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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購銷合同中重大誤解和惡意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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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購銷合同中重大誤會和惡意欺詐

11019年9月,浙江省永嘉縣某機電設備廠(本案原告)通過信函方式同漢沽區某公司(本案被告)簽定了一份鉛封及鉛封絲的購銷合同。合同載明,被告購買原告生產的規格10×5鉛封一萬千粒,每千粒25元;銅質鉛封絲五千千米,每千米101元。同年十月份交貨,供方代辦托運,貨款托收承付。合同未有注明總金額。同年10月29日,原告向被告發電稱:“于10月22日向貴公司發運鉛封500千粒,鉛封絲500千米,貨款并包裝費73091.50元,本廠于24日向貴公司托收,請接單后即付,余貨將產好,即予發運。”被告于10月30日接到電報及托收單后,方察覺雙方所簽合同,由于經辦人員疏忽大意,對鉛封和鉛封絲的數量單位有重大誤會,因而導致數量擴大了一千倍。使原來貨款價值九百多元擴大到九十多萬元。如按此合同履行,將會給被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被告同時發覺原告要求托收付款的手續不健全,沒有鐵路承運部門的貨物運單及領貨憑證,懷疑原告可能是在沒有發貨狀況下,即向被告騙取貨款。基于以上考慮,被告即刻于當日回電:“定購鉛封一萬粒,鉛封絲五千米,請按此數發貨。”要求原告變更合同數量。同時以“貨未到,與交貨單不符”為由拒付了貨款。原告接電后回電仍堅持合同原訂數量,并催被告付款。11月下旬,被告先后收到了原告寄來的領貨憑證,鐵路運單及發來的部分貨物,被告收到貨后,妥當保管起來,等待解決問題。12月下旬,原、被告雙方經當面協商未果。原告于11019年12月28日向浙江省永嘉縣法院起訴。

原告起訴看法:

原告要求向被告追索已發貨的貨款及運雜費,并擔當逾期付款違約金,賠償已裝好未發運的產品所造成的損失。

律師訴前工作及代理看法:

通過對案件的分析,代理律師認為這是一起對方利用我方有重大誤會,從而實施欺詐行為的案件。案件本身有肯定的困難性,加之異地應訴,要想扭轉我方被動局面的確不簡單。一方面我方提出自己有重大誤會行為,要求法院予以撤銷或變更,我方首先負有舉證責任。另一方面,我方懷疑原告有欺詐行為,必需取得確鑿的證據,才能得到法院的認可,變被動為主動。如何把我方的懷疑、揣測變為事實,關鍵是要在原告當地取得原告弄虛作假,實施欺詐行為的充分證據。此案前途原委如何?被告及代理律師懷著沖突的心情踏上了赴永嘉應訴的路程。經過在永嘉縣當地調查了解狀況和在法院閱卷,被告的懷疑均得到了印證。1、代理律師經向金華大眾貨物聯運站調查證明,原告于89年11月8日才托付該站發貨,托運單記載的托運日期10月22日,是被告自己偽造填寫的。2、代理律師在永嘉縣法院閱卷時,案情又有新突破。原告向法院供應了證明自己于89年10月22日托付永嘉縣城關南北托運站向被告發貨的貨物托運單,作為已向被告發貨的證據。托運日期是89年10月22日,看到這份托運單,代理律師立即就意識到這是假的,同一批貨,原告不行能托付兩個托運部門。是原告為了證明自己10月22日發的貨而向法院供應的假證據。經向該托運部老板調查,在事實面前他只得承認是原告找到他,在未發貨狀況下,偽造了發貨的托運單。在法院開庭時,原告不承認被告有重大誤會行為和自己有欺詐行為。審判員也認為這是一起簡潔的購銷欠款糾紛,勸服被告付款。為此,代理律師向法庭提出以下答辯及代理看法:

1、被告的行為是重大誤會行為。

代理律師首先向法庭出示了被告與寧波水電廠訂購計量指示機構一萬套的合同。說明被告向原告訂的一萬粒鉛封和五千米鉛封絲是為其配套的,并且供應了當被告發覺訂購產品數量發生重大誤會后,馬上多次去電原告要求變更產品數量的函電底稿。說明被告以上行為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有關重大誤會行為的法律特征。

2、原告的行為是欺詐行為。

依據被告向法庭出示的原告弄虛作假實施欺詐行為的證據和原、被告雙方往來函電材料證明,原告收到合同后,應當意識到被告對合同數量有重大誤會,原告假如剛好去電與被告核實,就根本不會發生以上糾紛。而原告卻實行了相反看法,即利用被告的過失行為,妄圖達到自己獲得非法利益的目的。合同數量有誤,原告并非沒有發覺,因為,假如按合同上的數量組織生產,原告根本沒有這種實力。合同價款高達92萬元,所需原材料至少是50萬元。依據被告代理律師向永嘉縣工商局了解,原告是家庭股份制企業,注冊資金僅五萬元,88年實際完成產值5萬元,按實際交貨89年兩個月完成產值不到3萬元。因此,無論從生產實力及資金實力,原告都是無法如期履行合同。假設原告的確認為被告就是按合同上訂的數量要貨,由于自己的生產實力有限,原告也應當懷疑數量有誤,而與被告進行核實的。可是,原告卻沒有這樣做。經過調查證明,為了達到騙取被告貨款的目的,原告在沒有向被告發貨的狀況下,于89年10月22日于與永嘉縣城關南北托運部串通辦理了50件鉛封、30件鉛封絲的假托運手續。原告就是憑借這個假手續于89年10月24日辦理托收,并于10月30日要求被告付款。在原告玩弄的伎倆叫被告識破后,無奈,原告只得于89年11月8日才將部分貨干脆拉到金華大眾貨物托運站托付辦理托運手續。又在該運單填上了10月22日的日期。接著偽造事實,以圖蒙混過關。原告以上所為,是在騙取被告貨款的目的沒有達到后,為了掩蓋其沒有履行合同的實力,惟恐擔當逾期履行合同的責任。并且以少發貨,多要款的手段達到騙取被告貨款的目的。假如說被告由于對合同標的物的數量有錯誤相識,使由此產生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屬于重大誤會的話,那么在原告方則是明知自己行為的不良后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則是有意了。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看法》有關規定,原告的行為是欺詐行為。被告為此懇求法庭:

1、依法確認被告的重大誤會行為;

2、原告的行為是欺詐行為,懇求撤銷雙方的購銷行為,將已發運的貨物退回原告,損

失原告自負;

3、駁回原告的各項訴訟懇求。

被告代理律師的看法發表后,庭審形勢發生了180度的改變,原告代理律師當庭表示原

告實施的有些行為沒有照實向其介紹,對原告代表人進行了責難。原告代表人在事實面前不得不承認了錯誤,表示情愿接受法庭的裁判和調解,并向被告表示了歉意。法官對被告提交的證據及代理律師看法極為重視,表示要仔細探討認定。短暫休庭后,法官主動上門到我方住處征求對本案的處理看法。鑒于原告代表當庭認錯的懇切看法,考慮到原告已發部分貨的事實,法官建議被告最好以調解方式結案。經與被告代表人仔細分析探討認為,我方提出的對本案的觀點基本被法庭接受,我們已達到了此行的目的。考慮到我方的實際須要和路途較遠為削減訟累,我方同意以調解方式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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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立合同人:(需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供方)(以下簡稱乙方)經協商同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的規定,訂立合同如下:第一條甲方向乙方訂貨總值為人民幣元。其產品名稱、規格、質量(技術指標)、單價、總價等如表所列:其次條產品包裝規格及費用:第三條驗收方法:第四條貨款及費用等付款及結算方法:1.交貨方式:2.交貨地點:3.交貨日期:4.運輸費:第五條經濟責任(一)乙方應負的經濟責任1.產品花色、品種、規格、質量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質論價。不能利用的,乙方應負責保修、保退、保換。由于上述緣由致延誤交貨時間,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萬分之三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2.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產品數量交貨時,少交的部分,甲方假如須要,應照數補交,甲方如不須要,可以退貨。由于退貨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擔當。如甲方須要而乙方不能交貨,則乙方應付給甲方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5%的罰金。3.產品包裝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擔當反修或重新包裝費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裝,乙方應按不符合同規定包裝價值2%的罰金付給甲方。4.產品交貨時間不符合同規定時,每延期一天,乙方應償付甲方以延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萬分之三的罰金。(二)甲方應負的經濟責任甲方如中途變更產品花色、品種、規格、質量或包裝的規格,應償付變更部分貨款(或包裝價值)總值x%的罰金。1.甲方如中途退貨,應事先與乙方協商,乙方同意退貨的,應由甲方償付乙方退貨部分貨款總值x%的罰金。乙方不同意退貨的,甲方仍須按合同規定收貨。2.甲方未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術資料、原材料或包裝物時,除乙方得將交貨日期順延外,每順延一日,甲方應付給乙方順延交貨產品總值萬分之三的罰金。如甲方始終不能提出應提交的上述資料等,應視同中途退貨處理。3.屬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規定日期提貨,每延期一天,應償付乙方以延期提貨部分貨款總額萬分之三的罰金。4.甲方如未按規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應按延期付款總額萬分之三計算付給乙方,作為延期罰金。5.乙方送貨或代運的產品,如甲方拒絕接貨,甲方應擔當因而造成的損失和運輸費用及罰金。第六條產品價格如須調整,必需經雙方協商,并報請物價部門批準后方能變更在物價主管部門批準前,仍應按合同原訂價格執行。如乙方因價格問題而影響交貨,則每延期交貨一天,乙方應按延期交貨部分總值的萬分之三作罰金付給甲方。第七條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銷合同,必需提出充分理由,經雙方協商,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備案。提出注銷合同的一方須向對方償付注銷合同部分總額x%的補償金。第八條如因生產資料、生產設備、生產工藝或市場發生重大改變,乙方須變更產品品種、花色、規格、質量、包裝時,應提前天與甲方協商。第九條本合同所訂一切條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修改。如一方單獨變更、修改本合同,對方有權拒絕生產或收貨,并要求單獨變更、修改合同的一方賠償一切損失。第十條甲、乙任何一方如確因不行抗力的緣由,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剛好向對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須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對方主管機關證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擔當違約責任。第十一條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或糾紛,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解決不了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如一方對仲裁不服,可于接到仲裁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二條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將全部訂貨送齊經甲方驗收無誤,并按本合同規定將貨款結算以后作廢。第十三條本合同在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甲乙雙方協商,另訂附則附于本合同之內,全部附則在法律上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第十四條本合同共一式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_____份,并報雙方主管部門各一份。訂立合同人:甲方:(蓋章)經辦人:(蓋章)負責人:(蓋章)地址:電話:開戶銀行、賬號乙方:(蓋章)負責人:(蓋章)地址:電話:開戶銀行、賬號:年月日附件下載:

有關購銷合同有關購銷合同甲方:

乙方:

1、經雙方友好協商,甲方欲購買乙方生產的型數量臺,購買價格元。

運輸方式。

2、甲方確認產品無誤后,方能將購貨款匯到乙方指定的銀行帳戶或太平洋卡上,乙方開戶行:

帳號:

交通銀行太平洋卡號:持卡人:

農行卡號:持卡人:

3、乙方應當將檢驗合格的產品剛好、精確地提交給甲方,并遵守對用戶的售后服務承諾(該條款詳見《質量保證書》),甲方應剛好將所需貨款匯至乙方指定的帳號上。

4、運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由乙方負責,甲方承諾不將該產品用于非法的盜版活動。

5、本合同需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傳真件有效)

6、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合同的順當實施,如出現問題應先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工商管理部門或法院提起訴訟,由違約方擔當全部責任。

7、本合同未盡事宜,以國家相關法律為準。

甲方蓋章簽字:乙方蓋章簽字:

簽署日期:簽署日期:

有關商品購銷合同有關商品購銷合同

商品購銷合同

商品購銷合同

甲方(供應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零售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誠懇信用的原則,就商品進貨購銷事宜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訂購商品

1.商品的種類、品名、品牌、規格、生產廠廠名及廠址、等級、質量標準、包裝要求、計量單位及單價等詳見本合同《附件一》。

2.甲方在本合同簽訂時,應當供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自身主體資格的證明,同時提交有關商品生產、代理、批發或進口許可等有關附隨文件。

3.上述商品價格已經雙方確認,如因原材料價格、生產經營成本、市場供求關系等改變導致合同期內商品價格改變,要求價格變動一方應當提前15日通知對方,經對方書面確認后方可調價。價格變動自確認之日起生效,適用于確認之日后的新訂單。

4.乙方對本合同中所列商品特殊指定原料或樣式等特地條件時,需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向甲方提交指示說明書或樣式說明書。

5.甲方所供應商品的外包裝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與廠址、規格、等級、采納的產品標準、質量檢驗合格證明、運用說明、生產日期和平安運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標記及其它說明等。商品應當運用正規條形碼,以便于pos機識別;無條形碼的商品應當在《附件一》中說明,同時向乙方購買內部條形碼貼于商品外包裝上。

6.甲方應當保證其所供應商品的質量符合本合同或訂單約定的質量標準;甲方供應有關商品質量說明的,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根據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代理人

1.本合同代理人在其主管的業務環節中所簽署的各種文件、單據,作為雙方簽訂、履行合同的有效憑證。

2.雙方如變更或撤換代理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前7日通知對方,委派和撤換代理人的通知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三、訂貨

1.乙方向甲方訂貨,應當提前73小時發出訂單,雙方約定的訂單形式為:(1)乙方電子商務平臺(2)電子郵件(3)傳真(4)訂貨合同(5)其他

2.訂單應當明確商品的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規格、計量單位、品牌、質量、產地、數量、單價、交貨時間、交貨地點等詳細內容。

3.甲方收到訂單后應當在24小時內對能否接受訂單予以明確答復,答復形式同訂單形式一樣;不予答復的,視為不接受訂單。如答復中對訂單詳細內容有修改的,乙方應當在24小時內表示是否接受,乙方不接受則視為訂單無效;乙方不予答復的,視為接受修改的訂單。

4.訂單及訂單答復以電子網絡為傳輸載體的,應當發送至本合同指定的網址或電子郵箱;以傳真、訂貨合同等書面文字為載體的,應當加蓋訂貨單位公章或代理人簽字,方為有效。

四、交貨及驗收

1.甲方應當將訂單列明的商品,根據約定的時間、運輸方式交付到乙方指定地點。

2.商品的全部權自交付時起轉移給乙方,商品毀損、滅失的風險也自交付時起由乙方擔當。

3.乙方應當妥當支配工作人員在到貨后12小時內根據訂單對商品的種類、規格、產地、數量、包裝等進行初步驗收,并出具收貨憑證;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訂單要求的,可以拒絕接收。對于特別狀況下無法在12小時內驗收完畢的,應當出具收貨待驗收憑證,同時告知驗收完畢的詳細時間。

4.乙方對于已閱歷收的商品發覺存在內在質量問題,應當在質量保證期內提出,無質量保證期的在收貨后24個月內提出,否則視為商品質量符合約定。供應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供應商品不符合約定的,不受前述提出異議時間的限制。

有關鮮蛋購銷合同有關鮮蛋購銷合同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第一條品名、計量單位、數量

其次條產品質量與標準:供方出售給需方的鮮蛋應簇新完整、不破損、不變質,保持鮮蛋表面清潔,不沾附泥污等物。

第三條包裝要求:由自備或向需方租用硬塑箱及木箱,由供方付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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