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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醫院醫療管理制度匯總1.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防范和處理預案2.醫療安全管理制度3.醫療安全報告制度4.醫療投訴處理制度5.首診負責制度5.1門診首診負責制度5.2急診首診負責制度6.查房管理制度7.病例討論制度7.1疑難病例討論制度7.2術前病例討論制度7.3死亡病例討論制度7.4出院病例討論制度8.會診制度9.《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10.危重患者搶救制度11.病歷質量管理制度12.上班、值班、交接班、聽班制度12.1醫師上班制度12.2醫師值班、交接班制度12.3聽班制度13.開展新技術、新項目管理規定14.手術制度15.知情告知、簽字制度15.172小時談話制度15.2術前、術后談話制度15.3特殊檢查(治療)知情同意制度16.三級醫師負責制度17.醫囑制度18.合理用藥管理制度19.《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實施細則20.進修醫師管理制度21.病案管理制度21.1病案室庫房管理制度21.2病案借閱制度醫療登記、統計制度
1.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防范和處理預案為了規范我院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提高我院的醫療質量,減少醫療糾紛及醫療事故的發生,遵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制定本預案。(1)醫療糾紛及醫療事故的防范1)對全體醫務人員經常性地進行有關衛生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各級各類醫務人員職責、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職業道德等教育,并定期抽查、考核,使全體醫務人員能從依法執業、依法行醫的高度,本著對病人高度負責的精神,充分學習并貫徹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制度,充分發揮每位醫務人員的主觀能動性,增強工作責任心。2)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強化醫務人員“三基三嚴”等基本功的訓練,加強各級醫務人員的學風建設,大力培養醫務人員的科研精神和科研能力,不斷提高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質量和診療技術水平。加強醫療安全管理和醫療制度管理,并定期督查;加強科一級安全管理自查工作,把好醫療質量關。成立醫療質量監控辦公室(掛靠醫務科),隨時監督檢查本院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及執業情況,并隨時接受患方對醫療服務的投訴,提供咨詢服務。成立醫療安全管理委員會,定期召開醫療安全會議,對全院醫療安全情況進行總結,分析研究不安全因素,對各類糾紛、事故進行討論、分析,并向院領導提出處理意見及整改措施,并反饋相關科室。3)嚴格按照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完成門(急)診及住院病歷書寫,遵循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的原則,完成病程記錄等各類記錄,認真填寫各類檢查、申請單,規范出具各類檢查檢驗報告單,并不定期對病歷質量進行抽查,嚴禁涂改、偽造、銷毀、隱匿病歷資料。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不得隨意推諉病人,在日常診療工作中,各類工作人員不得出具假病情、假診斷、假病假等醫療文書。4)在自覺遵從《條例》關于患者復印、復制病歷資料規定的前提下,嚴格審查要求復印者的身份,防止出現新的糾紛。5)在采取保護性醫療措施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制訂患者知情告知書和授權書,本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將就患者目前的病情、采取的醫療措施、可能出現的醫療風險告知病人或所授權的委托人,并認真負責解答咨詢。對各種特殊檢查和治療手段,醫務人員在與病人或所授權的委托人談話后,應督促患者或所授權的委托人及時履行簽字義務。6)明確各級醫務人員工作職責和工作范圍,不得隨意授權或隨意超越規定的權限。發生或發現醫療過失行為時,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盡量避免或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7)全體醫務人員要具備集體榮譽感,發揚團結協作精神,對激化醫患關系的行為要嚴格按照獎懲制度予以處理。8)加強病員管理,規范住院病人請假制度。(2)發生醫療糾紛及醫療事故后的處理措施1)醫療活動中發生或發現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時,要嚴格《醫療事故報告》制度,當事人應立即向上級醫師及科室負責人(科主任或護士長)匯報,科室負責人應及時向患者做好解釋、協調工作,及時向醫務科報告。醫務科接到報告或病人的投訴后,要及時調查、核實并進一步作好解釋、協調工作,對重大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醫務科應及時匯報院領導,并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及主管衛生行政部門報告。2)發生醫療糾紛時,院方可應患方要求在醫患雙方均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主觀病歷資料,并根據《條例》規定允許患者或其代理人復印客觀病歷資料,對疑似輸血、輸液、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對封存的實物、資料,醫院將根據《條例》的規定予以保管。3)在患者死亡而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時,醫院及醫務人員應征詢患者近親屬意見提出是否進行尸檢,患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后,醫院將在規定時間提請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機構進行尸解,患者近親屬拒絕尸檢時,院方將督促其履行簽字義務,患者近親屬拒絕尸解又拒絕簽字時,醫務人員應詳盡記錄拒絕經過及旁證人員。對逾期不處理的尸體,醫院將在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后,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4)醫院成立由院領導、醫務科、有關科室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組成的醫療事件處理小組。接到患方投訴后,醫務科首先調查事情經過,再與院方當事人及當事人所在科室的負責人同患方進行調解、協商解決。對事態較為嚴重的,醫務科將及時通知相關小組成員共同處理,以保證我院的正常醫療秩序。5)發生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后,醫院責成相關科室及當事人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并根據發生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責任程度,予以相應的行政和經濟處罰。2.醫療安全管理制度(1)嚴格執行醫療衛生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嚴格執行醫療制度和診療護理技術規范、常規。加強醫療質量的監督與管理。(2)在診療或手術過程中,遇到難以處理的疑難病例或危重搶救病人,當時當地最高年資的醫護人員必須介入,參與并指導搶救。對就診病人或手術患者實行首診負責制和主刀醫師負責制。在所有的醫療行為中,要嚴格執行查對制度。遇有疑問,臨床科室、醫技科室與護理部門要及時溝通。(3)建立醫療事故爭議登記制度。各臨床科室和醫技科室均應建立安全醫療登記本,對科內發生的醫療事件(包括醫療缺陷、糾紛和事故)及時登記??苾葢皶r組織討論,分析原因,結論記入登記本,并按時上報醫務科。一般糾紛一月內上報,醫療事故和重大糾紛當日上報。如有隱瞞,延時不報,對當事科室按醫院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無差錯、事故發生,也必須在差錯事故登記本上登記,并填寫“醫療安全月報表”,一式兩份,一份報醫務科,一份由醫務科蓋章后留存科室。(4)發生醫療事故及糾紛,首先由科室派人負責接待,記錄,要耐心聽取意見,做好解釋工作。對原則問題不要輕易下結論,須經科、院討論后正式向家屬解釋。任何人不得對外發表個人看法和結論性意見,不得隨意泄露醫療、診治、護理過程中的情況,由醫務科或科主任向患方做好解釋及知情告之。要做好保護性醫療工作,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醫療糾紛。如科室處理有困難,醫務科、護理部、門診部等部門可派人按有關規定協助解決。(5)醫務科對科室上報和病人投訴的醫療事件,要及時做好登記,并及時進行調查。當事人和當事科室在一周內將事件經過,對投訴的答復和科室討論的定性意見上報醫務科。每季度召開醫院醫療安全管理會議,由醫院醫療安全管理委員會對醫療事件進行討論鑒定和評析。經討論確有缺陷者,每起扣當事科室或當事人200—500元。因違反醫療原則和操作規程引起的事故、差錯、嚴重醫療缺陷,造成醫院經濟損失的,經醫療安全管理委員會討論定性,將定性結果報院長辦公會議,由責任人承擔總經費的10%,當事科室承擔總經費的30—40%。(6)對重大醫療事件或醫療糾紛,醫務科應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及主管衛生行政部門作口頭或書面報告,并妥善做好善后處理工作。醫療事件和糾紛的所有原始資料必須上交醫務科嚴密保管,不得丟失、涂改、偽造、隱瞞及銷毀。對臨床診斷不明的死亡或死因有爭議的死亡事件,建議進行尸檢。如家屬不同意尸檢,醫師應做好解釋工作,家屬要有態度,做好文字記錄并簽字。(7)對發生的醫療事件,由醫務科負責檔案組卷;醫患雙方的協議書及有關鑒定結論文書由院檔案室保存??剖冶M量完善資料收集、保管,以保全證據。3.醫療安全報告制度(1)報告范圍:1)各種事故(包括責任事故與技術事故,如重要臟器誤損等)。2)各種危害性差錯(包括嚴重誤診、誤治)。3)各種嚴重的醫療意外、麻醉意外。4)手術病人死于術中者。5)病人住院期間需作第二次手術。6)特殊、危重病人(包括高干、外賓、海外僑胞、臺胞);新、疑、危、特手術病人按手術審批制度執行。7)醫技科室發錯報告,配發錯血、發錯藥,有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差錯及事故者;內窺鏡檢查發生意外。8)各科室認為需報醫務科備案的其他醫療情況。(2)上述事件,視情況請立即報告醫務科或總值班,并于事件發生24小時內,填寫“醫療事件報告單”,報醫務科或護理部。(3)凡發生或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當事人應立即向本科室負責人報告??剖邑撠熑藨皶r向醫務科報告。發生嚴重醫療事件后,應立即組織搶救,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對重大事件,應做好善后工作。當事人及所在科室應主動填寫差錯事故登記本及醫療安全月報表。一般糾紛一月內上報,醫療事故和重大糾紛當日上報。(4)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或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的,應當在12小時內向省衛生廳醫政處匯報。(5)醫務科每季度召開醫療安全會議,總結當季度醫療差錯發生情況,向臨床反饋,并向院長作出分析報告。(6)差錯、事故發生后,如不及時(當即)匯報,或有意隱瞞,事后發現,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4.醫療投訴處理制度為保障醫療安全,提高醫療質量,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1號《醫療事故處理條例》、《XX省等級醫院評審標準》等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醫療投訴處理制度,及時受理和處理病人投訴。(1)投訴的范圍病人的醫療服務和醫療質量。(2)投訴的處理1)一般醫療投訴,病人應先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反映,不能協商處理的,可向醫務科、護理部、門診部及相關部門反映;一般投訴及糾紛應在一周內處理,科室應登記并記錄處理意見,同時向醫務科及相關部門匯報。2)重大醫療投訴或可能是醫療事故的投訴,所在科室應及時向醫務科、護理部、門診部及相關部門匯報,醫務科、護理部、門診部及相關部門應根據投訴內容,及時進行調查、核實,重大問題及時向醫院領導匯報,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屬于重大醫療過失和醫療事故者,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XX醫院醫療安全管理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處理,受訴部門對病人的投訴問題,應及時調查處理。自接到或收到投訴的次日起一月內對投訴事項依法作出處理,如因投訴事項復雜,在規定日期內不能處理完畢的,應向投訴人說明情況,適當延長答復時間。3)受訴部門對于上級機關委托調查的投訴事項,應在1個月內上報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一時無法查清的,應在規定限期內報告調查進展情況。5.首診負責制度5.1門診首診負責制度(1)首診負責制是指第一位接診醫生(首診醫生)對其所接診病人,特別是對急、危重病人的檢查、診斷、治療、會診、轉診、轉科等工作負責到底的制度。(2)首診醫生除按要求進行病歷采集、體格檢查、化驗的詳細記錄外,對診斷已明確的病人應及時治療或收住入院,對診斷尚未明確的病人應邊對癥治療,邊及時請上級醫生會診或邀請有關科室醫生會診,診斷明確后即轉有關科室治療。(3)如遇危重病人需搶救時,首診醫生應首先搶救并及時報告相關診療小組、上級醫生。科主任應主持搶救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推諉搶救。重大搶救事件需報有關職能部門。(4)診斷明確需住院治療的急、危、重病人必須收入住院,如因本院條件所限確需轉院者,按轉院制度執行。(5)對已接診的病人,需要會診及轉診的,首診醫生應寫好病歷,檢查后再轉到有關科室會診及治療。5.2急診首診負責制度(1)一般急診病人,參照門診首診負責制執行,由急診科護士通知有關科室值班醫師。(2)重危病人如非本科室范疇,首診醫師應首先對病人進行一般搶救,并馬上通知有關科室值班醫師,在接診醫師到來后,向其介紹病情及搶救措施并記錄后方可離開。如提前離開,在此期間發生的問題,由首診醫師負責。(3)如遇復雜病例,需兩科或更多科室協同搶救時,首診醫師應首先實行必要的搶救,并通知醫務科,以便立即調集各有關科室值班醫師、護士等有關人員。當調集人員到達后,以其中職稱最高者負責組織搶救,相關人員要做好記錄。6.查房管理制度(1)住院醫師每天上午通查,觀察病情變化,進行診斷、治療,了解病人的思想、生活情況;下午和手術日重點巡視。上級醫師查房時,經治醫師要做好準備,報告病情。(2)值班醫師重點巡視病人,并帶領低年資住院醫師、實習醫師進行晚間查房。(3)主治醫師每周要對本組(病區)病人進行普遍查房3次和每天重點查房1次。檢查醫療護理工作,重點解決疑難病例的診治和進行臨床教學。(4)科主任、正(副)主任醫師每周對本科病人查房1次,檢查醫療護理質量,解決疑難問題,有計劃地組織臨床教學。主治醫師、總住院醫師、護士長及有關人員應隨同查房。(5)各級醫師對危重、大手術前后及特殊檢查、治療后的病人,應加強巡視,掌握病情變化,遇有情況及時處理。疑難問題,及時報告上級醫師或申請會診。7.病例討論制度7.1疑難病例討論制度凡入院一周,經各種有關檢查仍不能明確診斷的,應進行疑難病例討論。疑難病例討論由副主任醫師職稱以上人員主持,全科室醫師及護士長參加,認真進行討論,提出下一步的檢查及治療方案,討論情況記入病歷。7.2術前病例討論制度對重大、疑難及新開展的手術,必須進行術前討論。術前病例討論由科主任或副主任醫師職稱以上人員主持,手術醫師、麻醉醫師、護士長、護士及有關人員參加。訂出手術方案、術后觀察事項、護理要求等。討論情況記入病歷。一般手術也應進行相應討論。7.3死亡病例討論制度凡死亡病例,一般應在死后一周內進行死亡病例討論;特殊病例應及時討論;尸檢病例,待病理報告后進行,但不遲于兩周。死亡病例討論由科主任主持,全科室醫師、護士長、護士及有關人員參加,必要時,請醫務科派人參加。討論情況記入病歷。7.4出院病例討論制度各科應每月舉行2次出院病例討論會,作為出院病歷歸檔的最后審查。出院病例討論會可由二級醫師主持,經管醫師和實習醫師參加。出院病例討論會對該期間出院的病歷依次進行審查:1)記錄內容有無錯誤或遺漏。2)是否按規定順序排列。3)確定出院診斷和治療效果。4)是否存在問題,取得哪些經驗教訓。對自動出院的危重病人要進行重點討論,并做好記錄。8.會診制度會診是指患者在診治期間,由于病情原因需要相關科室或其他醫療機構協助診療時,由經治醫師提起的會診申請和被邀請會診醫師書寫意見的行為。會診包括院內會診、院外會診和赴外院會診。(1)參加會診醫師的資格原則規定:院內會診要求為主治醫師及以上職稱的醫師承擔,赴外院會診要求為副高及以上職稱的醫師承擔。(2)會診記錄應符合規范書寫,內容包括申請會診記錄(擬會診患者病情摘要,擬邀請醫師或者邀請醫師的專業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會診的目的、理由、時間等)和會診意見記錄。會診申請單應有經治的主治醫師簽字同意。(3)經治醫師應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工作,無特殊原因會診時應當在場,與會診醫師共同完成會診工作。(4)院內會診:含急診室會診和病區間會診1)急診室會診:①對涉及多科疾病(包括疑難、危重病例)的患者,首診科室醫師要盡快了解病情且采取相應的診療措施,并及時向上級醫師匯報、請示;應根據病情需要及時提請相關科室的會診要求,通過會診明確病人歸屬科室后,必須做好交接班工作,再由歸屬科繼續負責搶救及后續治療。②對生命垂危的急診搶救病人,首診科室醫師(包括預檢護士)可直接向相關會診科室的上級醫師提請會診要求。③會診意見要求明確,可直接記錄在門(急)診病歷上。④首診科室以及被邀會診科室的醫師有責任向患者或患者家屬代表告知有關病情可能發生的不良反應、嚴重后果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項等。2)病區間會診:①普通會診應在24小時內完成。②會診意見要求明確,并記錄在會診申請單上。③對急會診,經治醫師有責任通過最快捷的方式告知被邀會診醫師有關會診的具體情況和要求,被邀會診科室醫師接到會診通知后必須在15分鐘內趕赴會診科室。在急會診申請單的左上角應注明“急”字樣,并注明時間,具體到分鐘。(5)院外會診及赴外院會診:按XX醫院《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執行。9.《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1)為規范我院院際會診行為,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保護患者、醫師、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頒布的《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2)在院長及分管院長的領導下,由醫務科負責院際會診的管理,建立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檔案。并將醫師外出會診情況與其年度考核相結合。我院醫師外出會診必須經醫務科登記、并經批準,不得擅自外出會診。(3)在臨床診療過程中,根據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請其他醫療機構(以下稱會診醫療機構)的醫師會診時,經治科室應當向患者說明會診目的、費用等情況,征得患者同意后,由經治醫師將會診單填報醫務科,經批準、加蓋公章后,由醫務科負責聯系、傳真至會診醫療機構的醫務管理部門;當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征得其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同意。會診單內容應當包括擬會診患者病情摘要,擬邀請醫師或者邀請醫師的專業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會診的目的、理由、時間等情況,并經科主任或主任醫師簽字。(4)我院醫務科接到邀請會診的醫療機構(以下稱邀請醫療機構)的會診邀請后,在不影響我院正常業務工作和醫療安全的前提下,由醫務科及時安排醫師外出會診。如會診影響我院正常業務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況下,由院長或分管院長批準。(5)我院醫師外出會診時,需攜帶邀請醫療機構的會診邀請函以及我院統一印制的空白會診回執。會診回執由邀請醫療機構在我院醫師完成會診后填寫并加蓋公章,內容包括患者姓名、年齡、性別、床號、疾病診斷和/或施行的手術名稱、費用等。(6)我院醫師接受會診任務后,應當詳細了解患者的病情,親自診查患者,完成相應的會診工作,并按照規定書寫醫療文書。(7)我院醫師在會診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的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診療規范、常規。(8)我院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難以勝任會診工作,應當及時、如實告知邀請醫療機構,并終止會診。我院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邀請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障會診質量和安全的,應當建議將該患者轉往本院或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9)會診結束后,邀請醫療機構應當將會診情況通報我院醫務科。我院醫師應當在返回醫院2個工作日內將外出會診的有關情況報告所在科室負責人和醫務科,并交回會診回執。(10)我院醫師在外出會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由邀請醫療機構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必要時,我院協助處理。(11)會診中涉及的會診費用按照邀請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規定執行。差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結算,不得重復收費。邀請醫療機構支付的會診費用應當統一交付給我院財務科。我院將由于會診產生的收入,納入財務科統一核算。外院醫師來我院會診,由我院統一支付會診費用。(12)我院醫師在外出會診時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邀請醫療機構報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屬的錢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13)我院醫師違反規定擅自外出會診的,記入我院醫師年終及技術檔案考核檔案;經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14)我院醫師外出會診違反《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處理。(15)我院醫師受衛生行政部門調遣到其他醫療機構開展診療活動的,不適用本實施細則。10.危重患者搶救制度(1)危重患者的搶救工作,一般由科主任、三級醫師負責組織并主持搶救工作。科主任或三級醫師不在時,由職稱最高的醫師主持搶救工作,但必須及時通知科主任或三級醫師或本科聽班人員。特殊病人或需跨科協同搶救的病人應及時報請醫務科、護理部和業務副院長,以便組織有關科室共同進行搶救工作。(2)對危重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遲搶救,必須全力以赴,分秒必爭,并做到嚴肅、認真、細致、準確,各種記錄及時全面。涉及到法律糾紛的,要報告有關部門。(3)參加危重病人搶救的醫護人員必須明確分工,緊密合作,各司其職,要無條件服從主持搶救工作者的醫囑,但對搶救病人有益的建議,可提請主持搶救人員認定后用于搶救病人,不得以口頭醫囑形式直接執行。(4)參加搶救工作的護理人員應在護士長領導下,執行主持搶救工作者的醫囑,并嚴密觀察病情變化,隨時將醫囑執行情況和病情變化報告主持搶救者。執行口頭醫囑時應復誦一遍,并與醫師核對藥品后執行,防止發生差錯事故。(5)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查對制度,日夜應有專人負責,對病情搶救經過及各種用藥要詳細交待,所用藥品的空安瓿經二人核對后方可棄去。各種搶救物品、器械用后應及時清理、消毒、補充、物歸原處,以備再用。房間進行終末消毒。(6)安排有權威的專業人員及時向病員家屬或單位講明病情及預后,以期取得家屬或單位的配合。(7)需跨科搶救的危重病人,原則上由醫務科或業務副院長領導搶救工作,并指定主持搶救工作者。參加跨科搶救病人的各科醫師應運用本科特長致力于病人的搶救工作。(8)不參加搶救工作的醫護人員不得進人搶救現場,但須做好搶救的后勤工作。(9)搶救工作期間,藥房、檢驗、放射或其他特檢科室,應滿足臨床搶救工作的需要,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絕或推遲,總務后勤科室應保證水、電、氣等供應。(10)各科每日須留有1-2張床位,以備急、重癥病人入院治療、搶救時使用。11.病歷質量管理制度(1)醫院建立病歷質量管理組織1)設立院級病歷質控小組。2)各科室設立病歷質控專職人員,由責任心強的主治醫師或高年資住院醫師擔任。(2)制定病歷書寫質量二級考核制度1)科主任、病歷質控醫師對病歷質量要長抓、長管,制定一套符合科室病歷質量管理的制度。2)把好“出科關”。對每份出科病歷,經治醫師要認真檢查,病歷質控醫師復核后方可歸檔。3)病案室負責“入庫關”,完成病歷裝訂、輸入和歸檔。對不符合歸檔要求的病歷及時要求相關科室改正。4)對每月歸檔的病歷,隨機抽取相當數量的病歷,由院病歷質控小組成員負責檢查考評,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反饋給科室;若科室對結果有異議,醫務科再組織專家共同評定。5)病案室負責把每月病歷檢查的結果匯總,上報醫務科。6)對部分病歷書寫不合格的醫師,由科主任、病案室提出建議,報分管院長批準后,由醫務科負責通知科室對其采取離崗培訓,集中時間學習病歷書寫知識,直至病歷書寫合格后方可上崗。(3)病歷質量獎懲標準1)全院病歷甲級率≥90%,杜絕丙級病歷。2)根據每月檢查結果,醫務科按相應標準實施獎罰,獎罰結果原則落實在當事責任人。3)病歷質量與職稱晉升相掛鉤。對進修、實習醫師,病歷書寫質量作為臨床實踐考核—項基本內容,考核結果記入鑒定內。(4)病歷書寫基本要求1)病歷應當使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書寫。門(急)診病歷和需復寫的資料可用藍或黑色油水的圓珠筆書寫。2)病歷書寫應當使用中文和醫學術語,通用的外文縮寫和無正式中文譯名的癥狀、體征、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3)病歷書寫應當文字工整、字跡清晰、表述準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在書寫過程中,若出現錯字,應在錯字上用雙線標識,原字跡應可辨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4)病歷書寫內容要求客觀真實,重點突出,記錄應當規范、準確、完整、及時,以充分體現病歷的客觀性、科學性和法律性等特點。5)病歷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書寫,并由相應醫務人員簽名。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在本院合法執業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并簽名。進修醫務人員應當由接收進修的科室根據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認定后書寫病歷,并報醫務科備案。6)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修改時,應當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員簽名,并保持原記錄清楚、可辨。修改過多時,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下級醫師應重新謄寫。7)因搶救急?;颊撸茨芗皶r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8)對按照有關規定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如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手術、實驗性臨床醫療等),應當由患者本人或授權委托人簽署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近親屬簽字,沒有近親屬的,由其關系人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關系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的負責人簽字。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近親屬(授權委托人),由患者近親屬(授權委托人)簽署同意書,并及時記錄?;颊邿o近親屬的或者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系人簽署同意書。9)住院病歷、門急診病歷等各項內容書寫的規定,按照《XX省病歷書寫規范》執行。12.上班、值班、交接班、聽班制度12.1醫師上班制度(1)上班醫師必須準時上班,不遲到、不早退。(2)門診上班醫師不得隨意離崗、脫崗,若因特殊原因需離崗時,應向門診部或護士請假,并妥善安排好就診病人。(3)病房上班醫師,除上午查房或手術外,下午均應在上班后再次對所負責的病房進行巡視。住院醫師必須認真執行夜查房,發現病人病情改變應及時匯報上級醫師,并寫好重危病人交班記錄。(4)上班時間,病區每個醫療組均應有醫師在崗,整個病區至少有一名主治醫師或主治醫師以上醫師留在病區。其他醫師離崗時,均應明示去向,若不標明去向,或未到所示去向處,均按脫崗處理。(5)上班時間,科主任必須堅守崗位;若有事聯系,無科主任在崗,科主任又未標明去向,則按脫崗處理。(6)上班時間,各級醫師必須堅守崗位,不得私自或科內自行安排外出從事非醫院指派的兼職工作。如屬橫向聯系,必須經醫務科批準,在完成本科業務工作的前提下,由科內統一計劃安排,并在排班表上體現,方能實施。(7)病區各級醫師如由于擅自離崗,而影響病人搶救及治療者,應及時報醫務科,根據所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追究當事人的責任。(8)醫師的休息要在科室登記,要與年休和值休相符合,未登記的按脫崗處理,并承擔后果和責任。12.2值班、交接班制度12.2.1醫師值班、交接班制度(1)各科在非辦公時間及節假日均須設醫師值班。原則上應由住院醫師任一線值班,主治醫師任二線,副主任醫師可參加第三線值班。值班人員由科室進行排班。(2)值班醫師應提前半小時到崗,接受各級醫師交班的醫療工作,交班時,應巡視病房。危重病員,應于床前交接。(3)醫師下班前,應將危重病員情況和處理事項記錄于交班簿,值班醫師亦應將值班期間的病情變化處理情況記于病程記錄,并同時重點扼要記入交班簿。交接班內容:危重病人、新病人、手術病人及手術后三天之內的病人、病情有變化的病人。交接班實行雙簽名。(4)值班期間急診入院病人,原則上要及時完成病歷書寫,如需急救處理或急診手術來不及書寫病歷時,應記首次病程記錄,然后根據時間情況補寫病歷,但必須在病人入院后的24小時內完成。(5)值班醫師在班期間,必須盡職盡責,負責各項臨時性醫療工作和病員的臨時處理,遇有疑難問題時應請上級醫師處理。(6)值班醫師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不得隨便找人頂替,確有特殊情況時經科主任批準并交待工作后方可調換,二線、三線值班醫師調換,必須報告醫務科、總值班及總機。(7)值班醫師若有事需暫時離開病房,須向值班護士說明去向,當護理人員請叫時立即前往診視。值班醫師不得離開醫院,如擅自離開醫院,由此發生的事件,由值班醫師負責。(8)值班醫師一般不脫離日常工作,如因搶救病員或其他特殊原因未得到休息時,過后酌情予以適當補休。(9)每日晨,值班醫師將病員病情及處理情況向二線醫師或三線醫師報告,并向經治醫師交清危重病員情況及尚待處理的工作。(10)值班醫師每晚8∶00帶領12小時留院制醫師查房,包括對陪伴人員、病房衛生及安全等全面檢查一次。(11)值班醫師負責值班室的清掃,每天一次。12.2.2醫技科室值班交接班制度(1)藥房、檢驗、放射、心電圖室等科室的值班人員,應提前15分鐘到崗,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2)做好所用器械和儀器等交班工作并記入值班本。(3)盡職盡責,完成班內所有工作,保證臨床醫療工作順利進行。(4)如遇特殊情況需暫時離開科室,應向院總值班及總機說明去向,以便尋找,避免影響工作。12.3聽班制度(1)各臨床和醫技科室必須安排聽班和咨詢人員,以處理或協助值班人員處理臨時性醫療工作。(2)聽班醫師原則上由主治醫師以上的醫療人員擔任,聽班時間和該科值班醫師相同,聽班時如因醫療工作影響休息,次日可給予補休。(3)聽班醫師有對值班醫師進行業務指導的義務和權力,對處理不當者,應及時予以修正。(4)聽班醫師可在家中聽班,必須保持通訊工具聯系通暢,隨叫隨到。要堅守崗位,盡職盡責。如因擅離職守而影響病人的搶救,按脫崗處理。聽班人員聽班地點必須相對固定,如臨時有變動,應通知值班人員聯系方法及地點。13.開展新技術、新項目的管理規定開展新技術、新項目是提高醫療技術的重要措施,應納入日常工作,為嚴格管理,促進健康發展,特作如下規定:(1)新技術、新項目的概念:新技術:本院或??莆撮_展的新技術,未做過的新術式和各臨床科室開展的新的治療方法,新的治療技術等。新項目:臨床科室、醫技部門開展的新診斷技術、診斷方法、新的化驗項目。(2)報告審核制度:1)新技術、新項目的開展原則上應列入專業組或科室的工作計劃,經院學術委員會立項后方可實施。2)新技術、新項目實施前,應由主持人向科室提出申報材料,經科主任同意報醫院批準后方可實行。3)重大項目或可能出現不良后果者,應提前審報,經分管院長審批后方可實行,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3)新技術、新項目每年年底以前由項目負責人填寫,經科主任審核上報醫務科,由醫務科對應歸檔的病史材料進行檢查,對資料齊全的項目,經院學術委員會討論,報院長批準后給予相應的獎勵。14.手術制度(1)凡需施行手術的病員,術前必須做好必要的常規檢查,明確診斷(難以在術前明確診斷者,應有明確的手術目的和實際意義),并進行術前討論。凡較大或復雜手術,科主任均須召集術者、麻醉師和護理人員進行術前會診討論。特大手術、新開展手術由分管院長組織討論。討論內容包括:進一步明確診斷;了解病人及家屬的心理活動;手術適應癥、指征及禁忌癥;術式、麻醉方法;術中、術后處理和可能發生的問題及對策;確定術者和助手。(2)手術及麻醉醫師,術前應詳細檢查病人,熟悉病人各項檢查結果,充分掌握病情。(3)施行手術前手術醫師應向患者告知擬施手術的相關情況、術中或術后可能出現的并發癥、手術風險,并由患者本人或授權委托人簽署手術同意書?;颊卟痪邆渫耆袷滦袨槟芰r,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颊咭虿o法簽字時,或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同意書,沒有近親屬的,由其關系人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無法及時簽字時可由院長、分管院長或被授權的負責人簽字。方可施行手術。(4)各項術前準備工作,必須及時完成,如有休克、貧血等不利于手術的征象,均應及時準確處理糾正。(5)術者或第一助手應在術前一日開好醫囑(擇期手術),由護理人員負責實施(包括備皮等)。術者應詳細檢查手術前護理工作的實施情況,并作好手術切口標記,必要時可協助手術室準備特殊器械。(6)除急癥手術外,手術前一天由主管醫生填寫手術通知單,送交手術室統一安排。麻醉人員應于術前一天查看病人,了解病情,認真做好麻醉前準備工作,嚴格檢查核對麻醉中所用一切物品,并做好急救工作(藥品、器械)。對于重癥患者,術后要觀察病人蘇醒情況以及給予必要的處理。(7)各級醫師參加手術范圍,低年資住院醫師并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者可擔任一類手術(普通常規中小手術)的術者、二類手術(中度、難度較大手術)的第一助手;高年資住院醫師可擔任二類手術的術者,一部分三類手術(難度比較大的手術)的第一助手;總住院醫師、主治醫師可擔任三類手術的術者及指導住院醫師進行一、二類手術;正、副主任醫師擔任四類手術(重大手術、新開展的手術及科研項目)的術者,并指導總住院醫師、主治醫師進行三、四類手術及科內新開展的手術。(8)手術審批范圍1)一、二類手術由總住院醫師或分管的主治醫師審批并決定參加手術人員。2)三類手術由科主任或正、副主任醫師審批并決定參加手術人員。3)毀損性手術、重大手術、特類手術以及新開展的手術應有科主任簽署意見,報院長或分管院長審查批準,醫務科登記備案。(9)手術室護士負責按時將手術病員自病房接進手術室,包括準備好的病歷、X光片等手術必需物品及資料。(10)手術室工作人員在手術開始前,應認真核對病人床號、姓名、性別、年齡、診斷、手術名稱及部位(左、右)、麻醉方法等。術中醫、護、麻醉人員要集中精力,嚴肅認真,密切配合,術后須認真進行三核對(敷料、器械、線卷等)。(11)手術室、麻醉科有責任把好術前準備關,準備項目不全者,應向手術醫師提出意見,采取補救措施;缺少重要項目可能影響手術安全及效果者,有權拒絕手術。(12)手術主刀者負有組織與指導全部手術過程,保證手術效果和病人安全的主要責任。其他人員必須聽從手術主刀者的指揮,各行其職,不得失職或不按規程辦事。遇有特殊情況依據性質分別由手術主刀者與麻醉師負責。(13)當手術是在上級醫師指導下,由低年資醫師任手術主刀者時,仍由上級醫師對病員負完全責任,手術主刀者必須服從領導。(14)術中出現意外情況,有可能危及病人生命安全時,應立即向上級醫師或科主任、醫務科、分管院長、院長報告,以便及時組織搶救處理。(15)病區護士應根據手術的性質,作好手術病員回病房前的一切準備工作,如病床、各種治療器具(輸液架、吸引器、吸氧設備、胃腸減壓器等)。(16)麻醉醫師、巡回護士和手術參加者待病人麻醉清醒及病情允許后親自護送病人回病房,并分別向值班醫師、護士詳細交待手術和麻醉情況,病情、用藥及注意事項,交接完畢后方可離開。(17)手術醫師在手術結束后,及時完整填寫“病理標本送檢單”,交與巡回護士,手術室護士負責準備標本容器,注入適量固定液,并負責將手續完備的標本及時送病理科檢查(夜間及節假日可待次日上班后送檢)。15.知情告知、簽字制度診療知情同意是患者行使有關知情權、選擇權的具體體現,也是醫務人員依法告知的責任和義務。為切實貫徹和落實此項制度,規定如下:15.172小時談話制度(1)主要指非手術病人自入院后72小時內,經管醫師必須與患者進行一次病情、診療措施的告知同意談話,并以書面的形式記錄在病程錄中。(2)記錄內容包括:患者入院后的主要病情、重要的體格檢查結果、輔助檢查結果、診斷、己采取的醫療措施、進一步的診療措施、醫療風險、重要或主要藥物的嚴重不良反應、并發癥及預后、患者本人或家屬應注意的事項、患者簽名、醫師簽名、談話日期等。15.2術前、術后談話制度(1)手術前主刀醫師或經治醫師必須向患者或其授權委托人就手術方案、危險性、并發癥、預后以及術前準備、防范措施等進行說明和解釋。在患者或其授權委托人充分了解病情、風險和預后以及醫師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后,由患者或其授權委托人和主刀醫師共同簽署手術知情同意書。麻醉科醫師必須在手術前會診病人,并與患者或其授權委托人充分說明和解釋后共同簽署麻醉知情同意書。(2)手術進行過程中若發現新情況、新問題或需改變手術方案,必須及時與患者家屬解釋說明,征求其意見;談話內容必須在病歷上有記載,并有患方代表簽字,并應及時向科主任和上級醫師匯報。(3)手術記錄及術后病程記錄必須在手術后及時完成,手術記錄必須有主刀醫師簽名;手術后經治醫師必須就手術情況、術后可能的并發癥及防范措施、注意事項等向患者或其家屬交代清楚。并有患方代表簽字。15.3特殊檢查(治療)知情同意制度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是指在實施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前,經治醫師向患者告知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相關情況、并由患者簽署同意檢查、治療的醫學文書。內容包括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項目名稱、目的、可能出現的并發癥及風險、注意事項及防范措施、患者簽名、醫師簽名等。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診斷、治療活動:(1)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檢查和治療。(2)由于患者體質特殊或者病情危篤,可能對患者產生不良后果的危險的檢查和治療。(3)臨床試驗性檢查和治療。(4)收費可能對患者造成較大的經濟負擔的檢查和治療。在實際工作中,發生下列等情況(如醫生對患者的診斷、治療方案有修改,患者病情發生突然變化,特殊用藥,嚴重的藥物毒副反應)時,可根據醫療需要及時進行知情同意談話并記錄。16.三級醫師負責制度(1)在臨床科室的整個醫療活動中,必須履行三級負責制,逐級負責,逐級請示,即二級醫師應對一級醫師的診療工作負責,三級醫師應對二級醫師的診療工作負責。(2)醫師三級負責制體現在查房、手術、急診、值班、搶救、解決疑難問題、醫療文件書寫、質量管理等方面。(3)在各種診療活動中,下級醫師應及時向上級醫師匯報。并聽取上級醫師的指導意見,上級醫師有責任查詢下級醫師的工作,上通下達,形成一個完整的診療體系。(4)下級醫師必須認真執行上級醫師的指示,若下級醫師不請教上級醫師,主觀臆斷,對病人作出不正確的診斷和處理,由下級醫師負責;若下級醫師向上級醫師匯報,上級醫師未能親自查看病人即作出不切實際的處理意見,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上級醫師負責;若下級醫師不執行上級醫師的指示,擅自更改或拖延而延誤診治,甚至造成不良后果,由下級醫師負責。(5)若下級醫師對上級醫師的處理意見持不同見解時,仍應執行上級醫師的決定,事后再與上級醫師進行學術探討。17.醫囑制度(1)病員的各類藥品和各項檢查、操作項目均應下達醫囑,并記入“醫囑記錄單”。(2)醫囑一般在上班后兩小時內開出,要求按時下達,層次分明,內容清楚,轉抄和整理必須準確,如需要更改或撤消時,要用紅筆寫“作廢”字樣。臨時醫囑必須及時向護士交待清楚,醫囑要按時執行。下達、執行和取消醫囑必須簽名,并注明時間。(3)開寫、執行醫囑必須有醫、護人員用楷書簽全名,并注明時間。(4)醫師下達醫囑后,要復查一遍,無誤后交護士執行,護士分別轉抄于各項執行單上。對可疑醫囑,必須查清后再執行。除急救外不得下達口頭醫囑。下達口頭醫囑時,護士須復誦一遍,經醫師核實無誤后方可執行,事后醫師要及時準確地補記醫囑,(5)醫師下達醫囑要認真負責,不允許不見患者就下醫囑。(6)護士每班要查對醫囑,夜班查對當日醫囑,每周由護士長總查對一次。醫囑經轉抄、整理后須經另一人查對,如發現有錯誤,應立即更正。(7)手術后和產后患者要停止術后和產前醫囑,重新下達術后和產后醫囑。(8)凡需下一班護士執行的臨時醫囑,要交接清楚。(9)一般情況下,無醫囑,護士不得對患者做對癥處理。如在搶救危重患者的緊急情況下,醫師不在場,護士可針對病情給予臨時對癥處理,做好記錄,并及時向醫師報告,補記醫囑。18.合理用藥管理制度為促進合理用藥,提高處方質量,保障患者用藥安全,依據《執業醫師法》、《處方管理辦法(試行)》、《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暫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醫藥價格監管減輕社會醫藥費負擔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XX省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指導方案(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1)依照臨床診療指南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制定用藥方案。藥品劑量、使用方法需按照藥物說明使用。開具藥品處方時,應有病歷記錄。(2)處方量規定。1)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方量見《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實施細則。2)抗菌藥物:嚴格執行分級使用管理制度。根據患者病情需要,按臨床治療用藥方案需要二線藥物治療時,有藥敏結果證實;若無,應由高級職稱醫師簽名,無高級職稱醫師的科室須由科主任簽名或有感染??漆t師會診記錄。按臨床治療用藥方案需要三線藥物治療時,應由具有高級職稱的科主任簽名或有感染??漆t師會診記錄,或有全院疑難病例討論意見,或報“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專家咨詢小組”批準。緊急情況下臨床醫師可以越級使用高于權限的抗菌藥物,但僅限于1天用量。3)其他藥品:處方一般不得超過七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三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各類醫保人員所用藥品,參照各級各類醫保文件執行。4)醫生單次門診處方金額不得大于1000元,且大金額處方比例不得超過15%(除極少數貴重價高藥品外)。5)有關法律、法規中所規定的處方量變更時,本制度同時做相應變更。(3)醫務科負責實時監控藥物用量,對于用量出現異常增高的藥品,經調查核實,匯報院長或分管院長,做出限量使用直至停藥的處理。(4)處罰制度按醫院有關規定執行。(5)除毒性藥物、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及戒毒藥品,不得限制就診人員持處方到其他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和零售藥店購藥。19.《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實施細則根據衛生部2005年10月頒布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精神,結合本院實際,制定細則如下:(1)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必須使用XX醫院標有“麻醉藥品處方”“精一”“精二”的專用處方,并按藥品分類規定在相應處方上開具。(2)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必須由具有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的醫生開具,在開具處方時必須親自診察病人,并在病歷中記錄,不得為他人開具不符合規定的處方或者為自己開具處方。其他醫生一般情況下不得開具麻醉藥品及第一類精神藥品,如遇節假日、夜班或特殊情況需開具此類藥物時,必須親自診察病人,在病歷中詳細記錄病情及處理情況,然后請有處方權的醫生復查病人,并在開具的處方上簽字方有效。(3)麻醉處方及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實行統一編號、計數管理。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科室,至醫務科領取相應處方。醫務科必須登記領取的處方編號,發放及領取人實行雙簽名。(4)科室領取“麻醉藥品處方”、“精一”處方后,必須實行專人管理、專柜存放、專冊登記,作廢的處方必須交回醫務科,不得隨意丟棄。(5)麻醉藥物注射劑僅限于在院內使用,一般情況下不得在院外使用,如確是特殊情況需在患者家中使用,正常工作時間需報醫務科,夜間及節假日需報院總值班,經同意并備案后,方可帶出醫院,但必須在患者家中使用,不得在其它地方使用。杜冷丁必須在院內使用,處方量為一次用藥量,并不得帶出醫院。(6)門急診患者如確需用麻醉藥品注射劑型的,醫生開具處方后,請患者在登記冊上簽字,并要告知患者,如不配藥,必須將處方交回。患者付清藥款后,將處方交注射室護士或急診室護士,由本院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領取藥品后使用。(7)住院患者如需使用麻醉及一類精神藥品的,醫生開具處方后,由本院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領取藥品后使用。(8)病區、手術室如需存放少量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作為備用的,必須向醫務科作出書面申請,由醫務科批準后方可到藥庫領取。科室領取藥品后必須實行專人負責、專柜加鎖、專冊登記(逐日消耗專用帳冊)及殘余量登記,每月向醫務科匯報麻醉藥品用量及存藥情況。(9)麻醉藥品非注射劑型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需要帶出醫院使用時,在患者或者其代辦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開具:①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②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它相關身份證明;③如為代辦人來本院取藥,同時需出具代辦人的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它相關身份證明。此類藥品由具有相應處方權的醫師開具,并不得在急診藥房配藥。開方時要先告知患者或者代辦人,麻醉藥品貼劑使用后必須交回醫院,不得隨意丟棄。(10)藥房對于麻醉及第一類精神藥品要有專人負責、專柜加鎖、專冊登記、專用帳冊。發放麻醉藥品及第一類精神藥品必須由取得藥師資格以上的藥學工作人員配制,并實行雙簽名,在領取人簽名后方可發放。對于使用后的空安瓿或者貼劑,交回藥房時,藥房要記錄空安瓿或者貼劑的數量、批號等。(11)門診藥房及病區藥房必須每月向藥劑科主任報告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領用數量、發放數量及庫存數量,藥劑科每月向醫務科報告麻醉藥品的購入量、庫存量、消耗量等,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至少保存3年,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至少保存2年。(12)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處方量為一次用量,其他劑型處方不得超過3天用量,控緩釋制劑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13)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對于某些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注明理由。(14)對于因鎮痛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的病人,需建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專用門診病歷,統一編號,由掛號室登記、保管。專用門診病歷僅限醫師在門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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