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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PAGE4越南標準 TCVN2622:1995建筑物防火消防設計標準1. 應用范圍本標準應強制適用。當技術和安全性等級高于本標準的規定時,可以采用其他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建筑物設計、新建或改造以及設計評估和決定將建筑物投入使用時的基本防火要求。除了遵守本標準的規定外,建筑物的設計必須符合其它現有標準的相關規定。對防火具有特殊要求的特殊專業建筑物,如易燃物、易爆物和有害化學物品的倉庫應使用特殊的防火規定—上述建筑物僅適用本標準的適當規定。使用壽命不超過5年的臨時建筑物僅適用當前部分,同時應參考本標準的其它部分。2. 總則2.1建筑物、建筑群,包括由外國人設計和/或投資的建筑物必須使用該防火標準,且這些要求應經過消防部門的批準。2.2建筑物分為5個防火等級,I、II、III、IV和V。建筑物的防火等級將按照其主要建筑部件的耐火極限進行確定。2.3工業生產建筑物將根據建筑物中的生產技術和材料性質分為六個火災、爆炸風險等級,如表1所示。表1生產類別生產過程中的物質和材料的性質A火災和爆炸風險燃燒和爆炸濃度下限不超過空氣體積10%的氣體以及閃點溫度低于280C的液體,如果這些液體和氣體可以形成B火災和爆炸風險燃燒和爆炸濃度下限超過空氣體積10%的氣體,閃點溫度為280C到610C的液體,在生產條件下被加熱到閃點溫度以上的液體,爆炸下限不超過65g/m3的易燃粉塵或纖維,如果這些氣體和粉塵或纖維C火災風險閃點溫度超過610C的液體;爆炸下限超過65g/mD未顯示出任何危險生產性質處于熱、紅熱和融化狀態的不易燃物質和材料,會發生散熱、火花和火焰的工作過程;作為燃料燃燒或使用的固體、液體和氣體。E未顯示出任何危險生產性質處于冷態的不易燃物質和材料。F爆炸風險不通過液化就會易燃的氣體,與爆炸風險相關的氣體的量可以形成一種體積超過室內空氣體積5%時易爆的混合物,且只有在工藝過程的條件下,才會發生爆炸(與火無關)。相互接觸或與水、氧氣和空氣接觸時易爆的物質(與火無關)。備注:各生產等級的生產結構參見附件B;根據倉庫內儲存的貨物和材料的火災和爆炸風險性質,按照表1的規定確定生產等級;使用不屬于生產等級A、B、C的液體、氣體和蒸汽或明火作為燃料的生產技術。2.4.根據燃燒水平,建筑材料和部件被分為三組:不燃物、不易燃和易燃。參見附件A。3.術語—定義(根據TCVN5303–1990。消防安全。術語—定義)術語定義121.易燃物質在火或高溫的影響下燃燒、悶燒或碳化,且在與火源隔離后仍然繼續悶燒或碳化的物質。2.不易燃物質在火或高溫的影響下燃燒、悶燒或碳化,且在有火源的情況下繼續燃燒、悶燒或碳化的物質。但是,在與火源隔離后,該物質將停止燃燒或悶燒。3.不燃物質在火或高溫的影響下不會燃燒或悶燒和碳化的物質。4.耐火性構造部件和建筑物保持其耐火能力以及防止氣體形成和防止氣溫升高到臨界溫度和火焰蔓延的能力的特性。5.耐火等級樣本開始標準耐火試驗到出現建筑物和部件的極限狀態的時間(小時或分)6.建筑物耐火構造類型根據主要構造部件的耐火等級確定的建筑物標準耐火性的具體類型7.燃燒溫度8.燃燒的極限濃度9.燃燒的極限溫度10.火勢蔓延速度11.火源/燃燒源12.燃燒13.火焰14.火花15.熾熱16.悶燒17.碳化18.燃燒19.火災20.起火原因21.火災威脅22.火災危險23.消防安全24.疏散25.疏散計劃26.防火系統27.消防系統28.滅火活動29.滅火劑30.消防供水31.滅火方法用滅火劑和必要的設備和其它方式阻止火勢蔓延和滅火的方法。32.火災清理人們和消防人員用特定的方法徹底撲滅火災和消除火災的潛在復燃的活動。4. 引用文件1. TCVN2622:1978 建筑物防火設計標準 TCVN5303:1990 消防安全—術語和定義TCVN4513:1988 內部供水TCVN5760:1993 消防系統設計、安裝和應用的一般要求5. TCVN5738:1993 火災報警系統設計標準5. 建筑材料和建筑物部件的耐火性5.1..與建筑物耐火構造類型相對應的主要構造部件的最低耐火性和燃燒等級如表2之規定。表2建筑物耐火構造類型耐火等級(分)柱子、承重墻、電梯室、樓梯樓梯平臺、階梯和其它樓梯部件外部非承重墻內部非承重墻(隔墻)鋪面磚以及水泥板其它承重部件鋪面磚以及屋頂的其它承重部件(1)(2)(3)(4)(5)(6)(7)I1506030303060II1206015154515III12060151560無規定IV3015151515無規定V無規定備注:耐火等級為III級的建筑物,一樓和二樓的地板必須由不易燃物質構成,地下室或墻腳地板必須由不燃物質構成,且耐火等級不低于60分鐘;耐火等級為IV和V級的建筑物,地下室或墻腳地板必須由不易燃物質構成,且耐火等級不低于45分鐘;在易燃液體的生產、應用或儲存室內,地板必須由不燃物質構成;對于帶屋頂地下室且屋頂的承重結構由不燃物質構成的建筑,屋頂可以用易燃物質構成,不依賴于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對于距離蒸氣發動機列車軌道30m以內的建筑物,屋頂不得由易燃物質構成;5.2某些構造部件耐火等級的增加或降低不得視為建筑物耐火等級的提升。5.3如果耐火等級為I和II級,則在以下情況下可以不遵守表2規定的耐火等級:a)在單層生產建筑物中使用無防護的鋼結構,且不考慮該建筑物內生產的物品的火災風險;生產項目D和E時,在多層生產建筑物中使用無防護的鋼結構;使用A、B和C級技術時在多層生產建筑物中使用鋼結構,但所有樓層的鋼結構必須由耐火等級不低于45分鐘的不燃物質保護,頂層除外;用鋼結構覆蓋耐火等級為I、II級的公共建筑物的屋頂、地下室和地板,且鋼結構由易燃物質或防火涂料保護,耐火等級不低于45分鐘。對于十層以上的公共建筑物,鋼結構必須由耐火等級不低于60分鐘的防火材料保護。耐火構造類型為II類的工業工程、公共工程、生產建筑的倉庫的單層建筑物的主要木結構的耐火等級(分鐘)如表3之規定。表3建筑物耐火構造類型主要木結構柱子由掛屏構成的外墻屋頂內部承重墻(隔墻)II12030304515備注:對于生產建筑、公共建筑物、倉庫和生產項目B的建筑物,表3所述的部件必須經過防火處理;帶生產項目A和B的生產建筑、倉庫不得使用上述部件。5.5.防火塊部分或五種耐火構造類型的建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級(分鐘)如下所示:防火塊部分最低耐火等級(分鐘)1.防火墻1502.防火墻中的門、窗和門703.防火隔墻454.門、窗和防火隔墻、A、B和C級生產建筑緩沖室的防火門、屋頂地下室入口、防火屋頂入口。405.耐火構造類型為I類的建筑物的防火地板(各層之間的地板、屋頂地下室的地板、夾層地板)606.耐火構造類型為II、III、IV類的建筑物的防火地板(各層之間的地板、屋頂地下室的地板、夾層地板)45防火塊部分必須由不燃材料構成。 5.6各種防火類型建筑物的門、窗、天窗、地板表面、夾層隔墻、屋頂和墻面裝飾可以由易燃材料構成,第5.5段所述的部件和建筑物除外。 5.7防火類型為I、II和III類的建筑物的消防樓梯部分必須由耐火等級至少為60分鐘的不然材料構成。在兩層公寓式建筑物中,樓梯階梯和樓梯平臺可以由木頭構成。 5.8所有防火類型的建筑物的電梯室和升力發動機部分的墻、隔墻和地板必須由耐火等級至少為60分鐘的不燃物質構成。如果電梯位于室外,這些耐火等級不得低于30分鐘。 5.9在防火類型為I、II類的建筑物的屋頂上,可以使用易燃物質作為混凝土砌塊、混凝土梁和石棉水泥塊表面的隔熱層。波紋鐵或金屬屋頂的隔熱層必須有不易燃或不燃物質構成。在防火類型為I和II類的單層或兩層生產建筑以及具有無保護層的鋼構造部件的防火類型為II類的單層倉庫,鋼板、石棉水泥塊和空心板表面的隔熱層可以有易燃物質構成。對于生產等級為A、B、C級的生產建筑、殘局,可以采用自動水冷系統。這些建筑物的隔熱層不得由易燃的合成物質構成。 5.10如果防火類型為II、III類的單層、兩層建筑物的外墻由鋼板或石棉水泥板構成,則隔熱層必須有不易燃物質構成。 5.11三層以上的公寓式居民樓中,各單元之間的隔墻必須由耐火等級至少為60分鐘的不燃物質構成。各公寓之間的隔墻必須由耐火等級至少為40分鐘的不燃物質構成。在樓層少于6層的防火類型為II、III類的居民樓中,建筑物一樓各房間之間的隔墻可以由耐火等級為15分鐘以上的不易燃物質構成。5.12.保護防火類型為I類的建筑物的中央走廊的隔墻必須由耐火等級至少為30分鐘的不燃物質構成,而防火類型為II、III、IV類的建筑物的這類隔墻則必須由耐火等級至少為15分鐘的不燃或不易燃物質構成。對于生產等級為D、E級的II類防火建筑物,可以用玻璃墻保護。 5.13對于I、II、III類防火建筑物,其地下室和墻腳樓層的地板和天花板必須有耐火等級至少為90分鐘的不燃物質構成。 5.14對于三層以上的I、II、III類防火建筑物,電梯室以及從電梯通向外門的等候室的地板的耐火等級至少應為60分鐘。備注:如果有直接出口的話,三層的III類防火建筑的地板、電梯室和等候室的門的耐火等級可以為45分鐘;對于防火類型為II類的電影院、俱樂部、文藝建筑物、會議室,會見室和等候室的地板必須由耐火等級為60分鐘以上的不燃物質構成;舞臺設備倉庫的地板和天花板必須由耐火等級至少60分鐘的不燃物質構成;對于醫院、醫療檢查和治療室、婦產科醫院、電影院、俱樂部、文藝建筑物、具有放置鍋爐和易燃物質的內置隔間的商店,這些隔間的地板和天花板必須由不燃物質構成,且II、III類防火建筑的耐火等級至少應為90分鐘,IV、V類防火建筑的耐火等級必須至少為60分鐘;對于具有內置地下室和墻腳層的IV、V類防火建筑物,這些地下室和樓層的地板必須由不燃物質構成,耐火等級至少為60分鐘;如果會議室、會見室、會議室具有內置屋頂地下室,則屋頂地下室的地板必須由耐火等級至少為60分鐘的不易燃物質構成。5.15.吊頂的框架必須由不燃物質構成。吊頂的襯砌可以由易燃物質構成,I類到IV類防火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樓梯、電梯室、大廳、休息室、等候室的吊頂襯砌除外。不要在吊頂和屋頂之間的空間放置氣體、粉塵混合物、液體和易燃物質通道和管道。 5.16造成室內地板傾斜的建筑物必須與表2規定的防火板、鋪面表面和地板部件的耐火等級相對應。 5.17在使用或保存易燃液體的生產車間內,地板必須由不燃物質構成。各種防火類型的建筑物中,V類除外,不得用易燃物質改良承重墻表面、走廊門、電梯室、等候室和會客室。對于I到III類防火建筑物,不得用易燃和不易燃物質改良外墻表面。用于安裝消防喉管的吊柜門可以由易燃物質構成。5.18.在工業區域,開始生產后,任何生產等級的建筑物均不得使用各種由易燃物質構成的臨時建筑物。6.防火塊部分 6.1建筑物的防火塊部分包括墻、防火隔墻、防火地板、防火區域;防火把手;防火門孔和門、防火隔墻。 6.2防火塊部分必須有不燃物質構成。位于防火塊部分的門、窗、門孔和結構物必須由具有規定的耐火等級的不燃或不易燃物質構成。 6.3防火墻必須從地基或地基梁開始施工,高度與整個建筑的高度相等,穿過所有結構物和樓層。如果與防火墻相鄰的框架部分的耐火等級不低于防火墻的耐火等級,可以將防火墻直接置入由不燃物質構成的建筑物的結構框架中。 6.4如果屋頂或屋頂部分或屋頂地下室是由易燃物質構成的,防火墻必須高出屋頂表面60cm,如果是由不易燃物質構成的,防火墻也應高出屋頂表面30cm以上。如果屋頂的所有部分和屋頂地下室是由不燃物質構成的,則防火墻可以不高于屋頂。備注:對于有吊頂的房間內的防火墻或隔墻,模擬天花板必須保護天花板上方的整個空間。6.5.對于外墻由不易燃或易燃物質構成的建筑物,防火墻必須穿越所有外墻,并至少高出外墻30cm。如果外墻是由不燃物質構成的,則防火墻可以不高出外墻表面。 6.6與防火墻相鄰的墻表面的門孔與這兩堵墻的交叉點的水平距離至少應為4m,且門的耐火等級必須至少為45分鐘。 6.7可以在防火墻中鋪設煙霧和排氣管道;墻和管道之間的相鄰部分必須用砂漿緊密填充,墻以及安裝管道的位置的耐火等級不得低于150分鐘。6.8必須計算防火墻的設計,確保在由于一側受到底板、屋頂或其它結構燃燒時受到損壞時防火墻的強度。 6.9與外墻緊密相連的防火地板必須由不燃物質構成。如果建筑物的外墻可以讓火災蔓延或安裝了玻璃,則防火地板必須穿過這些墻以及安裝了玻璃的部分。 6.10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用厚度為12m以上的防火區域替代防火墻。防火區域是一個緩沖空間,沿著該區域的總寬度(長度)和高度將建筑物隔開。防火區域空間內不得使用或保存氣體、易燃液體或物質,以及不允許使用可以產生易燃粉塵的工藝。防火區域建筑物的部件和各部分的耐火等級必須按照以下規定:防火區域和其它區域之間的隔離墻的耐火等級必須達到45分鐘;隔墻的耐火等級必須達到15分鐘;柱子的耐火等級必須達到150分鐘;地板、屋頂和外墻的耐火等級必須達到45分鐘。備注:對于不使用和保存氣體、易燃液體和不具有可以產生易燃粉塵的工藝的III、IV、V類單層建筑物,可以用厚度為6m以上的防火區域替代防火墻。 6.11防火區域和其它區域之間的邊界必須具有耐火等級為45分鐘以上的防火墻,且垂直隔離板必須由不燃物質構成,高度不超過承重屋頂結構的高度,但不得低于1.5m。 6.1.2設計建筑物內的防火區域的設計解決方案必須可以確保當與該區域相連的建筑物被火災部分損壞時該防火區域的功能。 6.13如果防火部分具有防火區域或防火緩沖區域,則可以安裝門、床、大門、門孔。防火部分的各類開孔的總面積不得超過該部分面積的25%,防火門和大門必須為自動關閉型,防火窗必須為手動關閉型。 6.14緩沖區的墻、地板、門必須為防火型。緩沖區可以安裝厚度為4cm以上的易燃物質構成的玻璃開孔,如果這些開孔是開向不使用、保存易燃材料和物質且不具有可以產生易燃粉塵的工藝的空間的話。 6.15不得在防火墻、防火地板和防火區域安裝輸送易燃氣體、液體、固體和粉塵以及易燃物質的管道、通道和水井。 6.16穿過防火墻、防火地板和防火區域的用于輸送第6.15段所述的物質以外的材料和物質的管道、通道和水井(水管和蒸汽管道除外)必須安裝自動設備,用于在火災發生時阻止易燃物質在通道、水井和管道內的蔓延。 6.17電梯井、發動機安裝室、通道、水井以及安裝管道的凹穴周圍的結構物必須確保防火墻、防火隔墻和防火地板的耐火等級不低于60分鐘。備注:如果電梯井四周的墻面無法安裝防火門,則必須布置具有耐火等級達到45分鐘的防火隔墻的緩沖區。7.緊急出口 7.1緊急出口必須確保建筑物室內的每一個人在發生火災時都可以在必要的疏散時間內安全逃離,不被煙塵覆蓋。如果出口滿足以下一個條件,則視為緊急出口:從一樓的房間直接通向外面或穿過走廊、等候室、電梯室的出口;除一樓以外的所有樓層的從房間通向通往電梯室的走廊,包括穿過緩沖室。電梯室必須具有直接通向外面的出口或穿過被帶門隔墻與走廊隔離的等候室的出口。通向同一樓層相鄰的具有a)和b)項所述的出口的房間。在安排兩個電梯室到公共等候室的緊急出口時,兩個電梯室中的一個除了進入等候室的入口外,必須有一個直接出口。出口可以穿過緩沖室;墻腳層地下室的出口必須直接通向室外。 7.3出口可以是通往街道或屋頂或安全區域的門、走廊或通往外面的通道或通向獨立房間的室內樓梯。出口還包括通向同一高度的相鄰建筑物的水平通道。電梯和其它人工運送方式不屬于緊急出口。 7.5出口必須易于尋找,且通向這些出口的通道必須用導向標志清晰指示。 7.6出口附近不得安裝鏡子。 7.7一棟建筑物的緊急出口數量不得少于兩個;緊急出口必須分散設置。從人員聚集區域到最近的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如表4和表5之規定。

表4生產建筑內從工作場所到最近出口的最大距離生產等級防火構造類型建筑物內的最大允許距離(m)單層建筑多層建筑兩層兩層以上AI和II類504040BI和II類1007575CIII806060IV5030-V50--DI和II類-NANAIII1006060IV5040-V50--EI和II類NANA-III1007575IV605075V504075F建筑物的主要構造部件(墻、柱子、地板)必須由不燃物質構成1008075備注:該表中規定的距離可以適用于多層建筑的第一層,如單層建筑一樣。如果最擁擠的輪班的工作場所平均面積超過75m2的話,該表中規定的距離可以增加5%如果車間可以進入不能直通的走廊,從車間門到直接出口以及到等候室或電梯室的最近距離不得超過25m;該表中規定的距離包括中央走廊的長度,如果中央走廊被視為緊急出口的話;對于生產等級為C級的I類和II類單層防火建筑物,如果無法適用表5的規定,則必須按照建筑物周邊情況安排緊急出口,且距離不得超過75m。

表5民用建筑物內從人員聚集區到最近的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最大允許距離(m)防火構造類型有兩個出口的房間具有通向中央走廊或側面不直通走廊的入口的房間工業建筑物的附屬建筑物托兒所醫院公共建筑物寓所第2、3、4、5列所述的結構物公寓式寓所(1)(2)(3)(4)(5)(6)(7)(8)I50203040402525II50203040402525III30152530301520IV25122025251215V20101520201010備注:對于具有會見室的建筑物,表5規定的距離必須按最遠的座位到最近的出口的距離計算;從生產建筑的輔助間到最近的出口或電梯室的距離不得超過最遠的工作場所到單層建筑物的出口的距離,防火類型與表4規定的類型相同。7.8.對于地下室或墻腳樓層中面積達300m2以上的房間,如果經常呆在該房間內的人員不超過5個的話,允許自由一個出口。如果數量為6-15個,則可以通過尺寸為0.6x0.8m的開口設置第二個出口,具有垂直樓梯,或穿過開口尺寸為0.75x1.5m7.9.以下建筑物的屋頂必須設置欄桿或護墻:屋頂坡度,(%)地面到外墻或頂蓋的高度1210127欄桿必須沿著平面屋頂(如果使用的話)、陽臺、外部走廊、室外樓梯和樓梯平臺的前面安裝。7.10.對于從第一層到突出的屋頂或外墻頂部(屋頂護墻)的高度超過10m的建筑物,必須設置從電梯室通向屋頂的通道(直接通向屋頂或穿過屋頂地下室、室外消防梯)。對于具有屋頂地下室的居民建筑物、公共建筑物和行政建筑物,必須沿著建筑物的長度,每隔100m應設置一個通向屋頂的通道,如果沒有屋頂地下室的話,則每1000m2對于生產建筑和倉庫,建筑物周圍每200m的距離必須設置一個消防梯。如果建筑物的寬度不超過150m且具有消防供水管道的話,不得在建筑物主側設置消防梯。在確定通向屋頂的通道數量時,可以包括可以通向屋頂的外部爬梯。在建筑物的屋頂地下室中,必須提供通向屋頂的通道,爬梯固定在門、門孔或窗戶上,尺寸不得小于0.6x0.8m。可以提供通向屋頂面積小于100m27.11.從電梯室通向屋頂或屋頂地下室的通道前方的樓梯必須設置平臺。對于高達五層的公共建筑物、行政建筑物和服務建筑物,可以設置從電梯室穿過防火門孔通向屋頂地下室或屋頂的通道,耐火等級為36分鐘,尺寸為0.6x0.8m,有固定的鋼制臺階。 7.12在建筑物的屋頂上,不管其高度如何,如何高度差超過1m(包括通向屋頂的區域),則必須設置一個室外消防梯。 7.13防火樓層必須布置在易于看到且易于到達的位置,最低的樓梯臺階距離地面2m以上,從地基開始計算。如果高度達到20m,垂直放置的鋼梯寬度必須為0.7m,從10m開始,必須具有半徑為0.35m的安全弧度,其中心距離爬梯0.45m,相互間隔0.7m,屋頂入口處有樓梯平臺,平臺周圍有至少0.6m高的欄桿。如果高度超過20m,則使用傾斜的鋼爬梯,傾角不超過800,寬度為0.7m,各樓梯平臺相隔距離不超過8m,且具有配套欄桿。 7.14如果室外消防梯作為第二個緊急出口,則消防梯必須為0.7m寬,傾角不超過600,并具有配套欄桿。 7.15對于生產建筑和公共工程建筑(包括工業工程的附屬建筑物),爬梯路徑的緊急出口或緊急出口的通道總寬度必須按照最擁擠的樓層(不包括消防樓層)的數量來計算,應滿足以下最小寬度標準:對于單層或兩層建筑物:100人最小寬度應為0.8m對于三層或三層以上建筑物:100人最小寬度應為1m對于會見室(劇院、電影院、馬戲團、會議廳):100人的最小寬度為0.55m備注:對于防火類型為III、IV、V類的會見室,緊急出口的門、樓梯路徑或通道的總寬度必須設置為100人0.8m的標準。7.16. 如果房門開向公共走廊,緊急出口的寬度應如下規定:如果門是開向走廊的一側:走廊的寬度減去門的寬度。如果門是開向走廊的兩側:走廊的寬度減去門寬度的兩倍。緊急出口的最小允許水流寬度如下之規定:緊急出口最小允許寬度(m)通道1走廊1.4門0.8樓梯側1.05備注:1)通常獨立的工作場所的通道寬度可以減少到0.7m。通向地下室、屋頂地下室的樓梯路徑和平臺的寬度以及供60人以下的人員使用緊急樓梯可以減少到0.90m。2) 如果走廊的直線長度不超過40m,則居民建筑走廊的寬度可以減少到1.20m;對于賓館和學校,中央走廊的寬度至少應為1.6m。3) 樓梯平臺的寬度不得小于樓梯側面的寬度。具有水平開口的電梯入口前的平臺寬度不得小于1.60m。醫療預防和治療工程、托兒所的樓梯平臺的寬度不得小于1.90m。兩個樓梯路徑之間的間隔至少應為50mm。 7.18緊急出口的門的水流高度不得小于2m。通向很少使用的房間以及地下室、墻腳樓層和技術樓層的門或開口的高度可以減少到1.90m。通向與屋頂相鄰的樓層或屋頂(在沒有與屋頂相鄰的樓層的情況下)的門的高度可以減少到1.50m。 7.19不得在公共走廊內安裝吊柜,放置消防喉管的技術吊柜和箱子除外。不得在緊急出口處設置螺旋梯、扇形樓梯臺階;折疊門、推拉門、上開門、旋轉門。 7.20不得在作為緊急出口的電梯室內設置功能間。不得在墻面上放置任何高出樓梯臺階和平臺表面2.2m的構件。 7.21對于I、II類防火建筑物,如果等候室與防火隔墻耐火等級為45分鐘的房間相鄰的走廊相互分開的話,從等候室通向二樓的室內樓梯可以為開放型(電梯室不設置欄桿)。 7.22擬作為備用緊急出口的室外開放型樓梯必須由不燃物質構成,且通過與出口高度相等的平臺或陽臺與房間連接。上述樓梯的坡度不得超過450,寬度不得小于0.7m。通向樓梯的門、出口不得有從外面上鎖的鎖或固定螺栓。 7.23不得在電梯室的內場上設置入口(門孔除外)。安裝了玻璃板或玻璃塊的電梯室的光導開孔中,各樓層必須安裝一個面積不小于1.2m2的 7.24緊急出口處的門必須開向建筑物外面。通向陽臺、庭院的門、緊急出口的室外樓梯平臺;通常有15個人以下的房間的出口、面積小于200m2 7.25對于十層以上的建筑物,電梯室的設計必須確保發生火災時不會聚集煙霧—第一層的電梯室必須有一個直接出口。 7.26對于超過十層的高層建筑,通道必須由耐火等級至少為15分鐘的防火隔墻分為若干部分,各部分的長度不超過60m。走廊、緩沖室、等候室必須配置通風系統以及發生火災時會自動打開的閥門。8.交通和防火消防距離的要求 8.1建筑物和防火消防交通通道之間的防火消防要求應按照放置建筑物的面積計劃要求來確定。 8.2建筑物之間的防火消防距離應為這些建筑物的外墻或結構物之間的水流距離。如果建筑物具有突出墻表面1m且由易燃物質構成的結構物,防火消防距離應為這些結構物的邊緣之間的距離。8.3. 對于居民建筑和民用建筑,建筑物之間的防火消防如表6之規定。表6第一棟建筑物的防火構造類型與以下防火類型的第二棟建筑物之間的距離(最小)I和IIIIIIVVI和II681010III881010IV10101215V10101515備注:如果最高的建筑物的三角墻不是防火墻的話,則不適用于建筑物的三角墻之間的防火距離;對于兩層建筑物的防火類型為V類的框架和板式框架,上表中規定的距離必須增加20%;對于受到熱風和干燥風(設計標準TCXD49:1972中建筑氣候亞區IIB的西南大風)影響的山區,任意防火類型的建筑物與IV和V類防火建筑物之間的距離必須增加25%;4)如果兩棟建筑物相對立的外墻都沒有門孔,表6規定的防火距離可以減少20%。 8.4主要公路和地方公路與公共建筑的墻面以及在側面具有進入建筑物的入口的建筑物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m。 8.5穿過建筑物或在建筑物內部的這些區域的距離不得小于180m。 8.6不能直通的單車道公路長度不得超過150m;道路盡頭必須有一個U型轉彎地面,面積如下所述:-等邊三角形,邊長不得小于7m-正方形,邊長不得小于12x12m-圓形,直徑不得小于10m8.7.穿過建筑物、大門或走廊的地方交通公路必須確保:-水流寬度不小于3.5m-水流高度不小于4.25m。8.8. 對于工業建筑物,建筑物之間的防火消防距離如表7之規定。表7建筑物防火構造類型建筑物之間的距離(m)相鄰建筑物的防火構造類型I+IIIIIIV+V-1-2-3-4I+II-不適用于生產等級為D和E級的建筑物9-(適用于生產等級為A、B和C級的建筑物)912III91215IV+V121518備注:對于表7所述的生產等級為A、B和C級防火類型為I和II類的建筑物,如果滿足以下一個條件的話,建筑物之間的距離可以從9m減少到6m:安裝自動火災報警系統;建筑物內經常存在的易燃物質的量小于10kg/m2。 8.9對于工業建筑物,通向各建筑物的交通道路的布置必須與工業要求以及外部消防車通道相結合。 8.10外部消防車通道必須確保:當建筑物寬度小于18m時,在建筑物一側行駛;當建筑物寬度大于18m時沿著建筑物兩側行駛。 8.11供消防車使用的交通道路必須確保:-寬度不小于3.5m。-經加固的表面必須確保排水能力。8.12.建筑物墻面和消防車通道邊緣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25m。備注:如果道路盡頭有滿足第8.6段的要求的U型轉彎地面的話,可以布置不能直通的消防車通道;必須設置一條通向消防供水(湖、池塘、河、水池)的通道。消防供水的地方必須有滿足第8.6段的要求的U型轉彎。8.13.從儲存易燃物質的室外倉庫到建筑物之間的最小距離如表8之規定。表8倉庫倉庫和建筑物之間的距離(m)防火類型I+IIIIIIV(1)(2)(3)(4)煤炭體積:- 1000噸以下- 1000噸以上100,000噸以下NA66666泥煤粉- 1000噸以上100,000噸以下- 1000噸以下241830243630泥炭塊- 1000噸以上100,000噸以下- 1000噸以下181218152418木柴(圓材、鋸材)-1000m3以上10,000m152430切屑、鋸屑:- 1000m3以上5,000m- 1000m181330133624易燃液體:-1000m3以上2303036-600m3以上242430-600m181824可能燃燒的液體物質:-5,000m3以上303036-3,000m3以上242430-3,000m181824-1,000m121518備注:1) 建筑物和以下倉庫之間的距離沒有規定:-少于100噸的煤炭倉庫-儲存體積為100m3對于木柴和煤炭倉庫,當儲存高度超過2.5m時,表8所示的IV和V類防火建筑物的最小距離必須增加28%;表8所示的泥煤粉、泥炭塊、木柴、易燃液體和可能燃燒的液體倉庫和生產等級為A和B級的建筑物以及居民建筑物和公共建筑物之間的距離必須增加25%;燃料分配站到相鄰建筑物之間的距離如表中第6點所述。9–結構、技術和設備解決方案9.1.表9規定了與各防火類型的民用建筑物相應的建筑物樓層數量、限制長度、最大建筑物面積。表9建筑物的最大限制長度(m)最大允許建筑面積(m2)防火類型樓層數量有防火墻無防火墻有防火墻無防火墻I+IINANA110NA2,200III1-5NA90NA1,800IV1140702,8001,400IV2100502,0001,000V1100502,0001,000V280401,600800備注:防火類型為I和II類的具有防火屋頂承重結構的單元型居民建筑可以不建防火墻。9.2.托兒所、醫院、婦產科醫院、學校、商店、會議廳、文藝建筑物、俱樂部、電影院的規定防火類型和樓層限制數量應取決于建筑物的大小,如表10之規定。表10建筑物和大小建筑物防火類型樓層限制數量托兒所a)50人以下V-IV一層b)50人以上III-II兩層醫院、婦產科醫院:a)50個以下床位V-IV一層b)50個以上床位III兩層c)不取決于床位數量IINA教學樓:a)360個以下座位V-IV一層b)860到720個座位III兩層c)720個以上座位II四層文藝建筑物(電影院、劇院)a)800個以下座位b)800個以上座位III兩層IINA會議廳、俱樂部、文藝建筑物:a)300個以下座位V-IV一層b)300到800個座位III三層c)800個以上座位IINA商業建筑物(雜貨店、食品店),不取決于建筑物大小V一層IV兩層III三層IINA 9.3在提供共用房間(商店、共用活動室、托兒所)的居民建筑內,必須用不燃墻面和地板將這些房間與起居室隔開,耐火等級小于45分鐘。 9.4建筑物的最大允許樓層數量以及所需防火類型和各生產等級的防火墻之間的最大允許樓層面積必須遵守表11的規定。表11生產等級最大允許樓層數量建筑物的防火類型防火墻之間的最大允許樓層面積1.A和B6NA2.A和B(不生產化學物品或加工油料和氣體)6II3.A(包括化學物品的生產以及油料和氣體加工)6IINA5,2003,5004.B(包括化學物品的生產以及油料和氣體加工)6II10,4007,8005.CNAIIIINA3III5,2003,5002,6001IV2,6001V1,2006.DNAIIIINA3III6,5002,5008,5001IV3,5001V1,5007.ENAIIIINA3III7,8006,5003,5001IV8,5001V2,6008.FNA參見表4NA備注:在安裝了自動消防設備(水簾式或水沖式)的生產車間內,與表11規定的標準相比,防火墻之間的地板面積可以增加100%。如果生產車間安裝了自動火災報警裝置,與表11規定的標準相比,防火墻之間的樓層面積可以增加250%;如果第一層的耐火等級為150分鐘,多層建筑物的防火墻之間的第一層樓層面積應為單層建筑的標準;對于生產和加工木頭的II類防火建筑,防火墻之間的樓層面積不適用于單層建筑。對于兩層建筑,防火墻之間的最大樓層面積應為7,800m2,對于多層建筑物,防火墻之間的最大面積為對于防火類型為I類和II類的單層生產建筑,可以不設置防火墻。該規定不適用于生產化學物品、加工油料和氣體或儲存易燃材料和物質的建筑物;用于生產和加工木制產品的建筑物;對于由于技術要求允許用防火區域代替防火墻的防火類型為II、IV和V類的單層建筑物,防火區域之間的樓層面積可以遵守表11規定的防火墻之間的標準。9.5. 如果同一棟建筑物內安排了幾種生產等級,或建筑物的一部分被兩個防火墻限制,該建筑的防火類型和允許樓層數必須按照該建筑物的最高火災和爆炸危險等級的生產等級來決定。備注:如果最高火災和爆炸危險等級的房間的面積和體積不超過整個建筑物或被防火墻限制的建筑物的一部分的5%,則不適用該規定。必須采取特殊的防火措施(局部通風,防止這些房間發生火災以及防止火災從這些房間蔓延到整棟建筑物)。 9.6不得在地下室安排任何生產等級或纖維素或軟的合成易燃物質倉庫。在特殊情況下,由于生產線和技術的要求,可以在地下室和墻腳樓層安排C、D、E級生產,但是必須遵守本標準第9.13條的規定。 9.7如果滿足技術要求的話,如果建筑物為單層建筑物,生產等級為A和B級的車間應靠近外墻。或如果建筑物為多層建筑物的話,應位于頂層。 9.8對于生產等級為A和B級的車間,必須設計易破碎的外部部分。通過計算確定易破碎的部分的面積。如果沒有計算數據,生產等級為A級的車間每立方米的易破碎面積不得小于0.05m2,而生產等級為B級的車間的易破碎面積不得小于0.03m備注:如果帶通風孔的玻璃窗的厚度為3、4或5mm,面積分別為0.8、1和1.5m2易破碎的屋頂部件必須分為面積不超過180m2算得的易破碎部件的負荷不得超過700N/m2。9.9.放置使用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機械和設備的樓層面積必須用不燃物質構成的隔墻隔離或用回收盤覆蓋。隔墻高度以及隔墻之間的面積或回收盤的面積必須在技術設計中明確規定。9.10.如果同一個車間內安排了具有各種火災和爆炸危險等級的生產等級,則必須設計局部爆炸和火災蔓延的預防措施(設備遮蓋、局部滅火、保護設備……)。如果生產等級A、B和C位于I類和II類建筑物的獨立車間內,必須用耐火等級至少為45分鐘的防火隔墻將這些車間與相鄰的車間隔開;防火隔墻的門耐火等級必須至少為40分鐘。 9.11如果無法在生產等級為C、D和E級的車間之間的防火墻和防火隔墻的入口安裝防火門,則這些入口比如有長度為4m以上的內置緩沖間,并配置自動消防設備,水流為每平方米緩沖間地板為11lt./s。緩沖間的隔墻的耐火等級不得小于45分鐘。 9.12對于防火類型為IV類的單層建筑物,可以安排總面積不超過300m2 9.13安排了生產等級為C、D和E級的車間、易燃物質倉庫以及用易燃物質包裝的不燃物質的倉庫的地下室必須安裝自動消防設備,并用防火隔墻隔成若干部分,各部分面積不得超過3000m2,且各部分包括圍墻在內的寬度不得超過30m。在這些車間內,應設計寬度不小于0.7m,高度不小于1.2m的窗子。所有窗子的總面積不得超過樓層面積的2%。對于面積超過1000m走廊寬度必須為2m以上,具有直接出口或穿過電梯室的出口—用于隔開走廊的隔墻必須為防火隔墻。9.14.生產過程會生成可能發生火災和爆炸的氣體、粉塵和煙氣的室外建筑物、結構物以及設備,以及油料、氣體和石油產品倉庫、易燃物質倉庫以及有毒物質倉庫不得位于其它建筑物的當風位置。 9.15不得在通常有50人以上的車間下方的房間內安排使用或儲存氣態或液態易燃物質且其工藝會生成易燃粉塵的車間。 9.16不得在居民建筑、公眾建筑和結構物內設置水溫超過115℃不得將氣動鍋爐設置在通常有50人以上的公寓下方。如果建筑物需要安裝鍋爐,則鍋爐必須位于獨立的公寓內,確保滿足防火防爆要求。 9.17不得將易燃液化氣管道安裝在建筑物或結構物下方。 9.18對于幾乎沒有行人的隧道,如果隧道內安裝了通風和照明設備,則可以沿著其它管道和通信電纜安裝壓力小于6.105N/m2(6kg/cm2)的氣體管道。 9.19以下設備不能一起安裝在同一隧道內:-氣體管道和電力和照明電纜;-熱導管道、易燃和不易燃液體物質管道以及冷導管道;-消防供水管道、易燃和不易燃液體物質管道以及易燃氣體管道或電力電纜;-易燃和不易燃液體物質管道、電力電纜和供水和排水系統;-氧氣管道、易燃氣體管道或有毒物質管道和電力電纜。 9.20不得將氣體管道以及傳導具有火災、爆炸和環境污染風險的物質的管道安置在地面上。 9.21如果易燃或不燃液體物質管道位于地下,則必須距離地基30cm以上,并分為長度不超過60m的若干段,各段之間應用防火邊緣隔開,防火邊緣應覆蓋管道,且由不易燃物質構成。備注:壓力高于1atm的有毒物質管道和氣體管道不得穿過有人行道的隧道。9.22.位于高處的易燃和不易燃液體物質管道必須距離有開口的建筑物墻體3m以上,具有無開口的建筑物墻體0.5m以上。在以下情況下不得將管道安裝在高處:a)位于由易燃物質構成的高架橋、塔架和柱子上或位于建筑物易燃墻體和屋頂的易燃和不易燃液體和氣體物質管道。在側面走廊內沿著易燃液體和氣體產品管道安裝的輸送易燃易爆混合物的管道。易燃氣體管道-安置在儲存危險、易燃物質的建筑物的屋頂和墻體上;-穿過獨立的建筑物,對氣體供應無要求;-位于易燃物質倉庫內;-位于輸電線上。9.23.用于安裝技術管道的陸橋,包括輸送易燃或不易燃液體的管道。備注:當液體和氣體物質的混合物會導致爆炸、火災或中毒時,不得將輸送液體和氣體物質的管道安置在同一陸橋或供應線路上。安裝輸送易燃或不易燃液體和氣體的技術管道的陸橋和供應線路可以設置輔助這些陸橋和供應線路的通道。9.24.安裝了用于輸送凝塊形式(煤炭、泥炭、柴火、切屑……)的不燃和不易燃物質的設備或不燃液體管道的陸橋和供應線路,以及緊急出口以外的用于行走的運輸機或陸橋可以由易燃物質構成。如果陸橋和運輸機位于建筑物上方,則必須由不燃物質構成。9.25.由不易燃或易燃物質構成的陸橋和運輸機必須應確保以下條件:陸橋和運輸機應分為若干段,各段長度不超過100m,各段之間應用長度為5m以上的防火空間隔開;如果陸橋和運輸機在同一高度或不同高度相互交叉,則交叉點必須為長度5m以上的防火空間。由易燃物質構成的走廊和陸橋必須確保:-距離III類防火建筑物至少8m-距離IV類和V類防火建筑至少18md) 如果走廊、陸橋無法確保上述規定距離,則必須由不燃物質構成。如果走廊、陸橋與防火墻或無門的密閉隔墻相鄰,則不適用上述距離。9.26. 在以下情況下允許陸橋、供應線路和道路的結合:被運輸的物體必須由不燃、不爆炸的物質構成運輸方式對行人來說是安全的。 9.27在具有氣體、適用或尺寸燃氣、易燃易爆液體或粉塵的車間內,必須采取通風措施,消除這些車間的火災、爆炸風險。熱導管道不得穿過這些車間。如果熱導管道必須穿過這些車間,則應用不燃物質將這些管道與周圍環境隔離。如果不存在火災和爆炸風險,可以用不易燃物質將熱導管道隔開。 9.28用于輸送溫度高于30℃的燃氣、氣體、易燃或易爆液化氣和粉塵以及易燃碎屑(鋸屑、切屑、羊毛、棉絮……對于具有火災和爆炸危險的車間,所有氣體管道必須由不燃物質構成。在其它情況下,通風系統的元件可以由不易燃物質構成。備注:1) 對于加熱空氣低于80℃a) 空氣過濾元件、具有由不易燃物質構成的防火隔墻的過濾室;b) 在特殊技術條件下,氣體管道可以由不燃或不易燃或生銹的物質構成(如果這些管道不穿過鑲嵌地板的話);2) 由易燃和不易燃物質構成的結構物、輸送空氣以及溫度不超過80℃9.29.管道必須垂直放置,各生產等級為A、B和C級的車間必須設置獨立的空氣管道;除了鑲嵌地板孔用于技術用途的多層建筑物。如果空氣管道有防火元件,可以通過水平管道將空氣輸送到A、B和C級生產間。生產等級為D、E和F級的各樓層的垂直管道(排氣管和供氣管)可以與主空氣管道連接;如果設備由不燃物質構成的話。輸送由于物理或化學原因會生成有毒、易燃或易爆混合物的可冷凝氣體、粉塵和其它物質的管道不得與共用排放設備連接。9.30. 在生產等級為A、B和C級的沒有通風天窗的車間內,必須提供火災發生時可以手動或自動控制的排氣管道和煙囪。排氣管道橫截面至少應為車間面積的0.2%(如果車間沒有屋頂地下室的話)和0.15%(如果車間有屋頂地下室的話)。排氣管道必須水平發放置,且由不燃或不易燃物質構成;各管道的橫截面不得超過2m2備注:1) 這些規定不適用于寬度小于30m的靠近具有開口的外墻的車間。2) 用煙囪替代空氣管道。9.31.對于五層以上的居民建筑和公共建筑物,如果穿過兩層樓的各樓層的垂直管道必須與主管道連接的話,則可以設置垂直的共用排氣管道。可以將這些管道一起放置到一個主要的集合管道中,以連接四到五層樓的排氣管道。如果有獨立的車間,且這些車間儲存易燃物質的,這些車間必須安裝各自的排氣管道,以將煙氣排出。9.32.要求在防火墻和由不燃物質構成的地板(包括其它防火部件)上開孔,用于安裝氣體管道。如果氣體管道必須穿過防火部件,必須在管道內部安裝擋火(和防火)設備,且這些地方的管道必須由不燃物質構成。備注:如果居民建筑物、公共建筑及其它們的附屬建筑物的防火墻的最小厚度(減去管道的橫截面)超過25cm,則可以在這些建筑物的防火墻內安裝通風管道和煙囪,且煙囪和通風管道之間的厚度至少應為12cm。安裝水管的地方必須用灰漿緊密地抹平。9.33.可以為燃氣、液體和粉塵安裝一個共用排氣管道,如果它們的化學混合物不易燃或易爆的話。9.34.對于生成可以在空氣中彌漫的易燃、易爆物質的車間,通風部件和通風管道的控制設備的設計必須不能制造火花。對于粉塵、易燃物質、易爆物質排氣系統的過濾元件,必須提供自動、連續的除塵方法,以避免生成火花。對于具有爆炸危險的生產車間,車間內的排氣管道的電動機以及排氣電扇必須為防爆型。備注:如果生產車間的自動除塵沒有經濟效益,且過濾元件的能力超過15,000m2/如果電動機為常規型,則必須與電動風扇室隔離。3)對于A、B和C生產等級,電動風扇的隔離結構物必須由不燃物質構成。 9.35設計和執行建筑物的電氣、供水、通風、供暖以及避雷器時必須遵守相關越南標準的規定。 9.36設計建筑物的火災報警系統時,必須遵守標準TCVN5788:1993-“火災報警系統-技術要求”以及相關專業標準。根據設計要求和適用標準,選擇自動、半自動或通用通訊網絡火災報警決絕方案。 9.37除了水力消防系統外,建筑物內必須提供其它消防設施和裝置。它們的位置、數量和類型應遵守標準TCVN5760:1993的規定以及防火消防部門的說明。 9.38自動消防系統和其它特殊消防系統的設計必須遵守標準TCVN5760:1993–“消防系統設計、安裝和應用的一般要求”以及相關專業標準。10.消防供水10.1.民用建筑物、倉庫和工業建筑物必須設計消防供水。消防供水包括室內和室外消防供水。如果消防供水的結合以及流動供水或生產供水民用經濟效益的話,則可以設計單獨的消防供水。10.2.消防供水管道可以是高壓或低壓管道。對于高壓消防供水管道,規定的消防壓力將由固定的消防泵生成。對于低壓消防供水管道,規定的消防壓力將由活動消防泵或消防車生成,從位于室外的消防供水點取水。10.3.對于民用區域,消防供水系統的室外消防水流以及同時發生的火災數量如表12之規定。

表12本地人口(1000人)算得的一次火災的水流(升/秒)同時發生的火災的數量單層和兩層建筑物的防火類型混合建筑物,樓層類型不取決于防火類型不取決于防火類型的三層以上建筑物I,II和IIIIV和V5人155101010人11010151525人21010151550人215202025100人220253035200人3203040300人34055400人35075500人36080600人385700人390800人3951000人3100備注:1) 在包括單層、兩層和多層建筑物的建筑區內,必須單獨確定各建筑物類型,考慮建筑物的人口數量。算得的整個區域的水量是該區域內各建筑物水量的總和;根據具體的要求確定人口為1000人以上的居民區的水量以及同時發生的火災的數量;同時發生在某個城區的火災的數量,包括工業建筑物和工地的火災數量,必須對應規定的消防水量,當不得低于表12規定的水量。10.4.對于工業區,同時發生的火災的數量應按照以下方式計算:如果地面面積小于150公頃,一次火災;如果地面面積超過150公頃,兩次火災,消防水量是算得的兩棟建筑物所需的最大消防水量。10.5.對于工業結構,根據建筑物所需的最大消防水量以及算得的一次火災所需的水量,從消防水供水站取得的外部水流如表13的規定。

表13防火類型生產等級算得的一次火災所需的水流(升/秒)建筑物體積(1,000m3小于33÷55÷2020÷5050以上I和IID,E,F55101015I和IIA,B,C1010152030IIID,E510152535IIIC1015203040IV和VE,D10152030IV和VC152025備注:對于帶防火墻的建筑物,僅考慮需要最多消防水的部分。 10.6根據表13表的定義計算學校、文化建筑物、行政辦公室、工業建筑物輔助建筑的外部消防水量,這些建筑物的生產等級應視為C級。 10.7對于C、D和E生產等級的面積不超過200,000m2,室外消防水量不超過20升根據規定,這些水源一年四季都具有足夠的消防用水的水量;從地面到水面的抽水深度不超過4m,水位不會下降到0.5m以下;必須有安全的供消防泵車和水泵站立并取水的地方。10.8.外部消防供水管道必須設計為環狀網絡。如果消防供水管道在200m以內的距離,可以設計一個截流管道,但是必須有環狀管道的相關規定。各建筑物可以各安裝一個截流消防供水支管,該截流支管的長度不得超過200m,但是必須有儲存消防水的水槽或湖泊以及環狀管道的相關規定。備注:開始安裝水管時,可以安裝一個無長度限制的截流消防水支管,如果相關消防和防火部門批準的話;對于居民區,如果人口不超過10,000人的話,可以安裝較短的管道;室外消防水管道的直徑至少應為100mm。10.9.室外消防水供水站必須沿著交通道路設置,這些供水站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150m。室外消防水供水站距離公路必須至少5m遠,且應設置在十字路口處。如果供水站安排在公路兩旁,則與路緣的距離不得超過2.5m,消防管道必須分為若干段,并進行計算,使各段消防供水站的數量不超過5個。備注:對于室外消防水流不超過20升/秒的工業建筑物、城區建筑物或民用建筑物,兩個消防供水站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120m。 10.10通過截流支管停止水流的閥門以及通過封閉管道停止水流的大型閥門的設置必須確保各段管道最多可以鎖住同一樓層的5個消防喉管。 10.11低壓消防供水管道內所需的自由壓力不得低于10m水柱。對于高壓消防供水管道,位于最高建筑物的最遠和最高點的喉管的噴嘴的自由壓力必須確保實心水柱不低于10m。 10.12在以下情況下必須設計室內消防供水管道:本標準第10.13項所述的建筑物之外的生產建筑;四層以上的居民住宅建筑物以及五層以上的經濟公寓住宅、賓館、飯店;六層以上的行政建筑物以及三層以上的學校;面積為5,000m2具有300個以上座位的劇院、電影院、會議廳、俱樂部。備注:對于(b)和(c)項規定的高度不同的建筑物,只有本節所述高度的建筑物需要設計消防供水管道;對于防火類型為I類和II類且生產等級為D、E級的生產建筑物,只需要在儲存或生產易燃物質的部分安裝消防供水管道。10.13.在以下情況下不需要設計室內消防供水管道:使用和儲存于水接觸時會導致火災、爆炸和火焰的物質的建筑物;防火類型為I類和II類的安裝了由不燃物質構成的用于加工、運輸和儲存不燃物質的成品、半成品的室內設備的生產建筑物;體積不超過1,000m3公共浴室和洗衣房;由不燃物質構成的儲存不燃物質的倉庫;水泵站、污染水污水系統的過濾站;h)不具有流動生產供水管以及室外消防供水來自儲水河流、湖泊、水池或水箱的生產建筑和工業建筑物的輔助建筑。10.14.各室內位置的消防水喉管的數量以及各喉管的水流如表14之規定。

表14建筑物類型消防水喉管的數量算得的各水流的流量(升/秒)(1)(2)(3)1.六到十二層的體積達25,000m312.52.體積達25,000m312.53.體積為5,000m3到25,000m12.54.體積為5,000m3到25,000m3的體育場看臺下方的空間以及體積達到25000m12.55.體積為7,500m3到25,000m3的康復院、娛樂室、博物館、圖書館、設計辦公室。展示區面積小于12.56.容量為300到800座的會議廳、安裝了固定投影機的會見室12.57.12-16層的所有類型的住宅建筑22.58.體積超過25,000m322.59.體積超過25,000m322.510.體積超過25,000m322.511.體積超過25,000m322.512.超過800座的劇院、電影院、俱樂部、文藝建筑物、馬戲團、音樂廳以及科學研究院22.513.除第10.17項所述的建筑物以外的生產建筑物22.514.儲存易燃物質或用易燃物質包裝的不燃物質的體積為5,000m310.15室內消防喉管所需的壓力必須確保可以生成達到表15規定的高度的密集水柱。

表15建筑物的性質規定的密集水柱的高度(m)防火類型為I類和II類的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輔助建筑物6在使用易燃和燃燒物質生產時的防火類型為I類和II類的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附屬建筑物和生產建筑物可以噴灑至建筑物最遠、最遠點所需的高度,但不得低于6m10.16對于安裝了12個以上消防水喉管或自動消防系統的建筑物,室內消防供水系統,不管是單獨設計或合并設計的,必須具有兩條以上室內供水管道,且必須與環狀網絡連接。10.17室內消防喉管的布置必須確保室內的所有位置的消防水喉管均達到標14規定的數量。對于體積為1,000m3以下、生產等級為C、D和E級的不依賴于銷售區的體積的建筑物,或體積小于2510.18室內消防喉管必須在入口和出口旁邊、位于電梯室的平臺上、在等候室、走廊以及易于看到且方便的位置。10.19消防喉管的中心必須位于距離地板表面1.25m以上的位置。10.20各室內消防喉管必須配置鎖緊閥、噴灑裝置以及長度充分的撓性軟管卷軸。各建筑物所用管道的直徑、撓性軟管卷軸的長度以及噴灑裝置的直徑必須類型相同。10.21供水網絡的計算必須基于規定的消防水壓力、同時發生的火災的數量以及滅火所需的時間。10.22如果無法直接從供水點取水或可以直接從市區供水管道取水,但是水流和壓力無規律,則必須采取儲存消防用水的措施。必須根據三個小時的最大消防用水量計算需儲存的消防用水的量。計算所需的消防供水時必須考慮流動水和生產水的量,不包括用于澆灌植物、噴灑道路、清洗地板和機器的水。用于沐浴、清洗和衛生的水僅為算得的水量的15%。備注:如果消防供水管道為低壓管道,可以用一部分生產用水(不超過50%)作為消防用水,如果不影響生產的話。10.23.恢復消防用水儲量的時間如下所述:民用區域、民用建筑物和生產等級為A、B、C級的工業建筑物,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生產等級為D、E、F級的工業建筑物,不超過三十六個小時。備注:-室外消防水流量小于25升/秒的工業建筑物可以延長恢復儲水的時間。-生產等級為C級,可以延長16小時;-生產等級為E級,可以延長18小時。10.24.用于單獨或同時供應流動水、生產用水和消防用水的水泵必須配置備用泵,備用泵的容量應與總泵容量相等。備用泵的數量如下所述:如果根據計算,工作泵的數量為1到3個,則需要配置一個備用泵;如果根據計算,工作泵的數量為四個以上,則需要配置兩個備用泵:消防總泵必須與兩個獨立的電源或發電站的配用電源或泵站的備用電動機連接。可以用水泵供應消防用水,不需要配置備用泵和消防總泵,當室外消防水流小于20升/秒,或在具有防火類型為I、II類的建筑物的E、D級生產企業,或室外消防水流小于20升/秒的生產建筑,只需要與一個電源連接。10.25.消防供水泵可以就地手動控制,也可以有遠程控制裝置自動控制。備注:當室外消防水流量為25升/秒以上時,消防泵必須具有遠程控制裝置。同時必須配置手動控制裝置。消防泵的控制裝置必須可以確保消防泵在火災報警信號發出后三分鐘內開始工作。10.26.對于消防喉管的供水壓力通常不穩定的建筑物,必須在這些消防喉管安裝消防泵遠程控制裝置。如果消防用水儲量為1,000m3備注:1)消防用水、流動水和生產用水的儲存設計可以相同,但是必須安裝一個控制裝置,對儲存的消防用水的其它用途進行控制;在計算消防水儲存容器的容積時可以包括連續加入容器中的水,即使滅火時間是三小時;如果室外消防用水來自蓄水湖泊、供水站,建筑物的內部應設置供應流動水的管道以及消防管道,蓄水容器的容積必須確保水量夠消防喉管以及其它用途使用一個小時。10.28. 安裝了消防用加壓泵的壓力水箱和水容器必須儲存以下水量:對于工業建筑物,儲存的消防用水應基于在一次火災中室內消防喉管以及自動噴灑設備使用第一個十分鐘所需的水量。對于居民區域,儲存的水量必須確保以最大的水量在10分鐘撲滅一次室內火災以及一次室外火災所需的水量,同時確保最大的流動水量。10.29除了運行的加壓機器外,使用壓縮空氣的供水站還應配置備用機器。10.30用于滅火的壓力容器和供水站必須配置水位測量裝置,設備將水位信號發送給泵站或與配水站進行通訊。如果供水站與壓力消防泵連接,則必須安裝一個自動控制裝置,用于在消防泵工作時切斷供水站的供水。備注:當供水站的水位下降時消費泵自動運行的,水站的儲水量應為第7.28條所述的儲水量的50%;如果一條管道同時向所有企業、工廠和工人居住區供水,供水站的消防用水儲量將僅取決于這些企業和工廠內的消防喉管的運行,不考慮工人居住區。10.31. 蓄水容器的位置和服務半徑應按照消防方式來確定:如果使用消防車,服務半徑為200m。如果有移動泵,服務半徑為100m到150m,取決于泵的類型。消防水蓄水湖泊到III、IV、V類防火建筑物或到由易燃物質構成的室外倉庫的距離至少應為20m,與I、II類消防建筑物的距離至少應為10m。附件A根據耐火等級劃分的材料組不燃材料組包括有機物重量占8%的天然或人造無機材料、金屬、板材或纖維石膏以及有機物重量占6%的合成或天然或瀝青粘塊形式的礦物仿棉材料板。不易燃材料組包括不燃物質和易燃物質的混合物,如有機物重量占8%以上的瀝青混凝土、石棉水泥、石膏材料以及混凝土、有機物含量為7%到15%的瀝青粘塊形式的礦物仿棉材料板。體積為900kg/m3以上的與稻草混合的粘土、在不燃溶液中浸泡的纖維板、在不燃化學物質中浸泡的木材、水泥壓制纖維以及符合不燃物質要求的聚合材料。易燃材料包括不在不燃物質中浸泡的有機類材料。附件B(供參考)按生產等級分類的生產工業組生產等級生產性質生產工業(1)(2)(3)A火災和爆炸危險制造和使用鈉和鉀的車間、制造人造纖維的車間和工廠、制造橡膠和氫氣的車間;人造絲工廠的化學車間;油料和石油制造車間;氣體氫化、蒸餾和分裂車間;制造人工液體燃料以及回收和蒸餾氣態燃燒溫度為280C以下的可溶有機液體物質的車間、氣缸商店、石油商店、儲存發電站堿性和酸性出電池的房間以及氣態燃燒溫度為B火災和爆炸危險制造和輸送煤粉、鋸屑的車間,凈化柴油鼓和其它燃燒溫度為280C到610C的其它液體的車間。固體物質研磨車間、制造人工橡膠的車間、制糖車間、煤粉研磨設備、發電站的柴油倉庫、氣態燃燒溫度為C火災危險鋸木車間;制造精品木材的車間;木材模型、木箱;紡織品和服裝廠。采用干式生產工藝的紡織品工業、造紙工業、棉花原料加工、黃麻和其它纖維的制造車間;磨床的篩分和精選車間以及糧倉。油料制造車間、瀝青精煉、易燃物質儲存或油料儲存;發電站的室外油料儲存和油料儲存裝置;帶電源斷路器的配電裝置以及單位裝置油容量超過60kg的電氣設備;用于運輸煤炭、泥炭的橋梁和/或走廊、密封儲煤、儲存分配產品的倉庫、氣態燃燒溫度為610D未發現危險生產特性鋸木車間、制造木制藝術品的車間、制造模型產品的車間、制造木箱的車間、針織品和服裝廠。采用干式生產工藝的工業編織和造紙車間、涉及棉纖維初步加工的企業、涉及亞麻、黃麻和其它纖維初步加工的工廠、研磨廠的篩分部門以及種子商店。潤滑油循環車間、潤滑油精煉和焦油蒸餾廠、不燃物質和孫華友商店、室外油料商店以及發電站的潤滑油儲存設備、帶電路器的配電喝杯以及單位設備潤滑油量超過60kg的電氣設備、用于運輸煤炭、煤粉的滑動裝置和走廊、密封煤炭商店、雜貨店、氣態燃燒溫度為610E未發現危險生產特性鑄造和冶金車間、產氣車間的鍋爐裝置、鍛造車間、焊接車間、蒸汽和燃燒發動機機車的維修車間、金屬熱軋車間、燃燒電動機試驗車間、內燃機艙、熱金屬加工車間、發電站主廠房(如帶鍋爐間、渦輪間等的建筑物)、單位設備潤滑油量超過60kg的電氣設備、高壓電力測試實驗室、鍋爐車間等。F爆炸危險備注:使用液體、氣體或穩定火焰的生產工業不屬于A、B、C生產等級。

附件C建筑材料和部件的耐火等級和燃燒組部件清單最小厚度或部件橫截面的大小耐火等級(分鐘)燃燒組(1)(2)(3)(4)1.墻體和隔墻:6145不燃由硅酸鹽磚、標準磚和空心粘土磚構成的墻體和隔墻11150123302.由天然石頭、輕質混凝土和釉面陶磚、由輕質混凝土加固的輕質建筑磚、標準不易燃或不燃材料構成的墻體33660不燃630119022240334202.518不燃3.墻體和隔墻混凝土、鋼筋混凝土或毛石混凝土以及板墻或混凝土和鋼筋混凝土磚(參見備注1)536645111501522217270223604.固體橫截面由蜂窩狀輕質混凝土構成的板墻:不燃a)容重為1500–1800kg/m3的有孔粘土混凝土或煤渣混凝土(參見備注1)12270b)容重為900–1200kg/m3的蜂窩狀混凝土或輕質混凝土(參見備注1)20360c)容重為700–900kg/m3的上述材料(參見備注1)203605.垂直橫截面由容重為900–1200kg/m3的蜂窩狀混凝土構成的砌塊墻體30480不燃406606.由加筋精煉磚、硅酸鹽磚和標準粘土磚構成的板墻(參見備注1)16222不燃7.由邊緣鋼筋混凝土板和由不燃和不易燃礦物仿棉材料構成的標準層或硅線石板構成的三層墻體a)板墻15to22不小于60分鐘不燃b)內部混凝土層厚度為10cm的、由200混凝土構成的壓制應力為25kg/cm2以下的承重墻(參見備注15)25不小于150分鐘不燃c)混凝土厚度為14cm的、由300混凝土構成的壓制應力為100kg/cm2以下的上述材料,(參見備注15)27150不燃8.三層板墻,框架結構由水泥構成,側面鋪設石棉水泥,并用鋼釬進行固定,當標準層由以下物質構成時:a)不燃和不易燃礦物仿棉材料面板1245不燃b)軟塑料物質30不易燃9.具有木框架的三層板墻,側面鋪設石棉水泥,用小插腳固定內板,用帶標準層的鋁型材固定外板:a)由不燃和不易燃礦物仿棉材料面板或玻璃混凝土面板構成60不易燃b)由軟塑料物質構成30不易燃10.由石棉水泥面板或鋼板(平面或波形鋼板)構成的墻體和隔墻、鋼框架15不燃11.由磚、混凝土塊和天然石塊構成的具有鋼框架的屋頂防護墻和隔墻:a)不具有保護層15不燃b)位于最厚的墻體內,墻體間隙沒有保護層、隔離層或框架襯板45不燃c)鋼層上厚度為2cm的防護抹灰層60不燃d)空心距離為6.5cm的空心磚150不燃12cm360不燃12.由石膏、石膏渣和石膏纖維成的有機物重量占8%的構隔墻578不易燃8132101621118013.由空心建筑玻璃塊構成的隔墻615不易燃101514.由空心建筑有孔粘土塊構成的隔墻(參見備注5)8.530不易燃4606.590812015.帶木制框架、側面為砂漿涂層的硅線石或石膏渣墻體和隔墻1045不易燃103616.側面用砂漿涂面時,砂漿層厚度為2cm的木制墻體和隔墻1545不易燃2060257517.帶木制框架、側面用干的粉刷用砂漿或鋼筋石棉水泥涂層或鋪設的墻體和隔墻不易燃a)由易燃物質構成30b)由不燃物質構成45柱子:不燃18.磚,橫截面積(cm)22x2215022x3318033x8827033x4531545x4539019.帶有承重框架的混凝土和鋼筋混凝土a)不超過適用橫截面積的75%(cm)20x202575不燃20x30-150b)a)不超過適用橫截面積的75%(cm)-20x20-75不燃20x30-10520x40-15020x30和20x50-18030x50-21040x4021020.當最小部件的厚度為以下尺寸時,無防護層的鋼構件:12(mm)-15不燃13到20(mm)-1821到30(mm)-2031到50(mm)-2421.有防護層的鋼構件:2.545a)網狀表面或厚混凝土板的涂層5120不燃61507180b)標準或硅酸鹽厚磚6120不燃11315c)有孔厚磚360不燃6248228d)厚石膏板466不燃5907120815022.由厚度為2cm的抹灰保護的橫截面積為20x20cm以上的木制柱子10192不易燃-60地板和屋頂23.由平面鋼筋混凝土面板構成的地板和屋頂,當混凝土層的厚度按最低側到抗拉強度承重混凝土面板計算時(參見備注9)20mm1064-7830mm-78-114不燃40mm-108-17450mm-114-22224.由帶“底部”縱向承重邊以及橫梁和縱梁的鋼筋混凝土面板構成的地板和屋頂,當混凝土層的厚度按最低側或邊緣側到縱向承重加筋面板的厚度計算時(參見備注10)20mm6.530不燃35mm6.536-4220mm1036-4235mm1042-4850mm以上1048-5420mm1642-5430mm1648-7250mm1666-8420mm20以上48-6030mm2066-7840mm2084-10850mm20102-10860mm20132-14425.位于鋼橫梁(縱梁、椽)上的具有不燃物質構成的板材的地板和屋頂:a)如果是橫梁和縱梁,則椽沒有防護層15b)當網格上貨柜場的橫梁由以下厚度的混凝土層或抹灰保護時:35mm6536不燃10mm-4520mm-9030mm-15026.具有地板板材鋪面或鋪面板材或網格上有木板和抹灰的木制貨柜場,當抹灰厚度為20mm時45不燃27.木制橫梁上方的地板,貨柜場鋪面板材由石膏構成,當橫梁下方由石膏層或抹灰層保護時:20mm6030mm90不燃28.無防護層或涂層的、位于鋼橫梁(縱梁、椽)上方的由石棉水泥構成的屋頂1529.具有由厚度為10cm的石棉水泥構成的框架的三層面板屋頂,用軟塑料物質構成的標準層固定鋼釬1430不易燃30.下方無防護層的網格混凝土屋頂236不燃31.鋼樓梯結構:樓梯梁、帶1cm抹灰的橫梁、門罩、窗子、天窗、地下室門。90不燃32.由寬玻璃塊構成的、用水泥砂漿安裝以及用鋼條加固的門罩690不燃1012033.由一層鋼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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