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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篇一: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及 6 月 5 日新聞發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于 2012 年 3 月 31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545 次會議通 過,現予公布,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二O二年五月十日法釋 ?2012?7 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12 年 3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545 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事訴訟法 ?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

2、實踐,制定本解釋。一、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 一方以送貨單、 收貨單、結算單、 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 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 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 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 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 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 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 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

3、應予支持。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 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 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四條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二、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第五條 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 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 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第六條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

4、收多交部 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 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七條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 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 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 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第八條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 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

5、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 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 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 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 處理:(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 應予支持;(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 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 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 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條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

6、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 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 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 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 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標的物風險負擔第十一條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 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 賣合同當事人之

7、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第十二條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 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 有約定的除外。第十三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 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 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 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 民法院應予支

8、持。四、標的物檢驗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 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 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六條 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 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不 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以出賣人和買 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標的物的檢驗標準。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具體認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合理期間”時,應當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 方式、交易習慣、

9、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 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 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 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該 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第十八條 約定的檢驗期間過短,依照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 受人在檢驗期間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期間為 買受人對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并根據本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 規定確定買受人對隱蔽瑕疵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間。約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短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

10、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 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為準。第十九條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提出異議,出賣人以買受人已經支付 價款、確認欠款數額、使用標的物等為由,主張買受人放棄異議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十條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檢驗期間、合理期間、兩年 期間經過后,買受人主張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自愿承擔違約責任后,又以上述期間經過為由翻悔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五、違約責任第二一條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 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 出

11、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條 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量保證期間、合理期間內提出質 量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 通過第三人修理標的物后,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三條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 一條的規定要求減少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主張以符合 約定的標的物和實際交付的標的物按交付時的市場價值計算差價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價款已經支付,買受人主張返還減價后多出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 予支持。第二十四條 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 人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

12、,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 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對賬單、還款協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 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數額或者已經變更買賣合同中關于本 金、利息等約定內容的除外。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 以買受篇二: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解讀買賣合同解釋考點解讀第一部分 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知識點 1 :合同關系之證明第一條 當

13、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 一方以送貨單、 收貨單、結算單、 發票 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 式、交易習 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 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 買賣合 同當事 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 證據足以推 翻的除外。知識點 2 :預約合同之效力第二條 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 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 務,對方請 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 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 應予支持。

14、知識點 3 :無權處分合同之效力第三條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 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由效力 待定改成有效。) 無論善意惡意,合同均有效。均可以追究物權處分 人的違約責任。合同有效,善意取得依然成立。合同一定是有效的,第三人是善意, 則第三人有機會構成善意取得。 (106 條)(三個要件:善意。合理對 價。交付,三者缺一不可,如未交付,不一定可以取得物權。但可以 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如第三人是惡意, 則合同依然有效。 但不能善意取得。 無論是否交付, 物權所有人要是不追認,必須交還。但買受人仍然可以要求追究出賣 人的違約責

15、任。)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 人要求 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 應予支持。第二部分 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知識點 4 :電子信息產品的交付 如電子書,眾合錄音,無實物載體。兩種方式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 憑證即第五條 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 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 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知識點 5 :超過約定數量交付的處理第六條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 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 買

16、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 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代為保管的合同費用, 可 以要求出賣人支付)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造成的 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原因是出賣人的瑕疵履行。出賣人是受益者,買方是善意協助義務。 知識點 6 :交付義務已履行之證明第八條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 付標的物義務, 買受人不認可的, 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 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 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區分了增值

17、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增值稅發票一般不能作為付款的 憑證,普通發票沒有例外可以作為已經交付的憑證。因為其開稅時間 有任意性。因為先開發票后交付的情形存在。因此增值稅發票不能作 為其已經履行交付的憑證。普通發票具有收據的功能,一般不存在先 開票后交貨的情形,前提是合同約定,和當事人之間習慣 知識點 7 :多重買賣場合下的履行規則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 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先行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 人民法院 應予支持;(二)均未受領交付

18、, 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 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均未受領交付, 也未支付價款, 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 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條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 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 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先行受領交付的,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 立在先合同的。交付優先于登記)(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 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 賣人履

19、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 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 民法院應予支持;(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 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部分標的物風險負擔前提風險負擔非歸因于任何一方當事認定的原因導致該標的物毀損滅 失。知識點 8 :代辦托運之認定第十一條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 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 同當事

20、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 按照合同法第 一百四十五 條的規定處理。代表托運的界定。(約定了交付地點, 交付地點后所有權和風險都轉移 給買方。沒有約定交付地點,貨交第一承運人后,所有權和風險都轉 移給買方)第一百四十一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 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 運交給買受人;(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 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 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

21、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第一百四十五條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 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 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知識點 9 :標的物需運送場合的風險負擔第十二條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 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 定的除外。 約定了交付地點, 無論是將交付給買受人還是承運人, 風 險均轉移)知識點 10 :出賣人的貨損告知義務第十三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 滅

22、失卻未告知買受人, 買受人主張出賣 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合同法 144 條的補充知識點 11 :種類物特定化前的風險負擔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風險負 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 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風險負擔應該以標的物的特定化為前提)第四部分 違約責任( 標的物的檢驗違約責任知識點 12 :質量瑕疵的違約責任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質量瑕疵擔保責任。 檢驗期合同法 157 、158 )第二十三條 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依照合同法第

23、一百一十 一條的規定要求減少價款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主張以符合約定的 標的物和實際交付的標的物按交付時的市場價值計算差價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質量瑕疵減價的計算 (考法交付時: 以交付時的市場價值與符合約定 的標的物的差價) 價款已經支付,買受人主張返還減價后多出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 予支持。(如果數額全部支付了,返還減價后多出部分價款)知識點 13 :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第二十四條 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于逾 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起算點是變更后的。不影響逾期付款 違約金)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

24、價款時未主張逾 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接受付款不影響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主張)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 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未涉及逾期付 款責任,出賣人根據對賬單、還款協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 付款違約金 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 付款利息數 額或者已經變更買賣合同中關于本金、 利息等約定內容的 除外。(對逾期付款違約金條款的變更,對賬單、還款協議變更的以這個為 準,沒有以原合同為準)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 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 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

25、行同 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本金 + 損失(約定,沒有約定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 息利率標準)知識點 14 :合同解除后的違約金責任第二十六條 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 條款重大變化 ;合同解除后違約金責任和違約損害賠償金可以并存。 合同解 除,不影響清理合同、結算合同的條款)合同法規定損害賠償金和違 約金不能并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 民法院可以 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知識點 15 :定金與賠償金的并用第二十八條 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

26、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 人民法院可以并處, 但定金和損失賠 償的數額總 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不是合同總價款)注意定金和損害賠償金可以并用知識點 16 :違約中的與有過失第三十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 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損害賠償到底受害人過錯減輕規則 ;注意不是損害的擴大,而是損害 的發生,過失相抵)第五部分 所有權保留知識點 17 :所有權保留買賣的適用范圍第三十四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主張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關于標的物 所有權保留的規定適用于不動產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有權保留 不適用不動產

27、)所有權保留含義約定不以交付為物權變動的條件知識點 18 :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情形及限制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出賣人造成損害, 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二)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的;篇三: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2013 年)最新最高法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全文2012 年 06 月 07 日 點擊: 17606 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 于 2012 年 3 月 31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545 次會議通 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28、二O二年五月十日 法釋2012 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12 年 3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 1545 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 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一、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 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 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 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

29、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 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 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 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 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 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 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 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 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四條人民法院在按照合

30、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 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二、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第五條 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 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 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第六條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 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 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 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七條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

31、單 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 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 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第八條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 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 標的物的事實。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 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 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 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 理:(一)先行受領

32、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 應予支持;(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 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 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條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 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 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 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

33、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 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 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 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標的物風險負擔第十一條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 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 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第十二條出賣人根據合同

34、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 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 有約定的除外。第十三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 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 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 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 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 法院應予支持。四、標的物檢驗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 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

35、、型號、規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 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 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六條 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 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 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以出賣人和買受 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標的物的檢驗標準。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具體認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 “合 理期間”時,應當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 交易目的、交易方式、 交易習慣、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 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

36、度、買受人或者 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實信用 原則進行判斷。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該 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第十八條約定的檢驗期間過短,依照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 人在檢驗期間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期間為買 受人對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并根據本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 定確定買受人對隱蔽瑕疵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間。約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短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為準。第十九條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提出異議,出賣人以買受人已經支付價 款、確認欠款數額、使用標的物等為由,主張買受人放棄異議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十條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檢驗期間、 合理期間、兩年期 間經過后,買受人主張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出賣人自愿承擔違約責任后,又以上述期間經過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違約責任第二十一條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 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 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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