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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特征與股權出資規則

隨著新《商標法》的頒布,股份轉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問題不再存在。取代股份轉讓操作過程,這一問題日益突出。為履本刊編輯之約,更為拋磚引玉,以促成這一問題的解決,筆者不昧粗淺,在分析股權內涵及特征的基礎上,提出關于股權出資規則的幾點看法。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的效力—股權的內涵與特征股權,又稱股東權,它是出資人基于對公司的出資或購買公司股份而享有的權利。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權的內容包括知情權、選舉權、提議權、質詢權、訴訟權、分配權、轉股權,等等。除《公司法》的規定外,股權內容還受公司章程的調整。股權的特征如下:(1)它是包含財產權內容和非財產權內容的一種特殊權利,即通常所說的社員權。(2)它可以用貨幣估價、而且依法可以轉讓。股權包含了財產權內容,或者說其實質內容是財產權,這是股權可以用貨幣估價的原因所在??梢赞D讓則是《公司法》的明文規定,屬于法定屬性。(3)股權轉讓效力的發生因股權類型或股權表現形式的不同而不同。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只有在該公司的登記機關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才能產生完全的轉讓效力,即對內和對外的效力;轉讓股份有限公司記名股票的,只有在該公司股東名冊作相應更改后才能發生轉讓的效力;轉讓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股票的,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股權的上述特征決定了股權可以成為出資方式,而且也決定著股權出資應當遵循的規則。二、關于資本投資的基本規則(一)將其作為出資財產的出資人是否在其出資義務所對應的股權本條是對出資標的——股權本身范圍的界定。原則上,股權因具有可以用貨幣估價、可以依法轉讓,且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以其出資等特征,權利人都可用以出資。具體而言,包括依法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股份)。但是,作為出資財產本身的題中之意,應當是真正的權利,不包含對等的義務,也就是說,用以出資的股權應當是出資人已經履行全部出資義務后持有的股權,公司受讓后不再有出資義務負擔。據此,如果某人對某公司只履行了部分出資義務,那么已履行部分所對應的股權可以出資,未履行部分則不行。至于轉讓受限制的股權,如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權,只要在認繳出資時間以前有關限制將自動解除,自然可以出資,股權出資規則或登記辦法對此是否明確都不受影響。(二)股權和出資人關于股權出資的爭議本條是對可用股權出資的人的范圍的界定。排除的人包括擬設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擬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中除發起人以外的其他股東。依據有三:一是《公司法》要求一人有限公司和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前繳付全部出資。二是股權轉讓或股權交付(實繳)本身的特點要求受讓人應當是已經存在的法律主體。而擬設一人有限公司和擬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登記前主體資格尚不存在,股權實繳難以進行,所以其股東或發起人不能以股權出資。三是從《公司法》第27條、第83條和第179條的規定看,《公司法》允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以外的其他股東并不在列。而且,從外國情況看,有些國家《公司法》就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僅發起人可以非貨幣財產出資。(三)接受股份收購的公司有限有限之家公司、指定的有限公司和擬設立的有限公司,應當設立訴訟形式本條是對可接收股權出資的公司的范圍的界定。其排除的公司包括擬設一人有限公司和擬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同第(二)條。(四)資產價值決定本條體現了對股權出資逐步開放的思想,理由與《公司法》關于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規定一樣,是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公司資產價值的確定性和變現能力,維持公司的穩定。(五)把握股權價值的法定條件價值評估是財產轉讓中的核心,也是股權等能否作為出資方式爭議的焦點,自然是出資規則不可回避的議題,本條即是對股權價值評估考慮因素的規定。影響股權價值的因素因公司而異,一般而言,當首推公司的凈資產額,因為,凈資產額是股權價值的現實體現。其次是股權總數、股東表決權確定原則和股東分配權確定原則,它們共同決定著某一股東股權利益的大小。特別是新《公司法》規定股權的表決原則和公司利潤的分配原則可以不依出資額和股份數確定以后,了解股東表決權確定原則和股東分配權確定原則就更為重要。再次是公司經營狀況,它預示著股權價值的發展方向。除此之外,當事人還應當考慮的因素包括其他股東繳付出資的狀況和能力、公司從事的產業以及整個產業的發展前景、公司管理層的管理水平,等等。相對而言,股東取得該股權所繳付的出資額反倒不是很重要的因素。(六)股權出資方式在我國《公司法》上的適用本條是對股權出資特別程序的規定。股權出資和其他非貨幣財產出資一樣都應當經過評估、繳付、驗證、登記等程序,此外,股權作為特定的出資方式還應當有特殊的程序要求,最基本的就是應當符合《公司法》有關股權轉讓的規定。理由是,股權出資的實質就是股權轉讓,它與通常的股權轉讓相比,不同之處在于,股權出資的受讓人是公司特別是包括擬設的公司,轉讓的對價是取得受讓公司相應的股權而不是價款。(七)要研究新的項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的出資方式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登記事項之一。那么,認繳出資方式是股權的,應當如何登記呢?除遵循一般規定外,還應從登記申請書的內容和申請文件種類兩方面進行研究,本條即是對此作出的具體表述,體現了寬嚴折中的指導思想。如果從嚴,還可以要求提交股東在股權價值不足時的補足擔保書;如果從寬,可以不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提交該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證明文件或說明。要求在登記申請書中載明實繳時股權價差的處理辦法,是因為認繳登記與實繳登記常常不是同時進行的,有的間隔時間還比較長,實繳登記時股權的價值與認繳登記時的價值可能有較大差異,包括升高和降低。當出現降低的情況時股東是以其他股權或其他財產補足,還是降低其出資額,申請認繳登記時就應當予以明確。當然,認繳登記與實繳登記同時辦理的,自然不存在這一問題。(八)要提交資產評估機構所提交的股權價值評估報告的真實性與認繳出資方式一樣,實繳出資方式也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登記事項之一。本條即是對股權出資實繳登記的規定,特殊之處主要體現在申請文件的規范上。要求提交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股權價值評估報告是為了監督出資的真實性,同時也便于追究虛假評估的法律責任。這種監督不僅包括登記時的監督,也包括登記后的監督,不僅包括登記機關的監督,也包括社會的監督。而且這一要求在國外也不乏先例。例如,日本就規定,非貨幣(現物)出資依法需要由檢查人調查的,公司設立登記時必須提交檢查人的調查報告作為附屬文件。要求提交股權變更登記的證明文件或更改后的股東名冊,目的在于確保股權實繳已實際到位,不留后患。(九)公開出資審查制度不健全,如何使股權出資交易相對人出資影響股權價值的因素很多,而且每個公司都各不相同。為了增強交易相對人的信心,促進交易,股權這種出資方式不僅要同其他出資方式一樣向社會公開,而且其價額是如何評估出來的也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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