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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二章國際貨物貿易法適用的法律、慣例第一節調整國際貨物買賣的法律國際貨物貿易(買賣)是國際貿易的最古老形式,與國內貨物買賣相比,具有 下述特點:第一,當事人位于不同的國家,彼此不是很了解,缺乏信任;第二,當事人所處國家的法律制度不同,由此導致當事人權利、義務不 同,爭議解決方法,爭議解決的時間長、難度大;第三,國際貨物買賣一般需要經過長距離運輸,貨物較長時間處于第三人 控制中,風險大;第四,貨物和與貨物有關的單據是分別處理的,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甚 至有時交付單據即可獲得償付;第五,貨款交付一般很少即時清結,通過需要通過某種付款安排;第六,貨物的交付很少是雙方直接交接,通過需要經過第三人轉交,

2、轉交 時貨物的質量可能發生變化。一、國際貨物買賣法律適用的特點1調整國際貨物買賣的主要是合同法,而合同法的最重要特點是契約自由。 各國均奉行這一規則。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公約、國內法還是國際慣例。只有 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法院或仲裁機構才會按照合同最密切聯系原則確 定合同適用的法律,即當事人約定優先。如中國合同法規定,涉外合同的 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當事 人沒有約定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2當事人選擇的適用法律一般是實體法,而不包括國際私法規則,以避免產 生適用法律的不確定性,違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曾對涉外 經濟合同

3、中處理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明確指出指的是實體法,而不包括沖突法 規范和程序法。3我國在加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時對該公約第1條第2款的私法原則作出了保留。美國對此也作出了保留。據加拿大法律,合同的準據法 也僅指某法律制度中的實體法,而不包括國際私法規范。4合同當事人選擇的用于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規范,可以是國際公約、某 一國內法,也可以是國際慣例。二、各國關于貨物買賣的立法概況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般都離不開國內法的調整,在選擇某一國內法作為買 賣合同的適用法律時更是如此。我國沒有單獨的買賣法,買賣合同適用合同 法2在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調整國際貨物買賣的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并 不相同,在

4、普通法系國家,既有成文的貨物買賣法,又有法官創造的判例法; 在具體適用時,判例法往往比成文法具有更強的適用性,脫離了判例法是不能 適用成文法。三、調整貨物買賣的國際公約統一調整國際貨物買賣的法律規范一直是世界各國、各國貿易團體追求的 目標。國際社會在這方面作出不懈的努力。有代表性的是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制定的關于國際貨物銷售的統一法公約(ULI0、關于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成立 的統一法公約(ULF),聯合同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 售合同公約(CISG。1 (一)關于國際貨物銷售的統一法公約、關于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成 立的統一法公約2 (二)國際貨物銷售時效公約3 (三)國際貨物銷售代理公

5、約4 (四)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公約適用于營業地位于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如果 這些國家是締約國,或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否則雙方當事人可以不適用公約,或減損該公約的任何規定或改變其效力。如果當事 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則以與合同及合同的履行關系最密切的營業地為其營 業地。如果沒有營業地,則以慣常居住為準。公約不適用于以下銷售:購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銷售,除非賣方在訂合前任何時候 或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而且沒有理由知道這些貨物是購供這種使用;經由拍賣的 銷售; 執行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船舶、

6、船只、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電力的銷售。公約并非適用于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所有方面,而只適用于銷售合同的訂 立和賣方與買方因此種合同而產生的權利、義務。第二節國際貿易慣例一、概述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國際貿易的長期實踐中,在某一地區或某一行業 逐漸形成的為該地區或該行業所普遍認知、適用的商業做法或貿易習慣,作為 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則對適用的當事人有約束力。構成國際慣例必須具有三 個條件: 第一,該規則具有確定的內容,即具體包含了確定參加國際商業活 動的當事人權利和義務規則;第二,它已成為各國長期商事活動中反復使用的 習慣; 第三,它是各國普遍承認具有約束力的慣例。國際貿易慣例具有以下三個明顯特征:

7、第一,是在長期的實踐中形成的;第二,是由國際組織編篡成文并已成為大多數國家或地區所認可;第三,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約束力。與法律相比,國際貿易慣例具有可選擇性、變更性,但如果當事人加以 適用,就其適用的部分即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其解釋按該慣例通常的含義進 行。國際貿易慣例可以補充現有法律規定的不足,明確合同條款具有的含 義,更好地確定當事人的意圖和權利義務。國際貿易慣例,涉及不同種類和方 面。有國際商會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和 美國1941年對外貿易定義修訂;結算方面有托收統一規則、跟單信用 證統一慣例;在國際貨物運輸方面,有國際上廣泛使的提單文本、租船合 同;等等。二、

8、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通則是國際私法協會于1994年制定,通過,2004年4月對其作出 修訂和增補。該通則不是國際公約,不具有強制性,由合同當事人自愿選擇適 用。旨在為國際商事合同確定一般規則,用于解釋或補充國際統一法律文件, 也可用做國家或國際立法的范本。三、國際貿易術語國際貿易術語屬于國際貿易慣例,表現為一組字母和簡短概念的組合, 用于劃分買賣合同當事人之間的責任、風險、費用,并反映價格構成、交貨條 件。因此,貿易術語又被稱為 價格術語”或交貨條件”。歷史有關國際貿易術語的慣例有三個,即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美國1941年對外貿易定義修訂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前兩個慣例 規范的貿易術語不

9、多。目前國際上廣泛使用的是國際商會的國際貿易術語解 釋通則。無論哪種規則,都屬于國際貿易慣例,都具有選擇性、非強制約束 性特點;同時某些具體術語在不同的規則中具有不同的含義。因此,在使用某 一具體術語時,應注明選出擇的是哪一規則。第三節當事人約定與法律、慣例的關系等在合同法方面,在國際貨物買賣方面,世界各國都承認應該遵重當事人 的約定。這也是由合同法性質決定。合同法中,強制性規范少。這類規范主要是合 同效力、當事人資格以及違反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規定。其余多是指導性或選擇 性的規范。聯合同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不適用該公 約,可以減損該公約的任何規定或改變其效力。美國統一商法典

10、的規定是 在當事人沒有另有規定”的情況下才發揮作用。一般地講,無論是公約、國內法或慣例,只有當事人約定采用該公約、 國內法或慣例,當事人約定的事項不明確或沒有約定時,才適用該公約、國內 法或慣例的規定。如在公約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適用該公約, 同時又沒有約定適用的法律,則在當事人所在國都是公約的締約國時,公約對 該合同當事人自動適用。當然,非締約國當事人可以選擇公約作為其合同的適 用法律。如果在某一問題上法院地所在國存在國內法的規定,則在當事人沒有約 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往往適用法院地所在國的法律,如美國統一商法 典中的規定、判例法國家中的判例法。如果當事人在同一事項上同時選擇了多種標準,國內法或公約的效力并 不比慣例的效力優先,國內法的效力也并不比公約優先。相反,慣例、公約和 國內法的效力依次遞減。因為,無論國內法,還是公約都承認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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