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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專用
人人文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城市防洪工程設計規范
Cject
GB/T50805-2012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專用
施行日期:2012年12月1日
人人文庫
中國計劃出版社
2012北京
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專用
城市防洪工程設計規范
GB/T50805-2012
☆
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
網址: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木樨地北里甲11號國宏大廈C座4層
郵政編碼:100038電話:(010)63906433(發行部)
新華書店北京發行所發行
北京世知印務有限公司印刷
850mm×1168mm1/324.75印張120千字
人人文庫2012年12月第1版2012年12月第1次印刷
☆
統一書號:1580177·957
定價:29.00元
版權所有侵權必究
侵權舉報電話:(010)63906404
如有印裝質量問題,請寄本社出版部調換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第1432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
《城市防洪工程設計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城市防洪工程設計規范》為專用國家標準,編號為
GB/T50805—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實施。原行業標準
《城市防洪工程設計規范》CJJ50—92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
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2年6月28日
人人文庫
前言
本規范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08年工程建
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二批)〉的通知》(建標〔2008〕105
號)的要求,由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和中水北方勘測設計
研究有限責任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編制而成。
在規范編制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認真
總結了原行業標準《城市防洪工程設計規范》CJJ50—92實施近
20年的實踐經驗,吸收了相關行業設計規范的最專用新成果,認真研
究分析了城市防洪工程工作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并在廣泛征求意
見的基礎上,經過反復討論、修改和完善,最后經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13章,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城市防洪工程等級和
設計標準,設計洪水、澇水和潮水位,防洪工程總體布局,江河堤
防,海堤工程,河道治理及護岸(灘)工程,治澇工程,防洪閘,山洪
防治,泥石流防治,防洪工程管理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
計與水土保持設計等。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由水利部負責日常管
理,由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本規范執行人人文庫過程中,請各單位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隨時將有
關意見反饋給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區
六鋪炕北小街21號,郵政編碼:100120),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參加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
查人:
主編單位: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
中水北方勘測設計研究有限責任公司
·1·
參編單位:中國市政工程東北設計研究總院
浙江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
上海勘測設計研究院
參加單位:中國科學院成都山地災害與環境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謝熙曦張艷春劉振林唐巨山袁文喜
陳增奇方振遠郝福良李加水任東紅
吳正橋門乃姣靖穎卓許煜忠李秀明
陳瑞方李有起謝水泉張秀崧陸德超
何杰陸秋榮高曉梅顧群徐富平
主要審查人:梅錦山鄧玉梅何孝俅金問榮程曉陶
王軍鄭健吾鄒惠君李紅何華松
倪世生陸忠民王洪斌陳斌雷興順
洪建專用
人人文庫
·2·
目次
1總則…………………(1)
2城市防洪工程等級和設計標準…………(2)
2.1城市防洪工程等別和防洪標準……………(2)
2.2防洪建筑物級別…………(3)
3設計洪水、澇水和潮水位…………………(4)
3.1設計洪水………………(4)
3.2設計澇水………………(5)
3.3設計潮水位……………專用(8)
3.4洪水、澇水和潮水遭遇分析………………(8)
4防洪工程總體布局………(10)
4.1一般規定………………(10)
4.2江河洪水防治……………(11)
4.3澇水防治………………(11)
4.4海潮防治………………(11)
4.5山洪防治………………(12)
4.6泥石流防治……………(12)
4.7超標準洪水安排…………(12)
5江河堤防人人文庫…………………(14)
5.1一般規定………………(14)
5.2防洪堤防(墻)……………(15)
5.3穿堤、跨堤建筑物………(17)
5.4地基處理………………(19)
6海堤工程…………………(20)
6.1一般規定………………(20)
·1·
6.2堤身設計………………(20)
6.3堤基處理………………(22)
7河道治理及護岸(灘)工程………………(24)
7.1一般規定………………(24)
7.2河道整治………………(24)
7.3坡式護岸………………(25)
7.4墻式護岸………………(26)
7.5板樁式及樁基承臺式護岸………………(27)
7.6順壩和短丁壩護岸………(27)
8治澇工程…………………(29)
8.1一般規定………………(29)
8.2工程布局………………(29)
8.3排澇河道設計……………專用(30)
8.4排澇泵站………………(30)
9防洪閘……………………(32)
9.1閘址和閘線的選擇………(32)
9.2工程布置………………(33)
9.3工程設計………………(34)
9.4水力計算………………(35)
9.5結構與地基計算…………(35)
10山洪防治…………………(36)
10.1一般規定………………(36)
10.2跌水和人人文庫陡坡……………(36)
10.3谷坊……………………(37)
10.4撇洪溝及截流溝………(38)
10.5排洪渠道………………(39)
11泥石流防治………………(41)
11.1一般規定………………(41)
11.2攔擋壩…………………(42)
·2·
11.3停淤場…………………(43)
11.4排導溝…………………(44)
12防洪工程管理設計………(45)
12.1一般規定………………(45)
12.2管理體制………………(45)
12.3防洪預警………………(45)
13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計與水土保持設計………(47)
13.1環境影響評價與環境保護設計…………(47)
13.2水土保持設計…………(48)
本規范用詞說明………………(49)
引用標準名錄…………………(50)
附:條文說明…………………專用(51)
人人文庫
·3·
Contents
1Gvisions………(1)
2Rjectanddesigncriterionforurbanflood
ject……………(2)
2.1Rjectandfloodcontrolstandardforurban
ject……(2)
2.2Gradeofhydraulicstructure……………(3)
3Designflood,waterloggingandtidallevel……………(4)
3.1Designflood……………專用(4)
3.2Designwaterlogging……(5)
3.3Designtidallevel………(8)
3.4Encounteringanalyseofflood,waterloggingand
tidallevel………………(8)
4Gject………………(10)
4.1Generalrequirement……(10)
4.2Floodcontrol……………(11)
4.3Waterloggingcontrol……(11)
4.4Tidecontrol……………(11)
4.5Flash人人文庫floodcontrol………(12)
4.6Mudflowcontrol………(12)
4.7Dispositionforsuper-standardflood………(12)
5Riverembankment………(14)
5.1Generalrequirement……(14)
5.2Embankmentandfloodwall……………(15)
5.3Structuresofcrossingembankment………(17)
·4·
5.4Treatmentoffoundation…………………(19)
6Seadike……………………(20)
6.1Generalrequirement……(20)
6.2Designofdike…………(20)
6.3Treatmentofdikefoundation……………(22)
7Rtectionworks…………(24)
7.1Generalrequirement……(24)
7.2Riverregulation…………(24)
7.3Btectioninslope…………………(25)
7.4Btectionwithwall………………(26)
7.5Sheet-pilebulkheadandcapwallonapilefoundation……(27)
7.6Btectionwithlongitudinaldikeandgroin…………(27)
8Waterloggingcontrolworks……………專用(29)
8.1Generalrequirement……(29)
8.2Layoutofworks…………(29)
8.3Designofstormdrainagechannel………(30)
8.4Pumpingstationofstormdrainage………(30)
9Floodsluice………………(32)
9.1Selectionofsluicelocation………………(32)
9.2Projectlayout……………(33)
9.3Designofsluice…………(34)
9.4Hydrauliccalculation……(35)
9.5Calculation人人文庫ofstructureandfoundation…(35)
10Falshfloodcontrol……(36)
10.1Generalrequirement……(36)
10.2Hydraulicdropandsteepslope…………(36)
10.3Checkdam……………(37)
10.4Derception…(38)
10.5Drainagecanal…………(39)
·5·
11Mudflowcontrol………(41)
11.1Generalrequirement……(41)
11.2Detentiondam…………(42)
11.3Stagnantarea…………(43)
11.4Guideditch……………(44)
12Maintenanceoffloodcontrolworks…(45)
12.1Generalrequirement……(45)
12.2Frameworkofmanagement……………(45)
12.3Floodearlywarning……(45)
13Environmentalimpact,soilandwater
conservation……………(47)
13.1Environmentalimpactandpreservationofenvironment…(47)
13.2Designofsoilandwaterconservation……專用(48)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49)
Listofquotedstandards……(50)
Addition:Evisions………(51)
人人文庫
·6·
1總則
1.0.1為防治洪水、澇水和潮水危害,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統一城
市防洪工程設計的技術要求,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有防洪任務的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防
洪工程的設計。
1.0.3城市防洪工程建設,應以所在江河流域防洪規劃、區域防
洪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防洪規劃為依據,全面規劃、統籌兼
顧,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相結合,綜合治理。
1.0.4城市防洪應在防治江河洪水的同時治理澇專用水,洪、澇兼治;
位于山區的城市,還應防山洪、泥石流,防與治并重;位于海濱的城
市,除防洪、治澇外,還應防風暴潮,洪、澇、潮兼治。
1.0.5城市防洪工程設計,應調查收集氣象、水文、泥沙、地形、地質、
生態與環境和社會經濟等基礎資料,選用的基礎資料應準確可靠。
1.0.6城市防洪范圍內河、渠、溝道沿岸的土地利用應滿足防洪、
治澇要求,跨河建筑物和穿堤建筑物的設計標準應與城市的防洪、
治澇標準相適應。
1.0.7城市防洪工程設計遇濕陷性黃土、膨脹土、凍土等特殊的
地質條件或可能出現地面沉降等情況時,應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1.0.8城市人人文庫防洪工程設計,應結合城市的具體情況,總結已有防
洪工程的實踐經驗,積極慎重地采用國內外先進的新理論、新技
術、新工藝、新材料。
1.0.9城市防洪工程設計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進行技
術經濟分析。
1.0.10城市防洪工程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
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
2城市防洪工程等級和設計標準
2.1城市防洪工程等別和防洪標準
2.1.1有防洪任務的城市,其防洪工程的等別應根據防洪保護對
象的社會經濟地位的重要程度和人口數量按表2.1.1的規定劃分
為四等。
表2.1.1城市防洪工程等別
城市防洪分等指標
工程等別防洪保護對象的重要程度防洪保護區人口(萬人)
Ⅰ特別重要≥150
Ⅱ重要專用≥50且<150
Ⅲ比較重要>20且<50
Ⅳ一般重要≤20
注:防洪保護區人口指城市防洪工程保護區內的常住人口。
2.1.2城市防洪工程設計標準應根據防洪工程等別、災害類型,
按表2.1.2的規定選定。
表2.1.2城市防洪工程設計標準
城市防洪設計標準(年)
工程等別洪水澇水海潮山洪
Ⅰ≥200≥20≥200≥50
Ⅱ人人文庫≥100且<200≥10且<20≥100且<200≥30且<50
Ⅲ≥50且<100≥10且<20≥50且<100≥20且<30
Ⅳ≥20且<50≥5且<10≥20且<50≥10且<20
注:1根據受災后的影響、造成的經濟損失、搶險難易程度以及資金籌措條件等因
素合理確定。
2洪水、山洪的設計標準指洪水、山洪的重現期。
3澇水的設計標準指相應暴雨的重現期。
4海潮的設計標準指高潮位的重現期。
·2·
2.1.3對于遭受洪災或失事后損失巨大、影響十分嚴重的城市,
或對遭受洪災或失事后損失及影響均較小的城市,經論證并報請
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其防洪工程設計標準可適當提高或降低。
2.1.4城市分區設防時,各分區應按本規范表2.1.1和表2.1.2
分別確定防洪工程等別和設計標準。
2.1.5位于國境界河的城市,其防洪工程設計標準應專門研究
確定。
2.1.6當建筑物有抗震要求時,應按國家現行有關設計標準的規
定進行抗震設計。
2.2防洪建筑物級別
2.2.1防洪建筑物的級別,應根據城市防洪工程等別、防洪建筑
物在防洪工程體系中的作用和重要性按表2.2.1專用的規定劃分。
表2.2.1防洪建筑物級別
城市防洪永久性建筑物級別臨時性
工程等別主要建筑物次要建筑物建筑物級別
Ⅰ133
Ⅱ234
Ⅲ345
Ⅳ455
注:1主要建筑物系指失事后使城市遭受嚴重災害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堤防、防
洪閘等建筑物。
2次要建人人文庫筑物系指失事后不致造成城市災害或經濟損失不大的丁壩、護坡、谷
坊等建筑物。
3臨時性建筑物系指防洪工程施工期間使用的施工圍堰等建筑物。
2.2.2攔河建筑物和穿堤建筑物工程的級別,應按所在堤防工程
的級別和與建筑物規模及重要性相應的級別中高者確定。
2.2.3城市防洪工程建筑物的安全超高和穩定安全系數,應按國
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確定。
·3·
3設計洪水、澇水和潮水位
3.1設計洪水
3.1.1城市防洪工程設計洪水,應根據設計要求計算洪峰流量、
不同時段洪量和洪水過程線的全部或部分內容。
3.1.2計算依據應充分采用已有的實測暴雨、洪水資料和歷史暴
雨、洪水調查資料。所依據的主要暴雨、洪水資料和流域特征資料
應可靠,必要時應進行重點復核。
3.1.3計算采用的洪水系列應具有一致性。當流域修建蓄水、引
水、提水和分洪、滯洪、圍墾等工程或發生決口專用、潰壩等情況,明顯
影響各年洪水形成條件的一致性時,應將系列資料統一到同一基
礎,并應進行合理性檢查。
3.1.4設計斷面的設計洪水可采用下列方法進行計算:
1城市防洪設計斷面或其上、下游鄰近地點具有30年以上
實測和插補延長的洪水流量資料,并有歷史調查洪水資料時,可采
用頻率分析法計算設計洪水。
2城市所在地區具有30年以上實測和插補延長的暴雨資
料,并有暴雨與洪水對應關系資料時,可采用頻率分析法計算設計
暴雨,可由設計暴雨推算設計洪水。
3城市所人人文庫在地區洪水和暴雨資料均短缺時,可利用自然條件
相似的鄰近地區實測或調查的暴雨、洪水資料進行地區綜合分析、
估算設計洪水,也可采用經審批的省(市、區)《暴雨洪水查算圖表》
計算設計洪水。
4設計洪水計算宜研究集水區城市化的影響。
3.1.5設計洪水的計算方法應科學合理,對主要計算環節、選用
的有關參數和設計洪水計算成果,應進行多方面分析,并應檢查其
·4·
合理性。
3.1.6當設計斷面上游建有較大調蓄作用的水庫等工程時,應分
別計算調蓄工程以上和調蓄工程至設計斷面區間的設計洪水。設
計洪水地區組成可采用典型洪水組成法或同頻率組成法。
3.1.7各分區的設計洪水過程線,可采用同一次洪水的流量過程
作為典型,以分配到各分區的洪量控制放大。
3.1.8對擬定的設計洪水地區組成和各分區的設計洪水過程線,
應進行合理性檢查,必要時可適當調整。
3.1.9在經審批的流域防洪規劃中已明確規定城市河段的控制
性設計洪水位時,可直接引用作為城市防洪工程的設計水位。
3.2設計澇水
3.2.1城市治澇工程設計澇水應根據設計要求分析專用計算設計澇
水流量、澇水總量和澇水過程線。
3.2.2城市治澇工程設計應按澇區下墊面條件和排水系統的組
成情況進行分區,并應分別計算各分區的設計澇水。
3.2.3分區設計澇水應根據當地或自然條件相似的鄰近地區的
實測澇水資料分析確定。
3.2.4地勢平坦、以農田為主分區的設計澇水,缺少實測資料時,
可根據排澇區的自然經濟條件和生產發展水平等,分別選用下列
公式或其他經過驗證的公式計算排澇模數。需要時,可采用概化
法推算設計澇水過程線。
1經驗人人文庫公式法,可按下式計算:
q=KRmAn(3.2.4-1)
式中:q———設計排澇模數(m3/s·km2);
R———設計暴雨產生的徑流深(mm);
A———設計排澇區面積(km2);
K———綜合系數,反映降雨歷時、澇水匯集區形狀、排澇溝網
密度及溝底比降等因素;應根據具體情況,經實地測驗
·5·
確定;
m———峰量指數,反映洪峰與洪量關系;應根據具體情況,經
實地測驗確定;
n———遞減指數,反映排澇模數與面積關系;應根據具體情
況,經實地測驗確定。
2平均排除法,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1)旱地設計排澇模數按下式計算:
R
qd=(3.2.4-2)
86.4T
32
式中:qd———旱地設計排澇模數(m/s·km);
R———旱地設計澇水深(mm);
T———排澇歷時(d)。
2)水田設計排澇模數按下式計算:
P-h1-ET′-F專用
qw=(3.2.4-3)
86.4T
32
式中:qw———水田設計排澇模數(m/s·km);
P———歷時為T的設計暴雨量(mm);
h1———水田滯蓄水深(mm);
ET′———歷時為T的水田蒸發量(mm);
F———歷時為T的水田滲漏量(mm)。
3)旱地和水田綜合設計排澇模數按下式計算:
qdAd+qwAw
qp=(3.2.4-4)
Ad+Aw
式中:———旱地、水田兼有的綜合設計排澇模數(3/·2);
qp人人文庫mskm
2
Ad———旱地面積(km);
2
Aw———水田面積(km)。
3.2.5城市排水管網控制區分區的設計澇水,缺少實測資料時,
可采用下列方法或其他經過驗證的方法計算:
1選取暴雨典型,計算設計面暴雨時程分配,并根據排水分區
建筑密集程度,按表3.2.5確定綜合徑流系數,進行產流過程計算。
·6·
表3.2.5綜合徑流系數
區域情況綜合徑流系數
城鎮建筑密集區0.60~0.70
城鎮建筑較密集區0.45~0.60
城鎮建筑稀疏區0.20~0.45
2匯流可采用等流時線等方法計算,以分區雨水管設計流量
為控制推算澇水過程線。當資料條件具備時,也可采用流域模型
法進行計算。
3對于城市的低洼區,按本規范第3.2.4條的平均排除法進
行澇水計算,排水過程應計入泵站的排水能力。
3.2.6市政雨水管設計流量可用下列方法和公式計算:
1根據推理公式(3.2.6)計算:專用
Q=q·ψ·F(3.2.6)
式中:Q———雨水流量(L/s)或(m3/s);
q———設計暴雨強度\[L/(s·hm2)\];
ψ———徑流系數;
F———匯水面積(km2)。
2暴雨強度應采用經分析的城市暴雨強度公式計算。當城
市缺少該資料時,可采用地理環境及氣候相似的鄰近城市的暴雨
強度公式。雨水計算的重現期可選用1年~3年,重要干道、重要
地區或短期積水即能引起較嚴重后果的地區,可選用3年~5年,
并應與道路人人文庫設計協調,特別重要地區可采用10年以上。
3綜合徑流系數可按本規范表3.2.5確定。
3.2.7對城市排澇和排污合用的排水河道,計算排澇河道的設計
排澇流量時,應計算排澇期間的污水匯入量。
3.2.8對利用河、湖、洼進行蓄水、滯洪的地區,計算排澇河道的
設計排澇流量時,應分析河、湖、洼的蓄水、滯洪作用。
3.2.9計算的設計澇水應與實測調查資料以及相似地區計算成
·7·
果進行比較分析,檢查其合理性。
3.3設計潮水位
3.3.1設計潮水位應根據設計要求分析計算設計高、低潮水位和
設計潮水位過程線。
3.3.2當城市附近有潮水位站且有30年以上潮水位觀測資料
時,可以其作為設計依據站,并應根據設計依據站的系列資料分析
計算設計潮水位。
3.3.3設計依據站實測潮水位系列在5年以上但不足30年
時,可用鄰近地區有30年以上資料,且與設計依據站有同步系
列的潮水位站作為參證站,可采用極值差比法按下式計算設計
潮水位:
Ry
hsy=Any+(hsx-Anx)專用(3.3.3)
Rx
式中:hsx、hsy———分別為參證站和設計依據站設計高、低潮水位;
Rx、Ry———分別為參證站和設計依據站的同期各年年最高、
年最低潮水位的平均值與平均海平面的差值;
Anx、Any———分別為參證站和設計依據站的年平均海平面。
3.3.4潮水位頻率曲線線型可采用皮爾遜Ⅲ型,經分析論證,也
可采用其他線型。
3.3.5設計潮水位過程線,可以實測潮水位作為典型或采用平均
偏于不利的潮水位過程分析計算確定。
3.3.6擋潮閘人人文庫(壩)的設計潮水位,應分析計算建閘(壩)后形成反
射波對天然高潮位壅高和低潮位落低的影響。
3.3.7對設計潮水位計算成果,應通過多種途徑進行綜合分析,
檢查其合理性。
3.4洪水、澇水和潮水遭遇分析
3.4.1兼受洪、澇、潮威脅的城市,應進行洪水、澇水和潮水遭遇
·8·
分析,并應研究其遭遇的規律。以防洪為主時,應重點分析洪水與
相應澇水、潮水遭遇的規律;以排澇為主時,應重點分析澇水與相
應洪水、潮水遭遇的規律;以防潮為主時,應重點分析潮水與相應
洪水、澇水遭遇的規律。
3.4.2進行洪水、澇水和潮水遭遇分析,當同期資料系列不足30
年時,應采用合理方法對資料系列進行插補延長。
3.4.3分析洪水與相應澇水、潮水遭遇情況時,應按年最大洪水
(洪峰流量、時段洪量)、相應澇水、潮水位取樣,也可按大(高)于某
一量級的洪水、澇水或高潮位為基準。分析潮水與相應洪水、澇水
或澇水與相應洪水、潮水遭遇情況時,可按相同的原則取樣。
3.4.4洪水、澇水和潮水遭遇分析可采用建立遭遇統計量相關關
系圖方法,分析一般遭遇的規律,對特殊遭遇情況,應分析其成因
和出現幾率,不宜舍棄。專用
3.4.5對洪水、澇水和潮水遭遇分析成果,應通過多種途徑進行
綜合分析,檢查其合理性。
人人文庫
·9·
4防洪工程總體布局
4.1一般規定
4.1.1城市防洪工程總體布局,應在流域(區域)防洪規劃、城市
總體規劃和城市防洪規劃的基礎上,根據城市自然地理條件、社會
經濟狀況、洪澇潮特性,結合城市發展的需要確定,并應利用河流
分隔、地形起伏采取分區防守。
4.1.2城市防洪應對洪、澇、潮災害統籌治理,上下游、左右岸關
系兼顧,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相結合,并應形成完整的城市防洪
減災體系。專用
4.1.3城市防洪工程總體布局,應與城市發展規劃相協調、與市
政工程相結合。在確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應兼顧綜合利用要求,
發揮綜合效益。
4.1.4城市防洪工程總體布局應保護生態與環境。城市的湖
泊、水塘、濕地等天然水域應保留,并應充分發揮其防洪滯澇
作用。
4.1.5城市防洪工程總體布局,應將城市防洪保護區內的主要交
通干線、供電、電信和輸油、輸氣、輸水管道等基礎設施納入城市防
洪體系的保護范圍。
4.1.6城市人人文庫防洪工程總體布局,應根據工程搶險和人員撤退轉移
等要求設置必要的防洪通道。
4.1.7防洪建筑物建設應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建筑形式宜與周
邊景觀相協調。
4.1.8城市防洪工程體系中各單項工程的規模、特征值和調度運
行規則,應按城市防洪規劃的要求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分
析論證確定。
·10·
4.2江河洪水防治
4.2.1江河洪水的防治應分析城市發展建設對河道行洪能力和
洪水位的影響,應復核現狀河道泄洪能力及防洪標準,并應研究保
持及提高河道泄洪能力的措施。
4.2.2江河洪水防治工程設施建設應上下游、左右岸相協調,不
同防洪標準的建筑物布置應平順銜接。
4.2.3對行(泄)洪河道進行整治時,應上下游、左右岸兼顧,并應
避免或減少對水流流態、泥沙運動、河岸穩定等產生不利影響,同
時應防止在河道中產生不利于河勢穩定的沖刷或淤積。
4.2.4位于河網地區的城市,可根據城市河網情況分區,采取分
區防洪的方式。
4.3澇水防治專用
4.3.1城市澇水的防治,應在城市總體規劃、城市防洪規劃的基
礎上進行,并應洪澇兼治、統籌安排。
4.3.2城市澇水治理,應根據城市地形、地貌,結合已有排澇河道
和蓄滯澇區等排澇工程布局,確定排澇分區、分區治理。
4.3.3城市排澇應充分利用城市的自排條件,并據此進行排澇工
程布置,自排條件受限制時,可設置排澇泵站機排。
4.3.4排澇河道出口受承泄區水位頂托時,宜在其出口處設置擋
洪閘。人人文庫
4.4海潮防治
4.4.1防潮堤防布置應與濱海市政建設相結合,與城市海濱環境
相協調,與灘涂開發利用相適應。
4.4.2濱海城市防潮工程,應根據防潮標準及天文潮、風暴潮或
涌潮的特性,分析可能出現的不利組合情況,合理確定設計潮位。
4.4.3位于江河入海口的城市,應分析洪潮遭遇規律,按設計洪
·11·
水與設計潮位的不利遭遇組合,確定海堤工程設計水位。
4.4.4海堤工程設計應分析風浪的破壞作用,合理確定設計浪
高,采取消浪措施和基礎防護措施。
4.4.5海堤工程設計應分析基礎的地質情況,采用相應的加固處
理技術措施。
4.5山洪防治
4.5.1山洪治理的標準和措施應根據山洪發生的規律,結合城市
具體情況統籌安排。
4.5.2山洪防治應以小流域為單元,治溝與治坡相結合、工程措
施與生物措施相結合,進行綜合治理。坡面治理宜以生物措施為
主,溝壑治理宜以工程措施為主。
4.5.3排洪溝道平面布置宜避開主城區。當專用條件允許時,可開挖
撇洪溝將山坡洪水導至其他水系。
4.5.4山洪防治應利用城市上游水庫或蓄洪區調蓄洪水削減
洪峰。
4.6泥石流防治
4.6.1泥石流防治應貫徹以防為主,防、避、治相結合的方針,應
根據當地條件采取綜合防治措施。
4.6.2位于泥石流多發區的城市,應根據泥石流分布、形成特點
和危害,突出重點,因地制宜,因害設防。
4.6.3防治泥人人文庫石流應開展山洪溝匯流區的水土保持,建立生物防
護體系,改善自然環境。
4.6.4新建城市或城區、城市居民區應避開泥石流發育區。
4.7超標準洪水安排
4.7.1城市防洪總體布局中,應對超標準洪水作出必要的、應急
的安排。
·12·
4.7.2遇超標準洪水所采取的各項應急措施,應符合流域防洪規
劃總體安排。
4.7.3對超標準洪水,應貫徹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相結合的方
針,應充分利用已建防洪設施潛力進行安排。
專用
人人文庫
·13·
5江河堤防
5.1一般規定
5.1.1堤線選擇應充分利用現有堤防設施,結合地形、地質、洪水
流向、防汛搶險、維護管理等因素綜合分析確定,并應與沿江(河)
市政設施相協調。堤線宜順直,轉折處應用平緩曲線過渡。
5.1.2堤距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地形、地質條件、設計洪水位、
城市發展和水環境的要求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5.1.3江河堤防沿程設計水位,應根據設計防洪標準和控制站的
設計洪水流量及相應水位,分析計算設計洪水水專用面線后確定,并應
計入跨河、攔河等建筑物的壅水影響。計算水面線采用的河道糙
率應根據堤防所在河段實測或調查的洪水位和流量資料分析確
定。對水面線成果應進行合理性分析。
5.1.4堤頂或防洪墻頂高程可按下列公式計算確定:
Z=Zp+Y(5.1.4-1)
Y=Zp+R+e+A(5.1.4-2)
式中:Z———堤頂或防洪墻頂高程(m);
Y———設計洪(潮)水位以上超高(m);
Zp———設計洪(潮)水位(m);
R———人人文庫設計波浪爬高(m),按現行國家標準《堤防工程設計規
范》GB50286的有關規定計算;
e———設計風壅增水高度(m),按現行國家標準《堤防工程設
計規范》GB50286的有關規定計算;
A———安全加高(m),按現行國家標準《堤防工程設計規范》
GB50286的有關規定執行。
5.1.5當堤頂設置防浪墻時,墻后土堤堤頂高程應高于設計洪
·14·
(潮)水位0.5m以上。
5.1.6土堤應預留沉降量,預留沉降量值可根據堤基地質、堤身
土質及填筑密度等因素分析確定。
5.2防洪堤防(墻)
5.2.1防洪堤防(墻)可采用土堤、土石混合堤、漿砌石墻、混凝土
或鋼筋混凝土墻等形式。堤型應根據當地土、石料的質量、數量、
分布和運輸條件,結合移民占地和城市建設、生態與環境和景觀等
要求,經綜合比較選定。
5.2.2土堤填筑密實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黏性土土堤的填筑標準按壓實度確定,1級堤防壓實度不
應小于0.94;2級和高度超過6m的3級堤防壓實度不應小于
0.92;低于6m的3級及3級以下堤防壓實度不專用應小于0.90。
2非黏性土土堤的填筑標準應按相對密度確定,1、2級和高
度超過6m的3級堤防相對密度不應小于0.65;低于6m的3級
及3級以下堤防相對密度不應小于0.60。
5.2.3土堤和土石混合堤,堤頂寬度應滿足堤身穩定和防洪搶險
的要求,且不宜小于3m。堤頂兼作城市道路時,其寬度和路面結
構應按城市道路標準確定。
5.2.4當堤身高度大于6m時,宜在背水坡設置戧臺(馬道),其
寬度不應小于2m。
5.2.5土堤堤身的浸潤線,應根據設計水位、筑堤土料、背水坡腳
有無漬水等人人文庫條件計算。逸出點宜控制在堤防坡腳以下。
5.2.6土堤邊坡穩定可采用瑞典圓弧法計算,安全系數應符合現
行國家標準《堤防工程設計規范》GB50286的有關規定。迎水坡
應計及水位驟降的影響,高水位持續時間較長時,背水坡應計及滲
透水壓力的影響;堤基有軟弱地層時,應進行整體穩定性計算。
5.2.7當堤基滲徑不滿足防滲要求時,可采取填土壓重、排水減
壓和截滲等措施處理。
·15·
5.2.8土堤迎流頂沖、風浪較大的堤段,迎水坡可采取護坡防護,
護坡可采用干砌石、漿砌石、混凝土和鋼筋混凝土板(塊)等形式或
鉸鏈排、混凝土框格等,并應根據水流流態、流速、料源、施工、生態
與環境相協調等條件選用;非迎流頂沖、風浪較小的堤段,迎水坡
可采用生物護坡。背水坡無特殊要求時宜采用生物護坡。
5.2.9迎水坡采取硬護坡時,應設置相應的護腳,護腳寬度和深
度可根據水流流速和河床土質,結合沖刷計算確定。當計算護腳
埋深較大時,可采取減小護腳埋深的防護措施。
5.2.10當堤頂設置防浪墻時,其凈高度不宜高于1.2m,埋置深
度應滿足穩定和抗凍要求。防浪墻應設置變形縫,并應進行強度
和穩定性核算。
5.2.11對水流流速大、風浪沖擊力強的迎流頂沖堤段,宜采用石
堤或土石混合堤。土石混合堤在迎水面砌石或專用拋石,其后填筑土
料,土石料之間應設置反濾層。
5.2.12城市主城區建設堤防,當其場地受限制時,宜采用防洪
墻。防洪墻高度較大時,可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高度不大時,可
采用混凝土或漿砌石結構。防洪墻結構形式應根據城市規劃要
求、地質條件、建筑材料、施工條件等因素確定。
5.2.13防洪墻應進行抗滑、抗傾覆、地基整體穩定和抗滲穩定驗
算,并應滿足相應的穩定要求;不滿足時,應調整防洪墻基礎尺寸
或進行地基加固處理。
5.2.14防洪墻基礎埋置深度,應根據地基土質和沖刷計算確定。
無防護措施人人文庫時,埋置深度應為沖刷線以下0.5m,在季節性凍土地
區,應為凍結深度以下。
5.2.15防洪墻應設置變形縫,縫距應根據地質條件和墻體結構
形式確定。鋼筋混凝土墻體縫距可采用15m~20m,混凝土及漿
砌石墻體縫距可采用10m~15m。在地面高程、土質、外部荷載及
結構斷面變化處,應增設變形縫。
5.2.16已建堤防(防洪墻)進行加固、改建或擴建時,應符合下列
·16·
要求:
1堤防(防洪墻)的加高加固方案,應在抗滑穩定、滲透穩定、
抗傾覆穩定、地基承載力及結構強度等驗算安全的基礎上,經技術
經濟比較確定。
2土堤加高在場地受限制時,可采取在土堤頂建防浪墻的方
式加高。
3對新老堤的結合部位及穿堤建筑物與堤身連接的部位應
進行專門設計,經核算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取改建或加固措施。
4土堤擴建宜選用與原堤身土料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土料。
當土料特性差別較大時,應增設反濾過渡層(段)。擴建選用土料
的填筑標準,應按本規范執行,原堤身填筑標準不滿足本規范要求
時,應進行加固。
5堤岸防護工程的加高應對其整體穩定和專用斷面強度進行核
算,不能滿足要求時,應結合加高進行加固。
5.3穿堤、跨堤建筑物
5.3.1與城市防洪堤防(墻)交叉的涵洞、涵閘、交通閘等穿堤建
筑物,不得影響堤防安全、防洪運用和管理,多沙江河淤積嚴重河
段堤防上的穿堤建筑物設計,應分析并計入設計使用年限內江河
淤積的影響。
5.3.2穿堤涵洞和涵閘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涵洞(閘)位置應根據水系分布和地物條件研究確定,其軸
線與堤防宜人人文庫正交。根據需要,也可與溝渠水流方向一致與堤防斜
交,交角不宜小于60°。
2涵洞(閘)凈寬應根據設計過流能力確定,單孔凈寬不宜大
于5m。
3控制閘門宜設在臨江河側涵洞出口處。
4涵洞(閘)地下輪廓線布置,應滿足滲透穩定要求。與堤防
連接應設置截流環或刺墻等,滲流出口應設置反濾排水。
·17·
5涵洞長度為15m~30m時,其內徑(或凈高)不宜小于
1.0m;涵洞長度大于30m時,其內徑不宜小于1.25m。涵洞有檢
修要求時,凈高不宜小于1.8m,凈寬不宜小于1.5m。
6涵洞(閘)進、出口段應采取防護措施。涵洞(閘)進、出口
與洞身連接處宜做成圓弧形、扭曲面或八字形,平面擴散角宜為
7°~12°。
7洞身與進出口導流翼墻及閘室連接處應設變形縫,洞身縱
向長度不宜大于8m~12m。位于軟土地基上且洞身較長時,應分
析并計入縱向變形的影響。
8涵洞(閘)工作橋橋面高程不應低于江河設計水位加波浪
高度和安全超高,并應滿足閘門檢修要求。
5.3.3防洪堤防(墻)與道路交叉處,路面低于河道設計水位需要
設置交通閘時,交通閘應符合下列要求:專用
1閘址應根據交通要求,結合地形、地質、水流、施工、管理,
以及防汛搶險等因素,經綜合比較確定。
2閘室布置應滿足抗滑、抗傾覆、滲流穩定以及地基承載力
等的要求。
3閘孔尺寸應根據交通運輸、閘門形式、防洪要求等因素確
定。底板高程應根據防汛搶險和交通要求綜合確定。
4交通閘應設閘門控制。閘門形式和啟閉設施,應根據交通
閘的具體情況按下列要求選擇:
1)閘前水深較大、孔徑較小,關門次數相對較多的交通閘可
采用人人文庫一字形閘門。
2)閘前水深較大、孔徑也較大,關門次數相對較多的交通閘
可采用人字形閘門。
3)閘前水深較小、孔徑較大,關門次數相對較多的交通閘可
采用橫拉閘門。
4)閘前水位變化緩慢,關門次數較少,閘門孔徑較小的交通
閘可采用疊梁閘門。
·18·
5.4地基處理
5.4.1當地基滲流、穩定和變形不能滿足安全要求時,應進行
處理。
5.4.2對埋藏較淺的薄層軟弱黏土層宜挖除;當埋藏較深、厚度
較大難以挖除或挖除不經濟時,可采用鋪墊透水材料、插塑料排水
板加速排水,或在背水側堤腳外設置壓載、打排水井等方法進行加
固處理。
5.4.3淺層透水堤基宜采用黏土截水槽或其他垂直防滲措施截
滲;相對不透水層埋藏較深、透水層較厚且臨水側有穩定灘地的地
基宜采用鋪蓋防滲形式;深厚透水堤基,可設置黏土、土工膜、混凝
土、瀝青混凝土等截滲墻或采用灌漿帷幕處理,截滲墻可采用全封
閉、半封閉或懸掛式。專用
5.4.4多層透水堤基,可采用在堤防背水側加蓋重、開挖排水減
壓溝或打排水減壓井等措施處理,蓋重應設反濾體和排水體。各
項處理措施可單獨使用,也可結合使用。
5.4.5對判定堤基可能有液化的土層,宜挖除后換填非液化土。
挖除困難或不經濟時,應采用人工加密措施,使之達到與設計地震
烈度相適應的緊密狀態。對淺層可能液化的土層宜采用表面振動
壓密或強夯,對深層可能液化的土層宜采用振沖、強夯等方法
加密。
5.4.6穿堤人人文庫建筑物地基處理措施應與堤基處理措施相銜接。
·19·
6海堤工程
6.1一般規定
6.1.1海堤應依據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及城市總體規劃、城市防
洪規劃等規劃設置。
6.1.2海堤堤線布置應符合治導線規劃、岸線規劃要求,并應根
據河流和海岸線變遷規律,結合現有工程及擬建建筑物的位置、地
形地質、施工條件及征地拆遷、生態與環境保護等因素,經綜合比
較確定。
6.1.3海堤工程的形式應根據堤段所處位置專用的重要程度、地形地
質條件、筑堤材料、水流及波浪特性、施工條件,結合工程管理、生
態環境和景觀等要求,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綜合分析確定。堤線較
長或水文、地質條件變化較大時,宜分段選擇適宜的形式,不同形
式之間應進行漸變銜接處理。
6.2堤身設計
6.2.1海堤堤身斷面可采用斜坡式、直立式或混合式。風浪較大
的堤段宜采用斜坡式斷面;中等以下風浪、地基較好的堤段宜采用
直立式斷面;灘涂較低,風浪較大的堤段,宜采用帶有消浪平臺的
混合式或斜人人文庫坡式斷面。
6.2.2堤頂高程應根據設計高潮(水)位、波浪爬高及安全加高按
下式計算確定:
Zp=Hp+RF+A(6.2.2)
式中:Zp———設計頻率的堤頂高程(m);
Hp———設計頻率的高潮(水)位(m);
RF———按設計波浪計算的頻率為F的波浪爬高值,海堤允
·20·
許部分越浪時F=13%,不允許越浪時F=2%(m);
A———安全加高(m),按表6.2.2的規定選用。
表6.2.2堤頂安全加高
海堤工程級別12345
不允許越浪A(m)1.00.80.70.60.5
允許部分越浪A(m)0.50.40.40.30.3
6.2.3海堤按允許部分越浪設計時,堤頂高程按本規范公式
(6.2.2)計算后,還應進行越浪量計算,允許越浪量不應大于
0.02m3/(s·m)。
6.2.4當海堤堤頂臨海側設有穩定、堅固的防浪墻時,堤頂高程
可算至防浪墻頂面,不計防浪墻高度的堤身頂面高程應高出設計
高潮(水)位,高差是累計頻率為1%的波高的0專用.5倍。
6.2.5堤路結合的海堤,按允許部分越浪設計時,在保證海堤自
身安全及堤后越浪水量排泄暢通的前提下,堤頂超高可不受本規
范第6.2.2條~第6.2.4條規定的限制,但不計防浪墻高度的堤
頂高程仍應高出設計高潮(水)位0.5m。
6.2.6海堤設計堤頂高程應預留沉降超高。預留沉降超高值
應根據堤基、堤身土質及填筑密度等因素按有關規定分析計算
確定。
6.2.7海堤堤頂寬度應根據堤身安全、防汛、管理、施工、交通等
要求,依據海堤工程級別按表6.2.7的規定選定。
人人文庫表6.2.7海堤堤頂寬度
海堤工程級別123~5
堤頂寬度(m)≥5≥4≥3
6.2.8海堤堤身設計邊坡應根據堤身結構、堤基條件及筑堤材
料、堤高等條件,經穩定計算分析確定。初步擬定時可按表6.2.8
的規定選用。
·21·
表6.2.8海堤設計邊坡
海堤堤型臨海側坡比背海側坡比
水上:
斜坡式1∶1.5~1∶3.51∶1.5~1∶3
水下:海泥摻砂
直立式1∶0.1~1∶0.5
1∶5~1∶10
混合式按斜坡式和陡墻式
砂壤土1∶5~1∶7
6.2.9海堤堤身填筑應密實,堤身土體與護面之間應設置反
濾層。
6.2.10海堤工程防滲體應根據防滲要求布設,防滲體尺寸應結
合防滲、施工和構造要求經計算確定。堤身防滲體頂部高程應高
于設計高潮(水)位0.5m。
6.2.11堤身護坡的結構、材料應堅固耐久,應因地制宜、就地取
材、經濟合理、便于施工和維修。專用
6.2.12海堤堤身應進行整體抗滑穩定、滲透穩定及沉降等計算,
防浪墻還應進行抗傾覆穩定及地基承載力計算,計算方法應符合
現行國家標準《堤防工程設計規范》GB50286的相關規定。
6.3堤基處理
6.3.1堤基處理應根據海堤工程級別、地質條件、堤高、穩定要
求、施工條件等選擇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處理方案。
6.3.2建于軟土地基上的海堤工程,可采用換填砂墊層、鋪設土
工織物、設鎮壓平臺、排水預壓、爆炸擠淤及振沖碎石樁等措施進
行堤基處理人人文庫。
6.3.3厚度不大的軟土地基,可用換填砂墊層的措施加固處理,
也可采用在地面鋪設水平墊層(包括砂、碎石排水墊層及土工織
物、土工格柵)堆載預壓固結法加固處理。
6.3.4在軟土層較厚的地基上填筑海堤,可采用填筑鎮壓平臺措
施處理地基。鎮壓平臺的寬度及厚度,應由穩定分析計算確定。
堤身高度較大時,可采用多級鎮壓平臺。
·22·
6.3.5在淤泥層較厚的地基上筑堤時,可采用鋪設土工織物、土
工格柵措施加固處理。土工織物、土工格柵材料的強度、定著長度
以及與堆土及基礎地基間的摩擦力等指標,應滿足設計要求。
6.3.6軟弱土或淤泥深厚的地基,可采用豎向排水預壓固結法加
固處理。豎向排水通道材料可采用塑料排水板或砂井。
6.3.7淤泥質地基也可采用爆炸擠淤置換法進行地基置換處理。
6.3.8重要的堤段或采用其他堤基處理方法難以滿足要求的堤
段,可采用振沖碎石樁等方法進行堤基加固處理。
專用
人人文庫
·23·
7河道治理及護岸(灘)工程
7.1一般規定
7.1.1治理流經城市的江河河道,應以防洪規劃、城市總體規劃
為依據,統籌防洪、蓄水、航運、引水、景觀和岸線利用等要求,協調
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等各方面的關系,全面規劃、綜合治理。
7.1.2確定河道治導線,應分析研究河道演變規律,順應河勢,上
下游呼應、左右岸兼顧。
7.1.3河道治理工程布置應利于穩定河勢,并應根據河道特性,
分析河道演變趨勢,因勢利導選定河道治理工程專用措施,確定工程總
體布置,必要時應以模型試驗驗證。
7.1.4橋梁、渡槽、管線等跨河建筑物軸線宜與河道水流方向正
交,建筑物的跨度和凈空應滿足泄洪、通航等要求。
7.2河道整治
7.2.1城市河道整治應收集水文、泥沙、河床質和河道測量資料,
分析水沙特性,研究河道沖淤變化及河勢演變規律,預測河道演變
趨勢及對河道治理工程的影響。
7.2.2城市河道綜合整治措施應適應河勢發展變化趨勢,利于維
護和促進河道人人文庫穩定。
7.2.3河道整治工程堤防及護岸形式、布置應與城市建設風格一
致,與城市環境景觀相協調。
7.2.4護岸工程布置不應侵占行洪斷面,不應抬高洪水位,上下
游應平順銜接,并應減少對河勢的影響。
7.2.5護岸形式應根據河流和岸線特性、河岸地質、城市建設、環
境景觀、建筑材料和施工條件等因素研究選定,可選用坡式護岸、
·24·
墻式護岸、板樁及樁基承臺護岸、順壩和短丁壩護岸等。
7.2.6護岸穩定分析應包括下列荷載:
1自重及其頂部荷載;
2墻前水壓力、冰壓力和被動土壓力與波吸力;
3墻后水壓力和主動土壓力;
4船舶系纜力;
5地震力。
7.2.7水深、風浪較大且河灘較寬的河道,宜設置防浪平臺,并宜
栽植一定寬度的防浪林。
7.3坡式護岸
7.3.1建設場地允許的河段,宜選用坡式護岸。坡式護岸可采用
拋石、干砌石、漿砌石、混凝土和鋼筋混凝土板專用、預制混凝土塊、連
鎖板塊、模袋混凝土等結構形式。護岸結構形式的選擇,應根據流
速、波浪、岸坡土質、凍結深度以及場地條件等因素,結合城市建設
和景觀要求,經技術經濟比較選定。當岸坡高度較大時,宜設置戧
臺及上、下護岸的臺階。
7.3.2坡式護岸的坡度和厚度,應根據岸坡坡度、岸坡土質、流
速、風浪、冰凍、護砌材料和結構形式等因素,經穩定和防沖分析計
算確定。
7.3.3水深較淺、淹沒時間不長、非迎流頂沖的岸坡,宜采用草或
草與灌木結合形式的生物護岸,草和灌木的品種,根據岸坡土質和
當地氣候條件人人文庫選擇。
7.3.4干砌石、漿砌石和拋石護坡材料,應采用堅硬未風化的石
料。砌石下應設墊層、反濾層或鋪土工織物。
7.3.5漿砌石、混凝土和鋼筋混凝土板等護坡應設置縱向和橫向
變形縫。
7.3.6坡式護岸應設置護腳,護腳埋深宜在沖刷線以下0.5m。
施工困難時可采用拋石、石籠、沉排、沉枕等護底防沖措施。重要
·25·
堤段拋石宜增拋備填石。
7.4墻式護岸
7.4.1受場地限制或城市建設需要可采用墻式護岸。
7.4.2各護岸段墻式護岸具體的結構形式,應根據河岸的地形
地質條件、建筑材料以及施工條件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選
定,可采用衡重式護岸、空心方塊及異形方塊式護岸或扶壁式護
岸等。
7.4.3采用墻式護岸,應查清地基地質情況。當地基地質條件較
差時,應進行地基加固處理,并應在護岸結構上采取適當的措施。
7.4.4墻式護岸基礎埋深不應小于1.0m,基礎可能受沖刷時,應
埋置在可能沖刷深度以下,并應設置護腳。
7.4.5墻基承載力不能滿足要求或為便于施工專用時,可采用開挖或
拋石建基。拋石厚度應根據計算確定,砂卵石地基不宜小于
0.5m,土基不宜小于1.0m。拋石寬度應滿足地基承載力的要求。
7.4.6墻式護岸沿長度方向在下列位置應設變形縫:
1新舊護岸連接處;
2護岸高度或結構形式改變處;
3護岸走向改變處;
4地基地質條件差別較大的分界處。
7.4.7混凝土及漿砌石結構相鄰變形縫間的距離宜為10m~
15m,鋼筋混凝土結構宜為15m~20m。變形縫寬20mm~50mm,
并應做成上人人文庫下垂直通縫,縫內應填充彈性材料,必要時宜設止水。
7.4.8墻式護岸的墻身結構應根據荷載等情況進行下列計算:
1抗傾覆穩定和抗滑穩定;
2墻基地基應力和墻身應力;
3護岸地基埋深和抗沖穩定。
7.4.9墻式護岸應設排水孔,并應設置反濾。對擋水位較高、墻
后地面高程又較低的護岸,應采取防滲透破壞措施。
·26·
7.5板樁式及樁基承臺式護岸
7.5.1地基軟弱且有港口、碼頭等重要基礎設施的河岸段,宜采
用板樁式及樁基承臺式護岸,其形式應根據荷載、地質、岸坡高度
以及施工條件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7.5.2板樁宜采用預制鋼筋混凝土結構。當護岸較高時,宜采用
錨碇式鋼筋混凝土板樁。鋼筋混凝土板樁可采用矩形斷面,厚度
應經計算確定,但不宜小于0.15m;寬度應根據打樁設備和起重設
備能力確定,可采用0.5m~1.0m。
7.5.3板樁打入地基的深度,應滿足板樁墻和護岸整體抗滑穩定
要求。
7.5.4有錨碇結構的板樁,錨碇結構應根據錨碇力、地基土質、施
工設備和施工條件等因素確定。專用
7.5.5板樁式護岸整體穩定可采用瑞典圓弧滑動法計算。
7.5.6樁基承臺和臺上護岸結構形式,應根據荷載和運行要求,
進行穩定分析驗算,經技術經濟比較,結合環境要求確定。
7.6順壩和短丁壩護岸
7.6.1受水流沖刷、崩塌嚴重的河岸,可采用順壩或短丁壩保灘
護岸。
7.6.2通航河道、河道較窄急彎沖刷河段和以波浪為主要破壞力
的河岸,宜采用順壩護岸。受潮流往復作用、崩岸和沖刷嚴重且河
道較寬的河人人文庫段,可輔以短丁壩群護岸。
7.6.3順壩和短丁壩護岸應設置在中枯水位以下,應根據河流流
勢布置,與水流相適應,不得影響行洪。短丁壩不應引起流勢發生
較大變化。
7.6.4順壩和短丁壩的壩型選擇應根據水流速度的大小、河床土
質、當地建筑材料以及施工條件等因素綜合分析選定。
7.6.5順壩和短丁壩應做好壩頭防沖和壩根與岸邊的連接。
·27·
7.6.6短丁壩護岸宜成群布置,壩頭連線應與河道治導線一致;
短丁壩的長度、間距及壩軸線的方向,應根據河勢、水流流態及河
床沖淤等情況分析計算確定,必要時應以河工模型試驗驗證。
7.6.7丁壩壩頭水流紊亂,受沖擊力較大時,宜采用加大壩頂寬
度、放緩邊坡、擴大護底范圍等措施進行加固和防護。
專用
人人文庫
·28·
8治澇工程
8.1一般規定
8.1.1治澇工程設計,應以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防洪規劃為依
據,與城市防洪(潮)工程相結合,與城市排水系統相協調。
8.1.2治澇工程設計,應根據城市可持續發展和居民生活水平逐
步提高的要求,統籌兼顧、因地制宜地采取綜合治理措施。
8.1.3缺水城市應保護和合理利用雨水資源,發揮工程的綜合
效益。
8.1.4治澇工程設計應節約用地,并與市政工程建設專用相結合,建
筑物設計與城市建筑風格相協調。
8.2工程布局
8.2.1治澇工程布局,應根據城市的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澇災成
因、治理現狀和市政建設發展要求,與防洪(潮)工程總體布局綜合
分析,統籌規劃,截、排、蓄綜合治理。
8.2.2治澇工程應根據城市地形條件、水系特點、承泄條件、原有
排水系統及行政區劃等進行分區、分片治理。
8.2.3治澇工程布局,應充分利用現有河道、溝渠等將澇水排入
承泄區,充分人人文庫利用現有湖泊、洼地滯蓄澇水。
8.2.4城區有外水匯入時,可結合防洪工程布局,根據地形、水系
將部分或全部外水導至城區下游。
8.2.5排澇工程布局應自排與抽排相結合,有自排條件的地區,
應以自排為主;受洪(潮)水頂托、自排困難的地區,應設擋洪(潮)
排澇水閘,并設排澇泵站抽排。
8.2.6承泄區的設計水位,應根據承泄區來水與澇水遭遇規律合
·29·
理確定。
8.3排澇河道設計
8.3.1排澇河道布置應根據地形、地質條件、河網與排水管網分
布及承泄區位置,結合施工條件、征地拆遷、環境保護與改善等因
素,經過技術經濟比較,綜合分析確定。
8.3.2排澇河道的規模和控制點設計水位,應根據排澇要求確
定。縱坡、橫斷面等應進行經濟技術比較選定。兼有多種功能的
排澇河道,設計參數應根據各方面要求,綜合分析確定。
8.3.3開挖、改建、拓浚城市排澇河道,應排水通暢,流態平穩,各
級排澇河道應平順連接。受條件限制,河道不宜明挖的,可用管
(涵)銜接。
8.3.4利用現有河道排澇,宜保持河道的自然專用風貌和功能,并為
改善河流生態與沿岸環境創造條件。
8.3.5主城區的排澇河道,可根據排澇及城市建設要求進行防
護,并與城市建設相協調;非主城區且無特殊要求的排澇河道,可
保持原河床形態或采用生物護坡。
8.4排澇泵站
8.4.1排澇泵站的規模,應根據城市排澇要求,按照近期與遠期、
自排與抽排、排澇與引水相結合的原則,經綜合分析確定。
8.4.2排澇泵站站址,應根據排澇規劃、泵站規模、運行特點和綜
合利用要求人人文庫,選擇在利于排水區澇水匯集、靠近承泄區、地質條件
好、占地少、有利施工、方便管理的地段。
8.4.3排澇泵站的布置,應根據泵站功能和運用要求進行,單一
排澇任務的泵站可采用正向進水和正向出水的方式,有排澇、引水
要求的,宜采用排、引結合的形式。排澇泵站布置應符合下列
規定:
1泵站引渠的線路,應根據選定的取水口及泵房位置,結合
·30·
地形地質條件布置。引渠與進水前池,應水流順暢、流速均勻、池
內無渦流。
2泵站進出水流道形式,應根據泵型、泵房布置、泵站揚程、
出水池水位變化幅度等因素,綜合分析確定。
3出水池的位置應結合站址、管線的位置,選擇在地形條件
好、地基堅實穩定、滲透性小、工程量小的地點。
4泵房外出水管道的布置,應根據泵站總體布置要求,結合
地形、地質條件確定。
8.4.4泵站應進行基礎的防滲和排水設計,在泵站高水側應結合
出水池布置防滲設施,在低水側應結合前池布置排水設施;在左右
兩側應結合兩岸連接結構設置防滲刺墻、板樁等,增加側向防滲
長度。
8.4.5泵房與周圍房屋和公共建筑物的距離專用,應滿足城市規劃、
消防和環保部門的要求,造型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做到適用、經
濟、美觀。泵房室外地坪標高應滿足防洪的要求,入口處地面高程
應比設計洪水位高0.5m以上;當不能滿足要求時,可設置防洪設
施。泵房擋水部位頂部高程不應低于設計或校核水位加安全
超高。
人人文庫
·31·
9防洪閘
9.1閘址和閘線的選擇
9.1.1閘址應根據其功能和運用要求,綜合分析地形、地質、水
流、泥沙、潮汐、航運、交通、施工和管理等因素,結合城市規劃與市
政工程布局,經技術經濟比較選定。
9.1.2閘址應選擇在水流流態平順,河床、岸坡穩定的河段。泄
洪閘、排澇閘宜選在河段順直或截彎取直的地點;分洪閘應選在被
保護城市上游,且河岸基本穩定的彎道凹岸頂點稍偏下游處或
直段。專用
9.1.3閘址地基宜地層均勻、壓縮性小、承載力大、抗滲穩定性
好,有地質缺陷、不滿足設計要求時,地基應進行加固處理。
9.1.4攔河閘的軸線宜與所在河道中心線正交,其上、下游
河道的直線段長度不宜小于水閘進口處設計水位水面寬度
的5倍。
9.1.5分洪閘的中心線與主干河道中心線交角不宜超過30°,位
于彎曲河段宜布置在靠河道深泓一側,其方向宜與河道水流方向
一致。
9.1.6泄洪閘、排澇閘的中心線與主干河道中心線的交角不宜超
過60°,下游人人文庫引河宜短且直。
9.1.7防潮閘閘址應根據河口河道和海岸(灘)水流、泥沙情況、
沖淤特性、地質條件等,經多方面分析研究選擇。防潮閘閘址宜選
在河道入海口處的順直河段,其軸線宜與河道水流方向垂直。重
要的防潮閘閘址確定,必要時應進行模型試驗檢驗。
9.1.8水流流態、泥砂問題復雜的大型防洪閘閘址選擇,應進行
水工模型試驗驗證。
·32·
9.2工程布置
9.2.1閘的總體布置應結構簡單、安全可靠、運用方便,并應與城
市景觀、環境美化相結合。
9.2.2閘的形式應根據其功能和運用要求合理選擇。有通航、排
冰、排漂要求的閘,應采用開敞式;設計洪水位高于泄洪水位,且無
通航排漂要求的閘,可采用胸墻式,對多泥沙河流宜留有排沙孔。
9.2.3閘底板或閘坎高程,應根據地形、地質、水流條件,結合泄
洪、排澇、排沙、沖污等要求確定,并結合堰型、門型選擇,經技術經
濟比較合理選定。
9.2.4閘室總凈寬應根據泄流規模、下游河床地質條件和安全泄
流的要求,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閘室總寬度應與上、下游河道
相適應,不應過分束窄河道。專用
9.2.5閘孔的數量及單孔凈寬,應根據防洪閘使用功能、閘門形
式、施工條件等因素確定。閘的孔數較少時,宜用單數孔。
9.2.6閘的閘頂高程不應低于岸(堤)頂高程;泄洪時不應低于設
計洪水位(或校核洪水位)與安全超高之和;擋水時不應低于正常
蓄水位(或最高擋水位)加波浪計算高度與相應安全超高之和,并
宜結合下列因素留有適當裕度:
1多泥沙河流上因上、下游河道沖淤變化引起水位升高或降
低的影響;
2軟弱地基上地基沉降的影響;
3水閘人人文庫兩側防洪堤堤頂可能加高的影響。
9.2.7閘與兩岸的連接,應保證岸坡穩定和側向滲流穩定,有利
于改善水閘進、出水水流流態,提高消能防沖效果、減輕邊荷載的
影響。閘頂應根據管理、交通和檢修要求,修建交通和檢修橋。
9.2.8閘上、下翼墻宜與閘室及兩岸岸坡平順連接,上游翼墻長
度應長于或等于鋪蓋長度,下游翼墻長度應長于或等于消力池長
度。下游翼墻的擴散角宜采用7°~12°
·33·
9.2.9翼墻分段長度應根據結構和地基條件確定,建筑在堅實地
基上的翼墻分段長度可采用15m~20m,建筑在松軟地基上的翼
墻分段長度可適當減短。
9.2.10閘門形式和啟閉設施應安全可靠,運轉靈活,維修方便,
可動水啟閉,并應采用較先進的控制設施。
9.2.11防滲排水設施的布置,應根據閘基地質條件、水閘上下游
水位差等因素,結合閘室、消能防沖和兩岸連接布置綜合分析確
定,形成完整可靠的防滲排水系統。
9.2.12閘上、下游的護岸布置,應根據水流狀態、岸坡穩定、消能
防沖效果以及航運、城建要求等因素確定。
9.2.13消能防沖形式,應根據地基情況、水力條件及閘門控制運
用方式等因素確定,宜采用底流消能。
9.2.14地基為高壓縮、松軟的地層時,應根專用據基礎情況采用換
基、振沖、強夯、樁基等措施進行加固處理,有條件時也可采用插塑
料排水板或預壓加固措施等。
9.2.15對位于泥質河口的防潮閘,應分析閘下河道泥沙淤積規
律和可能淤積量,采取防淤、減淤措施。對于存在攔門沙的防潮閘
河口,應研究攔門沙位置變化對河道行洪的影響。
9.3工程設計
9.3.1防潮閘的泄流能力應按偏于不利的潮位,依據現行行業標
準《水閘設計規范》SL265的泄流公式計算,并應采用閘下典型潮
型進行復核人人文庫。閘頂高程應滿足泄洪、蓄水和擋潮工況的要求。
9.3.2防潮閘設計應滿足閘感潮啟閉的運行特性要求,對多孔水
閘,閘門啟閉應采用對稱、逐級、均步啟閉方式。
9.3.3防潮閘門型宜采用平板鋼閘門,在有減少啟閉容量、降低
機架橋高度要求時可采用上、下雙扉門。
9.3.4防洪閘護坦、消力池、海漫、防沖槽等的設計應按水力計算
確定。
·34·
9.4水力計算
9.4.1防洪閘單寬流量,應根據下游河床土質,上、下游水位差、
尾水深度、河道和閘室寬度比等因素確定。
9.4.2閘下消能設計應根據閘門運用條件,選用最不利的水位和
流量組合進行計算。
9.4.3海漫的長度和防沖槽埋深,應根據河床地質、海漫末端的
單寬流量和水深等因素確定。
9.5結構與地基計算
9.5.1閘室、岸墻和翼墻應進行強度、穩定和基底應力計算,其強
度、穩定安全系數和基底應力允許值應滿足有關標準的規定。
9.5.2當地基為軟弱土或持力層范圍內有軟弱專用夾層時,應進行整
體穩定驗算。對建在復雜地基上的防洪閘的整體穩定計算,應進
行專門研究。
9.5.3防潮閘應采取分層綜合法計算其最終沉降量。
9.5.4防洪閘應避免建在軟硬不同地基或地層斷裂帶上,難以避
開時必須采取防止不均勻沉降的工程措施。
人人文庫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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