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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解讀

1、工程建設領域出現的新情況

各類高層超高層建筑、大型物流建筑、大型商業綜合體、大型醫院、大規模大體量結構功能復雜的地下建筑、大型燃氣儲罐等工程建設項目大量涌現,建筑保溫的強制推行,建筑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不斷研發應用,急需規范補充完善相關內容,以適應新情況、新技術的發展需要。

一、修訂整合的背景和意義

2、火災暴露出的新問題近年來,國家對消防工作的重視程度前所未有。消防監督管理的力度前所未有。但隨著社會的高速發展,致災因素明顯增多,各類火災事故包括重特大火災事故仍時有發生。有必要修訂完善防火規范以進一步提高防控火災水平;3、消防科技取得新成果近年來消防領域取得了不少科研成果,人們對建筑火災規律、火災防控理念和對策措施的認識有了進一步提升,修訂原有規范,增加新內容,刪除過時的條款,使消防科技新成果、新理念在工程中得到推廣應用,既十分必要,又十分重要。4、兩規在執行中反映出的問題在工程設計、審核、驗收、使用中反映出原《建規》、《高規》本身、兩者之間以及與其他防火設計規范之間存在一些不明確、不協調、不一致的問題,也需要修訂規范中加以解決。5、規范體系建設的新要求將原《建規》、《高規》合二為一,適應了國家工程建設類規范體系建設的新需要,新要求,這在我國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新版《建規》的發布實施對于提升建筑預防火災發生,減少火災危害的能力,保護人員和財產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工程建設標準體系(工程防火部分)》框架細化表

2007年,《建規》、《高規》開始修訂。2009年決定整合。2010年3月18-21日,整合修訂編制組成立并開展工作。同年7月16日,征求意見稿在網上發布。2012年2月送審稿通過審查。2012年8月報住建部。2014年8月27日批準發布。2015年5月1日實施。二、主要修訂的內容1、提高了高層民用建筑的防火技術要求

2012年,中國摩天大樓總數已超350座,而全球在建的摩天大樓有87%在中國。

這么多摩天大樓拔地而起,消防安全隱憂不容忽視。火災豎向蔓延快在樓梯間、電梯井內產生煙囪效應。在各種管道穿越樓板的縫隙處向上蔓延。沿玻璃幕墻和樓板層間的縫隙間蔓延。A、內部在沒安設防火閥的風管里往四處擴散。B、外部:通過窗口形成卷疊式燃燒,呈跳躍式發展。疏散時間長建筑層數疏散時間(min)每層240人每層120人每層60人50131663340105522630783920205125131038199加拿大提供的通過1.1m寬樓梯到地面的時間滅火救援難度大

研究比較了美、英、法、日、新和香港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目前的高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總結了上海教師公寓火災和沈陽皇朝萬鑫火災等高層建筑起火成災的經驗教訓,提高了高層建筑特別是高層住宅建筑和高度大于100m的超高層民用建筑的防火技術要求。

2、提高了特殊人群使用建筑的防火設計要求

針對老弱病殘童容易受到火災傷害的實際,進一步提高了上述場所的防火技術要求。如高層住院樓從二層起應按護理單元設避難間;醫療建筑在一個防火分區內應按護理單元再進行防火分隔;大、中型幼兒園和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大、中型幼兒園和老年人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醫療建筑、老年人建筑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不小于60min。

3、完善了滅火救援設施的設置要求

貼近消防實戰,強化了建筑滅火救援設施的設置要求。增加了建筑消防救援操作場地和救援口的設置要求,完善了消防電梯的設置要求;對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設施的設置,以及戶外廣告牌的設置等提出了有助于提升滅火救援作戰效能的要求。

4、增加了物流建筑的防火設計要求

2007年~2009年,對物流配送建筑的建設和使用現狀進行了調研,對其火災危險性、建筑定性及不同區域的防火分區劃分原則等進行了研究,在此基礎上,增加了有關物流配送建筑的條款。

5、增加了建筑外保溫、外裝飾的防火要求

央視“2.9”大火后,公安部、住建部聯合下發了《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公通字(2009)46號文。上海“11.15”教師公寓大火和沈陽“2.3”皇朝萬鑫大廈火災后,公安部消防局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明確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消防監督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號文。

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和公安部119、120號令的發布,促成了《關于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消防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公消(2012)350號文的下發。建筑保溫勢在必行,但屢屢發生火災絕對不行!為此,公安部天津研究所,建研院防火所等組織開展了建筑外保溫防火技術專題研究,住建部、公安部還組織有關人員到美、德、法、瑞士等進行了學習考察,在此基礎上,本規范增加了6.7建筑保溫與外墻裝飾。

6、增加了有頂步行商業街防火設計要求

這類建筑以商業街為紐帶,集零售、餐飲、休閑、娛樂等功能于一體,系占地面積相當大的綜合性商業建筑。如何設計,沒有規范依據,只能性能化。編制組通過調研,在相關試驗、火災危險性分析、研究國外相關標準并分析、總結國內有頂商業街建設過程中采取的防火技術措施和相關地方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有關有頂步行商業街專門條款。

7、修訂并完善了營業廳、展覽廳等的疏散指標

增加了高層商店的人員密度;統一了高層與多層商店的人員密度和百人寬度指標;修正了百人疏散寬度指標的解讀;減小了家具、建材、燈飾商店的人員密度增加了展覽廳的人員密度系數。

8、完善了木結構建筑的防火設計要求

2007年~2010年,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與加拿大木材協會、北歐木材協會等機構合作,對木結構建筑構件耐火極限、安全疏散、主動防火措施、防火間距以及組合結構的建筑防火要求等方面進行了系統的研究,對柱、樓板和墻體進行了試驗研究,對國外有關木結構的防火標準進行了比較研究,在國家標準《木結構設計規范》、《木骨架組合墻體技術規范》和2006版《建規》5.5基礎上,完善了木結構建筑防火設計要求,見11章。

9、完善了防止建筑蔓延的相關要求

增加了、防止火災豎向和水平蔓延的防火設計要求和地下商店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且局部聯通時下沉式廣場、防火隔間、避難走道設計的具體要求,見、、。

修改了

10、修訂了可燃、助燃氣體儲罐等增加了1×105m3~3×105m3的可燃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

4.3.4修訂了醫院液氧儲罐的容積和防火間距。

增加了、4.3.8液氨、液化天然氣氣化站的防火間距。

三、重點修改條文解讀

2014版共425條,其中強制性條文165條,約占總條文的39%。新增條文69條、修改128條、刪除114條。新增第7章“滅火救援設施”、第8章“消防設施的設置和第11章“木結構建筑”和附錄A、B。刪除原建規第6、8、9三章。

1總則

1.0.1為了預防建筑火災,減少建筑火災危害,保護人員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范。本條是本規范制定目的的規定。根本目的是保護人員和財產安全。直接目的是預防建筑火災發生,減少建筑火災危害。預防建筑火災發生,減少建筑火災危害,保護人員和財產安全是本規范作出建筑設計防火的每一項具體規定的出發點和歸宿。

建筑設計首先應預防建筑火災發生,即防火。應盡可能消除著火、爆炸的各種條件。如:采用不燃材料;在易燃、易爆場所采用防爆電氣設備和不發火地面等。⑵其次

應減少建筑火災危害,即防災,減災。建筑設計要針對萬一發生火災的情況,作好應急的各項安排和準備,包括滅火的準備、堵火的準備、避火的準備、耐火的準備。力爭起火不成災或減少災害的規模或損失,至少不成大災。

滅火--既要作好早發現,早撲滅的準備。還要作好滅大火的準備。

堵火--即限制火災蔓延。既要對重要的、特殊的房間或場所

劃分防火單元,又要對所有建筑物劃分防火分區,還要在建構

筑物間設置防火間距。

避火---即逃生,疏散和避難。既要作好疏散的準備,

并保證疏散避難設施的安全(防火、防煙、防塌),還

要為早疏散,早逃生,早避難作好準備(設火災報警、

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

耐火---耐火是建筑設計防火的底線。要加強建筑結

構構件的耐火穩定性,使其不因火燒而失效,尤其是不

能發生整體倒塌。從而為疏散和滅火救援人員提供保護,

為災后修復利用創造條件。

本規范為建筑設計與其火災危險性或火災風險相適

應的的火災防控體系提供了依據。

本規范為建筑設計與其火災危險性或火災風險相適

應的的火災防控體系提供了依據。

“縱深防御”或“多重保護”的火災防控體系

為及時滅火、控制火災擴大蔓延提供足夠的消防人員、消防設備、設施、消防車道、救援場地、消防電梯、停機坪等條件。疏散和就地保護人員。及時報警,提供充分的疏散條件及最悲觀條件下的避難條件。

加強結構耐火和抗爆泄爆能力,使其在火災爆炸情況下不倒塌。控制、消除火災爆炸擴大蔓延的條件和因素。構筑防火單元、防火分區,把火堵在著火區,不讓燒出來。沒著火的區域,能堵住火燒不進去。控制和消除可能引發著火、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條件和因素。即控制可燃物、隔絕空氣、控制點火源、控制可燃物和點火源相互作用,把火災發生的機率降到最低。防火滅火堵火避火隔離著火建筑,防止火燒連營。用防火間距、防火墻等隔離手段,限制火災在建構筑物之間蔓延。耐火

1.0.2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

1廠房;

2倉庫;

3民用建筑;

4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5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6可燃材料堆場;

7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筑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國家標準時,宜從其規定。

解讀:本條規定了本規范的適用范圍。明確了本規范與專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之間的關系。1.0.3本規范不適用于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筑防火設計。

同一建筑內設置多種使用功能場所時,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該建筑及其各功能場所的防火設計應根據本規范的相關規定確定。

解讀:同一性質(如民用建筑),不同功能合建,如住宅與商店,幼兒園與辦公,影劇院與商店合建時,應分隔,以防止火災蔓延。此類建筑的平面布置、防火分區、安全疏散、消防設施設計,可按照本規范對不同功能建筑的防火要求確定。

本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的設計,應按整體建筑考慮。

1.0.5建筑防火設計應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針對建筑及其火災特點,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1.0.6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外,尚應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設計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1.0.7建筑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術語、符號2.1術語

2.1.1高層建筑high-rise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高度大于24m的非單層廠房、倉庫和其它民用建筑。注:建筑高度的計算,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解讀:之所以劃分高低,是因為高度不同火災風險不同。分是必要的。但分的完全合理是很難的。我們應透過分的本質,不斷完善分的標準。附錄A建筑高度和建筑層數的計算方法A.0.1建筑高度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筑屋面為坡屋面時,應為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其檐口與屋脊的平均高度;2建筑屋面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墻的平屋面)時,應為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其屋面面層的高度;3同一座建筑有多種形式的屋面時,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后,取其中最大值;4對于臺階式地坪,當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間有防火墻分隔,各自有符合規范規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貫通式或盡頭式消防車道時,可分別計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則,應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確定;5局部突出屋頂的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輔助用房占屋面面積不大于1/4者,可不計入建筑高度;6對于住宅建筑,設置在底部且室內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室內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計入建筑高度。2.1.2裙房annex(高)在高層建筑主體投影范圍外,與建筑主體相連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屬建筑。解讀:相連;不超過24米;附屬(含投影范圍外)。與主體用防火墻分隔,防火分區、疏散樓梯間形式可按多層要求。否則,按高層要求。2.1.3重要公共建筑importantpublicbuilding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的公共建筑。(建)解讀:按火災發生后,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分為,重要與非重要。《高規》中的高級旅館,高級住宅,重要的辦公樓、科研樓、檔案樓刪除。2.1術語

2.1.4商業服務網點commercialfacilities(2.0.21)

設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解讀:1)屬于住宅;2)疏散寬度、安全出口、消火栓等均按住宅設置;3)疏散距離從二層房間最遠點至一層安全口不應超過22米;4)一、二層為一家,可設一部戶內樓梯,梯寬1.1m;5).一層店鋪面積不超過200㎡,可設一個安全出口,門寬不小于1.4米;6).與住宅的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應分別獨立設置。解讀:網點是相對于商店而言得來的。商住樓為公建。把商店分隔為一個一個小網點后,一個網點與一套住宅的火災風險相當,整個建筑的風險降低了,可按住宅對待。問題1、網點能不能超出投影范圍?或超出投影范圍部分還算不算網點?如算,超出部分有無限制?2、單獨的聯排式小商鋪或在辦公樓下部的小商鋪可否比照網點設計?2.1術語

2.1.5高架倉庫highrackstorage()貨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機械化操作或自動化控制的貨架倉庫。2.1.6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該房間平均凈高1/3,且不大于1/2者。2.1.7地下室basement()房間地面低于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該房間平均凈高1/2者。解讀:地下的本質特征是沒有外窗。從而導致,排煙不暢,疏散難、撲救難。2.1術語

2.1.8明火地點openflamelocation()室內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的固定地點(民用建筑內的灶具、電磁爐等除外)。2.1.9散發火花地點sparkingsite()有飛火的煙囪或進行室外砂輪、電焊、氣焊、氣割等作業的固定地點。解讀:明火地點、散發火花地點會成為導致火災、爆炸的點火源。2.1術語

2.1.10耐火極限fireresistancerating()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筑構件、配件或結構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至失去承載能力、完整性或隔熱性時止所用時間,用小時表示。2.1.11防火隔墻firepartitionwall建筑內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區域且耐火極限不低于規定要求的不燃性墻體。2.1.12防火墻firewall防止火災蔓延至相鄰建筑或相鄰水平防火分區且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墻體。

2.1.13避難層(間)refugefloor(room)建筑內用于人員暫時躲避火災及其煙氣危害的樓層(房間)。(本質要求是安全,不能受到煙火侵害)2.1.14安全出口safetyexit()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和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出口。解讀:室內安全區域包括避難層、間,避難走道,防火墻分隔的相鄰防火分區。室外安全區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且可直接到達室外地面的上人屋面,以及符合本規范要求的天橋、連廊等。

2.1.15封閉樓梯間enclosedstaircase()在樓梯間入口處設置門,以防止火災的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2.1.16防煙樓梯間smoke-proofstaircase()在樓梯間入口處設置防煙的前室、開敞式陽臺或凹廊(統稱前室)等設施,且通向前室和樓梯間的門均為防火門,以防止火災的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敞開樓梯間:三面為墻一面與走道圍合而成的樓梯間)2.1.17避難走道exitpassageway采取防煙措施且兩側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用于人員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2.1.18閃點flashpoint()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可燃性液體或固體表面產生的蒸氣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夠閃燃的液體或固體的最低溫度(采用閉杯法測定)。2.1.19爆炸下限lowerexplosionlimit()可燃的蒸氣、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生爆炸的最低濃度。2.1.20沸溢性油品boil-overoil含水并在燃燒時可產生熱波作用的油品。氫爆炸濃度極限

下限上限4~76﹪>76﹪<4﹪下限以下上限以上能爆炸不爆炸可燃物不足不爆炸氧化劑不足可燃物氧化劑都有足夠數量2.1.21防火間距fireseparationdistance()防止著火建筑在一定時間內引燃相鄰建筑,便于消防撲救的間隔距離。注:防火間距的計算方法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規定。2.1.22防火分區firecompartment()在建筑內部采用防火墻、樓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設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時間內防止火災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間。2.1.23充實水柱fullwaterspout()從水槍噴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過直徑380mm圓孔處的一段射流長度。

3廠房和倉庫

3.1火災危險性分類3.1.1生產的火災危險性應根據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性質及其數量等因素劃分,可分為甲、乙、丙、丁、戊類,并應符合表的規定。3.1.2同一座廠房或廠房的任一防火分區內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生產時,該廠房或防火分區內的生產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當生產過程中使用或產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較少,不足以構成爆炸或火災危險時,可按實際情況確定;當符合下述條件之一時,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1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占本層或本防火分區面積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發生火災事故時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當采用封閉噴漆工藝,封閉噴漆空間內保持負壓、油漆工段設置可燃氣體自動報警系統或自動抑爆系統,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區面積的比例不大于20%。條文說明3.1.2P1162一般情況下可不按物質危險特性確定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最大允許量,參見表2。最大允許量既包含總量,也包含單位體積的量3廠房和倉庫

3.1火災危險性分類3.1.5丁、戊類儲存物品的可燃包裝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裝體積大于物品本身體積的1/2時,應按丙類確定。

3.2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與構建的耐火極限

3.2.1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相應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不應低于表的規定。表3.2.1不同耐火等級廠房和倉庫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表2024年4月2日63耐火等級高層廠房,甲、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3.3.5)3.2.3單、多層丙類廠房和多層丁、戊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其耐火等級均不應低于二級,當為建筑面積不大于500m2的單層丙類廠房或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m2的單層丁類廠房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3.3.6)3.2.4使用或儲存特殊貴重的機器、儀表、儀器等設備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級應為一級。(3.3.4)3.2.5鍋爐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當為燃煤鍋爐房且鍋爐的總蒸發量不大于4t/h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3.3.12)3.2.6油浸變壓器室、高壓配電裝置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和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50229等標準的規定。(3.3.13)

高架倉庫、高層倉庫和甲類庫房、多層乙類倉庫和儲存可燃液體的多層丙類倉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單層乙類庫房,單、多層丙類庫房和多層丁、戊類庫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6)3.2.8糧食筒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二級耐火等級的糧食筒倉可采用鋼板倉。糧食平房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二級耐火等級的散裝糧食平房倉可采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承重構件。7)3.2.9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3.2.2)3.2.10一、二級耐火等級單層廠房(倉庫)的柱,其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2.50h和2.00h。(3.2.3)3.2.11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全保護的一級耐火等級單、多層廠房(倉庫)的屋頂承重構件,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3.2.8第二款)除一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外,下列建筑屋構件可采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結構,其中能受到甲、乙、丙類液體或可燃氣體火焰影響的部位應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護措施:1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單層丙類廠房的梁、柱和屋頂承重構件;2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的多層丙類廠房的屋頂承重構件。3單、多層丁、戊類廠房(倉庫)的梁、柱和屋頂承重構件。(3.2.4)3.2.12除甲、乙類倉庫和高層倉庫外,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非承重外墻,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不應低于0.50h。對于4層及4層以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丁、戊類地上廠房(倉庫)的非承重外墻,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當采用難燃性輕質復合墻體時,其表面材料應為不燃材料、內填充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材料的燃燒性能分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8624的規定。(3.2.5)3.2.13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內的房間隔墻,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應提高0.25h。(3.2.6)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廠房和多層倉庫中的樓板,當采用預應力和預制鋼筋混凝土的樓板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3.2.7)3.2.15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和1.00h。(3.2.3第1款)3.2.16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層和絕熱層可采用可燃材料;當為4層及4層以下的丁、戊類廠房(倉庫)時,其屋面可采用難燃性輕質復合屋面板,但板材的表面材料應為不燃材料,內填充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3.2.9)3.2.17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墻體采用不燃材料的廠房(倉庫),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3.2.10)3.2.18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外露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節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3.2.11)

3.3廠房或倉庫的層數、面積和平面布置

(廠房(倉庫)的耐火等級、層數、面積和平面布置)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廠房的層數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的規定。表3.3.1廠房的層數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表廠房的層數和一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面積2024年4月2日72注:

1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除甲類廠房外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當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大于本表規定,且設置防火墻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簾時應符合本規范第條的規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的有關規定。

2除麻紡廠房外,一級耐火等級的多層紡織廠房和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或多層紡織廠房,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0.5倍,但廠房內的原棉開包、清花車間與廠房內其他部位均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燒體隔墻隔開。(原為防火墻)

3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或多層造紙生產聯合廠房,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5倍。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濕式造紙聯合廠房,當紙機烘缸罩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完成工段設置有效滅火設施保護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工藝要求確定。

4一、二級耐火等級的谷物筒倉工作塔,當每層工作人數不超過2人時,其層數不限。

5一、二級耐火等級卷煙生產聯合廠房內的原料、備料及成組配方、制絲、儲絲和卷接包、輔料周轉、成品暫存、二氧化碳膨脹煙絲等生產用房應劃分獨立的防火分隔單元,當工藝條件許可時,應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其中制絲、儲絲和卷接包車間可劃分為一個防火分區,且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工藝要求確定。但制絲、儲絲及卷接包車間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墻體和1.00h的樓板進行分隔。廠房內各水平和豎向分隔間的開口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

6廠房內的操作平臺、檢修平臺,當使用人員少于10人時,該平臺的面積可不計入所在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內。

7“-”表示不允許或不適用,下同。3.3廠房和倉庫的層數、面積和平面布置

3.3.2倉庫的層數和面積除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應符合表的規定。

(刪除“耐火等級”)表3.3.2倉庫的層數和面積

表倉庫的層數和面積2024年4月2日77注:

1倉庫中的防火分區之間必須應采用防火墻分隔,其中甲、乙類倉庫中的防火墻不應開設門窗洞口;地下、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占地面積,不應大于地上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

2石油庫區內的桶裝油品倉庫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的規定。

3一、二級耐火等級的煤均化庫,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2000m2。

4獨立建造的硝酸銨倉庫、電石倉庫、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倉庫、尿素倉庫、配煤倉庫、造紙廠的獨立成品倉庫,當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時,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

5一、二級耐火等級糧食平房倉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應大于12000m2,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0m2;三級耐火等級糧食平房倉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應大于3000m2,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000m2。

6一、二級耐火等級且占地面積不大于2000m2的單層棉花庫房,其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0m2。

7一、二級耐火等級冷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的規定。現建規注7超過50度的白酒倉庫不應超過3層和注8“-”表示不允許去掉了!

3.3廠房和倉庫的層數、面積和平面布置3.3.3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規范第條的規定增加1.0倍。當丁、戊類的地上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限。廠房內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倉庫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除冷庫的防火分區外,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規范第條的規定增加1.0倍。3.3.4甲、乙類生產場所(倉庫)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3.5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廠房內。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必須貼鄰本廠房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墻與廠房分隔和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類廠房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不低于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3.3.6廠房內設置中間倉庫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甲、乙類中間倉庫的儲量不宜超過1晝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類中間倉庫應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3設置丁、戊類倉庫時,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2.5)的防火隔墻和1.00h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4倉庫的耐火極限和面積應符合本規范第條和第條的規定。廠房內的丙類液體中間儲罐應設置在單獨房間內,其容量不應大于5m3(1m3)。設置中間儲罐的房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0.50h)的防火隔墻和不低于1.50h(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房間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3.3.8變、配電站(所)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或貼鄰,且不應設置在爆炸性氣體、粉塵環境的危險區域內。供甲、乙類廠房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站,當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時,可一面貼鄰,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等標準的規定。乙類廠房的配電站必須在防火墻上開窗時,應采用甲級防火窗。()

3.3.9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倉庫內。辦公室、休息室等嚴禁設置在甲、乙類倉庫內,也不應貼鄰。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丁類倉庫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不低于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3.10物流建筑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建筑功能以分揀、加工等作業為主時,應按本規范有關廠房的規定確定,其中倉儲部分應按中間倉庫確定;

2當建筑功能以倉儲為主時,應按本規范有關倉庫的規定確定;

3當建筑難以區分主要功能時,應按本規范有關倉庫的規定確定,但當分揀等作業區采用防火墻與儲存區完全分隔時,作業區和儲存區的防火要求可分別按本規范有關廠房和倉庫的規定確定。當分揀等作業的空間采用防火墻與儲存區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條件時,除自動化控制的丙類高架倉庫外,儲存區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和儲存區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可按本規范表(不含注)的規定增加3.0倍:(1)儲存除可燃液體、棉、麻、絲、毛及其他紡織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類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一級;(2)儲存丁、戊類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3)建筑內全部設置自動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3.3.11甲、乙類廠房(倉庫)內不應設置鐵路線。需要出入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的丙、丁、戊類廠房(倉庫),其屋頂應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3.4廠房的防火間距

3.4.1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廠房之間及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的規定,與甲類倉庫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條的規定。表3.4.1廠房防火間距2024年4月2日93

注:1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不宜小于30m。單、多層戊類廠房之間及與戊類倉庫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規范第條的規定執行。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置的生活用房應按民用建筑確定,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確需相鄰布置時,應符合本表注2、3的規定。

2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于4m。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外墻均為不燃性墻體,當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各不大于外墻面積的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甲、乙類廠房(倉庫)不應與本規范第條規定外的其他建筑貼鄰。

3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規范第條的規定設置防火卷簾時,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丙、丁、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m。

4發電廠內的主變壓器,其油量可按單臺確定

5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既有廠房,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6當丙、丁、戊類廠房與丙、丁、戊類倉庫相鄰時,應符合本表注2、3的規定。

3.4.2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

3.4.3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的規定,但甲類廠房所屬廠內鐵路裝卸線當有安全措施時,防火間距不受表規定的限制。3.4.4高層廠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材料堆場(除煤和焦炭場外)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4章的規定,且不應小于13m。3.4.5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較高一面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2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墻上開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于4m。

3.4.6廠房外附設化學易燃物品的設備,其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附設設備的外壁或相鄰廠房外墻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條的規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設備,可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確定。總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類液體儲罐,當直埋于廠房外墻外,且面向儲罐一面4.0m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4.7同一座U形或山形廠房中相鄰兩翼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本規范第條的規定,但當廠房的占地面積小于本規范第條規定的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時,其防火間距可為6m。()

3.4.8除高層廠房和甲類廠房外,其他類別的數座廠房占地面積之和小于本規范第條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按其中較小者確定,但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限者,不應大于10000m2)時,可成組布置。當廠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時,組內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m;當廠房建筑高度大于7m時,組內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根據相鄰兩座中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筑,按本規范第條的規定確定。()

3.4.9一級汽車加油站、一級汽車加氣站和一級汽車合建站不應布置在城市建成區內。()3.4.10汽車加油、加氣站和加油加氣合建站的分級,汽車加油、加氣站和加油加氣合建站及其加油(氣)機、儲油(氣)罐等與站外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建筑、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以及站內各建筑或設施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的規定。()

3.4.11電力系統電壓為35kV~500kV且每臺變壓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變、配電站以及工業企業的變壓器總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壓變電站,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第條和第條的規定。()

3.4.12廠區圍墻與廠區內建筑的間距不宜小于5m,圍墻兩側建筑的間距應滿足相應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

3.5倉庫的防火間距3.5.1甲類倉庫之間及與其他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的規定:表3.5.1甲類倉庫之間及與其他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m)表3.5.1甲類倉庫防火間距2024年4月2日103

3.5.2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的規定。表3.5.2乙丙丁戊類倉庫防火間距2024年4月2日105注:1單、多層戊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

2兩座倉庫的相鄰外墻均為防火墻時,防火間距可以減小,但丙類倉庫,不應小于6m;丁、戊類倉庫,不應小于4m。兩座倉庫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總占地面積不大于本規范第條一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規定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除乙類第6項物品外的乙類倉庫,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25m,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表中甲類倉庫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3.5.3丁、戊類倉庫與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倉庫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較高一面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2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無天窗或洞口、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墻上開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于4m。3.5.4糧食筒倉與其他建筑、糧食筒倉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的規定。表3.5.4糧食筒倉與其他建筑、糧食筒倉組之間的防火間距(m)注:1當糧食立筒倉、糧食淺圓倉與工作塔、接收塔、發放站為一個完整工藝單元的組群時,組內各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受本表限制。

2糧食淺圓倉組內每個獨立倉的儲量不應大于10000t。3.5.5庫區圍墻與庫區內建筑的間距不宜小于5m,圍墻兩側建筑的間距應滿足相應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3.6廠房和倉庫的防爆

3.6.1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獨立設置,并宜采用敞開或半敞開式。其承重結構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或鋼框架、排架結構。3.6.2有爆炸危險的廠房或廠房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應設置泄壓設施。3.6.3泄壓設施宜采用輕質屋面板、輕質墻體和易于泄壓的門、窗等,應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時不產生尖銳碎片的材料。泄壓設施的設置應避開人員密集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險的部位。作為泄壓設施的輕質屋面板和墻體的質量不宜大于60kg/m2。屋頂上的泄壓設施應采取防冰雪積聚措施。()3.6.4廠房的泄壓面積宜按下式計算,但當廠房的長徑比大于3時,宜將建筑劃分為長徑比不大于3的多個計算段,各計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為泄壓面積:A=10CV2/3(式)式中:A-泄壓面積(m2);

V-廠房的容積(m3);

C-泄壓比(m2/m3),可按表選取。3.6.5散發較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宜采用輕質屋面板作為泄壓面積。頂棚應盡量平整、無死角,廠房上部空間應通風良好。

()3.6.6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和有粉塵、纖維爆炸危險的乙類廠房,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采用不發火花的地面。采用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應采取防靜電措施;2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其內表面應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掃;3廠房內不宜設置地溝,確需設置時,其蓋板應嚴密,地溝應采取防止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和粉塵、纖維在地溝積聚的有效措施,且應在與相鄰廠房連通處采用防火材料密封。3.6.7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部位,宜布置在單層廠房靠外墻的泄壓設施或多層廠房頂層靠外墻的泄壓設施附近。有爆炸危險的設備宜避開廠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構件布置。3.6.8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總控制室應獨立設置。3.6.9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分控制室宜獨立設置,當貼鄰外墻設置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3.6.10有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樓梯間、室外樓梯或與相鄰區域連通處,應設置門斗等防護措施。門斗的隔墻應為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并應與樓梯間的門錯位設置。3.6.11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的廠房,其管、溝不應與相鄰廠房的管、溝相通,下水道應設置隔油設施。()3.6.12甲、乙、丙類液體倉庫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遇濕會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倉庫應采取防止水浸漬的措施。()3.6.13有粉塵爆炸危險的筒倉,其頂部蓋板應設置必要的泄壓設施。糧食筒倉工作塔和上通廊的泄壓面積應按本規范第條的規定計算確定。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其他糧食儲存設施應采取防爆措施。()3.6.14有爆炸危險的倉庫或倉庫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宜按本節規定采取防爆措施、設置泄壓設施。()3.7廠房的安全疏散3.7.1廠房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3.7.2廠房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1甲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00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5人;3.7廠房的安全疏散2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50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10人;3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250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20人;4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400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30人;5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15人。3.7.3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布置,并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的獨立安全出口。3.7.4廠房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的規定。表廠房疏散距離2024年4月2日1223.7.5廠房內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于表的規定計算確定。但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40m,門的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0.90m。當每層疏散人數不相等時,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應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總凈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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