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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ICS T38 GB 4660XXXX 代替 GB 4660-2007機動車用前霧燈配光性能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power-driven vehicle front fog lamps(報批稿)20xx-xx-xx 發布20xx-xx-xx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中 國 國 家 標 準 化 管 理 委 員 會前 言本標準第4、5、6、7章為強制性,其余部分為推薦性的。相對于GB4660-2007,本標準“B”級前霧燈配光性能測量采用角度坐標系統,修訂了相應的配光數值。并且要求該級別的前霧燈只能使用GB15766.1或ECE R37
2、中規定的燈絲燈泡光源。本標準還引入了“F3”級前霧燈,從設計上提高了配光性能。特別地,在H-H線以下,增加了光束寬度并提高了最小光強,同時引入了對前方地面最大光強的控制。在H-H線以上,降低了暗區的光強值以提高能見度。另外,該級別可以提供自適應光形,以使其性能能根據能見度的狀況而改變。測量采用了角度坐標系統,用發光強度來規定光度值。該級別的前霧燈的光源可根據GB15766.1或ECE R37或ECE R99的規定來進行選擇。發光二極管(LED)和分布式照明系統也可以使用。配光性能允許使用非對稱光束分布。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規則起草。本標準代替GB4660-2007汽車用燈絲燈泡
3、前霧燈,與前版相比較主要變化如下:標準名稱由前版汽車用燈絲燈泡前霧燈改為本版機動車用前霧燈配光性能;B級前霧燈對應GB4660-2007版前霧燈修改了測試區域和限值;增加了F3級前霧燈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增加了附錄D“F3級前霧燈明暗截止線銳度及其定義以及使用明暗截止線進行照準的程序”;增加了附錄E“配光穩定性的點燈方式示例”;增加了附錄F“裝用LED模塊或光源發生器的有關規定”。本標準使用重新起草法,參照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ECE R19 Rev6關于機動車前霧燈認證的統一規定包括其相應的修訂(Rev6corr1、Rev6Amend2、Rev6Amend3)修訂。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
4、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這些專利的責任。本標準由國家工業和信息部提出。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14)歸口。本標準由上海汽車燈具研究所等負責起草。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華、費音、凌銘、章世駿、何士群、童舒娜、凌銘。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B4660-84、GB4660-94、GB4660-2007。機動車用前霧燈配光性能(報批稿)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用前霧燈配光性能、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本標準適用于L3、L4、L5、M、N類機動車使用的各種類型前霧燈。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
5、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GB 4599 汽車用燈絲燈泡前照燈GB 4785 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GB 15766.1 道路機動車輛燈絲燈泡尺寸、光電性能要求ECE R37關于機動車及其掛車燈具認證用燈絲燈泡認證的統一規定(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filament lamps for use in approved lamp units on power-driven vehicles and of their trailers)ECE R
6、99 關于批準用于已通過認證的機動車氣體放電燈的氣體放電光源的統一規定(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gas-discharge light sources for use in approved gas-discharge lamp units of power-driven vehicles)IEC.60061燈頭燈座及檢驗其互換性和安全性(Lamp caps and holders together with gauges for the control of interchangeability and safety)3 術
7、語和定義GB4599、GB4785、GB15766.1中確立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4前霧燈的不同型式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異的前霧燈:商標名稱或商標;不同“等級”(B或F3);光學系統特性(基礎光學設計,光源型式/類別,LED模塊,分布式照明系統(DLS)等);通過反射、折射、吸收和/或工作時的變形,改變光學效果的部件以及可變光強控制(如有);裝用燈絲燈泡的類別,氣體放電光源和/或LED模塊,或者光源發生器特定識別碼(如有);配光鏡的材料和涂層(如有);但是,設計為一個安裝在車輛左側的前霧燈和另一個安裝在車輛右側的對應前霧燈應為同一型式。5要求5.1一般要求前霧燈的設計和制造應確保在正常使用條
8、件下,即使受到振動,仍滿足使用要求和符合配光要求。前霧燈上應明確標出配光鏡的正確位置。在使用過程中,配光鏡及反射鏡應牢固而不會發生旋轉。以上要求應通過目視檢驗,必要時應通過裝車試裝確定。關于前霧燈調整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a)前霧燈應安裝一能在車上對其進行調整的裝置,以確保其符合要求。該裝置不需安裝在反射鏡和配光鏡不能分開的前霧燈上,前提是該前霧燈的使用僅限于在可通過其它方式對前霧燈進行調整的車輛上。如果裝有獨立光源的前霧燈和另一只前照明燈具組合成合成單元,則調整裝置應能對每一個光學系統進行單獨調整。b)然而,上述要求不適用于反射鏡不可分離的前燈組合。對于這種型式的總成,應滿足5.9.2.3條或
9、5.9.3.3條的要求。5.2 色度要求前霧燈的光色應為白色或黃色,其色度特性應符合GB4785規定。5.3 “前霧燈的配光性能穩定性試驗”要求前霧燈應符合附錄A“前霧燈的配光性能穩定性試驗”要求。5.4 “塑料配光鏡前霧燈的要求配光鏡或材料試樣和整燈試驗”要求若前霧燈的配光鏡是塑料材料,還應符合附錄B“塑料配光鏡前霧燈的要求配光鏡或材料試樣和整燈試驗”要求。5.4.2前霧燈中的塑料材料的透光零件應按附錄B的B.2.7條進行抗UV輻照試驗。5.4.3對于采用符合下列要求的低UV輻射的光源,規定的試驗可免做。a) ECE R99和GB 15766.1的低UV輻射的光源;b) 附錄F的光源;c)
10、采用濾光片等措施屏蔽了UV輻射的光源。5.5 前霧燈的光源要求5.5.1 使用可更換光源的前霧燈要求.1光源燈頭型式應符合GB15766.1和IEC 60061與光源類別相對應的燈泡數據頁。.2光源應能方便的安裝至前霧燈。.3光源只能被安裝在正確的位置。使用LED模塊及光源發生器的前霧燈要求.1LED模塊及光源發生器應只能被安裝在正確的位置。.2不相同的光源模塊在同一燈體中不可互換。.3LED模塊或光源發生器應是防抖動的。5.5.3B級前霧燈的光源要求5.5.3.1應裝有一只符合GB15766.1或ECE R37規定的燈絲燈泡。a)燈絲燈泡的基準光通量不超過2000lm;b)允許使用任一GB1
11、5766.1或ECE R37號法規及其隨后的系列修訂中沒有被限制的燈絲燈泡。5.5.3.2如果燈絲燈泡是不可更換的,也應符合5.5.3.1的規定。5.5.4F3級前霧燈可替換/不可替換光源要求5.5.4.1一只或多只符合GB15766.1、ECE R37或ECE R99的光源。5.5.4.2和/或一個或多個LED模塊,應符合附錄F的要求。其符合性應通過測試確定。5.5.4.3和/或光源發生器,應符合附錄F的要求。其符合性應通過測試確定。5.6明暗截止線的銳度和線性要求當照準有異議時,F3級前霧燈應按附錄D的規定對明暗截止線的銳度和線性進行檢測。5.7電磁兼容性要求前霧燈及其鎮流器或電光源控制器
12、應符合電磁兼容性要求。電磁兼容要求的一致性與具體的汽車型式有關。5.8其它要求前霧燈可使用附加系統控制光強;或者與另一功能混合時,也可使用附加系統控制光強。對于裝用自動改變光照強度以適應濃霧及可見度下降狀況的前霧燈,應滿足下列要求:a)前霧燈功能系統中整合了一個動態電光源控制器;b)所有的照度值按比例修正。5.9配光性能要求5.9.1眩目性要求前霧燈的設計應能保證充分照明且不炫目。5.9.2B級前霧燈配光性能要求5.9.2.1B級前霧燈測試區域如圖1。圖1 B級前霧燈配光屏幕5.9.2.2光束應在照準屏幕上v-v線左右兩側超過5°的寬度范圍內產生一對稱且大致水平的明暗截止線以進行目視
13、垂直調整。5.9.2.3照準后,B級前霧燈應符合表1規定。表1B級前霧燈配光性能要求單位為坎德拉線或區域垂直位置a+為h-h線上-為h-h線下水平位置a-為v-v線左端+為v-v線右端發光強度適用于線1+15°到+60°0°145整條線A區0°到+1.75°-5°到+5°85整個區域B區0°到+3.5°-26°到+26°570整個區域C區+3.5°到+15°-26°到+26°360整個區域D區-1.75°到-3.5°-12
14、176;到+12°1,70011,500每條垂直線上至少有一點E區-1.75°到-3.5°-22°到-12°和+12°到+22°81011,500每條垂直線上至少有一點a采用帶極軸的球角度坐標測量網格。5.9.2.4B區和C區不應出現為滿足配光要求而產生的明顯光強變化。5.9.2.5根據表1所述的配光要求,可在15°以上的區域中出現不超過230cd的單個點或條紋,只要單個點的錐形立體角不超過2°或條紋的寬度不超過1°。如有多個點或條紋出現,則它們應最小間隔10°。5.9.3F3級前霧燈
15、配光性能要求5.9.3.1F3級前霧燈測試區域如圖2。圖2F3級前霧燈配光屏幕5.9.3.2明暗截止線應符合以下要求:a)光束應在照準屏幕上v-v線左右兩側超過5°的寬度范圍內產生一對稱且大致水平的明暗截止線以進行目視垂直調整;b)如無法滿足上述要求,則明暗截止線按6.4.2.3試驗,其質量應符合D.4.2要求。5.9.3.3照準后,F3級前霧燈應符合表2的配光規定.表2F3級前霧燈配光性能要求單位為坎德拉線或區域垂直位置a+為h-h線上-為h-h線下水平位置a-為v-v線左端+為v-v線右端發光強度(cd)適用于點1,2b+60°±45°85所有點點3
16、,4 b+40°±30°點5,6b+30°±60°點7,10 b+20°±40°點8,9 b+20°±15°線段1 b+8°-26°到+26°130所有線段線段2 b+4°-26°到+26°150所有線段線段3+2°-26°到+26°245所有線段線段4+1°-26°到+26°360所有線段線段50°-10°到+10°485所有
17、線段線段6c-2.5°內5°到外10°2,700所有線段線段7 c-6.0°內5°到外10°小于線段6最大值的50%所有線段線段8左端和右端 c-1.5°到-3.5°-22°和+22°1,100至少一個點線段9左端和右端c -1.5°到-4.5°-35°和+35°450至少一個點D區c-1.5°到-3.5°-10°到+10°12,000整個區域a 用垂直極軸的角度網來表示坐標軸b 見5.9.3.7c 見5.9.3.5
18、5.9.3.4.線段5以上左右各10°區域內不應出現影響良好可見度的光強的明顯變化。5.9.3.5根據制造商或申請人的要求,按7.1.3.12要求提供兩只組成一對的前霧燈可單獨測試。此情況下,兩燈在表2中規定的線段6、7、8、9和D區域測得的讀數的和的一半應符合限值要求。然而,在線段6處,每個前霧燈都應達到最低配光要求的50%。5.9.3.6圖3的線段1到線段5之間區域的光分布應足夠均勻。不應在線段6、7、8、9之間的區域內有影響良好可見度的明顯光強變化。5.9.3.7根據表2的配光要求,在包含點1到點10和線段1的區域內,或線段1和線段2之間的區域內,可出現不超過175cd的單個點
19、或條紋,只要單個點的錐形立體角不超過2°或條紋的寬度不超過1°。如有多個點或條紋出現,則應最小間隔10°。5.9.3.8其它方面應符合以下要求:a)對于整流器未和光源整合的氣體放電光源前霧燈,在其未經歷點燈超過30min情況下,啟動后4s,其在水平0°垂直-2°處的發光強度應大于1080cd;b)對于符合要求的自動變光前霧燈應按6.4.1.1.2進行系統的符合性檢驗時,光照強度應在表2中規定的照度值60%和100%范圍內。1)檢測機構應驗證系統是否提供自動變光,并達到良好的路面照明且不引起駕駛員或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不舒適;2)配光性能檢測應按制造
20、商或申請人的說明進行。6 試驗方法6.1試驗室要求試驗暗室、裝置及設備,應符合GB4599規定。6.2 測量前霧燈配光性能的配光屏幕要求6.2.1在距離前霧燈基準中心前25m處,配光屏幕上照度測量的有效區域,應包含在邊長為65mm的正方形內。點HV 為垂直軸線坐標系的中點,h-h線為通過HV點的水平軸線。6.2.2 測量屏幕應為帶極軸的球角度坐標測量網絡(見圖3)。6.2.3 測量網格應以v-v線為對稱軸分布。角度網格簡化為矩形網格顯示。圖3帶極軸的球角度坐標測量網格6.3B級前霧燈配光性能的測量應使用符合GB15766.1或ECE R37要求的無色標準燈泡,由制造廠規定的類型燈泡可以由制造商
21、或申請人提供。如果至少有一個標準燈泡裝配后符合配光性能要求,則認為前霧燈是合格的。6.3.2試驗電壓應符合以下要求:a)在測試前霧燈期間,燈絲燈泡的電源應規范至GB15766.1或ECE R37號法規數據頁上13.2V所獲得參考光通量的電壓;b)如燈絲燈泡不可更換,前霧燈的終端電壓應規范到13.2V。6.3.3配光測試前應將上述光源以測量時的電壓點亮,使其光性能趨于穩定。B級前霧燈目視校準用的照準屏幕應置于前霧燈前方10m或25m的位置。調整前霧燈,使照準屏幕上的截止線位于h線下1.15°的位置。6.4F3級前霧燈配光性能測量6.4.1各種光源及其試驗電壓6.4.1.1對于使用可更換
22、燈絲燈泡光源6.4.1.1.1應至少一套完整的前霧燈,該標準燈泡可以由制造商或申請人提供。對于燈絲燈泡直接使用車身電壓的情況:前霧燈測試應使用GB15766.1或R37法規中的無色標準燈絲燈泡。測試電壓應使用規范至GB15766.1或37號法規數據頁上13.2V所獲得參考光通量的電壓。6.4.1.1.2對于使用電光源控制器作為前霧燈系統一部分的燈具來說,該燈具的輸入終端的電壓應按制造商或申請人的規定。6.4.1.1.3對于使用電光源控制器不作為前霧燈系統一部分的燈具來說,制造商或申請人公布的電壓應適用于該電光源控制器的輸入終端。制造商或申請人應提供該燈具的電光源控制器。6.4.1.2對于使用氣
23、體放電光源的前霧燈應使用符合GB15766.1或ECE R99號法規要求的,并且按照GB15766.1的G.4或ECE R99號法規附件4的第4條要求經過15個循環老化的標準氣體放電光源。當前霧燈做試驗時,對于12V的系統,鎮流器終端或整流器和光源集成的終端電壓應保持13.2V,或者在制造商或申請人所述的車輛電壓(±0.1V)下。氣體放電光源的光通量可能和GB15766.1或ECE R99號法規所述的不同,在這種情況下,發光強度值應被適當的修正。6.4.1.3對于使用不可更換光源的前霧燈對所有裝有不可替換光源的前霧燈測量,電壓應為6.3V、13.2V或28.0V或者根據制造商或申請人
24、描述的車輛電壓進行。制造商或申請人應提供特定的電源。測試電壓應適用于燈具的輸入終端。6.4.1.4對于使用LED模塊的前霧燈如果不另作說明,裝用LED模塊的前霧燈的測試電壓應為對應的6.3V,13.2V或28.0V。電光源控制器控制的LED模塊應按制造商或申請人指定輸入電壓進行測量,或者用取代電光源控制器的操作裝置及電源進行測量。相應的輸入參數(如占空比,頻率,脈沖波形,峰值電壓)應在提交的材料中寫明。其中通過測試表2中的線3和線4是否滿足要求來判斷LED模塊是否符合5.5.2.1的要求。6.4.2 F3級前霧燈照準方法6.4.2.1目視校準用照準屏幕圖3應放置于前霧燈前10m或者25m的位置
25、。6.4.2.2按附錄D的D.2規定,前霧燈的明暗截止線應調整至h線下1°的位置。6.4.2.3在目視照準有問題或明暗截止線位置模糊的情況下,應完成以下試驗:a)按附錄D的D.3調整,按D.4規定對明暗截止線的質量進行確認;b)使用附錄D第D.5條規定的儀器方法進行照準。6.4.2.4在規定的配光性能不能滿足的情況下,允許明暗截止線在垂直方向上不超過±0.5°和/或水平方向上不超過±2°的范圍內重新照準。6.5前霧燈色度檢驗前霧燈發出的光的色度檢驗應為制造商或申請人選擇的白色或者選擇性黃色。選擇性黃光可以通過光源本色,或通過改變前霧燈配光鏡的顏
26、色,或其他方式來獲得。應在6.3.2或6.4.1規定的電壓下測量前霧燈的色度。7 檢驗規則7.1 型式檢驗7.1.1前霧燈制造商或申請人提供的材料7.1.1.1三份詳細繪制的圖紙,前霧燈型式清晰可辨且必須有一個前霧燈的正視圖,應詳細繪制光學部件的細節,如果有,包括橫截面;圖紙上要留出認證標志的位置。如果前照燈上裝備有一個可調的反射鏡,應該指明前霧燈相對于地面以及車輛縱向對稱面的安裝位置,如果前霧燈僅能在該位置使用。7.1.1.2對于塑料配光鏡的塑料材料試驗應提供:a) 配光鏡共需要14塊:.1)其中6塊配光鏡可以用最小尺寸為60mm×80mm的6塊材料試樣替代,其外表面的曲率半徑不小
27、于300mm,中間有一個可供測量用的尺寸至少為15mm×15mm足夠平的區域;2)每塊配光鏡或材料試樣應是使用批量生產方法制造的;3)一只反射鏡,按制造廠的說明可將配光鏡正確安裝上。b)有關配光鏡和涂層材料的特性說明,若已進行過試驗,則附上有關試驗報告;c)對于超過2000lm的前霧燈光源,應在申請型式檢驗的技術說明中注明。7.1.2B級前霧燈的材料7.1.2.1一份包括使用的燈絲燈泡類別的技術說明。即使燈絲燈泡是不可更換的,也應是在申請型式批準時有效的GB15766.1或R37號法規及其修正案中所批準的。7.1.2.2每個型式的前霧燈應有兩個樣品,一個安裝在車輛左側,另一個安裝在車
28、輛右側。7.1.3F3級前霧燈的材料7.1.3.1一份包括使用的光源的類別簡單的技術說明,。即使光源是不可更換的,也應是在申請型式批準時有效的GB15766.1和R37法規或者R99法規及它們的修正案中所批準的。7.1.3.2如裝用LED模塊或者光源發生器,技術說明應寫明模塊的特定識別碼(若有要求)。圖紙上必須包含詳細視圖,顯示識別碼及其標識位置以及制造商或申請人的商標。7.1.3.3如有整流器和/或電光源控制器類型和構造,技術說明必須包含以下內容:a) 對于自適應前霧燈,詳細描述的可變光強控制;b) 對于使用電光源控制器不作為前霧燈系統一部分的燈具,應在技術說明中注明電光源控制器的描述(如有
29、)和/或電壓及公差。7.1.3.4如果前霧燈配備了LED模塊或者一個分布式照明系統(DLS),技術說明還應包括光源制造商或申請人指派的零件號,一份尺寸圖紙和基本的電子及光學數據,一份光源是否符合附錄F的F.4.6條的UV輻射要求的說明,一份對應于以及目標光通量的測試報告。7.1.3.5如果使用了分布式照明系統(DLS),也就是說前霧燈的光束由該部件提供。技術說明還應包括光導和對應的光學部件和足以識別光源發生器的信息描述。信息描述應包括光源發生器制造商或申請人指派的零件號,一份尺寸圖紙和基本的電子及光學數據,一份對應于的測試報告。7.1.3.6如果前霧燈使用氣體放電光源應提供:a) 一個整流器,
30、允許其整體或者部分與前霧燈整合。并且整流器不與光源整合;b) 如果分布式照明系統(DLS)采用的不可更換光源未被R99批準,對于每一個型式應同時遞交兩套系統,其應包含光源發生器和整流器,如果適用。7.1.3.7對于使用5.4.3的a)、b)、c)要求的光源,如果其塑料部件無法提供如UV防護玻璃濾光片遮蔽放電光源的UV輻射的證明,則應提供:每種相關材料應遞交一樣品。樣品必須和被檢測的前霧燈或分布式照明系統(DLS)具有類似的幾何尺寸。而且每個材料樣品應與遞交認證的前霧燈具有相同的外觀和表面處理,如果有的話。7.1.3.8根據7.1.3.7和/或5.5.2認證的前霧燈,其塑料內部光學零件應做抗UV
31、測試:內部光學零件的材料,如果有,應遞交抗UV輻射的材料測試報告。7.1.3.9每個型式的前霧燈應有兩個樣品,一個安裝在車輛左側,另一個安裝在車輛右側,或者是配套的一對前霧燈。7.13.10 如果有,一只電光源控制器。7.1.3.11如果有,一個可變光強控制器或者發生器,以提供相同的信號。7.1.3.12 非對稱光型且不可左右混裝的F3級前霧燈,應在燈具上有左右標識。7.1.4前霧燈的型式試驗.1前霧燈應符合5.1、5.5、5.7、5.8的規定。7.1.4.2按第6章的規定進行試驗,每只樣燈應符合5.2和5.9的規定,對于F3級前霧燈還應滿足5.6的規定。7.1.4.3對于前霧燈的配光穩定性還
32、應滿足5.3的規定。7.1.4.4對于使用塑料配光鏡的前霧燈,還應符合5.4規定。7.2 生產一致性檢驗7.2.1對型式檢驗合格的產品,用從批量產品中隨機抽取的樣燈來判定其生產的一致性,對于有明顯缺陷的不予考慮。7.2.2隨機抽取的樣燈,應符合5.1、5.5、5.7和5.8的規定。7.2.3按第6章規定進行試驗,應滿足5.2和附錄H的規定。如果配光測試結果不符合要求,應對前霧燈光軸進行左右偏離不超過0.5º,上下偏離不超過0.2º的調整,其配光應符合所有的配光規定。如果配光要求仍不符合,那么截止線允許在垂直方向±0.5°和/或水平方向±2
33、76;范圍內再照準。再照準后,應符合所有的配光規定。在公差范圍內,明暗截止線無法通過垂直調光使復現光型達到所需要的位置,那么應采用附錄D的儀器照準的方式且應對一個樣品進行截止線質量的考評。7.2.4明暗截止線受熱變化應符合A.3.3的規定。7.2.5 裝用無色光源發出黃光的前霧燈,其配光值為要求的0.84倍。7.2.6 對于裝用塑料配光鏡的前霧燈,還應符合B.3的要求。8 過渡期要求8.1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對于新申請型式檢驗的前霧燈給予24個月的過渡期。8.2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對于新申請型式檢驗的車型給予36月的過渡期。8.3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對于已批準認證的前霧燈及整車給予直至停產的
34、過渡期。8.4對于不牽涉型式更改的前霧燈按原批準時標準要求給予擴項申請。8.5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60個月后新申請型式檢驗的前霧燈必須符合F3級前霧燈要求。附 錄 A(規范性附錄)前霧燈的配光性能穩定性試驗(對前霧燈整燈試驗)A.1 前霧燈測前準備工作按照配光的檢測要求,就前霧燈整燈而言,D區(Emax)點和HV 點對前霧燈使用中配光穩定性進行檢測。所謂“前霧燈整燈”是指:車燈以及其周圍影響燈泡和燈體部件散熱性能的配件。測試應使用下述方法:a)在一干燥不通風的大氣環境中,其四周溫度在23±5,測試樣品安裝在能代替正確安裝在車上的支架上;b)對于可更換光源:當使用批產的燈絲燈泡光源時,
35、應至少老練1h;當使用批產的氣體放電光源時,應至少老練15h;對于使用批產的LED模塊時,應至少老練48h,并且在測試前應冷卻至環境溫度。應使用制造商或申請人提供的LED模塊。測試設備應與前燈型式檢驗中使用的測試設備一致。測試樣品在測試過程中不應從測試設備上取下或者重新調整。并且應使用前霧燈規定等光源類型。A.2配光性能的穩定性試驗A.2.1清潔的前霧燈前霧燈應按A.2.1.1規定點亮12h,并按A.2.1.2規定檢驗。A.2.1.1試驗方法前霧燈應按下述規定的方式點亮:A.2.1.1.1對于認證一個前霧燈照明功能,相應的燈絲按規定的時間1)點亮;A.2.1.1.2對于一個以上的照明功能(如帶
36、有一個或多個遠光和/或一個前霧燈):應按下述周期點燈直至規定的時間,1)a) 前霧燈燈絲點亮15min;b) 所有燈絲燈泡點亮5min。如果制造商或申請人申明,同一時間只使用一個照明功能(例如,只有近光點亮或者只有遠光點亮,或者只有前霧燈點亮1),那么試驗應按這個條件進行,依次按A.2.1條規定的時間的一半點亮前霧燈再按A.2.1條規定的時間的一半點亮某一個其他的照明功能。A.2.1.1.3對于帶有近光和一個或多個照明功能(其中的一個功能是前霧燈)的前霧燈A.2.1.1.3.1 前霧燈按下面的周期點燈直至規定的時間:a)前霧燈燈絲點亮15min;b)所有燈絲燈泡點亮5min。A.2.1.1.3
37、.2如果制造商或申請人申明同一時間前霧燈只與近光一同使用或者只能使用前霧燈2),那么試驗應按這個條件進行,依次按A.2.1條規定的時間的一半點亮3)近光再按A.2.1條規定的時間的一半點前霧燈。按規定的時間的一半點亮近光的同時按15min關閉5min點亮的周期點亮遠光。A.2.1.1.3.3如果制造商或申請人申明同一時間前霧燈只能與近光或者遠光2)同時點亮,或者只能使用前霧燈2),那么試驗應按這個條件進行,依次按A.2.1條規定的時間的三分之一點亮2)近光,按1.1條規定的時間的三分之一點亮遠光,按A.2.1條規定的時間的三分之一點亮前霧燈。A.2.1.2試驗電壓電壓應適用于如下測試樣品的輸入
38、終端:a) 對于直接使用車輛電壓系統的可更換燈絲燈泡光源:測試應在相應的6.3V,13.2V,或28.0V下測量,除非制造商或申請人指定測試樣品可以使用不同的電壓。在這種情況下,測試應采用燈絲燈泡光源可用的最高的電壓進行;b) 對于可更換氣體放電光源:對于車輛12V電壓系統電光源控制器上的測試電壓應為13.2±0.1V,或者為在型式認證申請中指定的電壓;c) 對于直接使用車輛電壓系統的不可更換燈絲燈泡光源:測試安裝有不可更換燈絲燈泡光源(燈絲燈泡和/或其他)的燈具,應在制造商或申請人指定的6.3V,13.2V,或28.0V或其他根據相應車輛電壓系統電壓下操作;d) 對于可更換或不可更
39、換光源,其直接使用車輛電源電壓并且由系統全部控制,或者,使用電源和操作裝置供電的光源,上述的測試電壓應適用于裝置的輸入終端。測試實驗室可以要求制造商或申請人提供電源和操作裝置或者提供給光源供電的特定電源;e) LED模塊應在相應的6.3V,13.2V,或28.0V下測量,如果不是,應按其它方法進行。由電光源控制器操作的LED模塊測試電壓應由制造商或申請人指定;f) 當測試樣品與信號燈組合混合或者復合的時候,并且操作并非使用相應的標稱電壓6V,12V,24V,應調整到根據制造商或申請人公布的能提供正確配光性能的電壓。A.2.1.3試驗結果A.2.1.3.1目視檢驗前霧燈一旦冷卻至環境溫度,應以干
40、凈的濕棉布清潔其配光鏡,目視檢驗配光鏡,應無明顯變形,扭曲,裂紋或變色。A.2.1.3.2配光檢驗應測定以下測量點的配光值:如果是B級前霧燈:HV點和D區的Imax。如果是F3級前霧燈:線5上的h=0的點和D區的Imax。由于支架可能受熱變形,允許進行照準調節(明暗截止線的垂直位置變化按A.3的規定)。考慮到配光檢測中的誤差因素,如果前霧燈配光性與檢測前所測量到的值之間的差異為10,則認為是可以的。A.2.2污染的前霧燈前霧燈按上述A.2.1規定試驗后,應按下述A.2.2.1規定準備,然后按A.2.1.1規定點亮1h,之后按A.2.1.3規定檢驗。A.2.2.1前霧燈的準備A.2.2.1.1試
41、驗混合物A.2.2.1.1.1對于玻璃配光鏡前霧燈涂在前霧燈配光鏡上的試驗混合物組成(重量比)如下:9份顆粒度介于0-100m硅沙; 1份顆粒度介于0-100m植物性炭粉;0.2份NaCMC4)適量的蒸餾水(其電導率小于1mS/m)。試驗混合物的有效期不超過14天。A.2.2.1.1.2對于塑料配光鏡前霧燈涂在前霧燈配光鏡上的試驗混合物組成(重量比)如下:9份顆粒度介于0-100m硅沙;1份顆粒度介于0-100m植物性炭粉;0.2份NaCMC4);13份蒸餾水(電導率小于1mS/m);(2±1)份表面活性劑5)。試驗混合物的有效期不超過14天。A.2.2.1.2試驗混合物敷涂試驗混合
42、物應均勻地涂在前霧燈整個透光面上,待干燥后重復敷涂,按照描述的條件,在前霧燈照度直至D區中的Emax值下降至初始值的15%-20%。A.3 在受熱影響下,明暗截止線垂直位置的變化試驗本試驗用來檢驗前霧燈在受熱影響下,其明暗截止線的垂直位置偏移是否超過規定值。按本附錄A.2規定試驗后的前霧燈,在不從試驗支架上卸下或不作重新調整的情況下,應按下述A.3.1規定試驗。A.3.1試驗對于受熱影響而產生的明暗截止線垂直偏移量的檢測應該在干燥的、環境溫度為23±5的、空氣相對不通風的場所進行。在不從檢測夾具上移下或者重新進行調整的情況下,用裝配有一個至少經過1h 老煉的、批量生產的前霧燈進行檢測
43、。(為了實施檢測,按照A.2.1.2條的規定調整檢測電壓值)。在車燈工作3min(r3)及60min(r60)后,對位于線VV(詳見附件4)左側3°以及右側3°之間的明暗截止線的位置進行檢測。對于上述明暗截止線位置偏離情況的檢測,可以按任何能夠給出可接受的精度及重復性結果的方法實施。A.3.2試驗結果A.3.2.1試驗數據以毫弧度(mrad)為單位表示。當前霧燈上所記錄的r1=| r3-r60 |的值不超過2.0mrad時(r12.0mrad),是可以接受的。A.3.2.2然而,如果檢測結果超過2.0mrad,但沒超過3.0mrad(2.0mrad <r13.0mra
44、d),則為了確保裝在代表整車上安裝位置的支架上的前霧燈機械部件的位置穩定性,應該在連續三次進行下面所描述的循環之后,按照本A.3.1 條的規定檢測第2 個前霧燈:a)前霧燈持續工作1h(按A.2.1.2條的描述,調整電壓值)。b)關閉前霧燈1h。1) 當被檢測的前霧燈包含了信號燈,后者應在試驗過程中點燈,DRL除外。如果是轉向信號燈,那么應按閃爍模式點燈,點亮/關閉的時間比大約為1:1。2) 當前照燈閃爍時,兩個或多個燈絲燈泡可以被同時點亮,這種情況不屬于通常所說的同時點亮的燈絲燈泡。3) 當被檢測的前照燈包含了信號燈,后者應在試驗過程中點燈。如果是轉向信號燈,那么應按閃爍模式點燈,點亮/關閉
45、的時間比大約為1:1。4) NaCMC表示羧甲基纖維素鈉鹽,通常以CMC表示。試驗混合物使用的NaCMC,取代度(DS)為0.6 - 0.7,在20時,其2%溶液粘度為(200-300)cp。5) 由于吸收了噴涂塑料配光鏡表面的污物,所以存在質量誤差。A.3.2.3 如果在第一個前霧燈樣品上所測得的r絕對值與在第二個樣品燈上所測得的r絕對值之和的平均值不超過2.0mrad,則認為該款前霧燈是可以接受的。A.3.3明暗截止線在豎直位置發生的變化生產一致性檢驗A.3.3.1 連續三次完成A.3.2.2 所描述的周期之后,按照A.3.1 所描述的程序檢測前霧燈樣品。A.3.3.2 如果被檢測前霧燈樣
46、品的r 值不超過3.0mrad,則認為該前霧燈合格。如果被檢測前霧燈樣品的r 值超過3.0mrad,但不大于4.0mrad,則應該選出第二個樣品進行檢測,直至兩個樣品檢測結果的絕對平均值不超過3.0mrad。附 錄 B(規范性附錄)塑料配光鏡前霧燈的要求配光鏡或材料試樣和整燈試驗B.1 一般規定B.1.1 按7.3.1.2規定提供的試樣,應滿足下列B.2.1至B.2.5規定。B.1.2 按7.3.2(或者7.3.3如果適用)規定提供的兩只樣燈和塑料配光鏡應滿足下列B.2.6規定。B.1.3 裝配于反射鏡(如果有)上的塑料材料配光鏡樣本或者材料樣本,應按附錄C表C.1順序進行試驗。若燈具制造商或
47、申請人可以證明已通過下列B.2.1至B.2.5規定的試驗,或者通過了其他標準規定的等同的測試;則只需按附錄C表C.2的規定試驗。B.2 試驗B.2.1 耐溫試驗B. 試驗按下列次序,三件新的配光鏡試樣應進行五個循環的溫度和濕度(R.H.=相對濕度)變化試驗:40±2%95%: 3h;23±5%75%: 1h;-30±2: 15h;23±5%75%:1h;80±2: 3h;23±5%75%: 1h;在上述試驗循環開始前,試樣應在23±5%75%的環境中至少存放4h。 注:23±5/1h包括了為避免從一種溫度轉變到另一
48、種溫度的熱沖擊效應所需要的過渡時間。B.配光測量B.1方法在對樣品進行試驗的前后,均應該檢測配光。按和的條件檢測下述測量點:B級前霧燈:a)HV點,和b)D區的h=0,v=2°D點。F3級前霧燈:a)VV線與線6的交點,和b)VV線與線4的交點。B.2 測量結果試驗前后每個樣品的配光值的變化量不得超過10%,其中包括配光測量程序的誤差。B.2.2 耐氣候及化學試劑B.耐氣候試驗三件新的配光鏡或其材料試樣,應進行日光輻照試驗。光源的光譜能量分布相當于5500K6000K的黑體。為盡可能減少波長小于295nm和大于2500nm的輻射影響,光源與試樣之間應放置相應的濾光片。試樣的輻射照度為
49、1200W/m2±200W/m2,試驗期間接收到的輻射能量為4500 MJ/m2±200MJ/m2。在試驗箱內,與試樣處在同一水平位置上的黑板溫度為50±5。試樣以1r/min5r/min的速度環繞光源轉動。并以下述循環方式噴灑電導率小于1mS/m(23±5時)的蒸餾水,即:5min噴灑;25min干燥,直至試驗結束。B.耐化學試劑試驗按B.所描述的試驗結束后和按B.2.2.3.1 的描述進行檢測之后,按B.2.2.2.2 的要求,三件試樣的外表面應使用B.的試驗混合物進行試驗。B.1. 試驗混合物試驗混合液的體積百分比組成如下:61.5% n-庚烷,1
50、2.5%甲苯,7.5%四氯乙烷,12.5%三氯乙烯和6%二甲苯(按照容積計算)。B.2. 試驗混合物的涂覆將一塊棉布(按ISO 105)浸入A.1 所描述的混合物中直至飽合,在10s 內將其置于檢測樣品外表面上10min,以 50N/cm2加壓;相應的,對于14×14mm的檢測表面,施壓為100N。在10min 期間,應該再次浸泡棉布,以使液體與混合物的成份充分融合。涂覆期間,可以適當地調整壓力值,以防樣品破裂。B.3清潔在施加試驗混合物結束時,將樣品在干燥的通風環境中進行烘干,隨后,在23±5的溫度下,用B.2.3 所描述的方法進行清潔(去垢劑)。在將樣品用在23
51、7;5的溫度下的雜質含量不超過0.2%蒸餾水仔細沖洗后,用一塊軟棉布進行擦拭。B.2.2.3試驗結果B.2.2.3.1在光源輻照試驗試驗后,試樣外表面應無裂紋、擦傷、屑片和變形。其透過率變化t=(T2-T3)/T2的平均值tm,當按GB4599中附錄D規定的方法,對三件試樣進行測量時,應不大于0.020(即:tm0.020)。B.2.2.3.2 耐化學試劑試驗后,試樣應無任何會引起光束漫射變化的污痕,其漫射光透過率變化d=(T5-T4)/T2的平均值dm,當按GB4599中附錄D規定的方法,對三件試樣進行測量時,應不大于0.020(即:dm0.020)。B.2.3 耐洗滌劑和燃油劑試驗B.2.
52、3.1 耐洗滌劑三件配光鏡或其材料試樣的外表面應加熱到50±5,然后,浸入到23±5的洗滌劑混合液中5min。洗滌劑混合液由99份雜質含量不超過0.02%的蒸餾水和1份烷基去垢劑組成。試驗后,在50±5下干燥試樣,并用濕棉布擦凈試樣表面。B.2.3.2 耐燃油試驗然后,三件試樣的外表面,用浸有體積百分比為70% n-庚烷和30%甲苯的燃油試劑的棉布輕擦1min。之后,應在室外空氣中干燥。B.2.3.3試驗結果在依次進行了上述兩項試驗后,三件試樣透過率變化t=(T2-T3)/T2的平均值tm,當按GB4599中附錄D規定的方法測量時,應不大于0.010(即:tm0.
53、010)。B.2.4 機械磨損試驗B.2.4.1 試驗三件新的配光鏡試樣,應按GB4599中附錄E規定的方法進行機械磨損試驗。B.2.4.2試驗結果試驗后,試樣透過率變化t=(T2-T3)/T2,漫射透過率變化d=(T5-T4)/T2,當按附錄C規定的方法,在7.3.1.4.1a規定的區域內,對三件試樣進行測量時,其平均值應為:tm0.100;dm0.050。B.2.5 配光鏡涂層附著力試驗B.2.5.1樣品準備在配光鏡涂層20mm×20mm表面區域上,用刀片或尖針刻劃成約2mm×2mm的方格子,其所用之力應劃透涂層。B.2.5.2試驗說明使用寬度不小于25mm的粘膠帶,按
54、壓在上述網格區域上至少5min。在按GB4599中附錄F規定的標準條件下測量粘膠帶的附著力應為2N/cm(粘膠帶寬度)±20%。然后,在粘膠帶一端,垂直于表面方向上施加與附著力平衡的力,以1.5m/s±0.2m/s的均勻速度撕去粘膠帶。B.2.5.3試驗結果試驗后,網格區域應無可見的損傷。格子交點和劃痕損傷應不大于網格面積的15%。B.2.6 塑料配光鏡的整燈試驗B.2.6.1 機械磨損試驗1號樣燈的應按B.2.4.1規定進行配光鏡機械磨損試驗。試驗后,B級前霧燈的B區的最大照度值,以及F3級前霧燈的線2和5應不超過規定的最大值的30%。(r5c6)B.2.6.2 配光鏡涂
55、層附著力試驗2號樣燈應按上述B.2.5規定進行試驗。耐氣體放電光源輻照試驗B.對需按5.4.2要求進行抗UV輻照試驗的前霧燈,應對其內的所有透光的塑料材料零件進行耐UV輻照試驗。B.1 將扁平的前霧燈塑料透光部件樣品暴露在氣體放電光源下。樣品與光源的角度及距離等參數應與前霧燈一致。B.2 1,500小時的連續暴露后,使用新的標準光源或光源模塊,前霧燈透過光的色度應符合規定,且樣品表面應無開裂,裂縫,脫落或變形。B.3 生產一致性檢驗 就配光鏡材料而言,在下述情況下,其生產一致性符合要求:B.3.1.1 按本附錄B.2.2.2、B.2.3.1和B.2.3.2的規定,進行耐化學試劑、耐洗滌劑和耐燃油試驗后,試樣外表面應無肉眼可見的裂紋、屑片或變形。B.3.1.2按本附錄B.2.6.1.1規定進行機械磨損試驗后,B.2.6.1.2規定的測量值應符合生產一致性檢驗規定限值。B.3.2 若試驗結果不滿足要求,則應對隨機抽取的另一只樣燈再次試驗。附 錄 C(規范性附錄)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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