度和樣本量,以及采樣安全性的前提下,要兼顧監測的可操作性,以期用最少得樣點設置和人力、物理、時間投入,獲得最有效的數據。
5非歷史延續監測斷面的布設應具有靈活性,可根據水生態環境變化、監測需求和監測結果的反饋,適時調整斷面的布設。
6法規和標準遵循原則:斷面布設應符合國家、部門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817.1.3監測斷面(垂線、點)布設應符合以下要求:1在相對受人類活動影響較少的水域應布設對照監測斷面.2在河流的激流與緩流水域(河灘、河漢、靜水區)、城市河段、納污水域、水源保護區、支流與匯流處、潮汐河段潮間帶等代表性水域,應分別布設監測斷面。
3在湖泊、水庫的進出口、岸邊水域、開闊水域、漢灣水域、納污水域等代表性水域,應分別布設監測斷面;水庫下泄低溫水,應根據影響范圍布設若干個監測斷面。
4河流、湖泊、水庫水面寬度小于50m,可在中心布設1條采樣垂線;寬度在50~100m的,應布設左右2條采樣垂線;寬度大于100m的,采樣垂線布設不得少于左、中、右3條采樣垂線。
5人河排污口(含溫水排放口)水域,分別在排污口上游500~1000m和下游500m、1000m以及大于1500m處,布設對照和控制監測斷面。
6采集魚樣時,應按魚類的攝食和棲息特點,如:肉食性、雜食性和草食性,表層和底層等在監測水域范圍內采集。9.1.3河流水生態調查與監測斷面布設應符合以下要求:
1河流的監測應考慮河流水生態分區特征,不同生態區均應布設斷面。
2河流還應考慮河流類型,統籌考慮上下游、干支流、可涉水與否、山區-平原段、自然-人工段等多種河流類型特征,在不同類型的河段分別布設監測斷面。
3斷面布設最低要求,可以按照流域面積,大河(流域面積大于等于3000km2)選擇上、中、下游河段,干流上調查與監測站不少于7個,一級支流上、中、下游河段分別布設斷面,調查與監測站不少于3個;中型河流(流域面積大于等于200km2,且小于3000km2)選擇上、中、下游河段分別布設斷面,調查與監測站不少于3個;小型河流(流域面積小于200km2),選擇上、中、下游河段分別布設斷面,調查與監測斷面不少于2個。827.1.4河流水生態調查與監測縱向評價河段、監測河段和監測斷面與監測點位的布設(見圖7.1.4)應符合以下要求:
1河流上、中、下游河段,山區與平原河段;順直、彎曲、分叉、游蕩河段;大的支流匯人與分叉河段;城市與鄉村河段以及水工程河段等河道地貌形態、水文水力學和河岸鄰近陸域土地利用狀況不同的變異分區河段,應布設代表評價河段。
2每條河流的代表評價河段的數量不得少于5個;代表評價河段較長時,應增設監測河段。當河流深泓水深小于5m時,監測河段長度按40倍河寬確定;當河流深水深大于5m時,監測河段長度取定為1km。
3監測斷面按等距離設置于監測河段內,按4倍河寬等分距離布設11個監測斷面;監測斷面設置除考慮代表性外,還應兼顧監測便利性和取樣的安全。9.1.4湖泊水生態調查與監測斷面的布設計應綜合考慮湖泊水文、水動力條件、湖盆性狀、人類活動影響等特征,兼顧湖泊功能區劃和行政區劃等因素,覆蓋湖泊各個典型區域,并符合以下要求:
1監測斷面應考慮湖泊分區特征,包括湖泊中心水域及其代表性站點,兼顧湖泊出入河流或水道。
2監測斷面數量按照水域面積,兼顧代表性和南北方區域差異性進行確定,具體可參考下表。837.1.5河流水生態調查與監測橫向斷面,按左、右河岸帶和河道水面布設,并應符合以下要求:
1根據河流橫斷形態和河岸帶植被、地形、土壤結構、沉積物、洪水痕跡和土地利用等不同狀況,確定河道和左右河岸帶取樣區。
2設有堤防的河道,河岸帶取樣區為實際水面線至兩岸堤防之間陸域區和陸向延伸10m的區域;無堤防的河道,河岸帶取樣區為實際水面線至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設計洪水位范圍,外加向兩側陸向延伸10m的區域;兩岸堤防及護堤地寬度不足10m的,陸向延伸至10m范圍。9.1.5水庫水生態調查與監測斷面的布設應符合以下要求:
1平原型水庫可參考湖泊監測斷面布設要求;
2河道型水庫的斷面要兼顧河流區和湖泊區,河流區的斷面布設原則參照河流進行,湖泊區的斷面布設原則參照湖泊進行;
3大型水庫(庫容大于等于1×188m3)可按照庫首、庫中、庫尾分區域布設監測斷面,每個區域內布設的監測斷面數量最低不應少于3個;
4中小型水庫(庫容小于1×188m3)可按照庫首、庫中分區域布設監測斷面,每個區域內布設的斷面數量最低不應少于1個;
5水庫下泄低溫水的水庫,還應根據影響范圍在水庫壩下布設若干個監測斷面。847.1.6、7.1.7、7.1.8刪除。857.2.1水生態調查與監測應與地表水監測和水體沉降物監測采樣時間與頻次相結合,并同步進行水質、沉積物和水生生物采樣。河岸帶(湖濱帶)調查與監測時間和頻次應符合以下要求:1國家基本站應每年收集氣象常規,自然地理,水文水情等相關信息,并按國家和行業的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統計分析。2國家重點站所在河段或水域,河岸帶(湖濱帶)和生物群落監測應3~5年為1個周期,調查監測1次;國家一般站所在河段或水域,河岸帶(湖濱帶)調查與生物群落監測可參照執行。
3在周期監測年份內,河岸帶(湖濱帶)野外調查應選在基流條件(即平水期)或初夏季節調查1次;每年可不重復安排一部分河段或水域進行河岸帶(湖濱帶)調查與生物群落監,3~5年內完成一個監測周期的水生態調查與監測。9.2.1水生態調查與監測宜每年同步收集氣象數據、自然地理信息、水文數據、水質數據等水生態相關信息,與水生生物和物理生境數據整合形成水生態數據集。867.2.2國家重點站水生物監測采樣頻次與時間應符合以下規定國家一般站可參照執行,專用站按監測要求與目的確定。
1浮游生物每季采樣1次,全年4次。
2著生生物春秋季各采樣1次,全年2次。
3底棲動物春秋季各采樣1次,全年2次。
4魚類樣品在秋季采集,全年1次;也可按豐、平、枯水期或一年四季采集。5水體初級生產力監測每年不得少于兩次,春秋季各1次。6生物體污染物殘留量監測每年1次,在秋或冬季采集樣品。
7主要人河排污口污水毒性生物測試可不定期進行;宜在排污!排放的有毒污染物濃度最高時采集樣品。
8水體衛生學項目(如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數、糞性大腸菌群數和糞鏈球菌群數)與地表水水質監測頻率相同。9同一類群的生物樣品采集時間(季節、月份)應盡量保持一致。浮游生物樣品的采集時間以8時~10時為宜。9.2.2水生態調查與監測頻次應按照河湖庫水體類型,開展水生生物監測和物理生境調查,可按照季節按照春、夏、秋和冬季設計調查與監測頻次,其中夏季洪水期不宜開展監測、北方河湖冬季冰封期不宜開展監測。也可按照水文周期在豐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設計調查與監測頻次。水生生物監測頻次宜按照類群生活史特征選擇最適監測頻次和最佳監測期,監測頻次如下:
1浮游生物宜按季節為周期,每季采樣1次,全年不少于2次;也可按水文為周期(豐水期、平水期、枯水期),宜每期采樣1次,全年不少于2次;遇水華暴發等特殊時期,應加密監測。
2著生藻類宜按季節為周期,每季采樣1次,全年不少于2次;也可按水文為周期(豐水期、平水期、枯水期),宜每期采樣1次,全年不少于2次;遇著生藻類異常增殖等特殊時期,應加密監測。
3大型底棲無脊椎動物宜按季節為周期,每季采樣1次,全年不少于2次;也可按水文為周期(豐水期、平水期、枯水期),宜每期采樣1次,全年不少于2次。
4水生維管束植物宜按季節為周期,在夏季和秋季各采樣1次,全年不少于1次;也可按水文為周期(豐水期、平水期、枯水期),宜在豐水期和平水期每期采樣1次,全年不少于1次。
5魚類宜按季節為周期,在春季和秋季各采樣1次,全年不少于1次;也可按水文為周期(豐水期、平水期、枯水期),宜在平水期和枯水期每期采樣1次,全年不少于1次。
6魚類早期資源監測主要在魚類繁殖季節進行,監測時長宜為60~90d。
7浮游植物、浮游動物、著生藻類、大型底棲無脊椎動物采樣時,各類群水生生物均應采集重復樣品,重復樣品不應少于3個。879.2.3增加條:物理生境調查時,應考慮兩岸的河岸帶植被、地形、土壤結構、沉積物、洪水痕跡和土地利用等狀況。調查范圍為實際水面線向陸域延伸10m的區域。887.2.3水生生物樣品采集可選用以下類型與規格的采樣器皿。1有機玻璃采水器:適用于采集不同深度水樣,采水器內部有溫度計,可同時測量水溫。規格:1000ml、1500mL、2000mL等。
2浮游生物網:用于采集浮游動植物,規格:25號網(網孔0.064mm)、13號網(網孔0.112mm)。
3彼得遜采泥器:用于采集底棲動物,規格:1/16m2、1/20m2。
4人工基質籃:用于采集底棲動物,規格:?18cm、h20cm。
5三角拖網:用于采集底棲生物,規格:L35cm。
6硅藻計:用于著生生物的采集,規格:26mmx76mm。
7聚酯薄膜采樣器:用于著生生物的采集,規格:4cm×40cm。9.2.4水生生物樣品采集宜選用以下類型與規格的采樣器皿。
1有機玻璃采水器:適用于采集不同深度水樣,采水器內部有溫度計,可同時測量水溫。規格:10L、15L、20L等。
2浮游生物網:25號網(網孔0.064mm)用于采集浮游植物,13號網(網孔0.112mm)用于采集浮游動物。
3索伯網:用于定量采集可涉水河流的大型底棲動物,規格:0.09m2或0.16m2,網孔40目或0.63mm。
4手抄網:用于半定量采集可涉水河流或不可涉水河流淺水區的大型底棲動物,規格:網孔40目或0.63mm。
5彼得遜采泥器:用于采集湖泊、水庫和不可涉水河流深水區的大型底棲動物,規格為1/16m2、1/8m2。
6抓斗式采草器:用于定量采集河流、湖泊和水庫的大型沉水植物,規格:50cm×38cm。897.2.4水生態調查與監測中水質與沉降物的采樣方法同本標準地表水監測及水體沉降物監測。刪除。907.2.5浮游生物采樣應符合以下要求:9.2.5浮游植物采樣應符合以下要求:919.2.6浮游動物采樣應符合以下要求:927.2.6著生生物采樣應符合以下要求:
1天然基質法是利用一定的采樣工具,采集生長在水中的天然石塊、木樁等天然基質上的著生生物。
2人工基質法是將玻片、硅藻計和PFU等人工基質放置于一定水層中,時間不得少于14d,然后取出人工基質,采集基質上的著生生物。
3用天然基質法和人工基質法采集樣品時,應準確測量采樣基質的面積。
4采集的著生生物樣品,除進行活體觀測外,宜按水樣體積加1%的魯哥氏溶液固定,靜置沉淀后,傾去上層清水,將樣品裝入樣品瓶中。9.2.7著生藻類采樣應符合以下要求:
1天然基質法是利用一定的采樣工具,采集生長在水中的天然石塊等硬質表面、大型水生植物基質以及軟質基質上等天然基質上的著生藻類。對于硬質表面,用圓形塑料片(直徑約6cm)覆蓋在基質上,將覆蓋區域以外的附著物刷去或刮去,再將覆蓋面積內的附著物刷取或刮取采集;對于大型水生植物基質,將采集到的沉水植物莖葉或挺水植物水下莖段裝入封口袋,加入適量蒸餾水,密封后充分震蕩再手機水樣,重復操作2次~3次,確保附著物被全部手機,并測量附著表面積;對于軟質基質,用培養皿(直徑約6cm)開口朝下壓入軟質基質,用塑料板密封培養皿口,將培養皿中收集到的樣品全部轉入樣品瓶。
2對于沿岸有淺水區的河湖,在0.3m~0.5m水深處放置不少于3塊的大理石片等人工基質;對于沿岸區沒有淺水區的呵護,放置1個~2個漂浮的硅藻計,并與沿岸構筑物相連;2周~4周后回收人工基質,記錄采樣基質的面積,按天然基質法收集樣品。937.2.7底棲動物采樣應符合以下要求:
1定量樣品可用開口面積一定的采泥器采集,如彼得遜采泥器(采樣面積為1/16m)或用鐵絲編織的直徑為18cm、高20cm圓柱型鐵絲籠,籠網孔徑為5士1cm、底部鋪40目尼龍篩絹,內裝規格盡量一致的卵石,將籠置于采樣垂線的水底中,14d后取出。從底泥中和卵石上挑出底棲動物。2定性樣品可用三角拖網在水底拖拉一段距離,或用手抄網在岸邊與淺水處采集。以40目分樣,挑出底棲動物樣品。9.2.8大型底棲無脊椎動物采樣應符合以下要求:
1河流定性樣品:用長柄矩形踢網、手抄網等在監測河段的沿岸帶采集定性樣品,采集時應涵蓋監測河段內的各類生境。
2河流定量樣品:
1)對于可涉水河段,用索伯網(網口30cm×30cm)在每個樣點采集2次,樣品太少時可增加采集次數;水深超過30cm時,用長柄矩形踢網(網口30cm×30cm)在每個樣點采集3min,記錄下網口掃過的距離。記錄采樣面積,將所有樣品混合裝入樣品瓶中。
2)對于不可涉水河段,當底質為淤泥時,采用彼得森采泥器(面積0.0625m2)采集2次,泥樣過少時應重新采集。當底質為卵石、礫石或沙時用長柄矩形踢網采集,方法同可涉水河段。記錄采樣面積,將所有樣品混合裝入樣品瓶中。
3)對于渠化程度高、采集底質困難的河段,可選擇水流平緩的區域放置2個人工基質籃式采樣器(直徑30cm),用繩固定并做好浮漂標記,放置14d后回收。
3湖庫定性樣品。可用定量采樣方法采集定性樣品,還可用長柄矩形踢網和手抄網等在還貸淺水區采集定性樣品,采集時需覆蓋湖岸帶各種小生境。
4湖庫定量樣品。湖庫岸帶宜用長柄矩形踢網進行采集,兼顧多種小生境。湖庫深水區宜用彼得森采集器進行采集,方法同不可涉水河段底泥為淤積的采樣方法。947.2.8水生維管束植物樣品采樣應符合以下要求:1定量樣品用面積為0.25m、網孔3.3cm×3.3cm的水草定量夾采集。
2定性樣品用水草采集夾、采樣網和耙子采集。3采集樣品后,去掉泥土、粘附的水生動物等,按類別晾干、存放。9.2.9水生維管束植物樣品采樣應符合以下要求:
1定性樣品采集選擇在有水生維管束植物分布的河湖庫水域,平行于河岸方向或湖庫的任意方向設置監測樣帶,記錄沿途出現的植物。用手或采草夾采集植物樣品,應采集完整植株(包括根、莖、葉、花、果)。
2定量樣品采集
1)對于可涉水的河湖庫岸帶,垂直于河湖庫岸帶設置監測樣帶。固定標桿設置1m寬的樣帶,樣點中均勻布設1m×1m樣方(植株密度較大時可選擇0.5m×0.5m樣方),用用手或采草夾采集樣方內全部植物(包括地下根莖)放入樣品袋中。
對于不可涉水的河流或湖庫開闊水域,平行于河岸方向或湖庫的任意方向設置監測樣帶。用采草夾采集樣品放入樣品袋中。957.2.9魚類樣品采用漁具捕撈或從漁民、魚市收購站購買標本采集后應盡快進行種類鑒定。9.2.10魚類樣品監測可采用魚類資源主動捕撈監測、環境DNA監測兩種方式。優先選擇魚類資源主動捕撈監測方式,在條件允許時采用環境DNA監測方式,環境DNA監測更適用于特定物種分布的監測。魚卵、仔魚、稚魚等魚類早期資源,則根據魚卵屬性特征差異,分別采用產漂流性卵魚類早期資源監測方法和產沉黏性卵魚類早期資源監測方法。采樣應符合以下要求:
1魚類資源主動捕撈監測。根據采集其余的生境特征,在使用刺網作為基本漁具的前提下,還可搭配其他類型漁具進行魚類樣本采集買入地籠、張網、單船底拖網。刺網適用于開闊的流水河段,地籠或張網適用于在靜水或微流水區域持續捕撈,單船底拖網適用于河流水庫及開闊的湖泊水域監測。
2環境DNA監測:
1)樣品采集。將采樣瓶口浸入水面取表層水,瓶口不超過水面以下5cm,瓶口朝上游來水或湖心方向。采樣瓶裝滿水后蓋上瓶蓋密封。每個站點采集4個樣本,各1L水樣,儲存于全新密封光口采樣瓶中。
2)樣品處理與保存。采集的水樣在常溫或4℃冷藏保存,其中常溫保存的水樣應在8h內完成抽濾,冷藏保存的水樣應在24h內完成抽濾。對采集的樣本選用0.45um孔徑濾膜進行真空抽濾,抽濾設備包括真空泵以及與之相連的抽濾漏斗。每個站點的樣本抽濾以前,均需對抽濾設備進行消毒清晰,用10%次氯酸鈉消毒液浸泡抽濾漏斗30min并充分沖洗干凈。每個采樣點每次抽濾設置1個陰性對照,先抽濾1L純凈水,再抽濾采集水樣。抽濾完成后,使用鑷子夾住濾膜左右邊緣,向上卷曲,濾膜上表面(含過濾物質)在內,放入50ml離心管中密封,并在離心管上標注采樣的時間、地點及編號。濾膜于-80℃冷凍保存直至DNA提取。
在無法進行樣品采集的區,可采用走訪的方式進行調查,或從漁民、魚市收購站購買標本進行種類鑒定。967.2.10、7.2.11、7.2.12、7.2.13刪除。后面條款號相應調整。97表7.2.14生物樣品保存方法表9.2.11生物樣品保存方法(樣品類別和保存方法進行調整)987.2.155每批水樣,應選擇部分項目加采現場平行樣、制備現場空白樣,與樣品一同送實驗室分析。刪除。997.3.1河流、湖泊、水庫水生態調查與監測主要內容包括水質、沉降物、水生生物監測與河岸帶(包括湖濱帶)調查等四個方面,并應符合以下要求:
1國家基本站水生生物監測項目應符合表7.3.1常規項目要求;國家重點站生物體殘毒指標每年監測1次,國家一般站可參照執行。2國家基本站主要人河排污口污水毒性生物測試可不定期進行。
3水體衛生學項目(如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數、糞性大腸菌群數和糞鏈球菌群數)與地表水水質監測項目相同。
4專用站可根據監測要求與目的,按表7.3.1確定監測項目。9.3.1河流、湖泊、水庫水生態調查與監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1國家基本站水生生物監測項目應符合表9.3.1常規項目要求。
2專用站可根據監測要求與目的,按表9.3.1確定監測項目。100表7.3.1水生生物監測項目表9.3.1水生生物監測項目(指標類型進行調整)1018入河排污口調查與監測刪除\o"/news/china/1961750.html"原因:2018《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明確提出,“組建生態環境部。將……水利部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整合,組建生態環境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隨后,生態環境部發布了一系列關于入河排污口排查、分類、規范化建設、監督管理等一系列相關的規范和標準。《水環境監測規范》作為水利部修訂頒布的《水環境監測規范》,應在水利部的職責權限的基礎上,編制江河湖庫和地下水實施水質水生態監測的相關內容。因此建議刪除“入河排污口調查與監測”章節內容。10210水質風險源調查與監測增加原因:2018《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明確提出:(十)優化水利部職責。將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并入水利部。2021年5月,習近平總書記在河南南陽主持召開推進南水北調后續工程高質量發展座談會上指出:要從守護生命線的政治高度,切實維護南水北調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水質安全。李國英部長在《2024年水利工作會議上的講話》指出:必須堅持底線思維。增強憂患意識,樹牢極限思維,統籌好發展和安全,對水安全面臨的各種風險挑戰做到見微知著、心中有數,立足最不利情況,向最好結果努力,牢牢守住水安全底線。水利行業水質監測為保障水資源的質量安全、供水安全和水質保護與提升提供基礎性依據。負責流域內重要水域地表水、地下水、農村飲水水資源質量監測與評價,負責流域重要水生態敏感區、跨流域調水及重大水利工程的水生態監測、調查、保護、修復、研究工作。《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規劃》指出:堅持風險防控、確保安全。強化底線思維,增強憂患意識,從注重事后處置向風險防控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降低安全風險轉變,建立健全水安全風險防控機制,提高防范化解水安全風險的能力。因此,建議在《水環境監測規范》中增加“涉水風險源調查與監測”相關的內容,更好地保障水安全,服務于水利高質量發展。1039.1.1應急監測是指在突發重大公共水事件,如水污染事件、水生態破壞事件、特大水旱等自然災害危及飲用水源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為發現或查明污染物種類、濃度、危害程度和水生態環境惡化范圍而對敏感水域進行的動態監測。2.0.14以術語形式調整到第2章。1049.1.2應急監測實行屬地管理為主、分級響應和跨區域聯動機制。當突發重大公共水事件時,各級水文機構和流域水環境監測機構應按照地方應急事件指揮機構或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承擔應急監測任務。根據水資源管理和保護的需要各級水文機構和流域水環境監測機構應制定應急監測預案適時開展水環境水生態應急監測演練,不斷提高應急監測能力。11.1.1應急監測實行屬地管理為主、分級響應和跨區域聯動機制。當突發重大公共水事件時,各級水文機構和流域水質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地方應急事件指揮機構或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承擔應急監測任務。10511.1.2根據水資源管理和保護的需要,各級水文機構和流域水質監測機構應當制定本地區、本流域應急監測預案,定期開展應急監測演練,不斷提高應急監測能力。10611.1.3增加條:應急預案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總則、組織體系、職責分工、應急監測工作流程、保障措施、附則等部分,具體內容由各級水文機構和流域水質監測機構根據自身組織結構與管理方式細化。10711.1.4增加條:各級水文機構和流域水質監測機構接到地方應急事件指揮機構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應急要求時,應做好記錄,并根據應急預案啟動應急監測工作。10811.1.9增加條:各級水文機構和流域水質監測機構在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發現突發重大公共水事件的同時,應根據應急預案啟動應急監測工作。1099.2水污染應急事件調查11.2現場調查1109.2.1水污染事件的調查應符合下列要求:1當發現或獲悉水污染事件或水生態破壞事件時,各級水文機構應按就近原則,及時開展調查。2一般水污染事件或水生態破壞事件,由當地水文機構協同有關部門或機構進行調查。3發生較大和重大水污染事件或水生態破壞事件,可能影響到跨設區市界的江河湖庫時,由省級水文機構協同有關部門或機構進行調查。4可能影響到跨省界江河湖庫的重大水污染事件或水生態破壞事件,由流域水環境監測機構協同有關部門或機構進行調查;特別重大事件可經授權由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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