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 06第六章 刑事訴訟證據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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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刑事訴訟證據第一節證據的概念和意義一、刑事證據的概念1、概念:刑事證據是指司法機關的辦案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認定的,用以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罪輕或罪重或免于刑事處分的一切實體事實和相應的程序事實。2、與一般意義上的證據的區別:〔1〕調整和約束的機制不同;〔2〕時間限制要求不同;〔3〕運用證據的主體不同;〔4〕證據的適用范圍不同;〔5〕證據主客觀條件的制約不同;3、根本特征:〔1〕客觀性;〔2〕關聯性;〔3〕合法性;4、合法性成為特征的理由:〔1〕刑事證據的存在是因為這個社會有法律,而其要證明的事實本身也是一種法律事實;〔2〕刑事證據事實的表現形式是由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3〕刑事證據的收集、審查判斷及運用的主體、程序由刑事訴訟法嚴格規定;第二節證據的種類3、特征〔1〕物證具有特有的外部特征、明確的內在屬性以及特定的存在方位;〔2〕物證具有案件與調查對象的同時聯系性;〔3〕物證具有不可替代性;〔4〕物證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可靠性;〔5〕物證具有較強的穩定性;〔6〕物證具有證明的被動性和片斷性。〔二〕物證的收集與保全物證收集的方法很多,在收集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收集物證要及時;2、收集物證要細致;3、收集的物證要真實;4、收集物證應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三〕物證的審查和判斷物證的審查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審查物證是否偽造;2、審查物證與案件的關系;3、審查物證的來源。二、書證〔一〕書證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畫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文件或其他物品。2、主要特征〔1〕書證具有思想內容的證明性;〔2〕書證具有證明的直接性、明確性和主動性;〔3〕書證具有證明的穩定性。〔二〕書證的收集和保全書證的收集和保全途徑相同:1、將書證編號入卷;2、對于黃色書刊、淫穢畫片等,應開列清單,然后予以封存,不得擴散。3、不得喪失或損壞。〔三〕書證的審查判斷應該注意的問題:1、審查書證是否偽造;2、審查書證是否在暴力、脅迫、欺詐等情況下做成;3、審查書證的內容與案情是否有出入。4、審查書證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系。三、證人證言〔一〕證人證言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向司法機關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所做的陳述。2、主要特征〔1〕內容的特定性;〔2〕證言具有較強的主觀性;〔3〕證言具有較大的易變性。〔二〕證人證言的收集和固定1、證人證言的收集方法:詢問2、證人證言的固定方法筆錄法錄音錄像法〔三〕證人證言的審查判斷證人證言的審查一般應當著眼于以下幾個方面:1、審查證人與當事人或者案件結果之間有無利害關系;2、審查證人證言的來源;3、審查取得證言的方法;4、審查證人證言與其他證據是否一致;5、對于幼年證人的證言,根據“能區分是非,能正確表達〞的條件來判斷其有效性3、主要特征〔1〕被害人陳述具有內容的特定性;〔2〕被害人陳述具有證明的直接性;〔3〕被害人陳述具有不可替代性;〔4〕被害人陳述具有證明的傾向性。〔三〕被害人陳述的判斷對被害人陳述的審查判斷應注意的問題:1、審查被害人與被告人的關系;2、審查被害人身份、道德品質情況;3、審查被害人陳述的來源;4、對幼年被害人陳述的判斷,應當注意:〔1〕幼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點;〔2〕認真、細心、耐心;〔3〕陳述的內容是否超過了其智力水平和表達能力;〔4〕是否存在誘導和威逼。3、主要特征〔1〕證明案件事實的全面性、直接性;〔2〕口供內容的虛假性;〔3〕口供的易變性。六、鑒定結論〔一〕鑒定結論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人就案件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運用其專門的知識或技能,進行科學縝密的研究鑒別后所作出的書面意見。2、鑒定人的概念鑒定人是指接受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聘請,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的某項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的人。3、鑒定結論的主要特征〔1〕鑒定結論的專業性;〔2〕鑒定結論的科學性;〔3〕鑒定結論的程序性;〔4〕鑒定結論為書面形式;〔5〕鑒定結論結果確實定性。〔二〕鑒定結論的審查判斷需要注意以下幾點:1、審查鑒定人的資格;2、審查提供鑒定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3、審查鑒定方法是否科學;4、審查鑒定人是否受外界影響5、審查鑒定結論是否符合邏輯,能否與案內其他證據相互印證。2、主要特征〔1〕它是在訴訟過程中誘司法人員對待證對象的一種客觀記錄;〔2〕它是由司法人員所制作的一種具有綜合性的證明作用的證據;〔3〕它是固定和保全證據的主要手段;〔4〕它是通過如實記錄司法人員的訴訟行為二反映案件情況的證據材料。〔二〕勘驗、檢查筆錄的審查判斷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審查:1、審查勘驗、檢查活動是否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是否符合法律要求;2、分析了解現場是否有被破壞、偽造的情況,應當勘驗、檢查的地方是否都已作了勘驗、檢查;3、審查勘驗、檢查筆錄是當場制作的,還是事后增添、補記的;對檢查筆錄應人真審查被害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特征有無偽裝,是否有變化;4、審查了解勘驗、檢查人員的業務水平及工作態度;5、審查勘驗、檢查筆錄與其他證據是否一致2、特征〔1〕生動直觀性;〔2〕客觀精確性;〔3〕物質依賴性。〔二〕視聽資料的收集1、概念視聽資料的收集是指收集主體對視聽資料的收集活動。2、含義:〔1〕對信息本身的收集;〔2〕對信息表現形式即一定的信息載體的收集。〔三〕視聽資料的審查判斷需要注意的幾個方面:1、審查資料的來源;2、審查視聽資料的收集過程是否合法;3、審查信息收集過程中的設備的操作、運轉是否正常、狀況是否良好;4、審查視聽資料本身的內容是否具有客觀性和相關性。第二節刑事證據分類一、證據分類的概念和意義〔一〕概念證據分類是指法學理論上按一定的標準,從不同的視角把證據劃分為不同的類別,以便偵查、檢察、審判人員掌握不同類型證據所具有的特點和規律,從而更有效地運用證據,認定案情。三、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一〕分類標準證據的來源不同〔二〕概念1、原始證據原是證據是指直接從第一來源〔第一手材料〕獲得的證據材料。2、傳來證據傳來證據是指從間接的非第一來源獲得的證據材料。〔三〕分類意義原始證據的證明力相對于傳來證據來說要大。〔四〕傳來證據的作用1、發現原始證據的途徑;2、審查原是證據的依據;3、無法收集或難以提取原始證據時,可以代替原始證據起到一定的證明作用。〔四〕審查傳來證據的規那么1、盡可能收集最接近原始證據傳抄或轉述次數最少的傳來證據,并經查證屬實;2、盡可能收集和提取原始證據,在無法提取原始證據時才使用傳來證據;3、不能收集使用道聽途說、來源不明的傳言。四、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一〕分類依據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程度。〔二〕直接證據1、概念直接證據是指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2、直接證據的收集、審查和運用規那么〔1〕要準確識別;〔2〕要依法收集;〔3〕要嚴格審查,重證據,不輕信口供。運用直接證據定案,應有假設干間接證據加以互相印證;〔4〕孤證不能定案〔三〕間接證據1、概念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必須同其他證據聯系起來,用推理方法,才能予以證明的證據。2、特點〔1〕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是間接的;〔2〕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方法是推斷的;〔3〕間接證據的實物證據形式較多,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和客觀性。3、作用〔1〕偵查破案的先導;〔2〕審查判斷直接證據的重要手段;〔3〕無法取得直接證據時,間接證據確實充分也可定案;〔4〕鍛煉司法人員的思維技能。4、運用的規那么〔1〕本身必須真是可靠,時間、內容和案件事實一致;〔2〕每一個間接證據都應與案件事實有客觀聯系,各個間接證據之間應當組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體系,一組一組的證明案件事實,各個間接證據之間應當協調一致。〔3〕所有間接證據的總和,只能得出唯一的結論,排除其他任何矛盾和疑心。五、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一〕分類標準證據的表現形式〔二〕概念1、言詞證據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語言表述作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2、實物證據實務證據是指以實物形態作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第四節訴訟證明二、證明對象:〔一〕概念: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是指司法機關的辦案過程中需要用證據加以證實的一切案件事實。三、證明責任〔一〕概念證明責任是指負有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法律義務。〔二〕內容1、提出證明主張;2、收集或提出有關證據;3、運用證據證明這一主張并使這一主張到達法定的證明要求。2、證據確實是指所有的證據都必須經過查證屬實,真實可靠,具有真實性和證明力。〔1〕據以定案的單個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2〕單個證據與案件事實必須存在客觀聯系;〔3〕單個證據具有相應的證明力。3、證據充分是指案件的證明對象都有相應的證據證明其真實可靠,排除其他任何可能性。〔1〕所有的證明對象都有依法收集到的相應的證據;〔2〕所有的證明對象都有相應的證據證明;〔3〕所有的證據在數量上都能排除其他任何可能性,能夠作出肯定無疑的唯一結論。〔三〕衡量證據確實、充分具備的條件:1、據以定案的每一個證據均經過查證,確實是客觀存在的事實;2、據以定案的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著客觀聯系;3、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案件事實都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并排除了其他可能性。第五節證據規那么一、傳聞證據規那么〔一〕傳聞證據一般指以下兩種證據資料:1、證人于庭審以外對直接感知的案件事實親筆所寫的陳述書及他人制作并經本人認可的陳述筆錄;2、證人于庭審之上就他人所感知的事實向法庭所作的轉述。〔二〕傳聞證據規那么如果某人的證言屬于傳聞證據,那么就應當排除。二、非法證據排除規那么是指對于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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