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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物業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規定第一節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職業健康安全教育,提高員工安全素質,防止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的內容及其管理要求。第三條

各職能部門、區域公司,要根據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負責制訂相應管理辦法、培訓計劃、執行本公司及部門各項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并接受公司的指導與檢查。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各職能部門、區域公司。第五條

本制度引用下列文件和標準:(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二屆第十次會議通過(2014.8.31修訂,2014.12.1施行);(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屆第24次會議修改通過(2011.12.31施行,2016年7月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進行修正);(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2010年7月1日施行,2015年5月29日80號令第二次修正);(四)《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2006年3月1日施行,2015年5月29日80號令修改);(五)《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9日80號令修改)。第六條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一)三級安全教育:是指對新入公司員工必須進行三級(第一級:所屬公司級;第二級:部門/項目級;第三級:班組級)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二)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公司生產場所中常見的特種作業包含但不限于:電工作業、高處作業、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作業、釬焊作業等,具體特種作業目錄詳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三)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四)“四新”教育:指公司、區域公司、項目在實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五)其它術語參照《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所用術語。第二節職責第七條

安全生產主管部門負責:(一)編制所屬公司級安全生產培訓需求計劃,并監督計劃實施;(二)負責實施所屬公司級員工安全教育;(三)對節、假日參加工作和檢修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四)對員工進行季節性安全教育以及日常安全教育。第八條

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一)員工安全生產培訓需求計劃的審核和實施工作;(二)新入職員工、實習生三級安全教育的組織工作;(三)組織員工學習和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組織專業人員、一般工種的安全教育、考試工作;(四)對部門之間內部調動的員工,進行轉崗安全教育。(五)新增特種作業學習人員的申報(如有);(六)按時派送特種作業人員按規定進行培訓、復審和考試;(七)對發生工傷和離崗的人員進行復工教育。第三節教育培訓的內容與要求第九條

新員工三級安全教育(公司三級教育范圍:所屬公司、部門/項目、班組):(一)三級安全教育按第一級(所屬公司級)、第二級(部門/項目級)、第三級(班組級)教育逐級進行;(二)凡新入司員工(包括工人、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短期合同工、外來培訓、調崗及實習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三)凡國家規定范圍內必須參加三級教育的工人、技術人員所在部門、公司應當組織員工開展三級安全教育,且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四)人力資源部門應在新員工入職一個月內,為其建立《三級安全教育登記卡》(見附錄4-A),并由人力資源部門存檔保存。(五)三級教育實施機構、課時及教育內容詳見下表,由各區域公司自行組織實施。第十條

中層及中層以上管理者安全教育(一)中層及中層以上管理者(含被任命、聘用上崗)安全教育由人力資源部納入年度員工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新任干部必須進行安全教育之后方可上崗。(二)中層及中層以上管理者(含新任干部)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安全生產培訓,具備與本項目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三)培訓內容: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行業安全生產的規章、規程、規范和標準;2、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方法與安全生產技術和安全文化知識、有關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專業知識及安全管理新知識、安全生產新技術;3、重大事故防范,應急救援措施及調查處理方法;4、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教育(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通過安全生產知識學習和培訓,由各級相關部門組織實施。(二)教育內容: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行業安全生產的規章、規程、規范和標準;2、安全生產管理新知識、安全生產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有關行業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專業知識;3、傷亡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方法;4、事故現場勘驗技術,以及應急處理措施;5、重大危險源管理與應急救援預案編制方法;6、危險作業點分布、危害程度,應采取的防護技術措施和方法;7、典型事故案例。第十二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知識與安全操作技能培訓,并經過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并且證書在有效期內方可上崗工作,同時,執行特種作業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全員教育(一)區域公司應在每月12月份制定下一年度全員安全生產教育計劃,且教育計劃應經本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簽字確認,教育計劃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教育內容不限于:安全生產新知識、新技術、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事故案例等。(二)夏季應進行防中暑、防觸電、防雷擊以及夏季防護用品的正確穿戴和使用等教育。(三)冬季應進行防凍、防火、防滑、防風、露天登高作業防墜落、機動車雪、霧天氣安全駕駛等內容的安全教育。(四)節假日應對員工進行各種安全注意事項的教育,對加班、檢修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五)教育方式可采取授課輔導、班組學習、學習下發的安全簡報、安全知識答卷、召開事故現場會等。(六)安全教育應有記錄(包含但不限于:教育簽到表、現場照片),并存檔保存。第十四條

日常安全教育(一)各區域公司在向員工布置生產任務時,應同時布置安全生產工作,并進行教育。(二)對重大施工、檢修等項目,在施工、檢修前,應根據預先危險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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