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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目錄TOC\o"1-2"\h\z\u摘要 IAbstract II引言 11高空拋物行為刑事責任主觀要件概述 31.1高空拋物行為刑事責任主觀要件概念 31.2關于高空拋物行為入“刑”主觀要件的研究現狀 42追究高空拋物行為刑事責任 62.1高空拋物行為之刑事責任 62.2主觀要件取證困難的主要原因 83高空拋物行為之刑事責任主觀要件認定規則 103.1高空拋物行為入“刑”主觀要件認定困難的解決 103.2高空拋物行為之刑事責任主觀要件研究地發展 12結論 14參考文獻 15致謝 17摘要法律作為社會規范之一,是最低限度的倫理道德,應該發揮最后保護底線的作用。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對一般人高空拋物行為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認定規則仍是概括不具體。認定規則難以較好解決現實困難,司法實踐需要為現實提供可操作的裁判規則。根據眾多相關司法案例表明,主要需解決兩方面問題。其一,就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違法高空拋物行為,判斷高空拋物行為是否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也就是該行為是否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而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二,對于客觀上已經達到了相當的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的高空拋物行為,行為人在實施高空拋物行為過程中,其罪過是主觀故意還是過失,是間接故意和過失致人死亡。而這些問題最后基本落腳在證據的取得上,所以應當通過進一步細化法律適用規則來處理,主要有兩方向來提供解決方案,一方面通過現代科技的應用促進取證規則完善。另一方面,加強對司法機關的監督以及強化其取證責任。以此緩解因取證難度巨大而導致司法機關面對此類案件往往傾向民事處理的“路徑依賴”,這樣不僅沒有解決矛盾反而強化社會矛盾。關鍵詞:主觀;客觀;故意;司法;認定規則
AbstractAsoneofthesocialnorms,lawistheminimumofethicsandmorality,andshouldplaytheroleofprotectingthebottomline.Inthecourseofjudicialpractice,therulesforthedeterminationofwhethertheaveragepersonshouldbearcriminalresponsibilityforthrowingobjectsfromheightarestillgeneralandnotspecific.Itisnecessarytoprovidepracticalrulesofadjudicationforjudicialpractice.Nowadays,Itisahardproblemtosolvethepracticaldifficultieswiththerulesofcognizance.Accordingtosomerelevantjudicialcases,therearetwomainproblemstobesolved.First,itmayendangertheillegalhigh-altitudethrowingbehavioroftheunspecifiedmajorityofpeople,andjudgewhetherthehigh-altitudethrowingbehaviorhasserioussocialharm,thatis,whetheritseriouslyendangerspublicsafety.Secondly,forthehigh-altitudeprojectilethrowingbehaviorwhichobjectivelyhasreachedconsiderablesocialharmfulnessandpersonaldanger,theactor'sfaultintheprocessofcarryingouttheprojectilethrowingbehaviorissubjectiveintentionorfault,anditisindirectintentionandfaultthatcausepeople'sdeath.Theseproblemsshouldbedealtwithbyfurtherrefiningtheapplicablerulesoflaw.Solutionsshouldbeprovidedintwodirections.Ontheonehand,theperfectionofforensicsrulesshouldbepromotedthroughtheapplicationofmodernscienceandtechnology.Ontheotherhand,strengthenthesupervisionofthejudicialorgansandstrengthentheirresponsibilityforobtainingevidence.Inthisway,the"pathdependence"thatjudicialorganstendtodealwithcivilcasesinthefaceofsuchcasesduetothehugedifficultyinobtainingevidencecanbealleviated,whichnotonlyfailstosolvethecontradictionsbutalsostrengthensthesocialcontradictions.Keywords:subjective;objective;deliberately;the
justice;
cognizance
rule引言人群高度密集化是現代城市基本特征,高空拋物行為不再僅僅只是個人行為,更時刻危及許多公民的生命和財產法益。在《侵權責任法》的內容中,對高空拋物、高空墜物的民事責任作了一定的規定。在民事關系方面,主要體現在《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高空拋物、高空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條例旨在追究物主、管理人、使用人的民事侵權責任。但在刑事司法領域,根據刑法四要件犯罪構成體系,高空拋物行為符合以下條件的,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第二,主觀上,演員對高空拋物造成的損害持放任自流甚至追逐的態度。三是客觀上實施了自上而下的違法投擲行為。第四,高空拋物對不同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甚至可能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以往在傳統學界上乃至司法機關以及社會公眾各界的重點都放在了高空拋物的民事侵權責任研究上,而忽視了對此類行為的刑法規范。但近年來,根據越來越多的相關司法案例表明,此類案件如何區分主觀故意和過失,主觀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間接故意殺人和過失致人死亡等才是實踐中最亟待解決的問題。在國外此類案件的刑事規制問題,也早已有或多或少的應對解決,尤其是在一眾早期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例如美國就有高空拋物即使沒有造成危害結果仍要承擔刑事責任規定。這些國家有一主要特征,其城市化歷史相對其他后發國家多較長,因此高空拋物行為引發的刑事案件由來已久,因此此類案件的法律實踐更為豐富,值得后發展中國家借鑒。所以實際上,對于我國高空拋物這一城市病的法律實踐,應當一改以往為緩解社會矛盾,節約司法資源等角度出發而引起的“重民輕刑”的問題,重視刑法的指引評價作用。因此,把眼光投入到此次最高法《意見》中所涉及法律適用規則部分上,其內容過于籠統,但不意味著意見內容沒有實踐意義,因為最高法作為最高司法審判機關,由于上位性最高性,抽象性同時意味具有普遍適用性,而不至于嚴重抑制基層司法機關及人員的自由裁量權。但單靠意見的確未能為司法實踐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指引。主觀要件的認定在高空拋物行為入“刑”司法過程中起關鍵作用,因此需要另起一份側重在主觀要件的認定規則意見。例如,意見中對高空拋物可能致使的刑事犯罪進行概括的意見指導,但審判實踐中究竟應當如何判斷高空拋物行為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數人因而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核心特征,高空拋物行為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等關鍵問題,這份意見都未涉及。因此要強化意見對司法的實踐指導作用應當具體規定法律適用部分,為偵查機關提供更可行的意見內容,也為司法審判提供更符合現實情況的指導。”所以早在立法環節,立法人員應積極聽取一線司法人員案件處理困難,經驗所得,同時適當聽取法學研究人員的建議,回應廣泛人民群眾的呼聲,重視科學技術手段的應用,進一步細化法律適用規則,將適用規則從法律規范和法律事實兩方面緊密結合,以應對嚴峻現實以及司法實踐困難。在社會綜合治理方面,應當推進社區法律教育宣傳的預防與立案偵查的懲罰并進。軟硬兼施,從居民自身主觀認識教育出發再到刑事處罰環節落腳。綜合來看,完善高空拋物刑事責任主觀要件認定規則以達到通過法律規范的完善以打擊此類犯罪以及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目的,能夠極大緩解緊張的社區關系,阻止矛盾不斷激化。法學理論應當積極回應現實呼應,包括了科學技術的進步。加大監控技術應用合作,完善新條件成熟后的法律適用過程以免出現機械司法阻礙了新技術的運用可能。最后在沒有監控設備情形下刑事偵查難度,挫傷受害方維權積極性,因此可以在未來研究方向探討加大檢控方舉證責任的可能,在高空拋物行為危險性巨大但受害人相對極為弱勢的情況下,對立法保護傘做一定傾向加大強勢司法機關的舉證責任,這也許是科學技術外的有效措施。1高空拋物行為刑事責任主觀要件概述1.1高空拋物行為刑事責任主觀要件概念1.1.1高空拋物侵權行為概念高空拋物侵權行為指對物品負有管理責任的行為人從高空拋下物品,致使物品從高處掉落在公共場所,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行為。注意其中物品并不只是生活中狹義的物品,例如寵物等活物亦在此列[[][]朱忠保.“高空拋物”入刑,守護“頭頂上的安全”[N]濟南日報,2019(11):21.1.2高空拋物行為刑事責任概念高墜導致傷害的民事賠償問題,《侵權責任法》已有規定,不再贅述。高空拋物行為之刑事責任是該類行為造成人身損害或重大財物損失等嚴重后果,以至于追究其犯罪和以及刑事責任[[]方新軍.侵權責任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24]。就《意見》內容顯示,該類行為目前可能該當罪名主要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及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在高速發展的現代社會,常常發生高空拋物事件已經成為一種新類型的城市“病”,在如今高樓林立,人均生活空間不斷被壓縮的城市社區中,這樣的行為更直接是破壞公共場所的正常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古有云:“[]方新軍.侵權責任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241.1.3高空拋物行為刑事責任主觀要件概念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態度的行為危及社會及其有害的結果。主觀要件對高空投擲行為的“處罰”指的是放任甚至追求高空投擲所造成的損害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觀態度[[]石經海.刑事疑難案例事務教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71]。當然,這種追求和自由放任的態度不是一般來說,高空拋物人們不追求的心理造成傷害,但是從刑法理論,行為人應該意識到可能發生有害的結果,并允許這種危害結果發生,它構成間接故意,雖然不是直接的意圖,但也屬于意圖。如果高空拋物行為人意識到危害結果是不可避免或極為[]石經海.刑事疑難案例事務教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711.2關于高空拋物行為入“刑”主觀要件的研究現狀1.2.1高空拋物行為入“刑”主觀要件研究困難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對一般人高空拋物行為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認定規則仍然是混亂的,簡單的。1.無法應付因現實生活的紛繁復雜而導致的高空拋物行為多樣性,必然要求主觀要件的裁判規則不能是單一維度的,也勢必要求從主客方面多個方面進行理論研究。2.目前高空拋物行為入“刑”的研究文獻較少,關于入“刑”主觀要件理論的研究更是寥寥無幾。這也直接致使理論研究需要從司法實踐出發結合經驗和多種基本研究方法來進行主管要件的理論研究。3.該當主觀要件常常是通過主觀和客觀條件進行認定是否該當,因此客觀要素的收集和綜合分析就顯得格外重要,但目前的科學技術水平以及公共治理水平甚至是高空拋物發生的隨機性都給客觀要素的厘清帶來了困難。因此就目前的情況來說,司法過程中的主觀要件認定規則仍然沒有解決現實困難,沒有為司法實踐提供可操作的現實的裁判規則。1.2.2高空拋物行為入“刑”主觀要件研究目的目前主要急需解決的問題是高空拋物行為入“刑”的主觀要件的判斷即對于客觀上已經達到了相當的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的高空拋物行為,如何區分主觀故意和過失,主觀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間接故意殺人和過失致人死亡等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李江蓉,黎乃忠.高空向公共場所拋物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認定[N].人民司法,2015(10):22追究高空拋物行為刑事責任2.1高空拋物行為之刑事責任2.1.1我國高空拋物行為刑事責任認定規則2019年11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意見》對追究高空拋物行為刑事責任的司法實踐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指導意義,但意見內容過于體系化,無法解決實操的眾多問題。第一,如何判斷是高空物還是墜落物。拋物和落體的軌跡往往存在一些差異,但如果沒有痕跡鑒定或監控設施的情況下,一般難確定落地物體從高空到地面的過程和軌跡,這就直接影響對作業者主觀要件的識別。直接影響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的;第二,如何確定高空目標的作案人,準確找到作案人。第三,確定肇事者之后,偵察機關還需要確定犯罪者的刑事責任能力,因為即使通過偵查找到哪家哪戶,卻依然很難確定肇事者是誰,以及他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這是基于刑法懲罰的是自然人而不是單位這一特征決定的,因為家庭成員往往有多人,刑法規制范圍不能是連坐一個家庭。因此,以最高法意見為基礎的更具體的規則或指導性規則,在最高法意見中并沒有體現出來,這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找出規則的不足之處。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意見》過于抽象和籠統,不具有較強可操作性。需要其他規范進行補充。《意見》應進一步細化法律適用規則,為司法審判提供更準確的指導,這也是我們研究的重點和前進的方向。2.1.2高空拋物行為刑事責任認定規則缺陷《意見》的出臺對司法實務有很強的指導意義,但與此同時,司法實踐中仍存在操作上的難點:一,如何確定是高空拋物還是高空墜物。拋物、墜物的軌跡存在一定差異,但在缺少視頻監控的情況下,對落地的物品是如果從高處到地面的過程以及軌跡是較難確定的,從而直接影響到肇事者主觀要件上的認定,直接影響是否承擔刑事犯罪;二,如何確定高空拋物的肇事者,準確找到肇事者[[]涂建敏.“[]涂建敏.“高空拋物”考驗精細治理能力[N].杭州日報,2019(11):22.1.3高空拋物行為刑事責任認定規則的完善此次《意見》表明,在處理此類案件時,無論是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甚至是立法機關都應做到民刑兼重。只有兼重兩方,才更有利于綜合施策、體系性化解高空拋物預防與懲治的困難”。但是依舊需要對高空拋物行為刑事責任的認定規則完善,首先就要從目前的規則或意見甚至司法過程中的一般程序的缺陷分析后,再據此結合司法實踐經驗以及現實要求,同時加快推動現代社會科學技術的法治應用,最終提出完善可能和進步方向。只有這樣完善才是符合現實需求,科學的。因此針對刑事責任的認定規則缺陷。其一,根據眾多肇事人的陳述不難發現居民高空拋物大部分都是抱著僥幸心理實施的不負責任的行為,因此對于這類人,強化社區高空拋物防控,社區高空拋物安全教育宣傳,更重要的是提高社區居民的對高空拋物行為可能入“刑”的法律意識就可以有效降低此類案件的發生。其二,要加快推動科學技術的法治化應用,例如用社區監控系統等科學手段解決高空拋物行為難以確定高空拋物肇事門戶的問題。因此以這些解決方式和可能為基礎,根據司法程序由左至右分別完善立案階段的立案具體認定操作守則。在起訴階段,完善起訴案卷材料的審查流程,著重在材料和證據多樣性,重視更多的間接證據[[][]朱建華.刑法分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932.2主觀要件取證困難的主要原因2.2.1社區居民法律意識淡薄根據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大量相關案件事實表明,我國基層社區居民的法律意識淡薄是一個普遍存在的現象。大量高空拋物行為人事后表示其實施行為當時并未意識到該行為背后的法律意義和可能致使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另一部分人則辯稱其實施行為是一時激情行為并不是故意實施[[]陳漢彬,項瓊.刑事偵查實務教程[M].廣州:[]陳漢彬,項瓊.刑事偵查實務教程[M].廣州:暨南大學出版,2013:1582.2.2偵查機關人員存在消極偵查心理由于高空拋物行為的頻發性以及巨大的取證困難的特點。長期以來,大量造成嚴重危害的高空拋物行為往往當作民事侵權案件處理[[]于妮,宋玉嬌.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實務研究和立法評析[J].遼寧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1(4):3]。這樣處理的原因是多樣的。一方面是針對高空拋物行為的偵查取證過程有極大的困難。另一方面則是中國熟人社區文化致使大量未導致嚴重損害結果的主觀惡意傷人案件,往往為走向民事和解程序。這樣大量的處理方式和結果,最終的結果就是導致了偵查人員思維和心理形成路徑依賴,往往在立案環節就對受害人及其家屬多番暗示案件處理難度巨大,取證種種困難,甚至當和事佬,直接介入勸說雙方調解,達到“[]于妮,宋玉嬌.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實務研究和立法評析[J].遼寧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1(4):3[]潘鐸印.遏制“高空拋物”亟需法律補缺[N].中國質量報,2019(7):52.2.3高空拋物行為具有瞬間性與隱蔽性特征高空拋物行為具有瞬發性和事實行為的隱蔽性等基本特征。正是基于這一特征致使偵查機關取證過程中,如果沒有監控或者證言證人等證據,對于其實施行為當時的主觀罪過的取證十分困難。因為高空拋物行為瞬間發生特征和常常是由室內向室外拋灑而形成的隱蔽性特性,直接導致難以認識其實施行為的具體過程等法律事實,尤其是在沒有造成直接危害結果的案件中,即使物體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脅,根據主客觀一致原則,也難以認定其主觀心態是故意或者過失甚至單純意外事件[[][]李國民.高空拋物每個人都可能是下一位受害者[N].檢察日報,2019(6):43高空拋物行為之刑事責任主觀要件認定規則3.1高空拋物行為入“刑”主觀要件認定困難的解決3.1.1廣泛運用監控科技完善主觀要件認定規則要解決高空拋物現象最重要的是要解決取證難的問題,因此只有解決主觀罪過才可以依法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生命健康和財產。證據是一種客觀上的東西對于證明對象有法律意義的事實。要借助科學技術的法治化應用幫助解決主觀要件的認定難題。具體到現實情況經驗,有新聞報道稱武漢城管提出了有獎舉報高空拋物的行為之后,起到了些許效果,但是這樣的方法難以奏效,具有較強的隨機性,只有存在目擊者才能夠起到舉報的作用。另一方面,即便有目擊者,只有證人證言并不能直接定罪懲罰,我們更需要有能夠證明主要犯罪事實的直接證據。而且因為高空拋物的瞬間性,高空落下的又常常是中小物品加上現代樓層越來越高,致使“所謂“目擊者的證人證言的真實性難以保證,危機了司法公正性。因此應用監控設備收集證據,對于解決主觀要件的認定困難具有最直接且積極推動作用。據資料表明,目前,監控廠家都針對危險物品拋物提出了相關解決方案,例如熵康科技有限公司,他們團隊就研發了一套萬厘眼高空拋物監管系統,通過4k高清高速攝像機采集監控畫面,通過能支持普通攝像機的逐幀對比,對移動物體進行特征跟蹤,然后采用自研的算法計算物體運動軌跡并判斷拋物的識別算法應用等,這樣一套系統更有效率,失誤率也極低,未來也具有司法要求的證明資格。再比如根據一最新專利申請書表示可以提供一種高空拋物行為識別方法、裝置、存儲介質及電子設備,具有提高判斷準確性,避免因自然天氣因素造成的誤判。通過監控設備這樣的物理設備留影或者通過算法或大數據完善判斷的方法,判定物體被拋出的速度和角度以及高度。主觀要件的認定應當都是遵循主客觀一致的原則。例如主觀要件認定勢必依靠客觀事實的認定,再回到主觀要件的認定,這樣一個主客觀要件來回穿梭過程就是主客觀統一的過程,這一過程也同時保證了結果的可靠性[[][]陳興良.刑法總論精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3573.1.2法律教育為主處理自首高空拋物行為人涉及主觀要件的證據取證的途徑,除偵查人員主動偵察外,對于更多社會危害性較低的犯罪而言,主動自首或坦白才是更常出現的情形。主動自首交代其主觀心態是更節約司法資源更有效的途徑。但這樣的自首要起到促進主觀要件認定,也是有條件的。第一,這種自首的法律教育也只能在未造成嚴重危害結果的情況下起作用,如果造成嚴重損害,那么想要僅通過自首法律的教育讓人主動自首的可能大幅降低,因此這種情況下法律教育效果是有限的。第二,認定主觀要件也不能僅憑自首人的個人陳述為唯一依據,司法機關人應當結合人證以及其他客觀證據,堅持在主客觀一致原則的前提下,反向推理和認證行為人主觀罪過與否,避免控制無刑事行為能力人假自首的情況發生。因此為應對嚴峻的現實情況,一方面,應當重視社區防控管理經驗,加強社區法律意識的宣傳教育[[]高銘暄.刑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68]。高空拋物行為的發生,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很多人沒有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以及違法性,因此這需要我們要將法律意識宣傳“落地”,開展司法部門定期的社區法律活動或者發放宣傳單,微信宣傳等緊隨時代的宣傳方式。另一方面要不斷推進,司法機關通過涉及自首情節高空拋物刑事判決內容,用普通人易懂語言闡述在未造成嚴重結果的此類案件中,依據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是如何依法從輕減輕或不處罰的。通過專業有易懂的陳述,起到除處罰外法律的教育,評價,指引的作用。總之就是,在審理此類涉及自首情節的高空拋物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建立一種統一的,通過強化法官說法論法且文字化的審判要求或機制,最終引導行為人主動自首,秉持主客觀一致的原則,最終準確認定行為人主觀要件的內容[[]高銘暄.刑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68[]路紅紅.高空拋物涉及哪些法律責任[N].北京日報,2019(8):143.1.3物理學及計算機計算應用通過計算和大數據的應用收集證據,這也是以往認定高空拋物肇事者主管罪過的一般方法即,通過物理學和數學只是對肇事者的實際拋擲點拋擲物品掉落點,拋擲物品的大小數量以及碎片分布,來通過數學建模,以計算高空拋物的角度,高度。結合這些情況來對肇事者的主觀罪過進行認定。這樣的方式可以根據一般人的觀念對于高空物品掉落的危險性認識程度來確定其是否具有故意的主觀,例如如果數學建模證明拋擲者用力巨大或者物品被拋擲后的最高點與拋擲者水平距離較遠,就已經可以證明不屬于不小心碰到窗臺的情形[[]魏文彪.高空拋物可以危害公共安全論處[N].經濟參考報,2019(7):8]。但是這樣的證明方式也只是間接證據,需要結合證人證言予以判定”[]魏文彪.高空拋物可以危害公共安全論處[N].經濟參考報,2019(7):8[]隋云雁.治理“高空拋物”維護“頭頂安全”[N].新疆日報,2019(8):83.1.4強化刑事司法程序的監督強化對公安偵查機關與檢控機關的刑事程序的監督。在司法實踐中,由于高空拋物行為具有的隱蔽性,隨機性,給偵察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工作帶來巨大挑戰。這直接致使司法機關在實際案件處理過程中,消極應對,甚至在沒有實際損害的情況下,勸說被害人大事化了,沒有依法實施刑事偵查與檢控。消極處理,使得許多本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高空拋物行為尚未進入司法程序,因此督促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積極實施偵察和檢察職能就顯得極為緊迫。主觀要件認定前提就是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以往由于現實困難致使辦案率低或者偵察程序不嚴謹,常常走過場結束立案程序,這樣的話,就偵察行為還想要在主觀要件上有所收獲則是難上加難。因此加強監督,適當激勵機制有助于司法機關更主動的進入到案件偵察中去,有助于推動立案率提高,從概率上,就直接提高了主觀要件的認定可能。3.2高空拋物行為之刑事責任主觀要件研究地發展法諺有云“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不在于邏輯”,因而良法不僅僅是法學家們在浩瀚文書想出來的,更重要的是那些在基層的案件的司法機關汲取的經驗,用法學研究方法所抽象成的既符合邏輯又充滿生命力的法律文字[[]王利民.民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68]。所以就高空拋物行為之刑事責任主觀要件認定規則的完善問題,一方面是要緊密聯系司法實踐另一方面是結合社區管理經驗,用符合邏輯的語言進行經驗提煉[[]馬滌明.刑事打擊高空拋物能否成常態[N].長春日報,2019(7):5]。依據上一段論述可以看出,最終的落腳點都應建立在科學技術的應用上來,因為法律史上每次重大的法律創新無不是因為有了區別從前的科學技術的爆發抑或是新的經濟要素的成長而產生的法律創新改革動力和需求。因此筆者結合全文論述,提出該主觀要件認定規則的發展和創建的看法或可能。有一近年案例,某地一開發區法院作出的某判決中,王某為發泄情緒,多次從五樓向下拋擲花盆、滅火器等物品,造成最終王某被判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其拋擲花盆的行為已經具有高度的社會危險性,因此其實施該行為時的主觀心態決定是否構成犯罪,也決定是本罪或他罪。其在供述中表示,扔東西僅僅是為了發泄心中的郁悶,但該說辭并不成立,公安偵查機關就是始終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主觀要件雖然是主觀心理態度,但主觀要件判斷并不也是主觀的過程,因此王某的陳述不是唯一的認定依據。在拋擲那一刻其作為一般人是能夠認識到或應當認識到其行為的高度危險性以及嚴重社會危險性,因此該行為時應當是直接故意。另外一方面是主觀要件取證問題,需要加快紅外監控技術的運用,結合社區安全教育,法律意識培養,來解決這一問題[[]周友軍.綜合施策治理高空拋物墜物[N].人民法院報,2019(12):2]。因此在司法實踐實際操作過程中應當更加重視視聽證據的收集。另一方面政府行政部門要協同司法部門以及基層社區,共同積極推動預防和懲治此類犯罪,加強居民安全和法律意識的教育,盡可能防范此類行為發生。此外在司法審判過程中,審判機關要總結審判案件的經驗,重點審查主要證據,適時運用法律解釋的方法,使得“意見”的實操更加公平合理且有效[[]李思輝.高空拋物,痼疾就該下猛藥[N].湖北日報,2019(11[]王利民.民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68[]馬滌明.刑事打擊高空拋物能否成常態[N].長春日報,2019(7):5[]周友軍.綜合施策治理高空拋物墜物[N].人民法院報,2019(12):2[]李思輝.高空拋物,痼疾就該下猛藥[N].湖北日報,2019(11):7[]吳元中.必須正視高空拋物的刑責認定[N].民主與法制時報,2019(7):2結論最后,隨著科學技術快速發展和應用,也為在法律層面是上幫助解決高空拋物行為提供了更多助益,使得通過刑法規制情節嚴重高空拋物行為有更多現實的可能性,合理性。例如天眼網絡遍布城市角落,如果有攝像頭能夠全天監控高樓外墻,一旦發生高空拋物行為,便可以準確的理清責任主體。在這之前,高空拋物行為致人或財產損害的情況主要適用《侵權責任法》,我把這樣的第八十七條,稱之為“無奈條款”。因為法律不是萬能的,在社會調整方面只是手段之一,其效力是有限的。雖然這樣的“無奈條款”一方面暫時緩解的現實的矛盾,但卻違背了法律基本的公平價值,損害了法律在公民心中的尊嚴,最終成本轉嫁到了全體社會成員去承擔少部分人犯的錯誤,根據現實情況,這樣的獎罰機制最終會導致人人輕視法律,長遠下去更是對法制社會建設的嚴重挫敗。但監控設施的廣泛運用的情況使得對于這類行為的刑法規制開始成為現實的可能,并且能落實在法律的完善之上,我們通過城市社區綜合治理,一手“大棒”,一手“文宣“,使違法犯罪的人得到應有的懲罰,通過宣傳教育強化個案的法律指引評價作用。如此讓犯錯的人承擔責任而不再”連坐“,這樣的方法避免了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的不合理性,具有解決此類矛盾真正的現實性。另外我們要重視因致人損害的高空拋物行為維權成本高,在沒有監控設備情形下刑事偵查難度,挫傷了當事人維權積極性,而最終放虎歸山縱容了這類違法犯罪行為的猖獗的問題。因此我們應當探討加大檢控方舉證責任的可能,在高空拋物行為危險性巨大但受害人相對極為弱勢的情況下,對立法保護傘做一定傾向加大強勢司法機關的舉證責任,這也許是應用科學技術外的比較有效的措施。最后,一點展望,對于此類案件的法學研究可以緊密地結合最新的科學技術,進行法學研究,最終推動司法實踐發展。參考文獻[1]朱忠保.“高空拋物”入刑,守護“頭頂上的安全”[N].濟南日報,2019(11):1-2[2]方新軍.侵權責任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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