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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合同(3篇)

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篇1

借款單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貸款銀行: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簽訂日期:年—月—日

甲方為適應生產發展需要,依據—,特向乙方申請貸款,經

乙方審查同意發放c為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

共同遵守。

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大寫)—萬元,規定用于

2.借款期限約定為______年一個月,即從年一月

—日至年—月—日。乙方保證按計劃和下達的貸款

指標額度供應資金,甲方保證按規定的用途用款。預計分次用款計

劃為:

年月萬元;年月萬

元;年月萬元;年月萬元。

3.貸款利息,自支用貸款之日起,以支用額按月息—計算,按

季(或月)結息。甲方不按期歸還貸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不按

規定用途使用貸款,挪用部門罰收利息超儲、積壓設備、材料

占用的貸款,加收利息—沆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國家調整利率,從調整之日起,乙方即

按調整后的貸款利率計(結)算貸款利息,司時書面通知甲方和擔保

單位。

4.甲方保證按還款計劃歸還貸款本金。還款計劃為:

年月萬元;年月萬元;

年月萬元;年月萬元O

甲方保證按下述方式按時付息:

甲方不能按時付息的,乙方有權從甲方賬戶中扣收或暫時停止

支付貸款。

5.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償還,由擔保單位代為償還。擔

保單位在收到乙方還款通知一個月后仍未歸還,乙方有權從甲方(或

擔保方)的各項投資和存款戶中扣收,或變賣甲方抵押的財產歸還其

借款。

6.乙方有權檢查貸款使用情況,了解甲方的經營管理、計劃執

行、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甲方保證按季提供有關統計、會

計、財務等方面的報表和資料。

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因實行承包、租賃、兼并等而變更

經營方式的,必須通知乙方參與清產核資和承包、租賃、兼并合同

(協議)的研究、簽訂的全過程,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債務、債

權關系。

8.需要變更合同條款的,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應簽訂借款合

同補充文本。

9.甲方需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請書,并對償還借款本息,以抵押

或(和)第三方保證的方式提供擔保,并簽訂抵押、擔保協議書。甲

方填送的申請書和各方簽訂的協議書,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0.(甲方雙方商定的其它條款)

1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貸款本息全部償清后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副本—份,送

乙方財會部門和有關部門。

借款單位:(公章)貸款銀行:(公章)

法定代表:(簽字)法定代表:(簽字)

或負責人:(簽字)―

擔保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篇2

編號:

流動資金借款合同

重要提示

請借款人認真閱讀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帶有▲▲標記的條款。

如有疑義,請及時提請貸款人予以說明。

鑒于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為明確雙方權利

義務,借款人與貸款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定義

“額度”,指貸款人按本合同約定可能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余

額(循環額度下)或貸款總額(一次性額度下)的最高額,該額度根據

合同約定可以是循環額度或一次性額度(僅一次使用或可多次使用)。

“循環額度”,指借款人可按本合同約定多次申請使用額度以

取得貸款,但貸款余額不能超過約定的額度。

“一次性額度”,指借款人可按本合司約定一次性或多次申請

使用額度以取得貸款,但累計提用的貸款總額不能超過約定的額度。

“貸款余額”,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取得且尚未清償的貸款

本金金額之和。

“額度余額”,指額度扣減貸款余額(循環額度下)或貸款總額

(一次性額度下)后的金額。

“授信期限”,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申請及本合同約定向借

款人發放貸款的期限,屬于貸款的發生期間而非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指雙方在相應的《交通銀行借款額度使用申請

書》(以下簡稱:“《額度使用申請書》”)中確定的每筆貸款的期

限。

“銀行工作日”、“工作日”,指貸款人所在地的銀行對公業

務的開門營業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因節假日調整而營業

的除外)。放款日、還款日、付息日和到期日等義務履行日遇非銀行

工作日的,相應順延至后一銀行工作日。

關聯方、關聯方交易、主要投資者個人等詞語與財政部頒布的

《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財會[20_]3號)以及其后

對該準則的修訂中的相同詞語具有相同含義。

第二條額度的使用

2.1借款人需使用額度時,應至少提前5個銀行工作日向貸款

人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填寫《額度使用申請書》,經貸款人審查

同意后方可使用。

▲▲2.2額度的每次使用以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為前提:

(1)貸款余額(循環額度下)或貸款總額(一次性額度下)未超過額

度;

(2)申請的貸款金額不超過額度余額;

(3)使用申請日和放款日在授信期限內;

(4)貸款期限和貸款的到期日符合本合同約定;

(5)本合同項下的擔保合同(如有)已生效且持續有效,擔保合同

系抵押合同及/或質押合同的,擔保物權已設立并持續有效;

(6)借款人已辦妥申請貸款時依法必須辦理和貸款人要求辦理的

政府許可、批準、登記等手續且該等許可、批準或登記持續有效;

(7)在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未發生重大

不利變化;

(8)借款人的申請符合貸款人相關規章制度的要求;

(9)借款人沒有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

(10)貸款的支付方式符合本合同約定,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

貸款人同意支付;

(11)提用外幣貸款的,借款人已提供了貸款符合相關外匯管理

政策的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外匯用途證明或登記文件;

(12)借款人已按貸款人要求指定了專門的資金回籠賬戶并簽署

了賬戶管理協議。

▲▲2.3貸款人同意發放貸款的,最終放款信息以《額度使用

申請書》輟行打印欄內容為準。《額度使用申請書》代作《借款憑

證》。

▲▲2.4《額度使用申請書》的幣種與額度幣種不一致的,僅

為確定額度余額的目的,按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每日日始

的匯率折算,若沒有可直接適用的匯率,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合理方式確定的匯率折算。

▲▲2.5借款人成為擔保人的股東或《公司法》所定義的“實

際控制人”后,在擔保人提供貸款人接受的其股東會(股東大會)關

于同意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決議前,貸款人有權暫停或取消借款人

尚未使用的貸款額度。

第三條利率及利息的計付

3.1確定利率的基本規則

3.1.1利率由雙方在每次使用額度時協商后在《額度使用申請

書》內約定。除非雙方在《額度使用申請書》約定具體數值的利率,

每次貸款的具體利率將根據相應《額度使用申請書》約定的基準利

率種類、基準利率適用日期、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值、利

率浮動規則、利率浮動周期、利率浮動周期單位及特定日期浮動起

始日(如需)確定。

3.1.2“基準利率”種類及定義:(1)“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

率”,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2)交

通銀行LPR報價,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網站發布的貸

款基礎利率報價;(3)LPR報價平均利率,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

心發布的貸款基礎利率。

3.1.3幣種為人民幣的,日利率二月利率/30,月利率二年利率

/12;幣種為港幣、英鎊和澳大利亞元的,日利率二年利率/365;幣種

為美元、歐元、日元以及貸款人接受的其他外幣幣種的,日利率二年

利率/360。

▲▲3.2放款利率

每筆貸款放款時的貸款利率在約定的“基準利率適用日期”的

基準利率基礎上,根據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值確定。以

“基準利率適用日期”為T日,用于確定該筆貸款放款利率的基準

利率值分別按下列規則確定:

基準利率為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適用

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基準利率為交通銀行LPR報價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前最近一

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發布LPR的,

基準利率值為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

基準利率為LPR報價平均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前最近一

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發布LPR的,

基準利率值為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

3.3利率的調整

3.3.1《額度使用申請書》記載為固定利率的,該筆貸款在貸款

期限內均執行所記我的利率。

▲▲3.3.2《額度使用申請書》記載為浮動利率的,該筆貸款按

《額度使用申請書》約定的利率浮動規則、利率浮動周期、利率浮

動周期單位及特定日期浮動起始日(如需)確定貸款利率調整日,自

貸款利率調整日起適用調整后的利率。

貸款期內遇基準利率調整的,按“利率浮動規則”處選擇的

“按貸款入賬日浮動”或“特定起始日浮動”,自“貸款入賬日”

或“特定日期浮動越始日”起計算貸款利率調整的周期。利率浮動

周期空欄填寫利率浮動的周期數,利率浮動周期單位可以選擇按日

或者按月。如利率浮動周期數填“1”,浮動周期單位選擇“按日”,

則以基準利率調整日為貸款利率調整日;如利率浮動周期數填“3”,

浮動周期單位選擇“按日”,則自“貸款入賬日”或“特定日期浮

動起始日”起,每滿3天的當日為貸款利率調整日;如利率浮動周期

數填“1”,浮動周期單位選擇“按月”,則自“貸款入賬日”或

“特定日期浮動起始日”起,每滿1個月當日為貸款利率調整日;如

利率浮動周期數填“3”,浮動周期單位選擇“按月”,則自“貸款

入賬日”或“特定日期浮動起始日”起,每滿3個月當日為貸款利

率調整日,依此類推。

貸款利率調整日的貸款利率在貸款利率調整日的基準利率基礎

上確定,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值不變(雙方協商一致調整

上(下)浮幅度或加(減)點數值的除外)。以“貸款利率調整日”為T

日,用于確定調整后貸款利率的基準利率值分別按下列規則確定:

基準利率為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適用

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基準利率為交通銀行LPR報價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前最近一

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發布LPR的,

基準利率值為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

基準利率為LPR報價平均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前最近一

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發布LPR的,

基準利率值為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

▲▲3.3.3基準利率選擇“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如遇

調整后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為浮動利率或取消基準利率的,雙

方就該筆貸款利率另行協商調整,但調整后利率不低于當時適用的

利率;自人民銀行調整日起超過1個月,雙方仍未就調整后利率達成

一致的,貸款人有權宣布該筆貸款提前到期。

基準利率選擇“交通銀行LPR報價”或“LPR報價平均利率”

的,如相關基準利率根據監管要求被取消或相應發布機構根據監管

要求停止發布該基準利率的,雙方就該筆貸款利率另行協商調整,

但調整后利率不低于當時適用的利率;自相關基準利率被取消或停止

發布日起超過1個月,雙方仍未就調整后利率達成一致的,貸款人

有權宣布該筆貸款提前到期。

▲▲3.3.4雙方可在每個貸款利率調整日經協商一致后調整用

應貸款利率的上(下)浮幅度或加(減)點的數值。

3.4貸款幣種為人民幣的,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

利率上浮50%,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按本合同約定利率上浮100虬

浮動利率貸款遇基準利率調整的,貸款人有權相應調整各筆貸款適

用的罰息利率,自相應《額度使用申請書》約定的貸款利率調整日

起適用新的罰息利率0

3.5利息的計算

3.5.1正常利息二本合同約定利率一放款金額—占用天數。

占用天數從放款日(含)計算至到期日(不含),到期日為非工作

日時順延,順延期間計入占用天數,仍按本合同約定計息。

3.5.2逾期貸款和挪用貸款的罰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額和實際

天數(自逾期或挪用之日(含)起,計至本息清償之日(不含))計算。

3.5.3如遇計算出的利息/罰息小數點后位數較多的情況,貸款

人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3.6因借款人提前還款或貸款人根據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

貸款的,相應利率檔次不調整,仍按本合同約定利率執行。

3.7貸款幣種為外幣的,利率的確定、利率的調整、逾期及挪

用貸款的罰息利率以本合同第十七條的約定為準。

第四條貸款的支付

4.1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賬戶如是開立在貸款人處的專門貨款發

放賬戶的,貸款的發放和支付應通過該賬戶辦理。該賬戶僅用于貸

款資金的發放和對外支付,只出售“結算業務申請書”憑證,不可

以辦理支票、匯票、銀行承兌匯票等業務,不得用于其他結算。借

款人自主支付辦理貸款資金劃撥時,必須在開戶網點柜面辦理。該

賬戶的存款利息計入借款人還款賬戶。

4.2借款人根據本合同約定提用貸款時,應明確支付方式(貸款

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每次提款只能采用一種支付方式。

4.3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受托支付委托書,

在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后,直接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

給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

單筆付款金額超過自主支付限額或符合第19.3約定條件之一的,

應采用貸款受托支付方式。

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須向貸款人提交額度使用申請

書、相應的受托支付委托書及貸款人要求的其他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商務合同、發票和攻貨單據等交易資料),明確提用貸款的金額及付

款的對象和金額,提用貸款的金額應與需付款的總額相等。

▲▲借款人擬進行的支付不符合本合司或相應的商務合同約定

或有其他瑕疵的,貸款人有權拒絕支付,并退回借款人提交的受托

支付委托書。

▲▲貸款人同意支付的,如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誤而無法對

外支付或發生支付退款的,借款人須在貸款人規定的時限內重新提

交載有正確信息的相關文件和資料,因此導致支付遲延或不成功的,

貸款人不承擔責任C

4.4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本合同約定將貸款資金發

放至借款人賬戶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借

款人交易對手。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須向貸款人提交額度使用申請

書、資金使用說明及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借款人應按時向貸款

人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貸款人有權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

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借款人須配

合貸款人的核查。

第五條貸款的償還

5.1借款人應按相應的《額度使用申請書》所記載的還款日期

和金額還款。

▲▲5.2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能提前歸還貸款。

▲▲5.3借款人和貸款人在《額度使用申請書》中約定的本金

和利息的還款安排均為雙方經協商后在自愿基礎上達成的真實意思

表示。在雙方選擇的還款安排下,本金是否先于利息償還完畢,不

影響借款人對應付利息的還款責任,借款人不得因此對應付利息的

償還提出抗辯。在任一還款安排下,借款人均應對全部應付本金和

利息承擔償還責任C

▲▲5.4借款人歸還款項(包括借款人主動還款和貸款人依本合

同約定扣劃所得款項)不能足額清償借款人全部債務時:

(1)應首先用于清償抵充到期未付的費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

90天的,抵償費用后的余額先用于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復

利,再用于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抵

償費用后的余額先用于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償到期未付

的利息或罰息、復利;

(2)借款人有多筆債務(包括借款人在其他合同下對貸款人的債

務),貸款人有權自行決定借款人各筆債務的清償抵充順序,只要該

等抵償順序不違反貸款人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相關監管

要求的強制性規定。貸款人應將抵償債務的結果通知借款人。雙方

對本款事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借款人的陳述與保證

6.1借款人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

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責任。

6.2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經過所有

必須的同意、批準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6.3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

的還款來源,未涉及重大環境及社會風險,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借款人的高級管理人員無不良記錄。

6.4借款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貸款人提供的全部文

件、報表、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貸款人

隱瞞可能影響其財務狀況和還款能力的任何信息,借款人的財務狀

況自最新的財務報表報告日以來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6.5借款人及其關聯方均不屬于聯合國、歐盟或美國制裁

名單內的企業或個人,不位于被聯合國、歐盟或美國制裁的國家和

地區。

第七條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7.1貸款人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金、利息(包括復利、

逾期和挪用貸款的罰息等),收取借款人應付的費用,有權根據借款

人資金回籠情況自行決定提前收回貸款,行使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

定的其他權利。

▲▲7.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貸款人只對借款人提供的資料進

行形式審查。因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實、不準確或不完整或借款

人違反本合同約定辦理支付而導致貸款人未及時完成受托支付的,

貸款人不承擔責任C

▲▲7.3貸款人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并辦理支付。因下列任

一原因導致貸款人未按時發放貸款或辦理支付的,貸款人不承擔責

任,但將及時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賬戶被凍結、支付對

象賬戶被凍結、不可抗力、通訊或網絡故障、貸款人系統故障等。

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借款人的義務

8.1借款人應當按本合同及相應《額度使用申請書》記載的時

間、金額、幣種及利率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借款人指定的資金回籠賬戶用于收取對應銷售收入或計劃還款

資金,對應銷售收入以非現金方式結算的,借款人應確保在收到款

項后及時劃入資金回籠賬戶。借款人應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資金

回籠賬戶的資金進出情況。

8.2借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額度,并按相應《額度

使用申請書》確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不應將貸款挪作他用,不得將

貸款用于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

用途。

借款人應按約定方式支用貸款資金,不得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

貸款人受托支付;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監管機

關的要求在合理時間內使用貸款,貸款資金支付應符合本合同約定。

▲▲8.3借款人應承擔貸款資金支付(包括貸款人受托支付和借

款人自主支付)的結算費用(如有),具體收費按法律、法規、規章、

監管規定及貸款人公布的屆時有效的《交通銀行服務收費名錄》執

行。

放款賬戶是專門貸款發放賬戶的,貸款資金支付(包括貸款人受

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時,收款賬戶不屬于在交通銀行開立的賬

戶的,資金支付可能通過人民銀行支付系統或同城交換系統辦理。

放款賬戶不是專門貸款發放賬戶的,貸款資金支付(包括貸款人

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時,收款賬戶為異地他行賬戶的,資金

支付均通過人民銀行支付系統辦理。

▲▲8.4借款人應配合貸款人進行貸款支付管理以及對貸款使

用情況和借款人經營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貸款人因貸后風險

管理需要而要求的財務報表、貸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關聯方及

關聯方交易信息、環境和社會風險報告、其他資料及信息,并保證

所提供文件、資料和信息的真實、完整、準確。

▲▲8.5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項時,應當至少提前30天書面通

知貸款人,并且,在清償本合同項下所有貸款本息或提供貸款人認

可的還款方案及擔保前不應采取行動:

(1)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抵押、質押或以其他方式

處分全部或大部分資產或重要資產;

(2)經營體制或產權組織形式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實施

承包、租賃、聯營、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出售、合

并(兼并)、合資(合作)、分立、設立子公司、股權轉讓、產權轉讓、

減資等。

(3)對外投資或增加債務融資超過約定限額。

▲▲8.6借款人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7日內

書面通知貸款人:

(1)借款人或其關聯方修改章程,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住所、通訊地址或營業范圍等工商登記事項,或作出對

財務、人事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2)借款人、其關聯方或擔保人擬申請破產或可能或已被債權人

申請破產;

(3)借款人或其關聯方涉及重大訴訟、仲裁、行政措施,或者,

主要資產或本合同項下擔保物被采取了財產保全或其他強制措施,

或者,主要資產或本合同項下擔保物的安全完好狀態受到或可能受

到影響或者價值減少或有減少可能;

(4)借款人或其關聯方為第三方提供擔保,并因此而對其經濟狀

況、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5)借款人或其關聯方簽署對其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合

同;

(6)借款人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或優先清償其他到期債務、為其

他已有債務新增抵質押等任何形式的擔保或作出任何有類似效果的

安排或簽署相關文件;

(7)借款人、其關聯方或擔保人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

被撤銷或營業執照被吊銷;

(8)借款人或其關聯方、借款人或其關聯方的主要投資者個人、

借款人或其關聯方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員失

蹤、涉及違法違規或違反所適用的交易所規則或有異常變動;

(9)借款人或其關聯方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惡化,或

發生對借款人或其關聯方經營、財務狀況或償債能力或經濟狀況有

負面影響的其他事件;

(10)發生關聯交易,且交易金額達到或超過最近經審計的凈資

產的10%;

(11)在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前,借款人成為或可能成為擔

保人的股東或《公司法》所定義的“實際控制人”;

(12)借款人或其關聯方因違反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國家政策

或行業標準等造成責任事故或被媒體曝光;

(13)借款人或其關聯方發生安全或環保事故;

(14)借款人的關聯方與借款人之間的控制或被控制關系發生變

化;

(15)借款人或關聯方發生重大股權變更;

(16)借款人的外部審計師對其財務報表發表的審計意見不是標

準的無保留意見;

(17)借款人因違反法律法規和/或監管要求被或可能被有權機關

調查、處罰或采取類似的其他措施;

(18)借款人或其關聯方被納入聯合國、歐盟或美國的制裁名單,

或者其所在國家和地區被納入聯合國、歐盟或美國制裁國家和地區

名單;

(19)發生影響借款人或其關聯方償債能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項。

▲▲8.7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發生不利于貸款人債權的變化時,

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及時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本款所稱“變化”包括但不限于:擔保人合并、分立、停產、

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營業執照被吊銷、申請或被申請

破產;擔保人的經營或財務狀況有重大變化;擔保人涉及重大訴訟、

仲裁、行政措施,或主要資產被采取了財產保全或其他強制措施;擔

保物的安全完好狀態受到或可能受到影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可能

減少或被采取查封等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擔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涉及違法違規或違反所適用的交易所規則;

擔保人為個人的,擔保人失蹤、死亡(宣告死亡);擔保人在擔保合同

項下有違約行為;擔保人與借款人發生爭議;擔保人要求解除擔保合

同;擔保合同未生效或無效或被撤銷;擔保物權未設立或無效;或影響

貸款人債權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8.8借款人承諾: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全部

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清償完畢前,借款人的財務指標、外部機構評

級和生產經營資質/'許可始終符合合同約定,生產經營資質/許可需

年審的,應按時通過年審。

8.9借款人保證遵守國家反洗錢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要求,

不從事涉及洗錢、恐怖融資的活動,積極配合貸款人開展客戶身份

識別、交易記錄保存、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等各項反洗錢工作。

8.10借款人保證,借款人及借款人員工及代理人不以任何形式

向貸款人或貸款人員工提供、給予、索取或收受本合同約定以外任

何形式的物質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現金、實物卡、旅游等)或其他非

物質利益;不將貸款人提供的資金或服務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地用

于與貪腐或賄賂有關的活動;借款人如知曉任何違反本條約定的情形,

應及時如實、完整、準確地向貸款人提供線索和相關信息,按照貸

款人的要求配合相關事宜。

▲▲第九條額度的調整、貸款的提前到期及風險重定價

9.1下列任一事件發生時,均視為本合同的“提前到期事件”: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項下任一《額度使用申請書》的約定償還

貸款本金或支付利息;

(2)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3)第8.6條所列應通知的任一事項實際發生,影響或可能影響

貸款人債權的安全;

(4)因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發生變化致使貸款人按本合同約定發

放貸款構成或可能構成違法或違規的;

(5)借款人在履行與貸款人訂立的其他合同或與第三人訂立的合

同時,有違約行為或債務可能或已經被宣布提前到期的;

(6)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的其他約定。

9.2當出現任一“提前到期事件”時,貸款人有權采取以下一

項、多項或全部措施:

(1)調低、暫停或取消本合同項下額度;

(2)停止發放借款人尚未提用的貸款;

(3)對借款人已提用但尚未使用的貸款,停止辦理支付;

(4)要求借款人在限定時限內與貸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

條件;

(5)要求借款人按貸款人的要求變更支付方式;

(6)按第9.3條約定執行貸款的風險重定價;

(7)單方面宣布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

借款人立即償還所有到期貸款本金并結清利息。

9.3根據借款人在本合同簽署時的生產經營情況,雙方協商一

致后確定了本合同約定利率及其調整。借款人同意,在出現任一

“提前到期事件”時,貸款人有權按本條約定執行貸款的風險重定

價。

9.3.1風險重定價包括協商重定價和直接提高貸款利率兩種方

式,本合同采用的風險重定價方式由雙方在第二十一條約定。

9.3.2"協商重定價”指,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在限定時限

內與貸款人協商提高貸款利率,雙方以補充協議的方式確定“重定

價日”及相關利率的具體約定。

9.3.3“直接提高貸款利率”指,貸款人有權按本條及第二十一

條約定直接提高貸款利率。

自貸款人書面通知借款人的“重定價日”起,對借款人截至

“重定價日”尚未償還的各筆貸款均執行提高后的貸款利率。

貸款幣種為人民幣的,各筆貸款的基準利率種類不變,在“重

定價日”基準利率基礎上,按第二十一條約定的上(下)浮幅度/加

(減)點數值確定各筆貸款提高后的貸款利率。

以“重定價日”為T日,用于確定提高后貸款利率的基準利率

值分別按下列規則確定:

①基準利率為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適

用的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②基準利率為交通銀行LPR報價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前最近

一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發布LPR的,

基準利率值為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

③基準利率為LPR報價平均利率的,基準利率值為T日前最近

一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T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未發布LPR的,

基準利率值為該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發布的LPR數值。

貸款幣種為外幣的,按第二十一條約定確定提高后的貸款利率C

9.3.4貸款人按前述約定執行風險重定價后,自“重定價日”

起執行新的利率。在此利率基礎上,仍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浮動調

整,雙方協商一致變更有關約定的,按變更后約定執行。貸款逾期

(包括借款人未按時還款或被貸款人宣布提前到期)或挪用的,在新

的利率(包括按本合同約定浮動調整后的利率)基礎上確定逾期及挪

用的罰息利率,計算復利的利率也相應調整。

9.3.5執行“風險重定價”不應被視為或解釋為貸款人放棄法

律法規規定的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貸款人有權根據法律法規

及本合同約定采取其他債權保護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第9.2條約定

的各項措施。

▲▲第十條違約

10.1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

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按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或挪用貸款的

罰息利率計收利息并對應付未付利息計收復利,罰息利率依合同約

定調整的,計算復利的利率也相應調整。

10.2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的,應當承擔

貸款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催收費、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

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扣劃約定

11.1借款人授權,有到期應付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

或其他費用時,貸款人有權扣劃借款人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

有分支機構開立的任一賬戶中的資金用于清償。

11.2扣劃后,貸款人應將扣劃所涉賬號、合同號、《額度使用

申請書》編號、扣劃金額及剩余的債務金額通知借款人。

11.3扣劃所得款項不足以清償借款人全部債務時,按本合同約

定確定所清償抵充的債務款項。

11.4扣劃所得款項與需抵償的債務的幣種不一致的,按交通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扣劃時公布的匯率折算為抵償債務的金額。需要

辦理結售匯或外匯兌換手續的,借款人有義務按貸款人要求協助貸

款人辦理,匯率風險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二條通知

12.1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填寫的聯系方式(包括通訊地址、聯系

電話、傳真號碼等)均真實有效。任一聯系方式發生變更,借款人應

立即以書面方式將變更信息寄/送至貸款人在本合同填寫的通訊地址。

該等信息變更在貸款人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12.2除本合同另有明確約定外,貸款人對借款人的任何通知,

貸款人有權通過以下任一方式進行。貸款人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

通知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

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貸款人同時選擇多種通知方式

的,以其中較快到達借款人者為準。

(1)公告,以貸款人在其網站、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或營業網點

發布公告之日視為送達日;

⑵專人送達,以借款人簽收之日視為送達日;

(3)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送達于貸款人最

近所知的借款人通訊地址,以郵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

(異地)視為送達日;

(4)傳真、移動電話短信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送達于貸款人最近

所知的借款人傳真號碼、借款人指定的移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

址,以發送之日視為送達日。

12.3借款人同意,除非貸款人收到借款人關于變更通訊地址的

書面通知,借款人在本合同填寫的通訊地址是法院向借款人送達司

法文書及其他書面文件的地址。本合同爭議解決過程中,法院通過

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方式將司法文書或其他

書面文件送達于貸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通訊地址的,以借款人在

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為送達日;借款人未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以郵

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為送達日。

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外,法院對借款人的任何通知,法

院有權通過第12.2條約定的任一通訊方式進行。法院有權選擇其認

為合適的通訊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電傳或任何其他

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法院同時選擇

多種通訊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借款人者為準。

▲▲第十三條信息披露與保密

13.1對于在本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獲取和知悉的借款人的未

公開信息和資料,貸款人對相關信息和資料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法

規和監管要求,并應依法承擔保密責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

和資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適用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門或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披露的;

(3)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及/或支付利息時,貸款人

為實現本合同項下債權需向貸款人的外部專業顧問披露和允許貸款

人的外部專業顧問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的;

(4)借款人同意或授權貸款人進行披露的。

13.2借款人確認已簽署《信用信息查詢和提供授權書》。貸款

人在授權書規定的范圍內查詢、使用和保存借款人的信用信息。

13.3在本合同第13.1條和第13.2條規定的情形外,借款人進

一步同意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借款人

的信息和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貸交易信息、

不良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和資料等,愿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為下列目的向業務外包機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其他金融機

構及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機構或個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機構,或者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

分擁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許其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該等信息和資

料:①為開展銀行授信業務或與銀行授信業務有關,例如推廣交通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業務、催收借款人欠款、轉讓銀行授信業務

債權等;②為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或可能提供新產品或服務或進一步

提供服務。

本第13.3條是否適用,以雙方在本合同第二十四條約定為準。

第十四條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

門和中國臺灣地區的法律)。本合同項下爭議向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

權的法院起訴,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

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第十五條合同的生效及構成

15.1本合同經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

蓋章)并加蓋公章、貸款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單

位印章后生效。

15.2本合同項下使用額度時簽署的《額度使用申請書》以及其

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C

15.3《額度使用申請書》是對本合同的補充。除《額度使用申

請書》另有約定外,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及有關事項仍

按本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d六條額度的具體內容

16.1額度幣種:;大寫金額:;可用于□人民幣口(外幣幣

種);該額度屬于口循環額度口一次性額度(可多次使用)口一次性額

度(僅一次使用)。

16.2額度用途:。

16.3授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十七條利率約定

貸款幣種為外幣的,利率的確定、利率的調整和逾期及挪用貸

款的罰息利率的相關約定如下:

第十八條賬戶約定

18.1借款人指定下述賬戶為放款賬戶,該賬戶口是口不是借款

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專門貸款發放賬戶。如雙方在相應的《額度使

用申請書》中另有約定,以該《額度使用申請書》中的約定為準。

戶名:

賬號:

開戶行:

18.2借款人指定:

(1)還款賬戶為

戶名:

賬號:

開戶行:

(2)資金回籠賬戶為:

戶名:

賬號:

開戶行:

第十九條貸款發放、支付及償還的具體約定

19.1本合同下提用的每筆貸款期限不長于□月口天,且全部

貸款的到期日不遲于年月日。

19.2本合同下自主支付限額為人民幣萬元。

19.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19.4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須在貸款發放后日內向貸款

人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第二十條財務限制、外部機構評級和生產經營資質/許可

20.1借款人對外投資限額為人民幣萬元;增加債務融資限額為

人民幣萬元。

20.2關于借款人財務指標的合同約定:

(2)

(3)

20.3關于外部機構評級的具體約定:

(1)

(2)

20.4關于借款人生產經營資質/許可的具體約定:

(1)

(2)

▲▲第二十一條風險重定價的具體約定

21.1本合同采用下列第種風險重定價方式:(1)協商重定

價;(2)直接提高貸款利率。

21.2采用“直接提高貸款利率”方式的:

21.2.1貸款幣種為人民幣的,提高后的利率上(下)浮幅度/加

(減)點數值為:□基準利率(不上下浮/加減點)□上浮%口下浮%□

加個百分點口減個百分點。某筆貸款對比另有約定的,該筆貸款

提高后的利率上(下)浮幅度/加(減)點數值以適用的額度使用申請書

中的記載為準。

21.2.2貸款幣種為外幣的,提高后的貸款利率為:。

第二十二條聯系方式

借款人接收第十二條約定的通知的聯系方式包括:

通訊地址:

收件人:

郵政編碼:

電話:

移動電話號碼:

傳真:

電子郵件地址:

第二十三條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簽約雙方及擔保人(若有)各執份。

第二十四條其他約定事項

24.1雙方同意,本合同口適用口不適用第13.3條。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地址:

貸款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

負責人:

通訊地址:

借款人已通讀合同全部條款,貸款人已應借款人的要求作了詳

細說明,借款人簽署本合同時對所有內容無疑問和異議,理解合同

條款尤其是帶▲▲標記條款的含義及其法律后果。

(本頁以下無正文)

借款人(公章)貸款人(單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年月日簽署日:年月日

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篇3

年月日鑒于(借款人名稱)向中國銀行(分行名稱)

分行申請使用(貸款名稱)貸款,根據中國銀行與(國外銀行名稱)簽

訂的國外貸款協議(借款人名稱),與中國假行(分行名稱)分行于年

月日在(簽約地)簽訂本轉貸款協議。

雙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條定義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本協議下列用語的定義如下:

“借款人”指,其法定地址為;

“貸款人”指中國銀行總行或中國銀行分行,其法定

地址為:

“擔保人”指,其法定地址為;“項目”指

“商務合同”指作為買方的(公司名稱)公司與作為賣方的(公司

名稱)公司于年月日簽訂的有關“項目”的商務合同

(合同號為);

“國外貸款協議''指為了向“借款人”提供本貸款,“貸款人”

同(銀行名稱)銀行簽訂的本“項目”的信貸協議;

“工作日”指中國銀行總行或其分行乂外開門營業的日子;

“承保人”指中國人民保險總公司或其分公司。

第二條貸款的金額和用途

“貸款人”在比同意,轉貸給“借款人”總金額不超過(金額)

的貸款(大寫:)o

本貸款協議項下的貸款權限用于支付“商務合同”項下的貸款

及有關費用。

第三條貸款的期限

根據“國外貸款協議”的規定,本協議的貸款期限為年,

其中用款期為年(從年月日開始至

年月日截止),寬限期為年(自用款截止日開始

至年月日結束),還款期為年(自寬限期

結束之日起至年月日最后一次還款后結束)。

第四條貸款賬戶

本協議生效后,“借款人”應在“貸款人”的營業部門開立貸

款賬戶和本外幣存款賬戶(包括人民幣和外匯還款準備金戶),用地

辦理用款、還款、付息及付費等。

第五條貸款的使用及前提條件

一、在具備下列條件后,“借款人”方可在本協議項下使用貸

款:

1.“國外貸款協議”業已生效并允許支款;

2.“商務合同”業經有關當局批準生效;

3.“貸款人”已收到“借款人”送交的、按照“商務合同”規

定列明用途的用款計劃表;

4.“借款人”遵守在本協議十二條中所做各項保證,未發生任

何違約事件;

5.“借款人”已按外匯管理局的要求進行外債登記。

二、本協議項下貸款的用款期為個月,自之日起

至之日止。

用款期滿后借款人不得再用款。

三、“借款人”使用貸款應提前個工作日通知“貸款

人”。

四、如“借款人”申請延長用款期,應在用款期結束前

天提出,由“貸款人''與國外貸款銀行聯系。

如國外貸款銀行同意,可以為“借款人”辦理延期用款手續。

第六條利息及費用

一、本貸款的利率為年率%,一年以360天為基礎,按實際

發生天數計算,利息每向“借款人”計收一次,每年

月日和月

日為收息日。

二、承擔費為年率%,一年以360天計算。

計算期按貸款的未用余額,自簽訂“國外貸款協議”日天

后開始,到每次實際支用貸款日止,每向“借款人”計收一

次,每年月日,月日,月日和月

日為收費日。

第一次收費日為“國外貸款協議”簽訂后第天。

三、管理費費率為%,按貸款總額于簽訂“國外貸款協議”

后天內由“借款人”通過“貸款人”對外一次性支付。

四、出口信貸項下發生的保險費用由“貸款人”中數向“借款

人”收取。

五、“貸款人”為提供本貸款收取的轉貸手續費為年率%,

以與提供本貸款相同的貨幣按尚未償付的貸款發生額并以與計算利

息相同的方法與利息同時向“借款人”計收。

六、“國外貸款協議”項下發生的任何其它費用(包括協議執行

費用等)及國內轉貸過程中在本協議項下發生的費用,均由“借款人”

負擔。

七、“借款人”應以與貸款相同的貨幣無條件地按期向“貸款

人”支付上述利息和所有費用。

如“借款人”到期未能支付,“貸款人”則有權從“借款人”

在“貸款人”的營業部門或其分支機構開立的任何外匯或人民幣賬

戶中主動借記尚未償付金額。

第七條貸款的償還

一、“借款人”應按照“貸款人”提出的還款時間表中列明的

金額和日期,按期如數償還貸款本息和支付費用C

“借款人”應提前個工作日將應償付款項支付給“貸款人”

以保證“貸款人”按時向國外貸款銀行還款。

二、“借款人”應以與貸款貨幣相同的貨幣還本付息,支付費

用。

第八條提前還款

一、政府貸款可以提前還款。

“借款人”應將提前還款金額、方式事先通知“貸款人”,

“貸款人”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如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做答

復,即視為同意“借款人”提前還款。

二、買方信貸提前還款時,“借款人”應提前50天通知“貸款

人”。

在得到“貸款人”書面同意后,從還款時間表列明的最后一期

還款開始倒順序提前還款。

提前還款應在付息日進行,提前還款金額應為一期還款額的完

整倍數。

三、“借款人”提前還款的通知為不可撤銷的。

已提前還款的部分不得要求再貸。

四、因提前還款所發生的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第九條逾期利息

“借款人”如未能按本協議第六、七條的規定償還任何到期的

款項(包括本金、利息及費用),“貸款人”將向“借款人”計收應

付未付部分款項的逾期利息。

該利息的具體計收方法為:逾期之日起(包括這一日)至“貸款

人”實際收到該筆應付款項日止(不包括這一日),“借款人”按逾

期之日“貸款人”公布的半年期現匯貸款利率和適用的買方信貸利

率之較高者向“貸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逾期1年以上,貸款人則在上述利率基礎上,向借款人收

取20%至50%的加息。

第十條保險

“借款人”在“商務合同”生效后,應向“承保人”就該合同

項下的設備在到貨、建設和還款期間的風險進行投保。

保險金額應不低于“貸款人”貸給“借款人”全部貸款的本金。

投保險別包括運輸險、安裝工程險和財產險。

“借款人”在投保后,必須將保險單項下的權益轉讓給“貸款

人”。

保險賠款應首先用于償還貸款本息及費用。

但“貸款人”可視“項目”實際情況通知“承保人”將保險賠

款付給“借款人”,繼續用于本協議項下的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稅收

國家稅收部門在“國外貸款協議”及本協議項下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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