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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陜西省工程建設標準建制鎮生活污水調節設施技術標準Technicalstandardsforregulatingfacilitiesofdomesticwastewaterintowns(征求意見稿)《建制鎮生活污水調節設施技術標準》編制組2025年2月
前言根據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下達2024年度工程建設標準制定計劃的通知》(陜建發〔2024〕1007號)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國內外標準,結合陜西省實際,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訂本標準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與符號;3.基本規定;4.設計;5.電氣與自控;6.施工與驗收;7.運行與維護。本標準由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歸口管理,陜西省建設標準設計站負責日常管理,由中國市政工程西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反饋給陜西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建制鎮生活污水調節設施技術標準》編制組(地址:西安市未央區興泰七街1418號,郵編:710021,電話:(029)83219122,郵箱:ghy@)。本標準主編單位:陜西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中國市政工程西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標準參編單位: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西北綜合勘察設計研究院長安大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磊姜琪劉小艇黨曉宏馬小蕾唐章程梁慶凱吳芬芬白楊李躍劉佳鵬張軍飛郭西倩梁程程王靜楊利偉黃鶴本標準主要審查人:
目次1總則 總則1.0.1為了保障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穩定運行、提升效能,改善建制鎮人居環境,規范建制鎮生活污水調節設施的設計、施工、運行及維護,制定本標準。【條文說明】1.0.1針對我省陜北、關中、陜南不同區域建制鎮的自然地理情況和污水現狀以及設施建設水平,研究提出更有地域針對性的污水調節設施的設計、建設、運行管理技術規定的技術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陜西省范圍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制鎮生活污水調節設施。1.0.3本標準針對我省不同區域特點和污水收集、處理現狀以及設施建設水平,規定了建制鎮生活污水調節設施設計、電氣與自控、施工與驗收、運行與維護的要求,為全省建制鎮建設管理部門和規劃、設計、施工、運行等相關單位提供標準依據。【條文說明】1.0.3考慮我省人居生活習慣及文化特點,確定污水調節設施建設規模、結構形式、設計標準、設備配置、電氣與自控、運行和維護的要求,為全省建制鎮建設管理部門和規劃、設計、施工、運行等相關企業提供規范的工程依據。1.0.4建制鎮生活污水調節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維護,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和本省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條文說明】1.0.4本條是關于建制鎮生活污水調節設施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維護工作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與符號2.0.1建制鎮administrativedtowns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鎮,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權力和經濟發展能力。2.0.2調節設施regulatingfacilities用以調節進水流量、水質的設施。為了使污水處理設施正常工作,減少污水流量或濃度變化的影響,需在污水處理設施之前設置調節設施。2.0.3停留時間retentiontime污水在調節設施內的平均駐留時間。
3基本規定3.0.1對于建制鎮生活污水流量變化大,污水處理設施容易受到水量、水質沖擊影響較大時宜設置調節設施。已建成的污水處理設施受水量、水質沖擊影響大,運行不穩定時,應增設或完善調節設施。3.0.2調節設施的建設選址,應考慮用地規劃、地形、水文、氣象、地質及用電條件等影響,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3.0.3調節設施的建設宜充分利用現有條件和設施,應與收集管網及污水處理廠(站)等設施統籌考慮,相互協調。3.0.4調節設施的設計建設應考慮防沉淀、放空、溢流、防水、防腐、防墜落、除臭、有毒有害氣體檢測等措施。3.0.5調節設施的施工與驗收應符合國家、行業和本省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3.0.6調節設施的運行管理應與污水處理廠(站)統一運行管理。3.0.7調節設施的建設應滿足環境衛生相關規范要求。4設計4.1一般規定4.1.1水量變化大的污水廠宜設置調節設施。【條文說明】4.1.1有些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晝夜處理流量差別較大、雨季流量較大或節假日、旅游季節人口流入較多導致流量較大,使污水廠進水水量變化很大,無法保證污水處理效果,據此制定本條。4.1.2調節設施應設置在污水處理廠內,并設置在污水處理設施之前。【條文說明】4.1.2調節設施設置在污水處理廠內,便于集中運行、管理,可與污水處理廠統籌考慮衛生防護距離、安全防護措施,如果不具備條件,在廠外設置,需單獨滿足衛生防護距離、安全防護的要求;調節設施通過自身容積平衡來水流量,使出水均勻,避免后續處理設施承受過大的沖擊負荷,保障污水處理設施的高效、穩定運行,因此調節設施應設置在污水處理設施之前。4.1.3根據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建設情況,調節設施的建設可采用以下幾種建設型式。型式一:調節設施與格柵、提升泵房合建,所有污水流量均通過調節設施,進水一般采用重力流,出水用泵提升至后續污水處理構筑物處理,調節設施最高水位不高于進水管的設計水位,最低水位為死水位,有效水深一般為2~5m。該型式適合建制鎮新建生活污水處理廠,調節設施與格柵、提升泵房同步建設;后續污水處理構筑物格柵+調節設施+提升泵房后續污水處理構筑物格柵+調節設施+提升泵房 調節設施建設型式一型式二:調節設施單獨建設,進水流量超過設計流量的那一部分污水進入調節設施,調節設施設在旁路上,超量污水用泵打入調節設施,當進水流量較小時再從調節設施回流至提升泵房,并送去后續處理。該型式適合建制鎮現狀生活污水處理廠,新建調節設施,調節設施設置高度滿足調節設施內的污水能夠全部重力回流至提升泵房,減少二次提升,節省電耗,該型式需要改變現狀提升泵房的運行模式。調節設施調節設施后續污水處理構筑物格柵+提升泵房后續污水處理構筑物格柵+提升泵房 調節設施建設型式二型式三:調節設施與二級提升泵房合建,所有污水流量均通過格柵與一級提升泵房提升至調節設施,出水通過二級提升泵房提升至后續污水處理構筑物處理。該型式適合建制鎮現狀生活污水處理廠,新建調節設施和二級提升泵房,現狀提升泵房變為一級提升泵房,可不改變現狀泵房運行模式,污水需要二次提升,增加電耗。后續污水處理構筑物調節設施+二級提升泵房格柵+一級提升泵房后續污水處理構筑物調節設施+二級提升泵房格柵+一級提升泵房調節設施建設型式三型式四:調節設施與格柵、一級提升泵房合建,所有污水流量均通過調節設施,進水一般采用重力流,出水通過一級提升泵房提升至后續污水處理構筑物處理,調節設施最高水位不高于進水管的設計水位,最低水位為死水位,有效水深一般為2~5m。該型式適合建制鎮現狀生活污水處理廠廠外設置調節設施,新建格柵、調節設施和一級提升泵房,現狀提升泵房成為二級提升泵房,需要改變運行模式,污水需要二次提升,增加電耗。后續污水處理構筑物格柵+二級提升泵房格柵+調節設施+一級提升泵房一級提升泵房后續污水處理構筑物格柵+二級提升泵房格柵+調節設施+一級提升泵房一級提升泵房調節設施建設型式四4.1.4調節設施池容較大可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池容較小可采用成品。4.2設計水量4.2.1建制鎮生活污水調節設施設計水量宜根據實地調查排放水量結果確定。新建生活污水調節設施的建制鎮,缺乏調查數據的,可參考類似建制鎮實際排水資料確定。充分考慮季度、每月和每日的污水量變化,同時兼顧返鄉時段的峰值污水量。【條文說明】4.2.1調查表明,全省范圍內不同區域之間建制鎮生活污水排放量差距較大,同一地區的不同建制鎮也存在差別。建制鎮生活污水排放量宜根據實地調查結果確定。新建生活污水調節設施的建制鎮,缺乏調查數據的,可參考類似建制鎮實際排水資料確定。要充分考慮季度、每月和每日的污水量變化,同時兼顧返鄉時段的峰值污水量。考慮建制鎮排水體制大部分為雨污合流制,調節設施出水提升泵流量應按設計水量的1.1~1.5倍選型。4.2.2當缺乏實際排水資料情況下,可根據常住人口與實際供水量及水量變化情況等,確定設計水量。居民生活用水定額應結合用水現狀、生活習慣、戶內給排水設施水平、建制鎮規劃等確定。【條文說明】4.2.2受水源類型、生活習慣、生活條件(衛生設施水平、排水系統完善程度)、經濟條件等因素影響,不同區域的差異很大,居民生活用水定額應結合用水現狀、生活習慣、戶內給排水設施水平、建制鎮規劃等基礎上確定。根據調研,目前已建污水處理廠站的設計規模大部分按照規劃人口乘以居民生活用水定額及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量系數確定的,存在“大馬拉小車”的情況,本標準調節設施建設及改造時需按照常住人口與實際供水量及水量變化情況等確定設計水量。4.2.3設計水量可按下式計算:Q設=q定額×n×k排(4.2.3)式中:Q設——調節設施設計水量(L/d);q定額——居民用水定額(L/人/d);n——常住人口數量(人);k排——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量系數。【條文說明】4.2.3居民生活用水定額根據建制鎮具體情況選擇是否將最高日用水定額換算為平均日用水定額。4.2.4居民用水定額可參見附錄A。4.2.5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量系數與排水系統完善程度相適應,宜通過實地調查分析確定,當無相關資料時可參考附錄B。4.3設計容積4.3.1當污水處理設施間歇進水時,調節設施的容積需滿足一次進水的量。【條文說明】4.3.1當污水處理設施間歇進水時,調節設施需能容納一次進水的總量。4.3.2調節設施的有效容積可按下式計算:V=Q設×Ht;(4.3.2)式中:Ht——停留時間(h)【條文說明】4.3.2調節設施的設計容積需在有效容積基礎上考慮超高部分容積。調節設施的設計水量需分別考慮常住人口和短期人口增加時的水量,正常情況下采用常住人口確定設計水量;若該建制鎮存在節假日及旅游季人口驟增的情況(如培訓基地、農家樂、旅游區等建制鎮),需考慮該部分流動人口增加產生的生活污水排放量。短期內人員流動較大,持續時間較短的(如五一、國慶、春節期間),宜統籌考慮收集管網的調節能力及污水廠最大處理能力,選取調節設施的停留時間;持續時間長的,單獨設計一格調節設施,設計水量采用峰值流動人口數量進行計算。節假日來臨之前,提前一周調整好處理設施,以應對來水量的增加。工藝不同,調節設施的容積可以適當調整,采用傳統的A/A/O等工藝可以適當減小,采用膜工藝適當增加。4.3.3停留時間的確定:當污水處理設施連續進水時,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停留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1日間居民生活污水兩個排水高峰時間間隔不大于4小時,調節設施停留時間宜取6~12h。2日間居民生活污水兩個排水高峰時間間隔4~6小時,調節設施停留時間宜取8~16h。3日間居民生活污水兩個排水高峰時間間隔6~8小時,調節設施停留時間宜取10~14h。4日間居民生活污水兩個排水高峰時間間隔大于8小時,或其他特殊情況,根據實際間隔時間設定調節設施停留時間,可取12~24h。【條文說明】4.3.2通過調研分析我省建制鎮的管道排水體制、廠站工藝、管網收集范圍、當地生活用水作息習慣、節假日人口流動、旅游季節人口流動、降雨量、雨水截流率等,當污水處理設施連續進水時,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調節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1日間居民生活污水兩次排水高峰期之間最長間隔在4小時以內,且夜間至次日排水量較小的建制鎮,調節設施停留時間宜取6~12h。2日間居民生活污水集中排放時間間隔最長在4~6小時以內,且夜間至次日排水量較小的建制鎮,調節設施停留時間宜取8~16h。3日間居民生活污水集中排放時間間隔最長在8小時以內,且夜間至次日排水量較小的建制鎮,調節設施停留時間宜取10~14h。4居民生活污水集中排放時間間隔大于8小時,或其他特殊情況,根據實際間隔時間設定調節設施停留時間,可取12~24h。雨污分流較徹底,且夜間排水量占總排水量20%以上的取下限,合流制初雨較多且夜間排水量小于20%的取上限。上述調節設施停留時間主要依據具有代表性的建制鎮調研情況統計數據分析得出,詳見下表:序號市縣建制鎮排水規律最大排水間隔時間(h)調節設施設計停留時間(h)調節設施實際停留時間(h)備注1延安延川縣賈家坪早上8~9點,下午~11點水量最大,水量白天相對較少98.6412實際水量負荷72%;分流制排水,無溢流2榆林榆陽區魚河峁早上8~11點,下午5點至7點水量較多。69.716實際水量負荷60%~80%;雨污合流制,無溢流3安康漢陰澗池早上8~9點,中午12點,下午6~7點排水高峰期612.816實際水量負荷80%,雨污合流制4安康市漢濱區大河早上8~9點,中午12點,下午6~8點排水高峰期66.49.6實際水量負荷67%;分流制排水5漢中洋縣磨子橋早上4~8點,晚上6~10點水量大101155實際來水量小,水量負荷20%;混合制排水,無溢流,實際停留時間過長6渭南市華州區高塘鎮早上7~8點,晚上10點至12點用水量大。1211.3618.93正常水量負荷67%;雨污合流制排水,無溢流7咸陽涇陽縣安吳鎮早上9~10點,下午4~6點,晚上9~10點排水高峰期62.54.2水量負荷60%;混合制排水,停留時間短,雨季溢流8咸陽乾縣臨平鎮早上6~8點,中午12~1點,晚上5~11點排水高峰期41217水量負荷71%;混合制排水,實際停留時間較長4.4防沉淀、放空與溢流4.4.1調節設施應設置機械攪拌設備,防止底部沉泥,攪拌設備布置應避免攪拌死角存在。4.4.2調節設施放空可采用重力放空、水泵排空和兩者相結合的方式。有條件時,應采用重力放空。排空泵參數及出水管管徑應根據放空時間確定,且出水管排水能力不應超過下游管渠排水能力。【條文說明】4.4.2重力放空的優點是無需電力或機械驅動,符合節能環保政策,且控制簡單。4.4.3調節設施應在高液位設置溢流管。4.4.4調節設施宜半年至一年進行一次放空清淤,可采用人工或者機械清淤。【條文說明】4.4.4調節設施放空及清淤周期情況一般為6至12個月,清淤方式以人工清淤方式為主,機械清淤方式為輔。調節設施底部的污泥是清理的重點。可以使用吸泥車將污泥吸出,或者使用高壓清洗機將污泥沖散后吸出。在清除污泥后,需要對池壁和池底進行徹底清洗。可以使用高壓清洗機進行噴洗,或者使用刷子和清潔劑進行手工清洗。4.5廢(臭)氣收集與處理4.5.1調節設施應設送排風設施,送排風設施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調節設施進水和放空時,池內氣壓應平衡;2當調節設施內儲存污水時或放空后,池內H2S、CH4等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應低于爆炸極限;3人員進入前H2S、CH4等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不應對人員安全造成危險。4.5.2合流制排水系統中的調節設施,其透氣進口處應設置除臭設施,避免臭氣逸散。分流制排水系統中的調節設施位于居民區或敏感地段的,透氣進口處宜設置除臭設施。4.5.3臭氣風量應根據監測和試驗確定,當無數據和試驗資料時,調節設施臭氣風量可按照單位水面積臭氣風量指標10m3/㎡.h計算,并可增加1次/h~2次/h的空間換氣量。【條文說明】4.5.3調節設施臭氣風量還應滿足CJJT243相關規定。4.5.4應定期對調節設施周邊及排放口的臭氣濃度進行監測,以評估除臭設備的處理效果,確保臭氣排放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條文說明】4.5.4處理后的臭氣需要經過監測,確保其達到排放標準后才能排放到大氣中。這包括對處理效果的評價和必要的排放控制,以確保不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4.6防水、防腐4.6.1調節設施防水設計工作年限不應低于主體結構設計工作年限,防水材料的耐久性應與工程防水設計工作年限相適應。4.6.2調節設施防水還應滿足《建筑與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規范》(GB55030)相關規定。4.6.3服務范圍內有特殊工業污水匯入時,調節設施應根據具體水質確定防腐要求。【條文說明】4.6.3服務范圍內有特殊工業污水匯入時,調節設施需要根據具體水質確定防腐等級。工業污水通常包含各種化學物質、重金屬、有機物、酸堿物質等,這些成分復雜且多變,對調節設施的材質和結構具有不同程度的腐蝕作用。不同行業的工業污水其成分和性質差異顯著,因此,對調節設施的防腐要求也各不相同。4.6.4調節設施應按照《工業建筑防腐蝕設計標準》(GB/T50046)來確定防腐等級。5電氣與自控5.1電氣一般規定5.1.1污水調節設施的負荷等級和供電方式應根據設施功能、規模和重要性合理確定。與泵站合建的污水調節設施應結合泵站的負荷等級確定。5.1.2污水調節設施電氣主接線設計應根據調節設施規模﹑用電負荷大小、運行方式.供電接線和調節設施的重要性等因素合理確定。接線應簡單可靠﹑操作檢修方便、節約工程投資。當調節設施與泵站合建時,電氣主接線設計應結合泵站統一確定。5.1.3污水調節設施的配電室、控制室宜采用地上式;當布置在地下室時,應采取相應的防淹防潮措施。5.2檢測與自控一般規定5.2.1污水調節設施應設置在線儀表檢測系統、自動化控制系統、視頻監控系統。5.2.2檢測和控制系統的設置應遵循安全可靠、科學管理、運維便利的原則,同時應滿足污水調節設施工藝運行的要求。5.2.3污水調節設施宜按無人值守、定期巡檢、基本、就地、遠程監控的模式設置自動化控制系統。5.2.4污水調節設施應與污水處理廠其他處理設施一起由廠區中控室進行統一調度、管理。【條文說明】5.2.4調節設施作為排水系統的一部分,應由廠區中控系統統一調度指揮,平時可不設值守人員。5.2.5應定期對污水調節設施的在線檢測儀表、自動化設備進行校準、維護,以確保系統運行可靠、數據采集準確。【條文說明】5.2.5在線儀表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隨著運行時間的增加,其精度及可靠性不斷下降,因此需要定期對其進行維護校準,以確保系統運行可靠、數據采集準確。5.3在線檢測5.3.1根據污水調節設施運行特點及工藝要求設置在線檢測儀表。5.3.2污水調節設施在線檢測儀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設置液位計,并滿足防腐要求;2應配置便攜式有毒有害氣體(CH4、H2S等)濃度檢測報警儀;3應設置高液位報警。【條文說明】5.3.2污水調節設施在線檢測儀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液位計優先選用超聲波液位計或雷達液位計等非接觸式液位計。2雨污水在密閉空間內,容易產生CH4、H2S等有毒有害氣體,為確保巡檢人員人身安全,需配置便攜式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儀。5.3.3在線檢測儀表應具備4~20mA電流信號輸出或者數字通信接口。5.3.4在線檢測儀表應對現場數據進行實時采集。5.3.5工程內各類檢測儀表的數字通信接口宜采用相同的協議。5.4控制5.4.1設備應設置基本、就地、遠程三種控制方式。【條文說明】5.4.1基本控制是提供獨立于自動化運行控制系統之外的設備基本操作和保護,能直接控制設備運行,可分為以下兩種控制方式:1現場控制:通過現場設備控制箱手動控制(也稱機旁控制);2配電盤控制:通過配電盤或電動機控制中心(MCC)手動控制。就地控制分為就地手動控制和就地自動控制:1就地手動:通過操作界面手動控制設備的運行;2就地自動:根據工藝參數通過PLC控制站自動控制設備的運行。遠程控制是指由上級中控系統統一調度指揮,能夠對每一臺設備的運行進行控制。5.4.2基本控制具備較高的優先級,遠程控制具備較低的優先級,較高優先級控制應能選擇本級控制或者執行較低優先級的控制。5.4.3應設置防止水泵干運轉的低液位保護裝置,并直接將干接點信號反饋至水泵二次控制回路進行閉鎖停泵。【條文說明】5.4.3為防止因液位計故障導致水泵干運轉,通常設置液位開關作為水泵低液位保護備用措施。5.4.4自動控制系統宜通過一體化電動執行機構實施對閥門、閘門的開啟和關閉控制。5.4.5污水調節設施控制系統通常由信息層、控制層、設備層三層架構組成,包含上位監控系統、PLC控制站、現場儀表及設備等,負責污水調節設施的工藝流程監視、控制與數據采集。形式簡單、設備數量少的調蓄池可為控制層和設備層二層結構。【條文說明】5.4.5信息層的作用是實現數據的集中收集,處理和整理,應完成監控與監測﹑數據采集與處理、控制調節、運行管理、人機接口﹑數據上傳等功能。設置工業級監控工作站﹑打印機、交換機等。控制層的作用是完成現場設備的監測與控制命令的執行,應完成設備監控與監測﹑設備控制和聯動控制等功能。按照調節設施是否為獨立廠站來設置PLC/RTU﹑觸摸式顯示屏或工業計算機等。當調節設施做為獨立廠站運行時,可在現場設置RTU遠程控制站,將數據上傳至上級污水處理廠中控系統;當位于污水處理廠區內運行時,調節設施由污水廠區域PLC控制站負責儀表數據采集及設備監控。設備層是所有現場儀表和自動化設備的集合,實現各種數據的采集。應根據功能及規模大小選擇相應的儀表及受控設備,一般包括:液位、流量、有毒有害氣體(甲烷、硫化氫)濃度、水泵、閘門等各種設備工況及泵站電氣參數的檢測等。設備層宜采用控制電纜或數字通信電纜連接儀表和設備控制箱。5.4.6計算機控制管理系統應具備以下功能:1通過通信網絡與各現場PLC控制站進行數據通信,采集工藝過程信息。2動態顯示設備的各種狀態和各種參數值,提供操作指導。3故障報警及處理顯示記錄,并進行統計分析,打印存儲等報警處理。4設備的參數設置及遠程操作控制。5自動生成歷史數據庫,并對各類工藝參數值做出趨勢曲線。6自動生成的生產報表供生產管理之用。打印各式生產運行報表,報警數據報表,事故報表等。5.5視頻監控系統5.5.1視頻監控系統主要由視頻監控工作站、交換機、視頻存儲設備、前端數字網絡攝像機、傳輸網絡、UPS等組成。5.5.2監控范圍主要包含工藝構筑物、主要出入口及周界。5.5.3前端網絡攝像機應自帶云臺,具備變焦及全彩夜視功能。5.5.4當污水調節設施作為獨立廠站運行時,視頻監控數據應在本地進行存儲;當污水調節設施位于污水處理廠區內運行時,現場的視頻監控數據應上傳至中控室進行統一存儲。
6施工與驗收6.1施工6.1.1施工前,施工單位應做好前期準備工作,核實調節設施進出水管標高,土建施工應重點控制地基處理、池體的結構強度、抗浮措施、池體抗滲處理,滿足設備安裝對土建施工的要求。【條文說明】6.1.1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應并重質量控制與檢驗,突出過程控制。6.1.2施工過程中應注意池體的穩定性,應進行沉降監測,及時發現并處理沉降問題。同時嚴格按照設計要求的時間停止降水。【條文說明】6.1.2調節設施一般基坑開挖面積大,周邊和地下環境復雜,施工難度大,危險性較大,為保障施工安全,施工單位必須對涉及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通過審批和交底后方能進行施工。6.1.3需要在軟弱地基上施工、且構筑物荷載不大時,應采取適當的措施對地基進行處理,必要時可采用樁基。6.1.4施工過程中應加強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藝的控制,杜絕出現裂縫和滲漏。出現滲漏處,應會同設計等有關方面確定處理方案,徹底解決問題。6.1.5土建施工前應認真閱讀設計圖紙和設備安裝對土建的要求,了解預留孔、預埋件的準確位置和做法,對有高程和平面位置要求的設備基礎要嚴格控制在設備要求的誤差范圍內。6.1.6預埋件水平度及平整度應符合相關規定。地腳螺栓應按照原機出廠說明書的要求預埋,位置應準確,安裝應穩固。6.1.7安裝好的機械應嚴格符合外形尺寸的公稱允許偏差,不允許超差。6.1.8設備安裝完成后應根據需要進行手動盤車、無負荷試車和有負荷試車,重要設備首次啟動應有制造商代表在場。6.1.9調節設施應根據陜西省各地區氣溫和環境條件的不同,采取相應的防凍措施。6.1.10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應符合《建筑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50194)的規定。6.2調試及驗收6.2.1建制鎮調節設施驗收前,應進行不少于3個月的試運行。試運行期間應對水泵、電氣設備、進水和出水設施、儀表自控、輔助設施進行檢查,并由施工單位承擔保修責任。【條文說明】6.2.1建制鎮調節設施驗收前,應進行不少于3個月的試運行,且試運行時間應在節假日期間。試運行期間應對水泵、電氣設備、進水和出水設施、儀表自控、輔助設施進行檢查,包括調節設施的調節能力、進出水閘/閥的啟閉情況,送排風設施的運行狀況等,并由施工單位承擔保修責任。6.2.2工程整體質量驗收應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334的規定;調節設施的施工和驗收應符合《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41的規定;設備安裝等施工和驗收應符合《壓縮機、風機、泵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75、《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范》GB50231的規定。6.2.3施工使用的材料、半成品、部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和設計要求,并取得供貨商的合格證書或檢測報告。6.2.4調節設施內泵攪類設備等都應按設計的最多開啟臺數作48h運轉試驗。
7運行與維護7.1一般規定7.1.1調節設施應制定運行方案、應急預案、運行管理制度、日常操作手冊、設施設備維修保養手冊,定期對其進行修訂。【條文說明】7.1.1應制定調節設施專項運行方案、應急預案、運行管理制度、日常操作手冊、設施設備維修保養手冊,定期對其進行修訂。為了保證調節設施的安全、高效運行,運營管理單位應制定專項運行方案,調節設施的運行應根據調節目的、排水體制、管網布置、溢流管下游水位高程和周圍環境等因素,結合設計資料、運行工藝、水質特征等因素,有針對性地制定運行方案。同時,應制定崗位責任制、設施巡視制度、運行調度制度、設備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設備操作手冊、維護保養手冊和重要設施設備故障等事故發生時的突發事故應急預案。根據實際情況和要求,定期對規章制度和操作手冊及事故應急預案進行更新。7.1.2調節設施應有專人運行維護管理,相關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并考核通過后上崗,并定期培訓。【條文說明】7.1.2調節設施應有專人運行維護管理,相關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并考核通過后上崗,定期應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管理人員應持有電器操作證、泵站工等級證等相關上崗證書,并定期接受防毒、防爆、防墜落、防溺水等安全教育;遠程控制的調蓄池在進水、放空、沖洗等作業期間,應有專人在現場監督,出現突發情況時及時切換為人工手動作業;需要進行下井、下池作業的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證書。7.1.3調節設施運行、維護應做好記錄與數據統計工作,建立調節設施運行臺賬。【條文說明】7.1.3依據調節設施水量、水質運行數據的檢測、記錄、分析可對調節設施及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管理狀態和設備運行參數進行反饋調節。調節設施運行數據臺賬主要內容包括運行期間水量變化情況及水質指標的監測記錄,應包括有機物、營養鹽和懸浮顆粒物等三大類。7.2運行7.2.1調節設施內部設備的運行參數應結合進出水水量、污水廠處理能力等因素確定,在合流制排水系統中,還需考慮降雨情況的影響。【條文說明】7.2.1調節設施內部的水位、水質監測儀表應根據污水處理廠的設計規模和處理能力設定啟運水位、停運水位和放空水位。運行水位應按絕對標高設定。7.2.2當調節設施進水時,應符合以下規定:1當調節設施水位到達設計最高水位時,應關閉進水閘門或進水水泵;2調節設施在線調節,主要污染物濃度達到水質監測儀警戒值時,應關閉進水閘門或進水水泵。7.2.3調節設施清淤前可采用重力放空、水泵排空或聯合放空模式進行放空。7.2.4調節設施沖洗頻率宜結合設施淤積情況、降雨情況和設備運行情況綜合確定。7.2.5采用人工清淤沖洗時,應確保通風透氣。進行有毒有害和可燃氣體實時監測,操作人員應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條文說明】7.2.5采用人工清淤沖洗時的規定。調節設施內淤泥若沉積時間較長,易產生大量CH4和H2S,增加爆炸和毒害風險,一般不推薦采用人工清淤沖洗方式,如必須采用人工清淤沖洗,應確保池內通風透氣,并進行有毒有害氣體的監測,下池操作人員應配備防護裝置。調節設施進入待運行模式時,應確保關閉進水、出水閘門;通風設備保持完好,定時開啟。7.3維護保養7.3.1調節設施內的設施設備保養和維修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排水管渠與泵站維護技術規程》(CJJ68)的有關規定,并做好檢查維護記錄。【條文說明】7.3.1調節設施中各類設備維護應滿足以下規定,并做好維護保養的記錄工作:1水泵、攪拌機:定期檢查排水泵、攪拌機等設備的運行狀態,包括電機溫度、振動、噪音等。對設備進行定期保養,及時更換磨損的部件,確保設備正常運行。2電氣設備:對調節設施內的電氣控制系統、液位計、流量計等電氣設備進行定期巡檢,確保其安全可靠運行。檢查電氣線路是否有破損、短路等隱患,及時修復。3閥門管道:定期檢查調節設施的進出水閥門、管道是否有泄漏、堵塞等情況。對閥門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其開關靈活。清理管道內的雜物和沉積物,保持管道暢通。7.3.2調節設施的檢查保養宜每年不少于1次。【條文說明】7.3.2調節設施的檢查保養每年宜不少于1次。作業人員進入池內前,應開啟通風除臭設備,確保達到安全標準后再下池作業。7.3.3調節設施應制定運行方案、運行管理制度、日常操作手冊、設施設備維修保養手冊,故障排除和管理制度,并定期對其進行修訂。【條文說明】7.3.3應建立故障排除和管理制度,在突發事件情況下能保障調節設施基本功能的應急處置和管理,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制定機電設備故障診斷、排除和管理機制,確保調節設施正常運行;2制定斷電情況下的調節設施備用電源的應急預案;3制定調節設施超負荷進水情況下,溢流口、出水管道閘門﹑放空泵的應急運行方案,確保調節設施運行安全。7.3.4應配套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制定完善的應急預案,保障調節設施基本功能的應急處置和管理,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制定機電設備故障診斷、排除和管理機制、確保調節設施正常運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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